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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10)关于不同基坑支护形式的土方开挖套用定额的争议案例

2023-11-23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排洪渠施工图有两种基坑支护形式,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基坑中间增设一道竖向支撑(临时支墩+钢管),基坑开挖深度为6.6~6.7m;第二种基坑支护形式采用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支护,支护间距为27.2m,基坑开挖深度为6.7~6.9m。双方针对不同基坑支护形式的土方开挖如何套用定额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的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下范围内的土方开挖可套用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子目,第一道支撑标高以上范围的土方开挖无支撑,套用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一、二类土)子目。第二种基坑支护形式(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无大型支撑,土方开挖套用D1-1-33(挖土机挖土方自卸汽车运土方运距1km一、二类土)子目。  承包人认为,第一种基坑支护形式(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的排洪渠段,其土方开挖应套用D7-3-27较为合适。第二种基坑支护形式(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的排洪渠段,由于现场地质条件差,没有做任何地基处理,地质为流塑性淤泥,虽未做水平支撑,但受现场场地限制,挖土均只能在基顶开挖,泥头车无法进入基坑底部作业,基坑开挖及后续作业难度大,应套用D7-3-27(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较为合适。 三、我站观点 我站认为,采用钢板桩+两道水平内支撑支护形式的排洪渠段,其土方开挖符合大型支撑基坑开挖,应套用D7-3-27(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宽15米以外,深7米以内)子目;采用多支盘高压旋喷桩穿钢板桩斜打支护排洪渠段,无水平支撑,依据定额对沟槽、基坑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应套用一般土石方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ZSCN-A1-4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4号)

2023-11-20

粤标定复函〔2023〕134号 广州市启昇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ZSCN-A1-4地块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市启昇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编制施工图预算后确定,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发承包双方完成了施工图预算的审核,并于2022年7月23日签订补充协议(三)调整合同造价,并约定该协议依据施工图预算阶段性核对成果而调整合同价,待后续完成全部的认质认价、补充完善深化图纸并进行施工图预算核对后再在结算时调整。目前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对施工图预算进行“二审”,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是否执行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二审”造价成果未确认,应按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未约定需对施工图预算审核后的成果文件进行“二审”,施工图预算成果已经发包人审核确认,且签订了补充协议,故不应执行后续的定额规定。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二款约定,合同价为暂定价,最终承包金额须根据施工图预算调整,并以补充协议的形式进行确认。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条约定,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发包人审核通过后的施工图预算应通过签订补充协议进行确认,据此调整合同价格,并作为工程进度款拨付以及结算的依据。因此,依据合同上述条款约定而签订的补充协议(三)应视为合同双方对施工图预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无需执行施工图预算确定后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的规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9)关于钢板桩开孔计价的争议案例

2023-11-20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排洪渠、上村和下村泵闸基坑均采用钢板桩+多支盘高压旋喷桩进行支护,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共设置上下两层,下层多支盘高压旋喷桩钻孔中心点距离钢板桩顶长度为2.5m,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施工前需在钢板桩上人工开孔,开孔直径为220mm,水平间距2米,上下两层均须开孔,以便多支盘高压旋喷桩能穿过钢板桩打入土体。双方对钢板桩人工开孔是否应单独计价,以及开孔区域至钢板桩顶标高的钢板桩报废的材料价是否可按一次摊销扣除废品价格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0》相应子目,人工开孔不另行计算,钢板桩实际消耗量与定额消耗量不一致时,按定额消耗量计算。 承包人认为,钢板桩人工开孔应单独计价,开孔以上部分钢板桩的材料价按一次摊销扣除废品价格计算。 三、我站观点 打拔钢板桩子目不含人工开孔的工作内容,本工程依据设计要求,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施工时须将原有钢板桩进行人工开孔,人工开孔的费用可以单独计算;人工开孔后导致钢板桩报废的,其报废部分可以按一次性摊销并扣除残值费用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8)关于多支盘旋喷桩斜打计价的争议案例

2023-11-20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纸显示,多支盘旋喷桩水平角度均为10度和30度,斜率在1:6以内,由于斜打桩相较于直打桩增加了难度。双方对斜打的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是否可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第D.1.3章说明第二十二条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该章说明并未说明斜打高压旋喷桩需乘以系数,参照采用该调整系数不合理。 承包人认为,斜打高压旋喷桩的人工费、机械费均会产生降效,应执行定额说明乘调整系数。 三、我站观点 斜向旋喷锚桩参照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计价,而高压旋喷桩的定额子目均按直桩考虑的。施工要求斜打而产生的人工、机械降效可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通用项目”第D.1.3桩工程章说明1.3.1.1条款,调整人工费、机械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启动区三横路NKO+038.793~NKO+335段和三纵路CKO+540~CK1+020段及园区大道二期BK1+760~BK1+885.5段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6)

2023-11-20

粤标定复函〔2023〕136号 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开元实业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启动区三横路NKO+038.793-NKO+335段和三纵路CKO+540-CK1+020段及园区大道二期BK1+760-BK1+885.5段市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0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广东宏德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开元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物价涨落,人工工资及主要材料(水泥、砂、石、砖、钢筋、管材)统一以《清远(英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人工工资和主要材料价格为计算依据,以预算编制当期的信息价为调价基础,按季度计算相对于预算编制当期的信息价的涨落幅度,当涨落幅度在±10%(含10%)以内时不调价,风险由双方自担,当涨价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部分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按增加合同价款计算。当降价幅度低过-10%时,降价10%(含10%)内部分风险由发包人承担,低于10%部分的收益归发包人,按减少合同价款计算。现双方就混凝土是否计算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混凝土为商品混凝土,是单独的一种建筑材料,不在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水泥、砂、石、砖、钢筋、管材)范围,结算时不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由合同约定可调价格的主要材料(水泥、沙、石子)构成,是本工程用量最多、造价占比最大的材料。工程竣工工期因非承包人原因由2018年2月15日延期至2019年11月13日,实际施工期间物价涨落超出承包人的投标预计,故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6.1条约定的调价方法对混凝土价格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的可调材料价差范围不包括预拌(商品)混凝土,但因工程存在工期延误情形,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责任,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且延误期间混凝土价格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关于高端生物科技产品建设项目  消防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5号)

2023-11-20

粤标定复函〔2023〕135号 广东融悦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高端生物科技产品建设项目消防安装工程计价争议问题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融悦生物科技投资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佛山市南方消防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地下室照明及现场文明施工均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提供及管理,承包人作为专业分包单位,仅负责消防专业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室工程是否计算《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措施其他项目费中“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提供地下室照明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因此该地下室不属于暗室内施工,同时消防工程属于专业发包工程,发包人将相关总承包服务费支付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故不应再计取该项费用。承包人认为,地下室消防工程施工时局部仍需采用专用设备进行照明,根据定额措施其他项目费的规定,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定额综合考虑其人工降效及照明的计算方式,故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工程均应计算暗室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总承包服务费与“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的计算基础及计算方式并不相同,两者并未重复。“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已综合考虑了人工降效及照明,表示只要符合定额规定的特殊环境和条件的,即可按此规定计算增加费。故本工程在地下室内进行施工的项目应按规定计取暗室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 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7)关于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工程量的争议案例

2023-11-17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以下简称“2010计价依据”),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纸要求,每根Φ500多支盘高压旋喷桩每间隔4米设置一道扩大头,单个扩大头高度为1m、直径为800mm,发承包双方对扩大头的工程量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根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高压旋喷桩按设计长度以m计算”,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与桩径无关,不另计算扩大头部分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扩大头增加的工程量(1.56m/每个扩大头),应按实计算并入原桩体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LXK工法支护设计说明”显示,本工程多支盘高压旋喷桩实为加筋水泥土桩锚技术,施工采用自进式锚桩工艺,即钻进、成孔、高压喷注浆,每间隔4米设置的扩大头相较于直线段桩体增加了施工难度,“2010计价依据”无适应的定额子目。现发承包双方约定套用D1-1-209高压旋喷桩单管法子目,扩大头部分工程量建议按体积折算成同直径长度计入桩工程量中,但扩大头施工难度所增加的费用不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6)关于临水临电接驳点费用的争议案例

2023-11-16

某文体中心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与某设计研究院联合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形式,价格由定额组价下浮计算,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初期,建设单位未提供施工现场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为加快项目施工进度,建设单位委托工程总承包单位代为实施临时用电、用水接驳,新建630KVA临时变压器及配套设施和临时给排水管道系统。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项目为EPC项目,承包范围包括了临水、临电工作内容。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此项工程费用。 承包人认为,临时用水、用电的接驳点属于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三通一平,不属于建安工程费。本应在施工单位进场前由发包人完成临时用水、用电接驳点工作,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投资估算阶段后招标的EPC工程,据招标前的可研报告及合同实施期间经批复的设计概算,红线范围外的临水、临电的接驳属于“三通一平”范围,费用含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的“场地准备费及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中,不属于建安工程费。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8.12条规定“发包人负责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如发包人未提供临水、临电接驳点并要求承包人代为施工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国际生物医药创新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

2023-11-14

粤标定复函〔2023〕133号 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国际生物医药创新中心建设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高新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以审定预算按中标下浮后的综合单价作为合同综合单价,目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模板工程的计价争议 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中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情形且建设单位要求赶工,现发承包双方对模板定额子目中的防水胶合板、松杂板枋材、钢支撑计价的周转次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模板施工并未提供审批的施工方案,材料进场的数量未经确认,无法认定实际投入数量,故应按照定额消耗量计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工程前期受电塔、山坟、水库蓝线等影响造成延期,之后按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导致现场模板材料实际投入较大,与定额周转次数严重偏离,故应按照经审批确认的模板施工方案中的进场量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不应将施工过程发生变更或索赔的事项纳入预算编制范围。实施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赶工,依据《关于加快国际生物医药创新中心项目施工建设进度的会议纪要》(穗国创纪要〔2021〕6号)第二条 “产生的抢工费用在预备费中解决,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概算”,结算时可按经审批的赶工的施工方案中模板投入量及周转次数等计算其赶工费用。 二、关于《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的计价争议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布实施了《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以下简称“绿建计价指引”),双方就是否执行绿建计价指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于2019年6月20日发布招标公告,2019年7月31签订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实际完工时间为2022年9月6日 ,绿建计价指引实施日期前本工程已完工,且合同未约定可调整,故不执行绿建计价指引。承包人认为,依据粤标定复函〔2023〕6号文“施工图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定之前已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应予执行,施工图预算确定之后发布的有关定额调整规定则不执行”。且绿建计价指引属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与合同约定广东省2018年的各专业综合定额配套使用,且本工程施工图预算尚未确定,故应执行。 我站认为,绿建计价指引是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标准之一,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配套使用。施工图按国家及广东省规定的绿色建筑条例设计,且工程处于预算编审阶段,故可按绿建计价指引计价。 三、关于预制管桩定额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根据审批的桩基施工方案,采用先打桩再开挖基坑的施工方法。发承包双方就超过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桩长(截桩部分)定额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先打桩再开挖基坑的施工方法中承包人为加快施工进度及安全施工等自身原因造成,故定额工程量应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计算,超出设计桩顶标高部分的桩长(截桩部分)不另计。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中“依据2018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规定,预制管桩工程量的结算长度应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地下室基坑土方开挖与工程桩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土方开挖,预算编审时,清单工程量按设计桩长,定额子目工程量按入土桩长计算,自然地坪打入的桩长费用计入清单综合单价。 四、关于旋挖灌注桩充盈系数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图纸充盈系数为1.3,发承包双方就旋挖灌注桩充盈系数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打桩记录表只记录充盈系数,未记录实际灌入混凝土的工程量,也未提供灌注桩混凝土进场记录等证明资料,无法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混凝土超灌量,故应按设计图纸充盈系数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八、沉管混凝土灌注桩,钻、冲孔灌注桩、旋挖桩、素砼桩(CFG桩)的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其他不变。”本工程设计图纸充盈系数为暂定系数,具体应根据现场实际地质情况及成桩记录表记录的充盈系数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施工图说明灌注桩的充盈系数为1.3,预算编审时应按设计图纸的充盈系数计算。若实际施工时成桩记录充盈系数与设计说明不一致,按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变更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五、关于综合脚手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和裙楼需按区段进行施工,发承包双方就施工现场场地狭小分区施工增加搭设的综合脚手架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1脚手架章工程量计算规则“一、外墙综合脚手架搭拆工程量,按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乘以设计外地坪至外墙的顶板面或檐口的高度以‘m2’计算。”故综合脚手架应按照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分区施工增加搭设的综合脚手架,为施工单位保障安全文明施工采取的措施,不另计。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含地下室和裙楼,受施工场地狭小影响,地下室和裙楼需按区段进行施工,故应按经审批确认的脚手架施工方案计算架手架工程量。 我站认为,若地下室和裙楼施工现场因场地狭小、确需分区段进行施工的,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可按经批准或专家论证的脚手架专项方案计算相关费用。 六、关于塔式起重机安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共使用9种型号塔式起重机,发承包双方对于塔式起重机安拆费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塔式起重机)及审批的施工方案,本工程共设置9台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故应套用991305005自升式塔式起重机每次安拆费。承包人认为,根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牌,属于塔式起重机,应套用991305004塔式起重机每次安拆费起重力矩250(kN·m)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垂直运输的定额子目是按建筑物高度分别设置的,建筑物60m以上的垂直运输均按自升式塔式起重机考虑,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应按垂直运输定额子目所配置的施工机具种类、主要技术参数,计算施工机具的每次安拆费。 七、关于抗浮锚杆二次注浆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抗浮锚杆采用二次高压注浆工艺,发承包双方就二次注浆是否包含在A1-2-53定额消耗量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期)(粤标定函〔2019〕69号)第1条:“锚杆注浆工程量是按需要注入的数量考虑的,定额已包括因施工要求发生的二次注浆工程量”,A1-2-53定额消耗量已包含施工要求发生的二次注浆工程量,故不再单独计取二次注浆费用。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69号第1条解答是对2010定额锚杆子目的注浆解释,对比2010定额锚杆子目,2018定额锚杆子目水泥及砂的含量严重偏低,故2018定额锚杆子目未考虑二次注浆费用,应单独记取。 我站认为,锚杆注浆二次注浆,依据粤标定函〔2019〕69号第1条,锚杆土钉灌浆相应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水泥砂浆的二次注浆费用。若依据广东省标准《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DBJ/T15-20-2016规定,使用纯水泥浆二次注浆,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关于肇庆市博物馆新馆拆除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132号)

2023-11-14

粤标定复函〔2023〕132号 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肇庆市博物馆新馆拆除工程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端州区,由肇庆市城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东恒辉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约定合同结算方式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结算”,结算价最终以肇庆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拆除工程因施工场地限制,根据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C35钢筋混凝土构件绳锯切割,吊放地面,运输到专用堆场,机械破碎外运。合同双方对绳锯切割、拆除混疑土构件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中绳锯法拆除钢筋混凝土子目;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A1-79”(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普坚石)。承包人认为,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相关子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中“R1-1-103”(机械单项拆除混凝土基础有钢筋)子目。 我站认为,绳锯法拆除钢筋混疑土构件、机械分解钢筋混凝土构件,属合同约定使用定额的子目缺项,建议合同双方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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