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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403)不平衡报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11-17

某房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修订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清单中标综合单价能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判断方法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并未改变中标总价。在招标答疑明确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表明承包人是知道且已能作出相应报价的,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符合条件的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但如果按该规则调整后的单价明显不合理的而不适用的,双方可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结算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2)高压帷幕灌浆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5-11-14

某垃圾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时,采用旋挖钻机开槽,因地质原因导致旋挖钻机开槽深度无法达到防渗帷幕设计底标高,在余段成槽施工时将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变更为高压帷幕灌浆。由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清单子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新增清单项目单价应执行本省最新的计价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高压帷幕灌浆清单组价执行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中与帷幕灌浆施工工艺相近的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结合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系数计算。 承包人认为,应参考其他省份帷幕灌浆定额子目,系数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不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资料,高压帷幕灌浆采用打孔、高压注浆方式对旋挖机无法成槽的岩层进行强化防渗处理,与三轴搅拌桩工艺不符。因此,高压帷幕灌浆计价不能参考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高压帷幕灌浆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

2025-11-12

粤标定复函〔2025〕169号 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夏茅客运站地块(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珠实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3.E.3)约定“承包人应按照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穗建质〔2018〕1953号)、《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实施<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的补充通知》(穗建质〔2018〕2281号)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保持施工现场的文明、有序,同时与周边环境进行必要的隔离,保证施工人员以及过往行人车辆的安全,其为履行此项义务而需要的各项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中又约定“招标人提出的措施项目清单是根据一般情况(除特殊说明以外)所列,因此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和拟采用的施工方案,详细分析其所含的项目特征和工程内容,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标,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了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清单,未单独开列施工围蔽措施项目,现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文件的要求对施工现场采取必要的围蔽设施,其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中。同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明确了投标人自行报价,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 另外,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故不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及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其次,本工程施工图预算的计价依据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的定额解释文件明确了施工现场围挡应在按子目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单独计取,故应计算施工围蔽项目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除了上述合同约定外,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措施费清单计价说明第1.2、1.3条还分别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属于不可竞争费用,工程计价时应单独列项,并按本定额相应项目及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的补充内容以及建设单位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应一并列入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列支和使用”。招标答疑阶段,发包人将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由不可竞争费用调整为可竞争费用,并要求承包人对各单位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报价不得低于计价文件规定的取费费率标准。结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没有计算或少计算的措施项目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相关费用内的约定,虽然本工程为单价合同,但项目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仅包括按费率计算的部分,而且还应包括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未列明的其他可计量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在合同未约定施工围蔽项目属性的情形下,依据现行建安费用组成规定,施工围蔽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范围内的项目。因此,承包人自行报价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已经包含围蔽安拆费用,在编制施工预算时无需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0)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12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因总承包单位拆除室外临时施工电梯后现场无其他垂直运输设施,已完工的室内电梯尚未移交发包人,故承包方使用该电梯运输材料。现发承包双方对该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使用尚未移交的电梯,使用费是由承包人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自行确定的,发包方不知情,故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进场时临时施工电梯已拆除,发包人本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垂直运输条件但未提供,只能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借用电梯并商议使用费用,故发包人应按实支付电梯使用和保护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垂直运输费已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取。实际施工发生发包人责任导致需要使用已完工但尚未移交的室内电梯,发生的电梯使用费和保护费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如予以计算的,则应扣减按定额相关规则计取的垂直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01)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12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专业工程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4.2.9.7条约定,承包人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达到工程所在地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无论是否报价,发包人不再支付该笔费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工程保险并完成交工前精保洁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保险费、完工精保洁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不另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此两项费用实际发生,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工程保险费用、完工精保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未明确要求上述费用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上述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上述费用后再进行下浮。其中,合同约定承包人办理的工程保险费如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则已经考虑在定额计价的管理费中,不需单列计算,但不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按实结算;合同约定的完工精保洁费用,保洁标准高于定额所考虑的完工后常规清理工作标准的,按实结算,否则已考虑在定额中,无需另行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2025-11-11

粤标定复函〔2025〕167号 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荔湾现代都市工业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1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荔湾区创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房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结构安装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E栋为10层由四根钢柱、两根钢梁组成的钢-混凝土结构工业厂房,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钢结构吊装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九条第2款明确“本综合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另有说明外,均不作调整”,故本工程钢结构安装计价,实际使用机械与定额不一致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钢构件安装方案不同于一般钢结构的吊装可连续施工,需考虑每层混凝土养护和终凝时间导致吊装设备闲置增加的机械成本,属于非常规的施工工艺。钢结构安装计价,应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调整定额子目的机械。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虽然采用清单计价,但其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争议问题属于定额应用问题。在预算编审阶段,一般按常规的合适方案考虑计价,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已经勘察现场、熟悉工程情况,可结合自身优势依据拟定施工方案进行报价。本工程招标未有工程量清单,以定额下浮率中标,应视为承包人在其拟定的合理的施工方案上考虑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完成合同工程的费用,因此工程实际与定额所考虑不一致引起费用差异,已包含在其中标下浮率中。如果投标施工方案合理,但由于非承包人责任引起实际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方案之间差异费用在结算时计取,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不合理,导致实际施工方案变化的,增加的费用不予计算,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 二、关于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立面施工为玻璃幕墙,综合脚手架计价时,发承包双方就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可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脚手架的使用期。因承包单位已提供各楼栋单体的施工进度计划,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的工期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相关应用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应按现行工期定额计算×60%。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定额编制预算,按照相关应用规定,发承包阶段综合脚手架使用期按合同工期为基础计算。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9)成品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2025-11-11

某酒店精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招标,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第1款第3点工程移交约定“在本工程项目移交给相关接收部门前,本工程项目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备注,中标总价的施工费已包含成品保护等费用,不再单独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成品保护费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书的备注和合同专用条款第26.3条第1款第3点的约定,成品保护费由承包人承担,已包含在施工费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招标,虽然投标报价书中明确成品保护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时,成品保护费应予计列后下浮,才能不再另计成品保护费。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时无工程量清单,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未明确要求成品保护费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成品保护费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成品保护费后再进行下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5期)(粤标定函〔2025〕33号)

2025-11-11

粤标定函〔2025〕33号 各有关单位: 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近期收集的定额动态调整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AI+专家定额解答系统”向专家预约咨询或留言咨询中及时反馈。 附件1.《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附件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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