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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珠海隧道工程TJ1标工程项目 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59号 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隧道工程TJ1标工程项目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临时出入路口改变引起费用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措施项目清单计价”第1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2)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内,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明确路面结构做法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图纸显示临时出入口的位置位于环港西路与珠海大道辅路交汇处。中标后按招标图位置向交警部门申请开设临时路口,当地交警大队以不符合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建议另选地点开设临时路口。后按交警部门审批意见在地块南侧无名路开设9米宽临时施工路口,重新编制《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施工总平面布置方案》并经发包人审批。由此导致临时进出道路长度与路面结构发生变化,发承包双方就临时路口改变导致道路长度与路面结构发生变化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专用合同条款1.10 约定承包人应在投标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同时《招标清单编制说明》第三条第1款(2)明确招标图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费用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均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虽然临时进场道路位置发生变化,增加了道路里程,路面结构也发生了变化,但根据上述约定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临时道路出入口变化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且临时路口变更后,导致进场道路长度增加206.129米,路面宽8m,道路结构做法也与招标图不同,局部软弱地层采用了毛石换填。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件1.10.3场内交通的约定,按变更后的工程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总价为完成招标清单所需要的费用,承包人投标时是依据招标图纸显示的临时出入口位置和招标清单关于进场道路施工要求进行报价,施工中临时出入口的改变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后的实施方案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临时出入口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二、关于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条款1.15可提供施工现场条件明确临时施工道路、临时施工场地的平整由中标人自行解决,费用含在合同总价内。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临时场地布置图显示重载道路与施工场地硬化结构做法均为15cm厚石屑垫层+24cm厚C30钢筋混凝土(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但未单独开列清单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通过专家评审且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结构做法改为35cm厚C25钢筋混凝土(内配φ12@200双层双向钢筋),发承包双方就此是否按变更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明确了项目临时道路的场地硬化范围和具体实施方案,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明确施工场地硬化以及招标图纸以外的进场道路、公共通道包括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均由投标人在该项措施内综合考虑,重载道路的费用已含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计变更费用。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大型吊装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吊装施工专项方案须结合场内施工重载道路统一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后方可实施。招标图纸对基坑周边的重载道路进行了专项设计,不属于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常规临时道路硬化工程,且招标清单也未开列该项目,且实施过程是按发包人审批的场内重载道路专项方案进行施工,其道路结构做法与招标图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则应按变更工程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施工场地重载道路硬化在招标图中已明确位置与做法,实施过程按规定程序进行专项方案评审时,对其结构做法进行调整引起费用变化属于非承包人责任,属于工程变更事项,且变更方案已经监理单位与发包人审批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关于工程变更调整价款的约定计取因场内重载道路结构改变引起的费用增减。 三、关于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隧道钢筋混凝土顶板的模板为高支模支架工程,属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招标清单仅有墙面脚手架清单项,而无满堂支架清单,现发承发包双方就顶板高支模支架清单是否属于清单漏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所列,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另现浇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模板及支架费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招标过程承包人未提出答疑,隧道结构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又未发生重大设计变更,隧道顶板高支模支架费用按已标价工程清单综合单价计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顶板模板所包含的支架费用,适用于常规施工方案下的一般模板支架,不适用于本项目隧道顶板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高支模支架。该项费用属于招标清单漏项,应按合同文件通用条款“1.13:(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应对工程量清单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计算其费用。 我站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已经明确模板及支架费的内容,且要求充分考虑大空间、大体积混凝土所需增加的费用,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可见本项目的措施费用为包干计价。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视为理解并接受招标文件及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所明示的相关风险。因此,顶板模板支架不属于漏项,其模板费用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 计价争议(一)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 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也提高至86.7MPa,且占比高达68.4%。原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并经过参建各方论证同意调整。发承包双方对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表述为“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同时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标中采用“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较大差异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由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招标清单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连墙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引起地连墙施工方案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应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 二、关于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运距按5公里考虑,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根据双方提交的《金湾区航空新城南拓区珠海隧道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经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双方均没有提交资料证明该场地为发包方指定。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表述为“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也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确定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项目特征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选定的弃渣场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变更调整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的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如投标人认为控制价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会议纪要只明确了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土点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显示该弃土点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三、关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清单说明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方包括三个部分:1#地块原设计回填22047.44m3,结构顶部回填45098.56m3,以及原计划拍卖土方10987m3。由于1#地块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条件,也不具备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该地块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可利用土方及拍卖后的剩余余渣(业主仅拍卖了中风化、微风化岩石,未拍卖土方)均须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我站认为,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显示,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双方默认了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超过约定幅度的工程数量协商确定合理价格计价;用于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应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22栋西侧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0号  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22栋西侧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5年1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农业大学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定点采购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栏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中钢栏杆的高度均为离地0.8米,合同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为离地高度0.95米,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约定了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包干,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漏列的0.8米高钢栏杆的清单不予以增加。另外,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本工程的结算原则为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因此,实际没有实施的0.95米高钢栏杆的工程量应予扣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款7.2.1条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调整,合同条款7.3.1条约定,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钢栏杆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模式为总价合同,招标清单中钢栏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数量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按合同图纸总价包干,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数量与价格不作调整。 二、关于余方弃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开列了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20公里,合同条款1.3约定该费用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现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进行推论,余方弃置运距按实结算,结算时由于承包人未提供实际运距的相关依据资料,该项费用予以扣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没有工程变更,因此余方弃置的结算价格应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按总价包干计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依据合同条款7.3.2的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属于可调价范围。若本工程余方弃置实际运距出现需办理签证确认为变更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签证资料调整价款,除此以外,余方弃置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三、关于余方弃置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其他项目费开列了余方弃置消纳费,现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在编制预算时消纳费按照市场、工程情况预估,列明单价与工程量,结算时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计算,由于承包人未提供余方弃置消纳费的相关依据资料,该项予以扣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施工过程没有发生工程变更,因此余方弃置消纳费的结算价格应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按施工图总价包干计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依据合同条款7.3.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属于可调价范围。若本工程的余方弃置消纳费出现需办理签证确认为变更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签证资料调整价款,除此以外,余方弃置消纳费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安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E栋为10层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组成的钢-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二、关于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立面施工为玻璃幕墙,综合脚手架计价时,发承包双方就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可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脚手架的使用期。因承包单位已提供各楼栋单体的施工进度计划,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应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60%。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定额编制预算,按照相关应用规定,发承包阶段综合脚手架使用期按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 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3.E.3)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中又约定“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除特殊说明以外)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了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清单,未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措施项目,现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明确了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 另外,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故不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其次,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解释文件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应在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单独计取,故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除了上述合同约定外,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第1.2、1.3条还分别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工程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并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补充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和使用”。招标答疑阶段,发包人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不可竞争费用调整为可竞争费用,并要求承包人对各单位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报价不得低于计价文件规定的取费费率标准。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的约定,虽然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但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仅包括按费率计算的部分,而且还应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在合同未约定施工围蔽项目属性的情形下,依据现行建安费用组成规定,施工围蔽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围内的项目。因此,承包人自行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已经包含围蔽安拆费用,在编制施工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 (标段二)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5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基础研究实验大楼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标段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6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暂估价是否计取措施费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专业暂估价部分是否计算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包干范围仅针对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施工图纸属于中标后深化的,其相应措施费不应包含在原包干总价范围内。 我站认为,专业工程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工程的金额。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计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应包含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及增值税,合同未有专门说明情况下,中标总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含专业工程暂估价部分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故结算时暂估价专业工程按其合同约定计取相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 二、关于合同范围内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费取费争议 本项目合同条款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本工程实际工程量的增减、工程变更、施工组织设计的修改及其它因素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对设计变更部分是否调整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该项费用为总价包干,结算时不因任何因素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的绿色施工安全文明措施费包干是基于招标文件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图纸包干,工程设计变更的重大调整是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的措施费总价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若合同履行中,因发包人提出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严格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设计变更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6号 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易地改造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白云山明兴制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大支模项目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第73.3条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措施费采用总价包干,不因任何变更及工程量增减调整。2020年5月25日,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关于钢管脚手架、模板支架安全管理的通知》(云建监通〔2020〕7号),明确承插型盘扣式、套扣式和轮扣式脚手架不得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结算中,发承包双方就高大支模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施工单位投标时应已考虑相关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执行总价包干。承包人认为,高大支模高度为8-12.25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经专家组论证并通过各参建单位确认,导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基础发生重大变化,应按实际施工方案结算。 我站认为,高大支模属于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施工措施。承包人投标时应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现场勘察情况,结合自身技术经济条件,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计算措施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建筑物结构、楼层高度未发生变化,国家及省市关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亦无实质性变化,并且广州市白云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发布的云建监通〔2020〕7号文仅为强化管理内容,并未改变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标准,因此,结算应按投标报价执行。 二、关于因试桩延误导致的窝工费用补偿争议 本项目各车间共试桩17条,一车间、前处理车间试桩已完成并通过静载检测,二车间因设计单位拟进行桩基础优化无法检测。发承包双方就部分单体试桩延误是否应补偿窝工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停工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索赔条件,且投标报价中已综合考虑试桩时间,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属施工过程中的指令变化,该风险不可预见,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窝工,发包人应予以补偿。 我站认为,各车间图纸明确:工程桩施工前,每个单体均需进行试桩,结果满足设计要求并经设计确认后方可施工。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未能反映“设计单位要求所有车间试桩全部检测合格后方可进行工程桩施工”的书面指令,试桩延误的责任方尚不明确,也不能充分说明必然导致窝工。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公平合理原则,进一步明确部分单体试桩延误的责任归属。如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应按照合同相应条款进行索赔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管桩桩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相关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已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相应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钢管桩丝扣加工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原设计图纸中,钢管桩连接方式为“满焊外套钢管保护”,后经设计变更,该连接方式调整为丝扣连接。发承包双方就丝扣加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盖章版询价资料,故以其通过电话向加工厂询价形成的结果作为单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应将其提供的、由加工厂出具并盖章的纸质版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相关资料,变更后钢管桩接口采用丝扣连接方式,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且属于现行定额缺项内容无法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开展规范询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金山新城横江沥暗涵清淤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50号 惠州市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山新城横江沥暗涵清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州市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单价按惠州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组成综合单价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后因项目属于企业投资,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审定。在预算编审阶段,因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未有适用于“吸污罐车清淤泥”的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借用《广东省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R3-2-27汽车吸泥子目进行计价,并于2023年3月8日出具预算成果文件。2022年7月27日,粤建标〔2022〕148号文正式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D8-4-38机吸井”定额子目。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就定额执行标准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2条“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的约定,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中的D8-4-38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标〔2022〕148号文第二条规定,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6日,主要施工活动在2022年9月前已完成,且预算阶段合同双方已共同确认使用修缮定额R3-2-27子目,结算应延续使用该单价。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在预算阶段已就计价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预算成果予以确认,同时双方按合同约定以预算成果文件组价确定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已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价款管理,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相关综合单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不因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工程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2个10万级通用泊位建设,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结构区域的搅拌桩置换、管线、前方道路堆场等工程施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办法和依据编制适当的变更价格”。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显示,部分单位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各专业计量规范,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将双向水泥搅拌桩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因《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三轴水泥搅拌桩为定额缺项,双方约定借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2018计价依据进行三轴水泥搅拌桩的组价。2021年3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粤标定函〔2021〕59号),调整了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59号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费用报审时间为2022年3月,但未办理结算结果确认,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组价。承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于定额动态调整前完成变更事实确认,且定额动态调整前已完成约80%的施工,故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定额动态调整前的定额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合同未约定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不予执行,则按照行业习惯以及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规定,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履约中发生的变更估价仍应按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调整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执行。 二、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采用自发电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招标图的双向水泥搅拌桩设计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原用电接口最大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承包人提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同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自发电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的接点及协助承包人解决接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不负责市电容量及额外电费。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提供用电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用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故结算应计算自发电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即便是发包人责任,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总价合同前提下,报价均需考虑满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因此,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需要采用柴油发电机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计算,但也不扣减中标价所用电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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