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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5)关于垂直运输费计价的争议案例

2023-11-08

某商务中心办公配套设施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建安工程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存在发包人提供现有客货梯供承包人施工使用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对该项目中的装修材料、拆除废料的垂直运输费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均视为到工地价格,本工程为5层装修工程,材料价已包含到达5层施工现场的运输费,故不需计算垂直运输费。 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定额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发包人提供垂直运输机械的,可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进行计价,根据定额说明“如果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运输的,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故本工程应计算垂直运输费,如果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电梯进行垂直运输,则可按定额说明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4)关于餐桌计价的争议案例

2023-11-08

某商务中心办公配套设施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建安工程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存在固定餐桌(非软装部分)、明档(下明档及上明档)构件,发承包双方对该餐桌和构件如何计价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定额计价。 承包人认为,上述构件属于家具,家具类装修属于整装成品,应通过市场询价按成品确定。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进行计价,但房建定额关于家具类装修项目均按成品进行编制。因此,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若为采购成品进行安装,则按房建定额进行计价,若为现场制作安装,则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依据施工合理成本和利润确定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关于工期顺延引起的费用补偿争议案例

2023-11-08

某高层住宅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竞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施工阶段。 一、争议事项 资料显示,工程招标时合同工期为666天,实际工期基础工程757天,结构及装饰工程692天。双方就工期延长达成一致意见,但对发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三项费用增加是否予以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对拟定的工期无异议并编制了在拟定工期内完工的施工组织方案,实际工期虽然超出合同约定的工期,但依据合同约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前已确认合同工期为合理及可实施的,而实现合同工期所需之任何赶工措施、费用和利润均视作已考虑在合同价款中”,因此不应再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承包方认为,招标时未提供施工图,采用模拟清单招标,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中人防面积比例及结构造型超常规,且空间小、深度高,结构复杂,结构楼梯多,裙楼存在特殊结构节点、双层飘板穿插造型等情况,造成实际施工工期增加,既然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进行了核准确认,并符合合同第7.5.1条“合同履行期间,因下列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工程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增加由此发生的费用和(或)顺延工期”的约定,因此应予补偿工期延长所发生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工程实施期间,发生因招标文件表述项目需求或设计要求与实际施工图纸不一致的情形,发承包双方已对工期顺延达成一致的,因工期顺延造成费用增加,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5条的约定,厘清工期顺延的原因,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顺延,工期顺延期间产生的大型机械租赁延长、脚手架使用延期和承包人租赁的临时设施搭建场地延期等增加费用应予补偿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关于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案例

2023-11-07

某开荒清洁劳务项目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劳务公司负责。2023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约定,开荒清洁工程量按实际开荒清洁区域建筑面积计算,发承包双方对于外廊建筑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本工程“外廊”两边临空,应按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3.0.14条“有围护设施的室外走廊(挑廊) ,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1/2 面积;有围护设施(或柱)的檐廊,应按其围护设施(或柱)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1/2 面积”规定,计算1/2面积。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外廊”位于结构内,应按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计算全面积。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工程的标准层平面图,施工图中的外廊是属于设置在建筑物中的水平交通空间,设有围护设施、无围护结构,依据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普宁市南兴中学综合楼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1号

2023-11-03

粤标定复函〔2023〕131号 普宁市南兴中学、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普宁市南兴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揭阳市普宁,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普宁市南兴中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友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为587617.83元,其中以费率形式计算的总价措施费214972.79元,单价措施费372645.04元,投标人按最高限价进行报价,但合同所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214972.79元,与中标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587617.83元不符。为此,发承包双方于2018年5月召开关于合同中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总金额条款问题会议,会议纪要明确原普宁市南兴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第14页第80.1条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587617.83元”,但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金额仍然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214972.79元进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价款为笔误,应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87617.83元计算 我站认为,查询本项目关于组成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包括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以及承包人投标文件均优先于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显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并无违反规定之处,同时发承包双方组织会议已明确专用条款中的金额214972.79为笔误。综上,结算时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为招投标相关文件明确的金额587617.83元。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关于材料调差范围的争议案例

2023-11-02

某度假广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4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合同专用条款第2.8.1约定,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主体结构外的装饰施工所采用的细石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 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三、我站观点 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但“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

2023-11-01

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 珠海大横琴股份有限公司、中交横琴投资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横琴新区综合开发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2年8月10日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大横琴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工程量争议 施工图纸明确每根Φ500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每间隔4米设置一道扩大头,单个扩大头高度为1m、直径为800mm,双方对扩大头的工程量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根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高压旋喷桩按设计长度以m计算”,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与桩径无关,不另计算扩大头部分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扩大头增加的工程量(1.56m/每个扩大头),应按实计算并入原桩体工程量中。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LXK工法支护设计说明”显示,本工程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实为加筋水泥土桩锚技术,施工采用自进式锚桩工艺,即钻进、成孔、高压喷注浆,每间隔4米设置的扩大头相较于直线段桩体增加了施工难度, 2010计价依据没有对应定额子目。现发承人双方约定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扩大头部分工程量建议按体积折算成同直径长度计入桩工程量中,但扩大头施工难度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 二、关于多支盘旋喷桩水平角度争议 多支盘旋喷桩水平角度均为10度和30度,斜率在1:6以内,由于斜打桩相较于直打桩增加了难度,双方对斜打的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是否可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第D.1.3章说明第二十二条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该章说明并未说明斜打高压旋喷桩需乘以系数,参照采用该调整系数不合理。承包人认为,斜打高压旋喷桩的人工费、机械费均会产生降效,应执行上述定额说明。 我站认为,斜向旋喷锚桩参照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计价,而高压旋桩定额子目均按直桩考虑的,施工要求斜打而产生的人工、机械降效可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第D.1.3桩工程章说明1.3.1.1条款,调整人工费、机械费。 三、关于钢板桩开孔争议 1#、13-3#排洪渠、上村泵闸、下村泵闸基坑采用钢板桩+多支盘高压旋喷桩进行支护。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共设置上下两层,下层多支盘高压旋喷桩钻孔中心点距离钢板桩顶长度为2.5m,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施工前需在钢板桩上人工开孔,开孔直径为220mm,水平间距2米,上下两层均须开孔,以便多支盘高压旋喷桩能穿过钢板桩打入土体。双方对钢板桩人工开孔是否应单独计价,开孔区域至钢板桩顶标高的钢板桩报废的材料价是否可按一次摊销扣除废品价格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相应子目,人工开孔不另行计算,钢板桩实际消耗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时,按定额消耗量计算。承包人认为,钢板桩人工开孔应单独计价,开孔以上部分钢板桩的材料价按一次摊销扣除废品价格计算。 我站认为,打拔钢板桩子目不含人工开孔的工作内容,本工程依据设计要求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施工时须将原有钢板桩进行人工开孔,人工开孔的费用可以单独计算;人工开孔后导致钢板桩报废的,报废部分可以按一次性摊销并扣除残值费用计价。 四、关于基坑支护开挖套用定额争议 2#排洪渠K0+042.1~K0+210段,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基坑中间增设一道竖向支撑(临时支墩+钢管),坑开挖深度为6.6~6.7m;K0+210~K0+740段,基坑支护形式:采用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进行支护,支护间距为27.2m,基坑开挖深度为6.7~6.9m。双方对基坑支护开挖定额套用问题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排洪渠2#排洪渠段,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下范围内开挖土方可套用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子目,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上范围开挖土方无支撑,套用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一、二类土)子目。K0+210~K0+740 段无大型支撑,开挖土方套用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一、二类土)子目。承包人认为,2#排洪渠2#排洪渠段应套用D7-3-27较为合适。K0+210~K0+740 段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差,没有做过任何地基处理,地质为流塑性淤泥,虽未做水平支撑,但受现场场地限制,工程挖土均只能在基顶开挖,泥头车无法进入基坑底部作业,基坑开挖及后续作业难度大,认为套用D7-3-27(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较为合适。 我站认为, 2#排洪渠K0+042.1~K0+210段的基坑支护为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该段挖土方符合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应套用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子目;K0+210~K0+740段的基坑支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进行支护,无水平支撑,按照定额对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应套用一般土石方子目。 五、关于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桩顶标高部分计量争议 施工图明确水泥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设计标高500mm,应将桩顶以上土层及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双方对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桩顶标高500mm部分是否可按实体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工程量计算规则:“深层搅拌水泥桩,以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图示尺寸以外的工程量按空桩计算。承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设计桩顶标高以上500mm是同水泥搅拌桩桩体一样进行喷浆搅拌施工,同时广东省2018年土建定额P67页3.1条中已明确“水泥搅拌桩桩长按设计顶标高至桩底长度另加 500mm计算”。 我站认为,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深层搅拌水泥桩以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 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海丝文体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29号)

2023-11-01

粤标定复函〔2023〕129号 广州市海润智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开投房屋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市黄埔区海丝文体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海润智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由广州大业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主)(后变更为广州开投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联合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价格由定额组价下浮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为实施临时用电、用水接入(新建630KVA临时变压器及配套设施、临时给排水管道系统),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承担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目为EPC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了临水、临电,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此部分费用。承包人认为,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三通一平,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本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发包人完成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投资估算阶段后招标的EPC工程,据招标前的可研报告及合同实施期间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红线范围外的临水、临电的接驳属于“三通一平”范围,费用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场地准备费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中,不属于建安工程费。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8.12条规定“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如发包人未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并要求承包人代为施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关于佳兆业金沙湾度假广场主体  建筑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

2023-10-26

粤标定复函〔2023〕128号 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佳兆业金沙湾度假广场主体建筑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收悉。 2019年4月1日签订的《佳兆业金沙湾度假广场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补充合同》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深圳市兆富德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8.1约定,本合同清单中材料价格除钢筋、钢材、砼外,其他材料均不予调差,并约定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钢筋、砼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1.地下室底板(不含垫层)起浇之日至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2.地下室顶板结构封顶至主体结构封顶;3.独立的单体楼栋以不含垫层的单体基础砼起浇之日至主体结构封顶。现发承包双方就合同条款中“价差调整区间”,即主体结构阶段外的装饰阶段所施工的细石混凝土材料是否参与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的施工期为装饰阶段,不在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段内施工,不应参与调差。承包人认为,细石混凝土属于合同条款中约定可调差的材料范畴,应参与调差。 我站认为,双方对可调差材料范围约定为钢筋、钢材、砼, “钢筋材料、商品砼材料价差调整额=(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清单主材基价对应的信息价)×工程量”为双方对调差公式的意思表述,其中“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月平均信息价”是确定结算单价的方法,且“工程量”并无进一步描述为对应“相应的主体结构施工期”的工程量。故综合分析来函提交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等资料,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区间及起止时间是对信息价价格取值区间的约定与界定,不是对参与价差调整的工程量的界定,因此来函涉及争议的细石混凝土应参与调差。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关于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一期北塔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27号  )

2023-10-26

粤标定复函〔2023〕127号 横琴国际商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横琴国际商务中心一期北塔4~6层办公配套设施装修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7日签订的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横琴国际商务中心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建安工程费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餐桌(非软装部分)、明档构件如何套价的争议 本工程存在固定餐桌(非软装部分)、明档(下明档及上明档)构件,针对该构件如何计价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咨询单位认为应按定额计价。承包人认为,上述构件属于家具,家具类装修属于整装成品,应通过市场询价按成品确定。 我站认为,本项目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房建定额”)进行计价,但在房建定额关于家具类装修项目均按成品进行编制。因此,甲乙双方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若为采购成品进行安装,则按房建定额进行计价,若为现场制作安装,则根据实际施工情况,依据施工合理成本和利润确定价格。 二、垂直运输费是否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发包人提供现有客货梯供承包人施工使用,发承包双方对该项目中的装修材料、拆除废料的垂直运输费是否计算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均视为到工地价格,本工程为5层装修工程,材料价已包含到达5层施工现场的运输费,故不需计算垂直运输费。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定额规定计算垂直运输费,发包人提供垂直运输机械的,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建安工程费采用房建定额计价。根据定额说明“如果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垂直运输机械运输的,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故本工程应计算垂直运输费,如果使用发包人提供的电梯进行垂直运输,则可按定额说明扣除定额子目中相应的机械费用。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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