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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393)垂直运输步距高度确定的争议

2025-11-03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A.1.22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不计算高度”。本工程地下室顶板以上的主体施工从未回填土的地下室顶板面开始,屋面板以上四周设置高度3m的带飘板的混凝土外墙。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建筑物高度计算起点为室外地坪,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突出屋面的结构、女儿墙不计算高度。 承包人认为,脚手架实际施工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则建筑物高度的计算起点应从地下室顶板开始,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即为外墙外侧飘板滴水线标高,其屋面周圈构件为出屋面高度达3m的混凝土剪力墙,并非女儿墙,应属于外墙组成部分。 三、我站观点 根据2018房建定额中垂直运输工程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计算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女儿墙不计高度。经查阅本工程的墙身大样图,其定额步距计算的终点为平屋面屋面板。预算编制时,若因非承包人原因考虑满足施工规范要求而需要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的,可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面作为步距计算起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金山新城横江沥暗涵清淤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0号)

2025-10-31

粤标定复函〔2025〕150号 惠州市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山新城横江沥暗涵清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州市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单价按惠州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组成综合单价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后因项目属于企业投资,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审定。在预算编审阶段,因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未有适用于“吸污罐车清淤泥”的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借用《广东省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R3-2-27汽车吸泥子目进行计价,并于2023年3月8日出具预算成果文件。2022年7月27日,粤建标〔2022〕148号文正式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D8-4-38机吸井”定额子目。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就定额执行标准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2条“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的约定,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中的D8-4-38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标〔2022〕148号文第二条规定,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6日,主要施工活动在2022年9月前已完成,且预算阶段合同双方已共同确认使用修缮定额R3-2-27子目,结算应延续使用该单价。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在预算阶段已就计价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预算成果予以确认,同时双方按合同约定以预算成果文件组价确定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已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价款管理,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相关综合单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不因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鸿洲海豚湾文旅中心A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1号)

2025-10-31

粤标定复函〔2025〕151号 珠海万洋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鸿洲海豚湾文旅中心A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桂山岛十三湾,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万洋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础土方开挖,受场地限制,不能就近堆放,土方开挖后部分堆在基坑周边,部分需通过挖机和自卸车转运至场内30m至200m远处的其他楼栋临时堆放,待需要土方回填时再通过自卸车运输回原点或指定区域。施工过程中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场内运输是否计取自卸汽车运输土方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场内运输在各楼栋转堆,且部分土方堆放在开挖基坑周边,一部分转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的场地,土方在场内转堆未运输到红线外。承包人投标时已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勘察,相关费用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按合同条款和18计价依据原则,已计取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费用,不应再计取场内转运费用。承包人认为,因施工顺序和安全需要,部分土方需运至其他楼栋堆放,场内运输实际运输距离已是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因此,未堆在开挖楼栋基坑边部分的土方,应计取土方场内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资料及双方见面会各方陈述的情况,发承包双方确认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中时,没有明确投标报价浮动率自行考虑土方场内运输。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依据相关定额规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应按实计取。因此,土方场内运输应按定额计量计价后,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计取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

2025-10-31

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桩基检测配合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了用于工程桩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对该项内容进行了施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并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发承包双方对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临时桩帽费已包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此费用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支列。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施工图纸要求对临时桩帽进行施工,项目参建各方均已确认,检测用的临时桩帽费用应予计价,可计列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工程检验(检测)、检测费用……同时也包括承载力检测中另计的试坑开挖、桩头处理、加荷体吊装运输、锚桩及焊接费用等”。同时,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的检测单位编制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方案中又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检测前准备工作,包括了“……混凝土灌注桩应制作桩帽”。另外,发包人对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是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可见,上述情况表明,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包含工程桩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内容,也在检测方案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并未明确临时桩帽另行安排检测单位施工,因此,在编制预算时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应给予计算,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计列,同时发包人应梳理《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内容,若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该合同结算时应扣除检测单位未实施的费用,或由检测单位给承包人支付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用。 二、关于交通疏解工程拆除的计价争议 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根据需求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承包人按相关部门审批的《大旺大道快速化立体交通升级改造工程大旺大道交通疏解方案》(以下简称疏解方案)进行施工,并在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完工后拆除相对应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发承包双方对交通疏解设施的拆除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是保障道路通行,其性质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不同,应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单独计取拆除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和经审批的疏解方案完成的用于保障施工期间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不属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其拆除费用应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单独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门洞支架定额子目已包含清除工作,因此,拆除费用仅需计算交通疏解道路和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交通疏解工程中桥梁支架摊销的计价争议 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单独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其做法是在新建桥梁施工下方的原道路位置,设计钢结构门洞支架防护,确保交通疏解道路畅通,同时钢结构门洞支架又作为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的桥涵支架。发承包双方对钢材支架摊销次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架钢材摊销可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门洞支架制作成本高、损耗超出常规、回收价值低,且投入使用至拆除时间接近半年,摊销应按2次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的临时模板支架(门洞设计),此钢结构门洞支架兼具双重功能:一是作为新建跨线桥现浇钢筋砼箱梁的施工支撑体系(桥梁支架),二是作为交通疏解道路的行车防护通道。钢支架的使用时间与通常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支架不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有适用定额子目,即按D3-7-81支架(桁架)定额子目执行,编制预算时钢支架使用时间根据常规方案考虑,实际批复的施工方案与常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2)结算能否执行预算审核单价的争议

2025-10-31

某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发包人于2020年11月将承包人编制的预算送评审部门审核,但被拒收退回并口头回复此工程预算无需其审定。预算退回后发包人委托某咨询公司审核,2021年2月,发承包双方确认预算,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送评审部门审核,仍被评审部门拒收并明确此类属于专项费用不予审核,为此发包人委托了另一家咨询公司审核结算。该咨询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以评审部门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对送审结算中有信息价的材料未执行信息价或者无信息价的材料缺少双方定价依据的部分重新审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能否执行预算审核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预算未经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系疫情突发期间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殊项目,这与常规项目需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通过招投标程序形成合同价等有所不同。本工程已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现阶段再编审预算已无法实现预算管控的目的。且发包人也书面反映工程预算以及结算评审部门均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后签订,仍约定关于预算、结算均以评审部门审核为准的条款是无法落实的,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起草人应承担该条款无法落实的责任,并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在预算送审被拒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承包人编制的预算,并在竣工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可见该预算对双方而言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即便预算中有不妥之处,从2021年5月至2023年底发包人是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审核修正的,因此2023年底发包人将结算送至评审部门审定,应视为结算条件成熟。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在预算基础上按照合同价款约定、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可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双方询价确认结果(有依据证明询价结果不合理的应提供施工期合理价格相关凭据)并结合投标报价浮动率开展竣工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

2025-10-31

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桥梁支架混凝土垫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跨线桥为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在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图纸中要求“满堂支架底设置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桥梁施工完毕后需拆除混凝土硬化层,便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该项内容依据使用性质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按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的要求,需在现浇箱梁桥满堂支架底设置混凝土硬化层,该内容属于地基处理的施工措施,同时,混凝土硬化层拆除作业属于地基处理完成后的恢复作业。混凝土硬化的拆除费用不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的拆除费内,应另行单独计算。 二、关于筑岛围堰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豕河湾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修建,依据筑岛围堰设计图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和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工程的拆除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筑岛围堰是根据政府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筑岛围堰的设计图及来函说明均显示,该项内容属于临时施工措施项目,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同时,围堰拆除作业属于本项目后续施工的恢复内容,其费用应另行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围堰工程定额子目已包含堰体清除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工程桩溶洞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场地地质存在溶洞,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桥梁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方案设计》,针对溶洞的尺寸、类型与其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共提出六种处理方案,在方案中有在桩基范围内采用向溶洞回填片石、粘土等材料的施工方法,实际施工时,承包人用挖掘机将回填料推入溶洞。发承包双方对溶洞回填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中未设置溶洞填充的定额子目,承包人主张借用类似定额子目并换算主材,因类似定额子目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符,不符合定额借用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的工艺,不应计取机械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的约定,要求参考其它定额子目并更换主材的计价方式。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应结合设计图纸、常规方案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鉴于2018计价依据未设置桩基溶洞处理的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况,可参考其他定额子目,如其他定额亦无相应子目,则发承包双方编制预算时,可结合常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1)能否按实际材质调整中标单价的争议

2025-10-30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的柜有衣柜、地柜等类型,材质有木板、钢板等,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一项“柜”,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空白,工程量为暂定数量428.72㎡,承包人投标单价为675.36元/㎡。施工过程中,双方根据招标图纸计算仿木纹防火板及仿木纹晶钢板衣柜、茶水柜等工程量为830㎡,电解钢板地柜、吊柜工程量为320㎡,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同材质的柜能否按中标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包含了该项目的主要特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和第70.2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的约定,故本工程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单价均应按中标单价675.36元/㎡执行。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柜没有项目特征描述,柜体材质、做法未体现,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投标报价675.36元/㎡是木质材料柜体的单价,而电解钢板的柜子造价约3900元/㎡,差价巨大,电解钢板的柜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的相关约定确认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图纸存在木板、钢板等不同材质的柜子,但招标清单仅开列了“柜”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空白,结合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需要投标人结合招标图纸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子比例进行综合报价。本工程虽为总价合同,柜的招标清单为暂定数量,则柜的数量按实计算,但招标清单数量与招标图纸实际数量相差较大,故招标清单工程量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以保持中标合价不变,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计价。但如果中标单价相较于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或发生工程变更引起不同材质的柜比例与招标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双方需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及变更估价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90)结算能否按实际用料调整中标单价的争议

2025-10-29

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纸第2.2.2点说明中机动车道路面结构面层做法为: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透层,其中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骨料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招标工程量清单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项目特征描述为“沥青混凝土种类:粗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AC-25C”,未明确描述骨料品种,承包人的报价资料也未显示所采用的骨料品种。施工时承包人采用石灰岩骨料,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能否按实际用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石灰岩骨料材料较辉绿岩骨料便宜,故其结算综合单价应按投标单价扣减相应骨料差价30元/m³。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未明确采用石灰岩还是辉绿岩骨料,其清单项目特征也无骨料品种的描述,且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结算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能扣减骨料差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查询资料,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骨料品种,但设计图纸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表明施工实际采用的石灰岩骨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设计要求进行报价,在两种材料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报价组成并无不妥,合同也无约定按实际用料进行结算,故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89)工期延误能否计算投标所报赶工措施费的争议

2025-10-28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④点约定“赶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包干。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项目于2018年7月3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两地帮扶机制未明确、发包人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两次停工,经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同意工期延长1103日历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投标所报的赶工措施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出合同工期,不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3日,竣工验收报告中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经计算总工期为1403日历天,剔除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103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300日历天,与合同约定工期一致,可见承包人是按合同工期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是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合同工期与常规工期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因此在结算时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88)图审调整灌注桩砼超灌高度的计价争议

2025-10-27

某办公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补充协议约定桩基础工程为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招标图纸要求灌注桩砼超灌高度不得小于600mm,但招标清单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中未对砼超灌内容予以描述,图纸会审时将灌注桩砼超灌高度调整为不小于1000mm。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砼超灌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设计要求砼超灌是属于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砼超灌部分后期需进行破除,应属于措施项目,本工程的措施费用包干,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问题解答中明确设计要求的成桩高度要计入桩长,且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砼超灌部分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图纸会审要求的砼超灌部分桩长的清单工程量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问题解答不适用于清单计价。查询合同约定执行的2013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桩长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则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工程量及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故招标图纸要求的超灌部分混凝土,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单价之中。中标后图纸会审要求调整超灌高度,已与招标图纸要求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此导致增加的超灌混凝土量,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相关约定,另行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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