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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5期)(粤标定函〔2025〕33号)

2025-11-11

粤标定函〔2025〕33号 各有关单位: 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近期收集的定额动态调整意见建议,现将《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相关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AI+专家定额解答系统”向专家预约咨询或留言咨询中及时反馈。 附件1.《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附件2.《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2018)》动态调整内容.pdf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风光安置小区(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11

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 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风光安置小区(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建设一体化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显示,2016年10月,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实施。联合体组成的项目公司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2023年8月16日,项目的工程预算已经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高压旋喷桩相关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存在错误,综合价格需按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动态调整的规定,重新组价确认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已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14日完成审核,2023年8月14日以后的定额动态调整不再适用,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审核的价格办理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合同约定,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粤标定函〔2023〕107号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合同单价已获得各方确认,结算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二、关于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的计量争议 河源市财政局核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单独开列了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清单。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2021年8月3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成孔灌注桩进行增补。发承包双方对“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弃置”工程量计算应按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的规定,按旋挖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成孔工程量的80%按土方外运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完成审核,预算中“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相同,“泥浆弃置”综合单价是综合考虑了渣土和泥浆弃置的费用,结算时“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也应同审定预算时的计算规则相同,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没有开列“泥浆弃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复的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确定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时的渣土、泥浆的实际发生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8)天棚吊顶龙骨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5-11-10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不锈钢管吊顶项目特征描述包含热镀锌方钢通、热镀锌角钢,实际施工时天棚吊顶龙骨由热镀锌160×80×5mm方管、L70×5mm角钢变更为热镀锌100×100×5mm、160×80×5mm方管。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投标文件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主材单价进行调整、换算⋯⋯若投标文件中既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项目,也不能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作换算处理,则按以下约定确定单价⋯⋯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现发承包双方对天棚吊顶龙骨变更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吊顶工程量清单描述包含方钢管龙骨,设计变更只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结合粤标定复函〔2023〕31号文处理意见,按天棚吊顶类拟清单,修正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的方钢管龙骨非常规吊顶龙骨,应为新增工程量清单,组价执行2018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A.13幕墙工程的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调整热镀锌钢龙骨用量。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热镀锌方钢管龙骨属于天棚吊顶工程分部。在合同清单不锈钢管吊顶的项目特征描述已含方钢管龙骨要求,设计变更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并未改变施工工艺,属于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情形,应采用类似清单项目的合同单价换算方式确定新的综合单价。因此,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按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换算的约定,本次设计变更计价应根据合同清单不锈钢板吊顶(011302001004)修正钢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7)钢构件拼装及钢板型号变更的计价争议

2025-11-07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Q355钢材,焊接H型钢、方钢等,角钢含节点板,制作安装运输⋯⋯”,无拼装内容,施工时钢结构设计图纸发生钢板型号变更。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构件拼装、钢板型号变更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钢结构清单的工作内容包含拼装,故拼装费用不属于清单漏项。 承包人认为,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清单中描述无拼装内容;同时清单描述焊接H型钢、方钢等,实际施工为用Q355、Q390厚钢板制作成型,与清单描述不同,应重新定价。 三、我站观点 核查上传钢结构招标图纸及施工图纸,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均无重大变更。依据2013房建计量规范相关规定,钢结构拼装属于工作内容,无需在清单特征中描述,因此钢构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符合清单规范要求,其综合单价应含钢构件拼装费用。此外,钢构件工程量清单描述“焊接H型钢、方钢等”,并非要求采用成品H型钢、方钢制作钢梁、钢柱,如施工图纸钢板型号与清单描述不同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1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管桩桩长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为加固改建项目,设计图纸要求在原建筑物首层相关区域凿除原结构梁板后增设桩基础,采用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工艺。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桩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桩长应按设计桩顶标高与打桩记录中的桩底标高之差计算。承包人认为,受限于作业空间和结构安全因素,实际施工时采取在原结构板上施打钢管桩的方式,而无法采用先开挖再进行钻孔钢管灌注桩施工方式,施工难度增加,因此主张桩长应按实际打桩完成后的桩顶标高减去桩底标高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相关规定,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采用“设计桩顶标高-打桩记录桩底标高”的方式确定。施工图纸在中标前后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因施工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导致的施工降效,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本应能够预见,并已将该影响因素综合考虑在其报价中。因此承包人认为的作业空间受限、施工难度增加等情形,相应责任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关于钢管桩丝扣加工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原设计图纸中,钢管桩连接方式为“满焊外套钢管保护”,后经设计变更,该连接方式调整为丝扣连接。发承包双方就丝扣加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未收到承包人提供的盖章版询价资料,故以其通过电话向加工厂询价形成的结果作为单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应将其提供的、由加工厂出具并盖章的纸质版报价单,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相关资料,变更后钢管桩接口采用丝扣连接方式,合同内无相同或类似清单综合单价可参照,且属于现行定额缺项内容无法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确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开展规范询价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合理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项目塔楼A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空调风口的设计说明为“变风量末端风口为条形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带可调节送风角度的导风部件)等一体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办公室VAV送风口1200×300(连静压箱)”“办公室VAV送风口800×300(连静压箱)”,但清单的项目特征未对静压箱作具体描述。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的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办公室VAV送风口的静压箱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注明风口与静压箱一体组成,招标清单已注明连静压箱,若投标人对招标清单理解有分歧,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故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清单计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办公室VAV风口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注明包含静压箱,且招标清单中已单独列出“送风静压箱”项,故静压箱应单独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图纸的设计说明注明变风量末端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等一体组成,表明静压箱是风口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设备。招标清单明确标注“连静压箱”,已表明静压箱包含在清单项内。投标人若有疑问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异议,视为理解招标清单所表述意思。虽然国标安装计量规范分别设置送风口和静压箱两个清单项目,但具体项目的招标清单是结合设计说明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本工程招标清单名称明确“连静压箱”,即便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也应以清单名称和设计说明为准,且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已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与设计说明和清单名称一致。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判断而依据招标图纸并结合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属于对清单内容的误解或报价疏漏,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该部分连接送风口的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评审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该“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再次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评审中心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二、关于电镜实验室内铝板(盲板)质量问题扣款的争议 承包人完成的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工艺质量不合格的盲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事宜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现状电镜房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全力履行多次整改安装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我站认为,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各自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成本投入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58号 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隧道工程TJ1标段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24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履约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提供的地质详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区域涉及岩层为较硬岩(中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为53.6MPa,没有坚硬岩(微风化岩)。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发现岩石的实际强度等级大幅提高,发包人随后委托原地勘单位进行地质补勘,补勘报告显示地连墙施工范围涉及的岩层有大量的坚硬岩(微风化岩)、平均抗压强度等级也提高至86.7MPa,且占比高达68.4%。原方案采用“成槽机+冲击钻”因多次偏孔而无法满足成槽要求,故变更为“旋挖机+双轮铣”施工工艺,并经过参建各方论证同意调整。发承包双方对地连墙施工工艺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明确“1.地层情况:按地质勘察报告…7.其它说明:综合考虑…入岩增加费等”,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表述为“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同时承包人的投标技术标中采用“机械设备配置情况计划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方案,故此次施工工艺和工法变化,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计价变更范围,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地质勘探报告较大差异超出了有经验的承包人的常规风险预判,由于现场实际地质条件已经发生显著变化,属于改变合同工作其他特性的情况,且招标清单中的“综合考虑连续墙的成槽方式与成槽机械、连续墙施工高度、垂直运输等”是基于招标时的地质条件综合考虑,该清单说明已不再适用,故应按照经批复确认并实际采用的“旋挖钻+双轮铣”工艺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地连墙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存在较大差异,引起地连墙施工方案变化,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事项,应依据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进行合同价款调整。由于承包人投标已考虑“投入2台双轮铣及成槽工艺明确拟采用槽机和双轮铣成槽”的施工方案,故合同价格调整仅计取地质变化引起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与投标方案费用的差异。 二、关于余方弃置运距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运距按5公里考虑,要求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根据双方提交的《金湾区航空新城南拓区珠海隧道弃渣场建设专题工作会议纪要》,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渣场选址地点。经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双方均没有提交资料证明该场地为发包方指定。余方弃置实际运距31.6公里。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弃渣场引起余方弃置运距变化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余方弃置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且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中也明确表述为“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做调整”,承包人也未在招标答疑时及时提出书面意见,可确定其已认可招标工程量清单,故此运距变化不予调整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报告显示土方弃运项目特征运距按5公里计算,该报告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内容,属于合同文件范畴。工程开工后,由于工程所在地周边无可用的弃土场,选定的弃渣场实际运距与招标文件约定的运距变化较大,已超出承包人在合同签订时所能预见及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应按照实际运距变更调整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的项目特征中明确运距为投标人自行考虑,招标文件亦要求投标人必须详细勘察现场,现有的现场条件即为移交给中标人的施工条件,承包人投标报价时应结合现场条件综合考虑,如投标人认为控制价存在不合理的内容,应在招标阶段提出。会议纪要只明确了金湾区住建局同意弃土点的选址,且结合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并无相关资料显示该弃土点为发包人特别指定,故本工程余方弃置(不可利用)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三、关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招标清单说明余方弃置分为“可利用”、“不可利用”两种类型。“可利用”土石方用于拍卖处理以及明挖段覆土回填使用,投标人就近选择临时弃渣场,弃渣场需符合规定,运距不调整;“不可利用”土石方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处置方案,运距综合考虑,综合单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利用土方调整为外弃土方包括三个部分:1#地块原设计回填22047.44m3,结构顶部回填45098.56m3,以及原计划拍卖土方10987m3。由于1#地块存在两条对澳供水管,不具备回填条件,也不具备临时存放利用土方的条件,该地块原设计回填土方变更为弃方;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也由于该地块不能临时堆放先作全部外运弃置处理,待结构完成后再运回(或外购)进行回填;发包人原计划进行拍卖的土方实际未拍卖,进行外运弃置处理。发承包双方对上述情况是否相应调整合同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堆土场变化引起的外弃土方数量可进行计算,因本工程为固定单价承包,故弃土综合单价按招标清单中的“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计算。但实际临时堆土点的位置变化调整和变更无法认定非承包人原因造成,故不予按实际运距调整外弃土方运距、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可利用土方及拍卖后的剩余余渣(业主仅拍卖了中风化、微风化岩石,未拍卖土方)均须进行外弃处理,故应分别按实际外运运距调整外弃土方单价、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我站认为,据双方提交的补充资料显示,承包人选择的临时堆土(渣)场在施工场地范围内,但未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承包人虽未向发包人书面申报,但发包人在临时堆土(渣)场拍卖过部分石方,双方默认了该临时堆土(渣)场的选址。后续供水管道管理部门提出场地存在管线不允许覆土堆土,因此,1#地块回填土方及未拍卖土方的外运可视作变更为外弃土方,按合同清单项目“余方弃置(不可利用)”进行计价,超过约定幅度的工程数量协商确定合理价格计价;用于隧道结构顶部回填土方由于临时堆土(渣)场变化,资料显示该场地变更非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应按合同清单项目“土方场内利用(平衡调配)”进行计价,不予增加外购土方的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22栋西侧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0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0号 华南农业大学、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农业大学嵩山区22栋西侧挡土墙塌陷修复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5年1月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华南农业大学通过政府采购平台定点采购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台实防水补强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栏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及竣工图中钢栏杆的高度均为离地0.8米,合同清单中项目特征的描述为离地高度0.95米,现发承包双方对钢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条款7.3.1约定了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施工图包干,即使工程量清单有漏列,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漏列的0.8米高钢栏杆的清单不予以增加。另外,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8.3.1“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形成的总价合同,其工程量应按照本规范第8.2节的规定计算。”本工程的结算原则为单价合同的计量原则,因此,实际没有实施的0.95米高钢栏杆的工程量应予扣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条款7.2.1条约定,综合单价及总价在合同期内不调整,合同条款7.3.1条约定,只要施工图纸已有相关内容,均不调整价款,因此钢栏杆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模式为总价合同,招标清单中钢栏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数量与招标图纸不一致的,按合同图纸总价包干,除工程变更外,结算数量与价格不作调整。 二、关于余方弃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开列了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20公里,合同条款1.3约定该费用执行《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现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进行推论,余方弃置运距按实结算,结算时由于承包人未提供实际运距的相关依据资料,该项费用予以扣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没有工程变更,因此余方弃置的结算价格应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按总价包干计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依据合同条款7.3.2的规定,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属于可调价范围。若本工程余方弃置实际运距出现需办理签证确认为变更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签证资料调整价款,除此以外,余方弃置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三、关于余方弃置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其他项目费开列了余方弃置消纳费,现发承包双方对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在编制预算时消纳费按照市场、工程情况预估,列明单价与工程量,结算时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计算,由于承包人未提供余方弃置消纳费的相关依据资料,该项予以扣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施工过程没有发生工程变更,因此余方弃置消纳费的结算价格应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按施工图总价包干计价,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总价不做调整。依据合同条款7.3.2,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现场签证属于可调价范围。若本工程的余方弃置消纳费出现需办理签证确认为变更事项的,发承包双方可依据签证资料调整价款,除此以外,余方弃置消纳费的结算价格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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