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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1-24

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墙面抹灰面层及腻子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扣除组价中取消的部分,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组价中存在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我站认为,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二、关于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处理导致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内局部土质很差(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依据两批次《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地勘报告,并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同时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处理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开挖时稍有高差或扰动,淤泥产生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断桩、倾斜桩、偏位桩、边坡变形以及Ⅲ、Ⅳ类不合格桩产生的原因与责任。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厘清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分摊原则协商处理。但因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关于工期延误索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计划总工期不多于375天,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416天工期,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赔偿。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逾期,工期延误的合同相关条款不适用,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厘清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边界,确定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费用索赔的补偿或赔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飘峰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4号)

2025-11-21

粤标定复函〔2025〕174号 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长隆飘峰地块住宅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番禺区香江实业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总价包干,招标文件提供的总平面图未标注围挡搭设范围,已标价一号清单措施项目中“现场围挡费”按“宗”报价;招标答疑第19条回复参观安全通道费用后续单独报价,第56条回复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有设置围挡要求及位置布置图后续提供;且合同第9.6.1款约定总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如清洁、封闭部分区域等),相关配合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销售需要在展示区设立的围挡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涉及的参观通道围挡,已由其他专业分包施工,因合同第9.6.1款约定的总承包人配合发包人销售需要的管理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中,故招标答疑涉及的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需设置的围挡已含在投标报价的措施费用中。承包人认为,从招标开始到定标完成,发包人未提供任何相应的平面布置图标明具体位置范围及其展示要求,故后续施工的展示区围挡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围挡费是基于招标文件明确的招标范围、施工场地情况及招标答疑确定事项进行综合报价。招标答疑明确现场围挡包括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区域,且一号清单“基本措施项目”报价说明要求投标人应参照“基本措施项目”及工程经验填报,并为总价包干,如无特别提示,则不论实际发生与否,或发生数额与填报数额是否一致,均不调整。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报价缺乏图纸时,应根据类似工程经验合理考量售楼部、展示区及样板房区域围挡方案进行报价,并纳入相应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中,结算时不另行计算。但如果实施过程因非承包人原因,投标考虑的合理方案与实际布置图和管理要求产生差异引起费用增减的,可以计取其变化差额部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7)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的争议

2025-11-21

某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项目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根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所含内容,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材料价参考2022年4月份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审核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按下浮率下浮后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虽然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但其施工工期不在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时期内,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均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符合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工程范围,故应按此通知中的定额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于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本项目施工期不在该计价指引通知所明确的时间范围内,并且本工程合同条款已约定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6)装配式叠合板铺设铝模的计价争议

2025-11-20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3#、6#、7#楼结构采用“PC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招标清单“装配式混凝土板”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斜撑、顶撑、预埋件等制作安装、拆除;接缝处理、防水处理、灌浆、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所有费用”。施工时根据监理单位批复的《PC构件施工方案》,PC叠合板底部采用独立钢支撑体系,板边、板中局部铺设铝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铝模板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其投标综合单价已包含该支撑体系及模板费用,不应再计模板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铝合金模板应根据铝模板深化图纸,以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及支撑体系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不适用。“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综合单价已包含PC叠合板支撑及接缝处理费用,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在PC叠合板接缝处设置的铝模板是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不另计取。但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如果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中标价仅适用于招标工程量的结算,后续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的单价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5)场外土方回填综合单价是否包含土源价格的争议

2025-11-19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场外土方回填”项目特征描述为“……2.填方材料品种:回填土……4.土方场地外转运次数及运距综合考虑……6.取土距离综合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该清单综合单价是否包含土源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项目名称已明确填方土源为场外,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全部工作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故“场外土方回填”的土源费用已包含在合同单价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场地无法堆放可利用土方,需将开挖土方全部外运,回填作业所需土方需全部外购;“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场外运输费用,但未考虑土源费用。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A.3 回填附注4“如需购买土回填应在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的规定,招标清单应描述填方来源及买土方数量;承包人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未计土源价格。因此,“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不包含土源价格。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场内土方回填”、“场外土方回填”两项,分析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与回填工程数量的关联性可知,工程开挖产生的土方已全部用于回填,工程量列入“场内土方回填”清单;“场外土方回填”清单工程量为需场外调入土方工程量。并且,“场外土方回填”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填方来源为场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已能知晓且并未在招标过程中提出质疑,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来源、运距、土源价格等因素,故土源价格已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但因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如果因投标报价漏计土源价格或其他原因导致中标单价不合理的,因工程量偏差或工程变更引起招标工程量增减部分的单价宜双方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4)材料变更调整综合单价的争议

2025-11-18

某体育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对应的招标工程量清单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该事项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对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的规格与施工方法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招标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先按中标单价扣减至零,剩余工程量按对应的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计价,其中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康纳学校过渡性校区维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3号)

2025-11-18

粤标定复函〔2025〕173号 广州市康纳学校(广州儿童孤独症康复研究中心)、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康纳学校过渡性校区维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7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康纳学校(广州儿童孤独症康复研究中心)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穗府会纪〔2024〕173号)精神,本项目为应急工程,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建设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根据规定从抢险单位库中抽取承包人实施该项目的抢险工作。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工程结算执行广东省现行的相关定额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广州市应急抢险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建造价〔2018〕69号)。发承包双方就如何计取穗建造价〔2018〕69号文中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2018计价依据的规定计取各专业工程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如城市轨道工程、市政工程可按规定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其他专业对系数无规定的,则不计取。承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仅考虑正常的施工条件下,完成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用、材料、机具等消耗量以及管理费,未考虑应急抢险工程的增加系数,合同约定按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并明确以最新发布的文件执行,因此,除市政工程外,其他专业工程也应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我站认为,应急抢险工程是指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生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生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工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执行2018计价依据及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虽然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规定的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对应的是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为基础的计价成果,与合同签订的采用2018计价依据存在不一致,但该文已执行多年,发包人知道且应该知道此文规定的系数使用范围,可见发包人是同意使用该系数作为调整2018计价依据计价结果的,并与承包人达成了一致意见作为合同条款,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签订的真实意思,按穗建造价〔2018〕69号文计取应急抢险计价调整系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梅州市江南新城棚改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2号)

2025-11-18

粤标定复函〔2025〕172号 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江南新城棚改区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10月签订的政府采购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嘉应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与社会资本。由梅州市人民政府授权梅州嘉应新区管委会作为服务购买主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有限合伙)为本项目合作社会资本方,并与政府代表组建项目管理公司梅州华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由其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16年1月项目公司与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5)约定,在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当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2015年12月10日前28天)价格10%时,双方应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调整工程价款,并签订补充协议,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发承包双方对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涉及的市场询价材料是否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只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才能调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价格的不能调差。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68.2(5)条款”属于“68.2 合同价款的计算和调整原则”的一部分,应该整体考虑前后的逻辑关系和定价原则。由于材料信息指导价的材料种类少,施工期长,后期施工的管廊机电安装工程材料基本没有材料信息指导价,而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涨幅非常大,如果不予调差,基本都是亏损的,将有失合同的公平原则。 我站认为,提交资料显示,本工程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审核阶段,应按合同约定的施工图预算编制规则执行。如主要材料在施工期间因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价格上涨的,应在结算时结合合同约定考虑,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双方宜在履约中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

2025-11-18

粤标定复函〔2025〕171号 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兴宁市南部新城棚户区改造三期(宁新安置区C区)建设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1日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兴宁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兴宁市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同预算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以施工预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其预算内容作为招标清单,要求投标人无需逐个报价,仅在投标函中报建安工程的投标下浮率。合同专用条款14.2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预算清单若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最终结算以兴宁市财政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审定的结算审核价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审核时对工程预算中明显错误的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未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工程结算以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报审,其综合单价有明显差错的应进行调整,工程量按实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2023年5月22日兴宁市财政局颁发的《关于加强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评审的通知》(兴财建〔2023〕11号)第一条明确“自2023年6月1日起,100万以上(含100万)的财政性资金建设项目预算,须由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进行评审,预算未经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的项目原则上结算不予评审”,本工程预算是在兴财建〔2023〕11号文发布之前确定的,不属于该文规则必须审核的范围,结算应按照工程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招标过程是由投标人报预算总价下浮率确定中标价,预算内容为招标清单,且合同约定结算按实计量,构成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预算经下浮后,如有明显差错的,需按定额套价调整,可见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因此发承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执行定额应用规则与相关规定进行结算。 二、关于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但合同基准日约定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工程投标截止日为2017年11月8日,则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2017年10月11日。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所采用的工、料、机价格为兴宁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2期(2季度)。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基准期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价格调差基准价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期,即2017年10月(4季度)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是合同组成部分,应按照编制日期所采用的工程信息价2017年(2季度)为材料调差基准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已明确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合同基准日期,且对物价波动基准价格无专门约定,则其物价变化合同价格调整应为合同基准日价格,即以2017年10月的兴宁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材料价格作为基准期价格,对施工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超±5%的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三、关于预算包干费率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按1%计算。实施过程中施工合同范围内的1#、10#、11#楼及文峰十二路(K1+970-K2+560段)、新城大道(K0+900-K1+400段)、文峰三路市政道路等工程,因受征拆、管线迁移、用地手续等非承包人原因影响未能在合同工期内完成,工期延期。2022年9月30日,依据兴宁市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议精神签订了本工程补充合同(三),明确上述工程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结算评审时发承包双方就采用2018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的费率按原招标文件约定的1%计取。承包人认为,按照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预算包干费的计取应该符合2018定额的规定,即以各专业定额中人工费和机具使用费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的费率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主施工合同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为2010计价依据,约定预算包干费率1%,是基于2010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计算的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计价的。补充合同(三)明确按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综合定额计价,但未对预算包干费计价进行约定。因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预算包干费改为以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其费率也与2010计价依据不一致,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补充合同(三)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钢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0号)

2025-11-17

粤标定复函〔2025〕170号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配套设施钢结构工程施工专业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8日签订的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从化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总价包干模式,招标图纸为初步设计图,合同约定,除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设计变更外,招标图纸与修改的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之间的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并明确围护系统的材料供货、制作、运输及配合安装由围护系统供货方负责,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工作。施工期间,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新增“飞灰固化间屋面”“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原招标图纸未载明的内容,且“主厂房西立面造型骨架”“景观连廊钢板楼地面方管骨架”等十余项内容与招标图纸存在显著差异。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增加的工程以及招标图与施工图之间存在差异的内容是否应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对应的围护系统的材料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答疑文件及总包合同有约定,图纸深度不足及图纸差异风险由承包人承担,且“景观连廊电梯井”“连廊4、6钢梯”等没有结构图纸的内容在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已明确,投标人需依据已有效果图及建筑图制定外立面实现方案,并在后续深化图纸过程中配合设计意图以达成墙面效果,其余项目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后期施工过程中所增加的工作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合理调整,相应费用应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认为,该合同不属于EPC合同,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与招标图存在较大差异,部分属于施工图增加,部分发生较大变化,部分内容在招标图纸中只是示意。该部分增加的工程内容和发生差异属于新增变更,不属于合同包干的范畴,应另行计费。   我站认为,总价合同包干范围限于招标图纸所载明且满足相关规范标准所发生的工程内容及承包人基于招标文件可合理预见的工作,而承包人的深化设计义务,应限于为实现招标图纸的设计意图而进行的节点细化、工艺完善等,不包含对工程结构、功能或范围的实质性改变。如施工图纸实质性新增招标图纸中未载明、且无法从效果图或招标文件中合理推知的独立功能单元或结构性工程,应视为合同范围的变更;如施工图纸对结构形式、范围或标准作出重大改变,且该改变超出承包人投标时可合理预见范围,则可能构成变更;如施工图纸新增内容已超出“深化”范畴,构成工程范围或结构性实体的改变,应认定为设计变更;如招标图纸已提供结构图,施工图纸仅作合理调整,属承包人风险。合同已明确约定围护系统承包人仅负责安装,如因变更引起围护系统发生改变引起安装数量、施工工艺、工期等实质性内容变化的,则相应调整安装费用,但所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提供的围护系统的材料费用均应由发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原则,对争议事项逐项进行梳理与甄别,明确责任归属。对于认定为变更的项目,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变更计价原则,合理确定变更费用;对认定为承包人风险范围的内容,则不予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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