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3〕143号 广州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州南沙2018NJY-12地块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15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南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昆明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 本工程招标文件的合同附件8施工技术要求中约定采用木模施工,发包人执行《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J/T15-163-2019时为了提高装配式预评价评分,要求改为铝模施工,铝模工程量清单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属于新增单价,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定额确定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套用铝模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现行铝模相关定额子目计取。承包人认为,塔楼标准层只有6~9层,现行铝模相关定额子目不适用于本工程,应按照按实际成本加合理的利润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4期)》(粤标定函〔2020〕334号)就《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20.5铝合金模板补充说明“本章铝模板定额子目适用于建筑物标准层超过20层(含20层)以上的住宅和公共建筑,不适用于标准层较少(20层以下)、层数较低的学校、医院、监狱、展览馆等建筑物。”本工程标准层铝模超出定额适用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博物馆拆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实施。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 2010》《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其他相关文件进行结算”,结算价最终以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为准。因施工场地限制,拆除工程根据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C35钢筋混凝土构件先采用绳锯切割,吊放地面,运输到场内专用堆场,然后再采用机械破碎外运。发承包双方对绳锯切割、机械破碎混疑土构件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某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中绳锯法拆除钢筋混凝土子目;机械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中“A1-79”(履带式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平基岩石普坚石)。 承包人认为,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构件,套用《某市建设工程补充定额 2019》相关子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机械破碎钢筋混疑土构件,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 2012》中“R1-1-103”(机械单项拆除混凝土基础有钢筋)子目。 三、 我站观点 本项目涉及到的绳锯法拆除钢筋混疑土构件、机械分解钢筋混凝土构件,属于合同约定使用定额子目的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合理确定价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中学综合楼建设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为587617.83元,其中以费率计算的措施费总价为214972.79元,单价措施费372645.04元。承包人按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所对应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了报价。合同签订时,合同所载明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为214972.79元,与中标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价587617.83元不符。为此,发承包双方于2018年5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讨论,会议纪要明确,综合楼建设项目的施工合同第14页第80.1条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金额587617.83元”。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结算金额仍然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214972.79元进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标注的价款为笔误,应按照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587617.83元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组成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补充协议包括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以及承包人投标文件均优先于专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显示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且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报价并无违反规定之处,同时发承包双方组织会议已明确专用条款中的金额214972.79元为笔误。另外,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依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可以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综上,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招投标文件明确的金额587617.83元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42号 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中心粮库(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3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政府投资,发包人珠海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中心(后变更为珠海市政府投资房建项目工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河北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筒仓仓壁均采用滑模工艺施工,发承包双方就上人盘道(斜道)能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工程量清单中关于滑模清单项的特征描述为“1、筒仓滑模;2、另以上工作内容及未提及部分详见相关规范、招标文件及图纸”,清单中已明确包含招标文件及图纸内容,上人盘道的施工内容包含在施工图纸中。承包人认为,清单特征描述内容显示并未包含上人盘道,而施工图纸,也并未包含上人盘道的施工内容。本工程的招标合同清单中,已取消了筒仓仓壁滑模的仓身层综合脚手架,可以认为它包含在滑模施工直接相关的滑模平台及吊脚手架(用于内外墙外观处理)内,但用于整个工程使用的上人盘道,与滑模施工本身并无关联,应增加该专项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及《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要求,上人盘道(斜道)是作为高处作业施工时的必要措施,本工程采用滑升模板施工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搭设上人盘道(斜道)。且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模板的项目特征未明确包含“上人盘道(斜道)搭拆”,上人盘道是为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通道,不属于滑升模板的工作内容,且招标清单只开列了下通廊、筒仓下层、上通廊的综合脚手架, 上人盘道(斜道)搭拆未在招标清单中开列,属于清单漏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2 3、合同价款及调整“6、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每一项工程量漏项按实计算”以及“15、措施项目费:(3)因项目需要增加或调整的专项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经监理单位及招标人书面同意后实施,费用按实结算”的约定,应依据经审批的上人盘道(斜道)施工专项方案,增加该专项措施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41号 珠海大横琴人才公寓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珠海横琴新区长隆宿舍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0月22日签订的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新区,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人才公寓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广州市设计院、湖南核工业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招标采用经发包人批复的估算作为招标基数,投标采用费率报价方式,工程结算以经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乘以中标费率,合同约定可以部分进行调整。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施工图预算综合单价通过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组价确定,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三轴搅拌桩水泥掺入量取值的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Φ850三轴搅拌桩,设计图纸说明搅拌桩水泥掺量≥25%,预算批复前设计书面回复水泥掺量理论为725kg/幅米 (含施工损耗)。施工完成后,发包人根据《珠海市软土分布区工程建设指引》分析认为685kg/幅米(如含定额损耗4%则为712.40kg/幅米)即可满足现场施工,目前发包人批复的预算为613.73kg/幅米。现双方就水泥掺量取值问题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4.2.2条约定,承包人应在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施工图预算,在工程施工前报发包人审批,最终以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为准。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建安工程费计价方式中约定,施工图预算审核中,若承包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时限内与发包人完成核对工作或双方就审核结果存在较大争议的,应以发包人及终审部门 (若有)审定的结果为准,若仍存在较大争议,则按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若承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提交施工图预算的,除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单方审定。现预算已经审批完成,结算阶段水泥掺入量不应调整。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即进场施工,施工完成后预算批复下发,批复的预算水泥掺量613.73kg/幅米与实际偏差111.27kg/幅米,应按施工前设计明确的水泥掺量725kg/幅米 (含施工损耗)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模式,承包人除了负责施工外还负责设计任务。若发承包双方已确认设计的合理性,水泥掺入量应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Φ850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水泥掺入量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20%考虑,设计不同时可进行调整”的规定,按设计图纸所示计算。 二、关于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出图时间为2019年11月,Φ850三轴搅拌桩施工时间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承包人送审设计概算及施工图预算时间为2020年8月,发包人在2021年12月批复的施工图预算已按照2021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8期)》(粤标定函〔2021〕67号)进行调整。现双方就已施工完成的内容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67号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14.3.6条中约定,造价管理部门对局部定额子目勘误的则按勘误后的定额子目执行。承包人上报该分项工程的概预算时间滞后且超合同招标估算,导致概预算无法按照正常流程进行审批。当时本工程预算仍未审批,应按粤标定函〔2021〕67号文规定调整编制。承包人认为,已于2020年8月3日上报施工图预算,迫于工期压力边施工边等批复预算,不应因发包人晚批复预算原因核减承包人应得的造价,故应以具体施工完成时间来批复预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现行计价依据,且施工图预算在粤标定函〔2021〕67号文发布时仍未经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应按粤标定函〔2021〕67号文的调整内容执行。 三、关于三轴搅拌桩土方(淤泥)外运工程量的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采用三轴搅拌桩,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中“A1-2-32 SMW工法搅拌桩”定额子目,现双方就三轴搅拌桩施工时产生的余土(或泥浆)的外运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A1-2-32 SMW工法搅拌桩”定额子目不含土方(或泥浆)的场外运输费用,余土外运应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工程量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时未就三轴搅拌桩返浆渣土外运工程量进行现场签证确认,后经发包人协调,组织专家论证的意见为建议按照三轴搅拌桩体体积的20%~25%计取渣土外运费用,并且施工时正值雨季出土,故应按专家意见上限值25%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三轴搅拌桩已施工完成,但未有余土(或泥浆)外运工程量的现场签证资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四、关于骨浆漆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外墙墙面的裙楼部分设计采用真石漆,塔楼部分采用骨浆涂料。真石漆与骨浆涂料设计做法均为抹底层找平腻子、抹面层腻子、打磨平整、辊涂特制抗碱封闭底漆、喷涂天然真石漆或骨浆漆、辊涂自洁防尘面漆。因无骨浆漆适宜定额,现双方就骨浆涂料计价方式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骨浆涂料与真石漆施工工艺及工作内容存在较大差别,骨浆涂料不能采用真石漆定额进行替换主材,应进行市场询价。承包人认为,施工前与设计明确骨浆漆的施工工艺与真石漆相同,仅漆面不一样,骨浆漆可借用A1-15-143真石漆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单价,骨浆材料价格参考周边地区工程材料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图纸显示外墙涂料真石漆与骨浆漆的设计做法均为一底两面,经查阅审批的外墙涂料施工方案,施工真石漆对比施工骨浆涂料需额外进行分格缝弹线、贴撕美纹纸、分隔缝处理等工作内容,完成真石漆每平方米工程量所消耗的人工比骨浆涂料多。因此,骨浆涂料施工不能直接采用真石漆定额进行替换主材定价,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计价。 五、关于斜屋面铝合金格栅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斜屋面格栅为铝合金格栅,设计做法为100*100*2.5铝通,间距为100mm,转接件为6mmU型钢板,通过10mm厚镀锌钢板及M8膨胀螺栓固定在四周混凝土上。发承包双方就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设计图纸屋面铝格栅通过M8膨胀螺栓固定铝方通组成。“A1-7-115 屋面格栅 铝格栅”定额施工工艺及工料机与本工程设计图纸内容不符,应套用与本工程设计图纸吻合的“A1-7-116屋面格栅 格栅钢骨架”定额子目并进行主材换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屋面铝合金格栅格为屋面饰面材料,“A1-7-116屋面格栅 格栅钢骨架”定额子目仅适用于承重骨架,不适用本工程装饰屋面。“A1-7-115 屋面格栅 铝格栅”定额子目工序及做法与实际施工吻合,应套用该子目,主材价按铝合金格栅调整,氟碳喷涂含量用量考虑综合计取相应费用,其他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提供图纸及施工图片等相关资料,铝合金格栅安装在斜屋面的镂空位置,仅起到造型装饰作用。建议参考“A1-7-115屋面格栅 铝格栅”定额子目,换算其中主材单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粤标定复函〔2023〕140号 湛江市粤海自来水有限公司、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湖光岩风景区周边供水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湛江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及财政补贴,发包人湛江市自来水公司(现更名为湛江市粤海自来水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广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球墨铸铁给水管和钢筋价格涨幅较大,双方就该材料是否调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第(1)点约定,除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价格进行了调整等因素及风险可进行调整其综合单价外,其他因素及风险均由承包人进行综合考虑,不受市场上材料、设备、劳动力和运输价格的波动而改变。由于球墨铸铁给水管、钢筋不属于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范畴,因此价格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68.1条第(4)点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以内。球墨铸铁给水管作为主要材料可进行调整价差,湛江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信息价中没有球墨铸铁给水管价格,可采用其他同等级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球墨铸铁管信息价作为调整价差依据。 我站认为,本工程中球墨铸铁给水管和钢筋为主要材料,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约定,主要材料、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幅度为5%,超出部分可调整。因此,发承包双方通过调查施工期市场价格对比基期同品牌的材料价格,对超过5%的部分进行材料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39号 惠州市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惠州市大亚湾区泰丰花园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2)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惠州市丰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第四款规定,地下室楼板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用量乘以系数1.20计算。本工程地下室三层,双方就套用地下室楼板模板子目时是否按上述规定乘以系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已考虑了增加系数,无需再乘以系数。承包人认为,执行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时,还需按章说明中的规定乘以系数1.20。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印发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问题解答、勘误及补充子目的通知》(粤建造函〔2011〕039号),A.21模板工程章说明的第四款已更正为“……地下室楼板支模高度超过3.6m每增加1m按相应子目的工日、钢支撑及载货汽车消耗量乘以系数1.20计算”,故发承包双方应按勘误后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地下室柱帽模板执行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地下室无梁板采用柱帽形式支托,柱帽设计为矩形与棱台形状,发承包双方就柱帽模板执行楼板模板定额子目时是否考虑柱帽厚度、斜板的因素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柱帽模板应按相关地下室楼板模板定额子目计价,不单独按柱帽实际厚度计价,只按柱帽所在位置的地下室无梁板厚度及斜板计价。承包人认为,因柱帽跟所在位置的地下室无梁楼板厚度不一致,应按柱帽实际厚度及斜板分别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执行的《广东省建筑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中没有柱帽模板的相关定额子目和说明,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外墙抹灰厚度增加的争议 本工程部分建设物高度超过20m,与外墙面齐平的阳台栏板等构件在垂直面存在不连续,双方就是否执行定额规定增加抹灰厚度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抹灰厚度增加的外墙面需要同时满足垂直方向与水平方向连续,垂直方向不连续的阳台栏板等外墙面与相连的垂直方向连续的外墙面虽然处于同一水平面且抹灰厚度一致,但不应计抹灰厚度增加。承包人认为,因垂直方向不连续的阳台栏板等外墙面与相连的垂直方向连续的外墙面处于同一水平面且抹灰厚度一致,应与相连的垂直方向连续的外墙面一并计算抹灰厚度增加。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附图,阳台栏板等外墙面与垂直方向连续的外墙面处于同一施工面,应按定额规定计算抹灰厚度增加。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区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融资承建。2012年8月签订的投资建设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 一、争议事项 施工图要求,水泥搅拌桩施工时,停浆(灰)面应高于设计标高500mm,并将桩顶以上土层及桩顶施工质量较差的桩段,采用人工挖除。双方对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桩顶标高500mm的部分是否可按实体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第一册工程量计算规则:“深层搅拌水泥桩,以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水泥搅拌桩超出设计图示尺寸以外的工程量按空桩计算。 承包人认为,水泥搅拌桩设计桩顶标高以上500mm是同水泥搅拌桩桩体一样进行喷浆搅拌施工,在广东省2018年土建定额P67页3.1条中已明确“水泥搅拌桩桩长按设计顶标高至桩底长度另加 500mm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市政工程,应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算,深层搅拌水泥桩以设计图示尺寸以m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38号 广东厨邦食品有限公司、福建省顺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复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2023年3月28日,我站依据你们线上提交的《关于安装工程消防系统在高空21m处安装喷淋管道,采用租赁曲臂车和平板操控台来搭设施工平台之取费问题》及相关资料,通过粤标定复函〔2023〕46号文就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发承包双方无异议,只是对增加21m高的喷淋管道新增单价如何定价产生分歧。现对复议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需要在高度为21m的钢架屋面增设喷淋管道,根据已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时需采用曲臂车和平板操控台作为施工平台进行喷淋管道安装。发承包双方对增设的喷淋管道新增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原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计算工程超高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即可,无需再计算曲臂车(汽车式起重机)和平板操控台的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除了根据合同约定计价原则计取工程超高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外,还需按已审批的施工方案计取曲臂车(汽车式起重机)和平板操控台的租赁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操作高度为21m,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计价定额《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 2018》适用的操作高度20m的范围。因此,定额已不适用,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合理确定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11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3〕137号 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电缆沟工程中的电缆保护管设计图纸为DB-BWFRP150×5.5-SN50,清单列项电缆排管18×DB-BWFRP150x5.5-SN50的特征描述为UPVC,由于清单描述与设计图示管材不符,双方就是否调整该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单描述虽然有误,但清单开项名称与设计管材一致且承包人投标时并未提出质疑,故不应调整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BG50500-2013第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调整合同总价、工程量按实结算,故应调整清单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进行报价。来函资料显示,电缆保护管清单特征描述与设计图纸要求不符,属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错误,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的约定,重新确定合同清单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