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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7号)

2023-03-27

粤标定复函〔2023〕27号 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国通外贸产业城一期A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国通物流城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现更名为汕头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根据上传资料及发承包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型钢结构深化设计的深化图是否作为结算依据的争议 本项目设计单位在关于型钢结构深化设计情况说明中明确,原结构施工图未考虑加工和吊装等实际施工需求,需进行深化设计。发承包双方就型钢结构深化图是否作为结算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院出具的原结构施工图经第三方施工图审查单位审查通过,为实际验收的依据,深化图纸深化的内容为施工措施,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2条“承包人自身的施工措施,所增加的人工、材料、机械等措施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此深化设计增加的内容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钢结构图纸如不通过深化设计,原图纸无法满足施工且无法达到验收要求,型钢结构深化设计是在原结构图纸的基础上深化钢结构说明、焊接工艺图、平面布置图、构件加工制作等,不属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非承包人自身施工措施,在获得五方单位盖章确认后,应归入实体项目按经确认的深化图结算。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及设计单位提供的说明,本项目钢结构施工图未考虑因焊接工艺、构件分段、吊装需求所增加的翼缘板、开孔、各详细零构件或连接节点大样,需进行深化设计才能指导施工和明确验收标准。同时,承包人的深化设计获得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等盖章确认,符合合同约定的审批要求,可作为结算依据。 二、关于外墙综合脚手架的计价争议 发承包双方就地上外墙综合钢脚手架工程量和定额步距高度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最高层的屋面板标高181.10m,设计室外地坪标高-0.15m,脚手架步距应为181.25m,故D4塔楼部分的结算综合脚手架步距应按190m计算;屋面钢屋架脚手架按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修正施工方案独立计算;地下室顶板标高-1.65m到设计外地坪-0.15m脚手架按地下室外脚手架相应高度计算步距。承包人认为,屋面钢屋架脚手架是待混凝土结构全部完成、拆除原有脚手架后再进行搭设,需按先后顺序进行施工。据建筑平面图、建筑结构图显示,本项目钢结构屋檐顶标高189.28m,柱顶标高188.59m,结构圈梁梁面标高185.9m,外墙综合脚手架搭设高度必须超过结构标高才能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结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外墙综合脚手高度应从地下室顶板标高-1.65m计至钢结构屋檐顶标高189.28m,按200m步距计算。 我站认为,分析本项目经批准的外脚手架搭设专项施工方案,外脚手架从地下室顶板面搭设的,应以地下室顶板标高作为计算起点,从室外地面的搭设的,应以室外地面标高作为计算起点,计算高度计至建筑物外立面的最高点。 三、关于垂直运输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地上建筑物层数为35层,其中1~9层称为T1-2停车楼(高度为49.75m),10~35层称为D4栋,发承包双方就T1-2停车楼是否按裙楼计算垂直运输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0建筑定额A.23垂直运输章说明第一条第6小点“裙楼与塔楼工程,裙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裙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T1-2停车楼其功能为停车、商铺功能,属于裙楼,D4属于塔楼,故T1-2停车楼与D4栋塔楼应按不同步距计算垂直运输费。承包人认为,根据2010建筑定额A.23垂直运输章说明第一条第5小点“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本项目停车楼有10层,结构高度49.6m,属于高层建筑,且停车楼与塔楼的西立面(B5-7轴)和北立面(B5-M轴)为同一重叠立面,核心筒、剪力墙等结构构造是一体设计及施工的,停车楼与塔楼应为一个整体,故计算垂直运输不应将D4栋和T1-2停车楼区分计算,应根据定额规定按一个整体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的施工图,从建筑物的功能外形和项目垂直运输设备的布置,结合定额编制时裙楼与塔楼划分的标准,T1-2停车楼不属于裙楼,按照《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A.23 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第一条第5小点规定,其垂直运输的步距应按D4栋的檐口高度计算。 四、关于钢筋计算规则的计价争议 对钢筋根数是按四舍五入+1还是向上取整+1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第三方检测单位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对钢筋进行检测,确定实际施工数量,符合承包人描述施工根数则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且检测结果交设计单位进行评估,达到结构安全且不影响设计使用功能则以检测根数计算,如达不到设计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则按设计单位要求进行加固补强,所产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的计算规则,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问题解答,钢筋根数按向上取整+1计算。 我站认为,钢筋根数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设计图纸向上取整+1计算,而不是以检测根数计算。若项目实际施工不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规范的要求,应另根据合同关于工程质量、违约等条款办理。 五、关于主梁附加密箍筋计量的争议 关于主梁与次梁交接位置的主梁附加密箍筋的计量,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同钢筋根数的计量,应以第三方检测单位的检测结果为准。承包人认为,根据《结构设计总说明》(GS-T-01)第6.5条,本项目钢筋混凝土结构施工采用的《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明确“附加箍范围内主梁正常箍筋或加密区箍筋照设”,即主梁与次梁交接位置的主梁附加箍筋,不能替代原主梁箍筋。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混凝土结构施工图平面整体表示方法制图规则和构造详图》16G101-1,根据附加箍筋范围的标注“附加箍范围内主梁正常箍筋或加密区箍筋照设”,因此图纸主梁附加密箍筋数量按规范要求计算,而不是以检测结果计算,若存在不符合设计图纸和相关施工规范要求的,应另根据合同关于工程质量、违约等条款办理。 六、关于楼层预埋套管未按图集施工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楼层预埋套管的设计图集要求预埋套管D203管厚度6.0mm、D159管厚度4.5mm,实际施工的套管厚度为2mm,发承包双方对套管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按设计图集施工且拒不整改,因此,根据现场施工工艺,参考A4-213预埋铁件子目进行计价,若承包人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整改,可按对应套管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的钢套管工作内容与定额“穿楼板翼环钢套管制作C8-1-326,C8-1-327”的工作内容基本一致,组价时应套用该定额子目,若套管厚度不足,可调整子目主材及主材消耗量。 我站认为,承包人施工的套管若符合设计要求,其计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若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套管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另根据合同关于工程质量、违约等条款办理。 七、关于主体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及主体实体检测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合同协议书第4条第(7)点明确“所有检测费用(除由招标单位负责直接委托的桩基检测、防雷检测、空气检测和消防检测、水质检测外)均由承包人自行考虑,并在《其他费用报价表》中报价,如原材料检测、节能检测、门窗检测、工程验收实体检测、沉降观测等,对于政府规定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检测的其他项目(除上述桩基检测、防雷检测、空气检测和消防检测外),先由建设单位先行委托检测单位并支付检测费,然后根据实际发生费用(以合同价为准),在支付 80%节点工程款时扣回”,但实际招标时,招标文件提供的附件缺少《其他费用报价表》,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也未对此进行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主体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及主体实体检测费用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关于检测费的约定,主体钢结构焊缝探伤检测及主体实体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且合同补充协议三的第一点已阐明 2020年4 月20日版的施工图预算仅作为进度款支付的依据,故此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第4.2.6条“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幕墙、钢结构、消防、防雷等工程进行专项检测,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的研究试验费内”,在施工图预算中,已将主体结构实测及钢结构焊缝金属探伤项目在专项项目列项计算,故结算时应按实计。 我站认为,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缺少《其他费用报价表》,导致所有投标人均未对由中标人自行考虑的检测费用进行报价。而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也未提出质疑,也未进行报价,并在合同签订时作出了响应。建议合同双方本着公平公正、风险共担的原则,协调确定上述检测费用的计算方式。 八、关于墙柱与梁板混凝土强度等级变化处的快易收口网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结构设计总说明》(GS-T-01)第9.2条3点“当墙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高于梁板一个等级及以上时,其节点区应按级高混凝土浇灌”,在图纸大样图中未注明需设置快易收口网,但承包人在工程联系单中明确了收口网设置的位置和方式,各方单位均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快易收口网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未注明需设置快易收口网,应属于承包人的施工措施,依据合同第7.2.2条,此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计入结算。承包人认为,根据《结构设计总说明》,结合本项目主体结构墙、柱砼标号的差异情况,报审了相应的施工缝做法(钢骨架+收口网),并根据各方回复的意见进行施工且在施工图预算中列项计算了该费用,此项内容不属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非承包人自身施工措施,应计入结算。 我站认为,查询《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定额(2010)》,墙柱与梁板浇注定额不含收口网的材料费,故实际有发生时,可另行计算收口网材料费。 九、关于幕墙灯光线条设计修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增加灯光效果,需在原幕墙外增加铝合金型材线条和扣板型材,发承包双方就幕墙灯光线条设计修改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幕墙工程由总包自行招标并报备我司,其合同清单价格为市场报价,修改了幕墙灯光线条设计,其价格应按“A13-20铝骨架”铝骨架调整计算,并在2019年11月回复联系单GD-B1-244-425中确定。承包人认为,幕墙灯光线条设计修改应套用定额子目A13-13平面铝板幕墙铝合金骨架进行计价,故不认可联系单中的价格计算方式,已重新回函报价。 我站认为,根据双方见面会后提供的补充资料,合同双方对在联系单GD-B1-244-425中确定的幕墙灯光线条单价后是否发生变更和在联系单GD-B1-244-425中确定的单价是否经双方确认存在不同意见,因此建议双方对此事件再次进行梳理,若在联系单GD-B1-244-425确定幕墙灯光线条单价后,有发生变更或确定的单价未经双方确认的,则按实际情况重新确定单价,反之则以联系单GD-B1-244-425确定的单价进行结算。 十、关于穿孔铝板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外立面空调机位设置可开启穿孔铝板,发承包双方就其套用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空调柜机处铝百页列入幕墙工程内由总包自行招标,属于常规铝百叶,其价格参照百叶窗定额计价,并在联系单GD-B1-244-425中予以确定。承包人认为外墙空调机位安装铝合板冲压钢板,属于幕墙组成一部分,与平面铝板幕墙的施工做法相一致,采用吊篮进行安装,有别于常规铝合金百页窗做法,应套用定额子目A13-13平面铝板幕墙铝合金骨架进行计价,故不认可联系单中的价格计算方式,已重新回函报价。 我站认为,建筑幕墙是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截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窗是围蔽墙体洞口,可起采光、通风或观察等作用的建筑部件的总称。根据上传资料显示,本项目外立面空调机位设置的可开启穿孔铝板不属于幕墙,因此可套用定额A12-263铝合金百页窗子目进行计价,铝合金立柱、不锈钢合页等五金按实调整。 十一、关于内墙和外墙抹灰如何套取定额子目争议 本项目的内墙和外墙抹灰,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内容为抹灰、找平,没有罩面、压光,即后续需进行铺贴块料、刮腻子扫油漆、喷涂等装饰的抹灰,符合底层抹灰的工作内容,应按底层抹灰计价。承包人认为,内外墙抹灰项目,砂浆材料均为两层,应套用定额A10-7各种墙面水泥砂浆面子目进行计价,并根据图纸调整砂浆材料及含量,若按底层抹灰计算,则应按抹两遍的底层抹灰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问题解答,对于抹灰工程交付竣工验收时无块料面层的,应套用一般抹灰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3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国际大厦续(改)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24

粤标定复函〔2023〕19号 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中海建筑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国际大厦续(改)建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2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珠光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海建筑有限公司和广东德晟设计研究院组成联合体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按按中标下浮率组价,目前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属于旧改项目,旧结构基础采用预制混凝土管桩,新建部分基础需补打混凝土灌注桩,混凝土灌注桩施工中遇孤石及旧结构预制混凝土管桩需清除,发承包双方就孤石及旧预制混凝土管桩清除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除孤石及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工程量应按混凝土灌注桩与旧预制混凝土管桩交叉面积乘以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桩长计算;由于无合适的定额子目可套用,则选用相近的定额子目,孤石及旧结构基础预制混凝土管桩清除应套用定额入岩增加费子目计价。承包人认为,混凝土灌注桩施工遇孤石及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工程量应按灌注桩的截面面积乘以旧预制混凝土管桩的桩长计算;由于定额的入岩增加费子目是按常规岩层考虑,但孤石及旧混凝土预制管桩属于非常规岩层,应按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造价。 我站认为,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3桩基础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3点,定额不包括清除地下障碍物,若发生时应按实计算。按照前期超前钻报告及旧结构图纸显示,混凝土灌注桩在施工过程遇到孤石及旧结构预制管桩且需要清除的,均属清除地下障碍物工作,不适用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建议发承包双方在编制预算时,清除孤石及旧预制管桩的工程量按灌注桩与孤石、旧预制管桩重叠部分的工程量计取,结算工程量按实计算。清除孤石及旧结构预制混凝土管桩的综合单价则应结合施工图纸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组织方案,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协商计取合理的施工成本与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信玉兰苑项目主体及地下室、幼儿园、 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1号)

2023-03-24

粤标定复函〔2023〕21号 广州市溪楹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广信玉兰苑项目主体及地下室、幼儿园、医院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发包人广东省信托房产开发公司(2021年9月28日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转交至广州市溪楹房地产有限公司)通过固定清单议标上下浮点定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广胜达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关于人工费调整的相关合同条款约定“以2019年6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9年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中规定的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年)》的工程之‘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为基准价;以施工期间各月度上述之‘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的日工资价格’价格算术平均值与基准价的差额来调整人工费价差”。现发承包双方对此人工费调差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综合工日单价波动进行人工调差,不考虑借工和时工。承包人认为,应以定额站发布的综合工日、借工和时工单价的平均值波动进行调差。 我站认为,综合分析施工合同签约时的真实意思,结合行业习惯,该合同条款应理解为计算人工费价差时,区分综合工日、借工、时工三种人工价格形式,分别计算施工期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综合工日、借工、时工价格与2019年4月份相应基准价的价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坦洲镇界狮南路(南坦路至环洲南路)  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0号)

2023-03-24

粤标定复函〔2023〕20号 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坦洲镇界狮南路(南坦路至环洲南路)道路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中山市坦洲镇,资金来源为镇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市坦洲镇城建设服务中心(现更名为中山市坦洲镇城市更新和建设服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西省中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水泥稳定碎石调平层平均厚度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图纸“6%水泥稳定碎石调平层”项目均厚29.43cm,面积24409.245㎡,而招标工程量清单中项目特征描述均厚15cm。施工过程中,因道路设计高程调整,将调平层厚度变更为均厚34cm,面积17403.718㎡。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图纸大包干,承包人在招标答疑阶段并未对调平层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厚度不一致提出异议,则该项清单报价的均厚应以图纸为准,工程量按实结算,已实施均厚34cm部分,按增加4.57cm计算费用。承包人认为,变更非施工方原因所致,且变更后设计厚度及施工面积均已发生变化,故应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为招标图纸包干的总价合同,实施过程中因道路设计高程调整,水泥稳定碎石调平层平均厚度变更为34cm,应与原招标图纸的均厚29.43cm作对比,按增加4.57cm计算工程量,再按工程变更引起价款调整的合同条款计价。 二、关于预留管道(钢管)的计量争议 本项目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 “钢管Φ110”清单工程量1589.22m。设计单位图纸会审明确预埋钢管数量见照明工程中《管线预埋大样及连接井结构图》,取5根“5×钢管Φ110”,数量558.8m。发承包双方就钢管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应按断面总长减去原招标工程量进行扣减。承包人认为,在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已明确预埋管断面为5根,故结算时应按断面总长乘以根数减去原招标工程量增加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所提交的相关资料表明,图纸会审明确预埋钢管数量见照明工程中《管线埋设大样及连接井结构图》预埋排管取5根,经双方确认,此图纸已在招标阶段提供给投标单位,图中排管数量标注为4~6根,但由于本项目是按图纸总价包干,作为有经验的总包单位应根据图纸中机电安装各专业统筹考虑确定每米排管包含5根钢管考虑钢管数量(或在招标答疑阶段提出明确数量的要求),并按《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7-2013进行报价,故钢管工程量结算时应结合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差异,即按照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的排管截面延长米作对比,若有变更增减的作相应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15

粤标定复函〔2023〕18号 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A区风电装备制造标准厂房二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3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高新区港口工业园,资金来源财政拨款,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量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试验承台开挖宽度14~17m,基坑开挖深度约4.2m,施工图无试验承台的基坑开挖支护形式。项目开工后,基坑支护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确定深基坑采用拉森Ⅲ钢板桩基坑支护形式开挖,各参建方同意并经设计单位复核后实施。双方就增加的钢板桩支护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板桩支护费用为安全措施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深基坑开挖无施工设计图,采用钢板桩支护施工是根据图纸会审、专家论证基坑支护专项方案会议纪要并经监理单位、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共同研究确定,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第一册通用项目第7页册说明第一条及第89页第一条规定,沟槽及基坑钢支撑属于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围护支护及桩工程在定额中属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并非措施项目,此部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80条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的内容、范围和金额约定“安全文明施工的内容及范围以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规定为准”,《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文)第一条第6款“挖土方项目的围护(挡土板)指木竹挡土板、支撑。如设计要求混凝土墙、钢挡土墙或圆木桩、混凝土桩、钢挡土桩等的,应另行列项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按费率计算工作内容不应包括基坑钢板桩支护。本项目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施工图均没有试验承台基坑支护的内容,钢板桩支护应属设计变更。双方根据合同工程变更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区海港大道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14

粤标定复函〔2023〕17号 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公司、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阳江)合作共建园区海港大道等11条道路及次墩河排渠工程(首期工程)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3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阳江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阳江市高新投资开发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玉林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沟槽土方转运费用问题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管渠沟槽挖方作为回填土使用,实际施工时发现沟槽部分为淤泥质土,含水量大,根据质监站、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不能直接用于回填,且由于场地原因,需外运至堆场经晾晒后再回运供绿化带部位使用,缺土回填采用外借土方解决。发包人认为增加土方转运等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后的土方部分为淤泥土质,与地质报告不符,该事件为承包人无法预见,此部分费用需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项目工程岩土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显示,所挖沟槽部分为淤泥质土,招标工程量清单回填全部为挖土利用,未考虑淤泥质土达不到回填土的要求,回填土的清单也无相关运输的描述。因此,对于淤泥质土的转运,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约定,按实计算。 二、关于水泥搅拌桩施工区域块石翻挖费用的争议 本项目部分道路进行水泥搅拌桩施工时遇到土中块石,水泥搅拌桩无法施工。经发包人、监理、设计、地质勘察等单位现场确认,需对土层进行翻挖,翻挖出的块石外运弃置,弃置引起的缺方以外借土方回填方式,补填至水泥搅拌桩施工平面标高,再进行水泥搅拌桩施工。发包人认为翻挖块石面积及方量难以确认,应按实际发生台班费用计算,缺土方量按翻挖石方实际堆方体积扣除空隙后的实方计算。承包人认为,石方上层土方按土方开挖计价,石方量按翻挖处理面积乘以平均厚度计算,按挖松散石计价;缺土方量按石方量计算,以外借土方回填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未显示土层中存在块石,工程量清单的水泥搅拌桩清单项亦未见相关块石的特征描述,清单中无石方的挖、运清单项。水泥搅拌桩施工中遇到石方挖除,属于因地质的变化引起,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石方的挖、运应按现场签证的体积计算,挖土方按挖土厚度乘以面积扣减石方的体积计算,借土回填按相应的借土回填厚度乘以面积计算,单价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工程变更事件”约定予以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清远市保利天珺项目一期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10

粤标定复函〔2023〕16号 清远保励置业有限公司,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清远市保利天珺项目一期土建及水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清远市,资金来源是企业自筹,发包人清远保励置业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海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合同履约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PL030120 套管”工程量清单实际施工时未让承包人施工填料,改由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套管填料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清单“ PL030120 套管”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包括套管安装后填料(填料材质综合考虑),应扣除“一般钢套管”定额子目中“填塞密封材料”工作内容对应的造价占比后作为结算价格。承包人不同意扣除。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与发包人制定的计量计价规则明确套管清单综合单价包括套管安装后填料,实际施工时却改由专业分包单位实施,属于工程变更,双方可根据合同中工程变更事项调整价款约定确定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09

粤标定复函〔2023〕15号 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珠海市全市污水管网建设工程(香洲区)第二批工程南湾B-香工园泵站改造工程(辅助用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发包人珠海市城市排水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委托珠海市供水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灌注桩施工完成后,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因检测单位提出现场土质松软,无法承受静载抗压检测设备,需挖除松软土、换填1.0m厚砖渣,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完成换填工作,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换填部位为施工便道,属于措施项目,合同未约定措施费计取方法,故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该换填是应发包人要求为满足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工作而发生,不属于原合同实施范围,故该变更费用应按实计取。 我站认为,本项目因满足桩基检测设备承载要求进行的场地换填,属于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且该工作内容不属于措施项目中施工便道范畴,故不包含在原合同价内,应根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引起价款调整事项的约定另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2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四期)工业一路西延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08

粤标定复函〔2023〕14号 云浮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四期)工业一路西延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4年11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云浮市云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采用BT模式,发包人云浮市滨江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锦粤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交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目前处于竣工结算阶段。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2014年10月进行公开招投标,2014年11月7日签订施工合同,因规划设计方案调整,项目延期至2018年6月8日开工,双方根据规划调整重新修订施工图,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计量,并依据确定的《预算编制报告》乘以中标浮动率调整了合同价款,其调整后的合同价款未包括材料价差调整。结算时,双方因合同价内材料价差调整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价内缺乏2014年投标期云浮信息价作为基准价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价内没有投标期云浮信息价的材料,其基准价可以通过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原投标时的价格,然后按实际施工期的主材价格对比基准价进行价差调整。 我站认为,依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45(4)条及补充协议书约定,主要材料价格调差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通则(2010)》13.08款价格调差法。但合同未对调差材料的范围和云浮信息价未公布材料的调差方法进行约定,属于合同未约定情形,由于材料调差范围和调整方法关系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重大权益,故建议双方承担合同主体责任,遵循合同缔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思,重新协议商定材料调差范围及调整方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格力电器总部大厦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3-03-07

粤标定复函〔2023〕13号 格力(珠海横琴)发展有限公司,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格力电器总部大厦项目基坑支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格力(珠海横琴)发展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通过提供招标控制价和清单综合单价由投标人报下浮率的方式确定由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按中标下浮率计算后的单价作为合同单价,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底部分位置和基坑支护桩外侧设计有三轴搅拌桩,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施工时置换出的泥浆及冒出的土方的外运是否另外计价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施工过程中冒出土方属于基坑开挖土方中的一部分,也属于承包人搅拌桩机施工技术控制范畴,非发包人原因,且三轴搅拌桩合同清单项目特征的第9点已明确包含设计图纸及规范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和为满足本清单工作所需的其他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不应另外计算。承包方认为,止水三轴搅拌桩位于支护桩外侧,坑底三轴搅拌桩在基坑底标高以下,置换出的土方均不属于基坑土方,三轴搅拌桩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并未含土方外运,需另计。 我站认为,虽然三轴搅拌桩清单项目特征的第9点“包含设计图纸及规范所要求的全部费用和为满足本清单工作所需的其他未描述的工作内容”,但实质上难以对报价范围进行明确界定,且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三轴搅拌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未包含泥浆和土方的外运,若实际施工时发生余土外运,应以签证形式确定工程量,另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3年2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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