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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2号 广州国家实验室、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实验室电镜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装修工程施工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4月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国家实验室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世纪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总价包干。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原招标图纸与工程量清单存在漏算,且发生新增设计变更、签证等情形,发承包双方就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发生单项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需按合同约定及时将拟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现因承包人未履行该义务,导致相关内容无法核实,故对应的措施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与后续下发的施工图纸存在重大差异,且清单漏项、后续新增单项工程及签证等均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原合同约定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条款已无法适用,因此,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均应按实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包干,其风险范围是针对合同订立时可预见的工程规模与施工条件。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等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超出了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继续执行包干条款有失公允的,发承包双方可基于变更前与变更后对应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差异调整合同价款。但工程变更、工程量偏差或合同外新增工程未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不能因其计算基础变化而调整措施费用。 二、关于电镜实验室内铝板(盲板)质量问题扣款的争议 承包人完成的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瑕疵,经发包人与监理单位多次督促整改,承包人仍未有效处理。发包人遂决定对工艺质量不合格的盲板不予接收,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对质量不合格区域的墙板重新定制安装。现发承包双方就质量问题引发的扣款事宜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施工不合格导致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产生的施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质量问题源于现状电镜房既有墙面冷辐射铝板与新安装铝板(盲板)在工艺、材质、色差、缝隙等方面存在固有差异,且其已按合同约定全力履行多次整改安装义务,仍无法满足发包人观感要求,故仅同意按原合同清单单价,扣除该部分铝板(盲板)对应工程量的费用。 我站认为,电镜实验室墙面铝板(盲板)存在工艺质量问题,发承包双方应先厘清各自责任。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验收标准,或是由于发包人提出高于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要求所导致的,则由此增加的成本投入应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3号 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区水质净化厂提标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科学城(广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海富建设有限公司和中国市政工程中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3条约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区财政局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乘以(1-中标下浮率),工程量按实结算。承包人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按上述合同条款要求,将综合单价乘以中标下浮率后提交;区财政评审在预算评审过程中,以承包人提交的该“下浮后综合单价”为基础,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定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办理竣工结算时,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需再次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在区财政评审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的综合单价基础上,乘以中标下浮率确定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其申报的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已按中标下浮率下浮,且该下浮后价格已获区财政评审中心审定确认,竣工结算阶段不应重复下浮。 我站认为,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区财政评审中心先核定预算价格后,再依据中标下浮率确定综合单价,若承包人在申报施工图预算时,已依据中标下浮率进行下浮,按此方式审定的综合单价,已满足结算计算基础要求,无需再二次下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江新城B1-1项目大塔楼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2025-11-07

粤标定复函〔2025〕164号 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新城项目塔楼A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粤海城市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深圳装饰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空调风口的设计说明为“变风量末端风口为条形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带可调节送风角度的导风部件)等一体组成”,招标工程量清单为“办公室VAV送风口1200×300(连静压箱)”“办公室VAV送风口800×300(连静压箱)”,但清单的项目特征未对静压箱作具体描述。发包人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的价格。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办公室VAV送风口的静压箱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注明风口与静压箱一体组成,招标清单已注明连静压箱,若投标人对招标清单理解有分歧,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故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6-2013),清单计价应以项目特征描述为准,办公室VAV风口清单的项目特征未注明包含静压箱,且招标清单中已单独列出“送风静压箱”项,故静压箱应单独计价。 我站认为,招标图纸的设计说明注明变风量末端风口由静压箱箱体、风口面板等一体组成,表明静压箱是风口的组成部分,而非独立设备。招标清单明确标注“连静压箱”,已表明静压箱包含在清单项内。投标人若有疑问应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异议,视为理解招标清单所表述意思。虽然国标安装计量规范分别设置送风口和静压箱两个清单项目,但具体项目的招标清单是结合设计说明和招标文件编制的。本工程招标清单名称明确“连静压箱”,即便项目特征未做详细描述,也应以清单名称和设计说明为准,且发包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已按含静压箱和保温的一体化设备计价,与设计说明和清单名称一致。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完全可以判断而依据招标图纸并结合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但承包人投标报价仅含送风口价格,未考虑静压箱,属于对清单内容的误解或报价疏漏,其风险应自行承担。因此该部分连接送风口的静压箱不应另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6)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的计价争议

2025-11-06

某车间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结构招标图纸显示有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但钢结构招标清单仅开列钢梁、钢柱清单,并未开列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现发承包双方对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准确性进行复核,如有误差必须在答疑中提出,否则视为已认可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有内容”,中标单位投标时未对清单提出异议,即认可清单无误,因此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弧形钢梁存在一定的倾斜角度,其制作安装难度与倾斜状态的钢结构构件一样。钢结构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综合单价应增加倾斜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难度系数,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 1.15、弧形钢梁还应增加材料损耗费。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所上传的资料,钢结构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使用的钢结构设计图纸并无重大变化,但招标清单未对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单独开列,相应的钢梁、钢柱清单也无倾斜度、弧度等相关描述,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按照专用条款72条约定的原则计算调整价款”的约定,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引起的价款调整,应按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5号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蒸汽管道吹扫调试所使用的蒸汽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蒸汽管道敷设清单项目特征显示包含管道吹扫调试。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甲供蒸汽费用是否扣减与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蒸汽管道施工实施的半程蒸汽吹扫及全线蒸汽吹扫的蒸汽均来自发包人自有锅炉,属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甲供蒸汽,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蒸汽费用在结算时予以全额扣除。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蒸汽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管道的蒸汽吹扫费用通常已含在相关定额子目的基价中,而非单列的主材费,应含在合同总价内,且合同也未明确扣减规则,因此发包人无权单方扣减,即便确需扣除,也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才合理。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PC总承包合同已明确蒸汽为甲供,施工过程承包人确实使用了甲供蒸汽。因合同未明确甲供蒸汽扣减方法,属于合同未有约定事项,建议双方依据施工过程使用甲供蒸汽的相关凭证资料,按实际发生量、蒸汽售价协商扣减甲供蒸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 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原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图纸(图号路-00)道路工程设计说明显示“根据勘察资料,地面揭露地层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粘土、砾质粘性土、岩层等,未发现软弱下卧层,地质情况良好,可在现状地面清标后填筑路基,不需进行地基处理”。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人在澄清答疑阶段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期间发现金品二路部分路段为沼泽地,通过探坑揭露,分布有软弱淤泥质土层,经承包人、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五方确认,该区域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需采用抛石挤淤进行路基处理,并完成了设计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是否给予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设计变更是针对地质原因而增加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挖土、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费用属于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的投标报价风险范围,故在结算中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与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不一致,产生的抛石挤淤设计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应根据招标文件16.15.2条,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实计量结算的约定,给予计算。另外,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报价。该设计变更的费用已占合同价的4.15%,超出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因此要求给予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核上传资料,金品二路部分路段抛石挤淤路基处理的设计变更是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发生变化导致。虽招标文件约定“因地质原因出现淤泥等欠固结土开挖、换填、外运等费用视为中标人已综合考虑”,但由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为软弱淤泥质土层,属于发承包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况,投标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信息进行报价,还要自行承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增加的费用有失公允,故该变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价款调整规则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建设联发悦璞园小区住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6号 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联发悦璞园小区住宅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1年10月22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发包人通知暂缓施工。2022年3月18日发承包双方、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开会明确,发包人承担缓建期间可计量措施费,包括塔吊、铝模、爬架等租赁及采保费、PC构件采保费、钢管构件租赁费;相关人员及劳务班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的现场留守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劳务班组、安全文明与临时设施等费用。2022年7月25日发包人通知各施工单位安排2023年2月1日复工准备工作,实际上项目暂缓施工后未再复工。现发承包双方对塔吊停工期间的使用费、已进场未安装和已加工未进场材料费、深化设计费、PC构件供应商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及退场费、施工现场班组退场费、分包商的合理利润补偿费等计价问题产生争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费用计价已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如暂缓施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等,但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基于本工程实质上是停建,因此退场通知下达后,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部分,承包人因停工导致受损且有相关凭据的,其损失可以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但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工程索赔的原则进行结算,具体费用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浮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卸土区土方推平与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计划将3、4号地块所挖余土运至罗坑村用于回填,但由于罗坑村征拆滞后,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和21亩地块,其中71亩地块为二期用地,21亩为红线外用地,双方就变更引起的运距增加与21亩地块卸土区的推平工作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场内运输一公里考虑,21亩地块卸土已超二期范围,不计推平费用。承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21亩地块平均填土高度约7.48m,总填方量约22万方,卸土需分层推平才能容纳约22万方的土方,应当计算推平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地块和21亩地块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变更条款计价。余土运至71亩地块的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将余土运至21亩地块的卸土费用应按已完成的卸土标准所对应的工作内容计算。 二、关于图纸设计的临时排水设施是否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场区排水设施是汇集场区内所有雨水排至场外水系,解决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场地排水问题。图纸标示为临时排水,双方就该临时排水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临时排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指的是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临时场地排水,并非指施工期间承包人的临时性措施,承包人根据设计要求完成排水布置及做法已得到三方确认,完工后并未拆除,还在发挥其排水功能,至于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是后期发包人变更处理所致,所以应按实体工程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资料,此场地排水并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予以计算。同时,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的,如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计算。 三、关于极软岩挖运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3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局部区域存在次坚岩层,挖运根据定额组价为167.24元/m3。考虑让利并配合业主、政府完成交地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次坚岩石方开挖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石方开挖工程总量为84286.3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8.75元/m3”。后期施工中又发现另外的部位存在极软岩,双方就该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极软岩挖运工作比次坚岩挖运工作容易,综合单价不应高于已确定的次坚岩挖运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次坚岩的挖运单价是让利的结果,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数量及范围,且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补充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极软岩挖运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 我站认为,本工程仅对约定范围的次坚岩的挖运综合单价进行补充约定,新增的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并未另行约定单价,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 四、关于3号地块东侧增加排水设施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园区道路和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的依据,且对结算的计价方式另有约定。3号地块场地平整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但东侧的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的情况,为避免积水对周边道路和建设用地造成影响,应发包人要求在场地东侧增设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排水设施的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排水设施位于3号地块范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结算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增设的排水设施属于项目的实体工程,并非临时性措施,应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在3号地块场地东侧增加的排水设施为新增工程,且不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 五、关于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时间的计价争议 由于征地的原因,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方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消除隐患,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办理签证,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8日在签证上签字,期间10月10日发包人下发了暂停施工函。对于该填土边坡整治是否应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签证单上各方签认的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时间,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对填土边坡进行的整治属于变更新增工程,且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至于签证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以事实作为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 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3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工程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预制管桩的清单项目,桩长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现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入土深度(不含桩尖长度)-送桩长度。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管桩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1-05

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低者进行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扣减进行计算。同时,也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减少分部工程,按原合同价减少相应费用”。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差异,工程变更较多,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所以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都应该按投标单价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已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生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故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确定。但因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若备案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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