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1〕18号 广东职业技术学院、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高明校区图文信息大楼工程施工项目涉及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0年8月24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佛山市高明区。发包人为广东职业技术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项目正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石分类的争议 根据本项目的勘察报告,场区岩土层自上而下分为:第四系填土层(1-1 杂填土(松散)),石炭系砂岩 、炭质灰岩(2-1强风化砂岩、2-2强风化炭质灰岩、3-1中风化砂岩、3-2中风化炭质灰岩)。基坑开挖深度约在0.00-11.00m,开挖岩土层为杂填土层(1-1)、强风化砂岩(2-1)、强风化炭质灰岩(2-2),现工程土方开挖基本已完成,现场均采用PC挖掘机开挖,未采用风镐和爆破法,发、承包双方对土、石分类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均采用PC挖掘机开挖,未采用风镐和爆破法开挖,施工工艺与《基坑支护方案》和《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一致,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土壤分类表》的开挖方法,结合现场实际开挖方式,现场岩土层基本为土方,应按挖土方综合单价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根据勘察报告,本项目地质基本为岩石类,存在少量非岩土质,工程量应依据勘察报告,按照定额《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划分土壤及岩石,分别套用“挖一般土方”、“挖一般石方”综合单价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本工程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11工程结算及调整方式:按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结算。工程量清单以招标人和监理单位确认的现场签证和竣工图纸工程量为依据,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结算。”的规定,以及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1条款“土石方工程土壤及岩石类别的划分,依照工程勘测资料与《土壤分类表》、《岩石分类表》对照后确定。”的规定,土、石方类别的确定不能单以实际使用的施工机械和方法分类,定额在编制时已经综合考虑各种施工方法和机械配置情况,应结合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结果来划分土、石方类别,并以现场签证确认土、石方工程量,分别套用“挖一般土方”、“挖一般石方”相关定额进行组价。但如果招标工程量清单仍可适用的,应按中标的综合单价结算。 二、关于余方弃置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的余方弃置,因按业主要求土方弃置点在学校运动场场地,运距为1km内,现场实际未产生土方消纳费。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的综合单价是否应调整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投标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余方弃置按外运运距12km,土石方消纳费按32元/m3进行组价,现场实际弃土在1km内,根据施工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和“10.4.1变更估价原则(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文中“消纳费按照市场、工程情况预估,列明消纳费单价与工程量,消纳费单价按照市场情况预估,工程量根据工程情况预估暂定,结算时工程量应按实际发生计算。”的规定,本工程需回填的土方实际未产生该笔费用,不应计算消纳费,因此,土石方弃置综合单价应按实际情况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余方弃置的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综合考虑”,发包人变更弃土场未在施工前提出变更综合单价,余方弃置单价应按合同综合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根据提供的现场堆放土方的图像显示,学校运动场场地位于施工现场旁边,余方弃置不外运,属于场内运输,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余方弃置的项目特征描述为“1.废弃料品种:土(石)方;2.运距:综合考虑;3.综合考虑:装卸方式、垂直运输、场外运输、场外道路;4.土石方场外运输、排障、协调;5.土方消纳费综合考虑;6.其他:具体做法及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及规范要求。”不符,场内运输清单综合单价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计算,实际土方消纳费未发生则不予计算。事实上,承包人已按照发包人要求地点完成余方弃置,双方因此已知晓场内运输项目发生的事实,故应按照场内运输项目作为新增清单项目重新组价,并根据现场签证土石方工程量计算变更造价。 三、关于承包方自行变更施工再申请变更设计产生的工程量是否计量的争议 本工程基坑支护原设计方案为两级放坡,承包人自行按三级放坡施工,而后申请将两级放坡变更为三级放坡,导致工程量增加,发、承包双方对增加的工程量是否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原设计方案基坑支护为两级放坡,方案已经通过专家论证,承包方在未经发包人、监理单位的允许下先按三级放坡施工,后再申请变更三级放坡,为确保满足建设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发包方在《工程联系单》和《监理例会会议纪要》也明确“同意设计出具具体方案,但施工单位不予增加造价”,变更增加的工程量应不予计量。承包方认为,原设计图纸(标高)与现场实际情况不一致,二级放坡顶面位置与周边原状地面存在4.8m高差,现场开挖直接形成3级放坡,考虑到施工安全及该区域持力层情况和靠近总承包施工道路情况,设计单位也已重新下发三级放坡图纸,变更产生非承包人原因,产生的增加工程量应计量。 我站认为,根据编号:ZJSJ-JSB-005工作联系单的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意见,应对变更方案进行专家论证。若论证方案通过,应采用三级放坡的,则由此增加的造价按方案计价,由建设单位支付;否则采用三级放坡方案引起工程造价增加,则按照建设单位不宜增加造价的意见执行。建议发承包双方应按照事实求是,分析产生变更的原因,必要时完善三级放坡方案的设计变更,并结合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1〕17号 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项目现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的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是在基坑边坡与新建构筑物间进行的,基坑边坡底部与构筑物之间的工作面最宽1.3m,最窄为1.0m,佛山市补充定额F-3-4管(基)坑回填砂子目符合设计图纸及现场工作面宽度小于1.5 m以下部位的施工工艺,且从其定额的工料机显示,该定额所用机具为电动夯实机,符合现场施工工艺,对于工作面宽度大于1.5m以上部位,采用压路机压实,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其工料机的组成内容显示更适合无大型障碍物且工作面宽度满足大型碾压机械回旋的回填部位。故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应套用佛山市的补充定额子目。发包人认为佛山市的补充定额子目是使用人工小型夯实机夯实,设计图纸并未说明不能使用大型机械回填,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管廊顶板上侧回填时压路机不得开启震动,即回填可使用压力机静压,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为广东省定额,佛山市的补充定额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故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将中砂改为砂砾。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是采用平地机及压路机配合分层碾压,适用于施工作业面宽阔的大型回填。根据提供的施工图,管廊基坑基底垫层符合该定额的使用条件,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而基坑两侧回填砂砾根据施工及设计规范要求,为防止完成的墙体变形倾覆,基坑回填时,机械及机具不得碰撞结构及防水保护层,结构两侧及顶部在保持足够安全范围内应采用人工使用小型机具夯填。由于基坑放坡是1:n为不确定数,未能明确是否有足够空间使用压路机碾压回填,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区分执行定额,如采用压路机碾压回填的则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但如采用小型机具夯填的,由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协商处理。至于借用佛山补充定额的分歧,由于项目所在地不在佛山,且佛山补充定额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范围内,能否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片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在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片工程定额套用上,发承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属于市政项目,应套用市政范围内的定额子目,不需要借用土建定额,故基坑喷射混凝土应套用定额D7-1-15隧道喷射混凝土隧道临时支护子目;钢筋网片应套用定额D7-1-27隧道钢筋网片子目。承包人认为,定额D7-1-15、D7-1-27子目为暗挖(矿山法)隧道章节,属于洞内作业,而本工程是露天作业,喷射混凝土部位为深基坑的边坡加固,故应套用土建定额A2-163喷射混凝土子目和A4-173喷射混凝土挂钢筋网子目更合适。 我站认为,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在我省综合管廊定额未出台颁布之前,管廊项目一般划分隶属于市政工程,《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7-1-15隧道喷射混凝土隧道临时支护子目及D7-1-27隧道钢筋网片子目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故本项目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及钢筋网片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 三、给排水工程-管沟回填砂砾定额套用争议 本项目的给排水工程-管沟回填砂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通知》(佛建管函〔2014〕398号),佛山补充定额只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韶关地区并不适用。故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将中砂改为砂砾,承包人认为,佛山市补充定额属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范围内,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适用于管沟内回填砂砾的定额情况下,可以借用佛山补充定额F-3-4管(基)坑回填砂,中砂改为砂砾。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是采用平地机及压路机配合分层碾压,适用于施工作业面宽阔的大型回填,根据提供的《排水管道开挖断面图》,沟槽开挖最大宽度为2000mm,没有足够空间使用平地机及压路机,故定额D1-1-189子目不适用于该项目的管沟回填,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协商处理。至于借用佛山补充定额的分歧,由于项目所在地不在佛山,且佛山补充定额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范围内,能否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1〕16号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4条款关于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材料价格上涨[>5] %或材料价格下降[>5]%时,调整超过的部分。人工及主要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是否需要乘以中标费率产生分歧。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材料价差属于造价调整因素之一,应属于增减工程,即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须乘以中标费率。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第4点已明确材料价差的计算方式,并未要求乘以中标费率,且材料价差不属于招标文件17.15中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增减”工程,因此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不应乘以中标费率。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的约定,原合同内的人工及主要材料调差,不属于增减工程的调差,应按合同约定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1〕15号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香洲区2015年社区公园(三标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和珠海市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联合承建,合同约定本项目的合同价由工程设计费和施工总承包价组成,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按定额组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结算审核阶段,工程结算审核由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承担。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误差调整的争议 各方围绕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的第3.15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或-[3]%(不含本数)的,调整超过的部分”导致的工程结算工程量误差调整方式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在一审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该条款,双方已通过会议研讨(珠香建管会〔2019〕17号会议纪要),确认该条款按以下方案执行:合同项目分项清单工程量累计超过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3%(不含本数)时,调整超过部分造价。且双方认为会议纪要只是针对原招标文件存在的模糊条款进一步明确,不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标文件第3.15条款并未勾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项,则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误差可不调整,即使勾选了“累计”,按交易习惯,则应理解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金额累计超过合同金额±3%(不含本数)的情况下,才可调整超过部分的造价。发承包双方会议纪要确认的按“分项”累计计取属于原招标文件按“单项”的选项,已违背了原招标文件累计方式计取的实质性条款,故不予采纳。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研批复后采用下浮费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在招标阶段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且工程概预算是由发承包共同编制确定的,即工程数量在概预算编制时期已经双方确认。此外,从招标文件同样未勾选第11.9条款计算误差风险的选项看,发承包订立合同时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无需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进行价款调整的真实意思,故本项目不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进行调整。 二、关于绿化养护期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对于苗木养护期的特征描述为“养护期:6个月”。审核中心与发承包人就苗木养护期计算起点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绿化养护期的计算起点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理由是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第4.15.1条款“园林植物栽植后到竣工验收前,为施工期间的植物养护时期”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3植物保养说明第二条“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的保养应按本章计算保养费用”,《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虽然未对养护期计算起点进行说明,可参照执行2018定额规定:从《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的分项工程验收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期间的绿化养护,属于施工期养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种植定额子目中。发承包双方认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术语2.0.13栽植工程养护是指园林植物栽植后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间的养护管理,且2018定额中的“植物验收合格”并不应理解为竣工验收合格,也可能为分项验收合格,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E.4绿化植物成活保养说明第4.2条款“绿化工程的种植期满后,第1~3个月的保养称为成活保养”。故本工程应按《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起点,至移交管养单位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 我站认为,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保养的养护期计算起点应以植物分部验收合格的时间点起算,即为施工完成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验收表签订的日期起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韶关芙蓉新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及同步建设工程(一标段)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7年4月11日签订的勘查、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韶关市武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韶关市城市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牵头单位)、新疆北新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治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的方式,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等。项目现处于预算审核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的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是在基坑边坡与新建构筑物间进行的,基坑边坡底部与构筑物之间的工作面最宽1.3m,最窄为1.0m,佛山市补充定额F-3-4管(基)坑回填砂子目符合设计图纸及现场工作面宽度小于1.5 m以下部位的施工工艺,且从其定额的工料机显示,该定额所用机具为电动夯实机,符合现场施工工艺,对于工作面宽度大于1.5m以上部位,采用压路机压实,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其工料机的组成内容显示更适合无大型障碍物且工作面宽度满足大型碾压机械回旋的回填部位。故管廊基坑基底垫层、基坑两侧回填砂砾应套用佛山市的补充定额子目。发包人认为佛山市的补充定额子目是使用人工小型夯实机夯实,设计图纸并未说明不能使用大型机械回填,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管廊顶板上侧回填时压路机不得开启震动,即回填可使用压力机静压,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为广东省定额,佛山市的补充定额不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故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将中砂改为砂砾。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是采用平地机及压路机配合分层碾压,适用于施工作业面宽阔的大型回填。根据提供的施工图,管廊基坑基底垫层符合该定额的使用条件,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而基坑两侧回填砂砾根据施工及设计规范要求,为防止完成的墙体变形倾覆,基坑回填时,机械及机具不得碰撞结构及防水保护层,结构两侧及顶部在保持足够安全范围内应采用人工使用小型机具夯填。由于基坑放坡是1:n为不确定数,未能明确是否有足够空间使用压路机碾压回填,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区分执行定额,如采用压路机碾压回填的则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但如采用小型机具夯填的,由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没有相应的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协商处理。至于借用佛山补充定额的分歧,由于项目所在地不在佛山,且佛山补充定额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范围内,能否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二、关于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片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在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钢筋网片工程定额套用上,发承包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属于市政项目,应套用市政范围内的定额子目,不需要借用土建定额,故基坑喷射混凝土应套用定额D7-1-15隧道喷射混凝土隧道临时支护子目;钢筋网片应套用定额D7-1-27隧道钢筋网片子目。承包人认为,定额D7-1-15、D7-1-27子目为暗挖(矿山法)隧道章节,属于洞内作业,而本工程是露天作业,喷射混凝土部位为深基坑的边坡加固,故应套用土建定额A2-163喷射混凝土子目和A4-173喷射混凝土挂钢筋网子目更合适。 我站认为,作为其计价依据的各专业定额执行的标准应根据工程专业属性及其适用范围来界定。在我省综合管廊定额未出台颁布之前,管廊项目一般划分隶属于市政工程,《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7-1-15隧道喷射混凝土隧道临时支护子目及D7-1-27隧道钢筋网片子目适用于所有市政工程,故本项目基坑支护喷射混凝土及钢筋网片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应项目。 三、给排水工程-管沟回填砂砾定额套用争议 本项目的给排水工程-管沟回填砂砾,发承包双方就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的通知》(佛建管函〔2014〕398号),佛山补充定额只在佛山行政区域范围内执行,韶关地区并不适用。故应套用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将中砂改为砂砾,承包人认为,佛山市补充定额属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范围内,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无适用于管沟内回填砂砾的定额情况下,可以借用佛山补充定额F-3-4管(基)坑回填砂,中砂改为砂砾。 我站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D1-1-189填中砂子目,是采用平地机及压路机配合分层碾压,适用于施工作业面宽阔的大型回填,根据提供的《排水管道开挖断面图》,沟槽开挖最大宽度为2000mm,没有足够空间使用平地机及压路机,故定额D1-1-189子目不适用于该项目的管沟回填,属于定额缺项,可由双方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协商处理。至于借用佛山补充定额的分歧,由于项目所在地不在佛山,且佛山补充定额没有在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范围内,能否借用,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 、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 :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尖峰南片区市政配套工程三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8年12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黄埔建筑工程总公司负责承建,采用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项目现处于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合同及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4条款关于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材料价格上涨[>5] %或材料价格下降[>5]%时,调整超过的部分。人工及主要材料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是否需要乘以中标费率产生分歧。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材料价差属于造价调整因素之一,应属于增减工程,即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须乘以中标费率。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7.14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第4点已明确材料价差的计算方式,并未要求乘以中标费率,且材料价差不属于招标文件17.15中造价调整方式中的“增减”工程,因此计算出材料价差涨跌部分造价后,不应乘以中标费率。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和招标文件专用条款第17.15条款造价调整方式约定“其它事项:所有增减工程一律按最高投标限价编制原则及中标费率计算增减工程造价”的约定,原合同内的人工及主要材料调差,不属于增减工程的调差,应按合同约定即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附录A.2.3条第1~3款的规定原则进行调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1〕14号 珠海市和平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广世纪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和平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支护桩及工程桩采用旋挖灌注桩工艺,支护桩入中风化1.5m,工程桩入中风化0.5-4m。发承包双方就旋挖灌注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目前珠海市旋挖机引孔(φ1000)单价普遍为:中风化3282元/m3,微风化3923元/m3,与定额计价的入岩增加费偏离过大,应按照市场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旋挖灌注桩工艺,入岩部分属于正常的施工工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造价。关于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定额计价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相关定额子目尚未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按原有定额子目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函〔2021〕211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你们7月30日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呼吸中心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17年7月1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广州市荔湾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现更名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由广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承包范围为土建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模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措施项目综合合价包干。项目现处于合同竣工结算阶段,依据所上传的资料,现对来函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时发包人把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列在措施项目费中,要求投标人以综合合价包干报价,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均约定措施项目的材料价差不予调整。合同计划开工日期2017年6月27日,施工许可证的开工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项目延误开工约18个月。而施工过程中,又由于地质的原因,基坑支护工程的连续墙经专家论证后进行了嵌入深度增加的变更,导致了连续墙工程量增加(按合同工程量可按实结算)。以上诸因素在恰逢2018年我省建筑材料价格出现的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发、承包双方就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的材料价差调整问题发生争议。 承包人认为,项目延误开工是因发包人征地手续问题引起的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开工及设计变更,恰遇材料价格异常上涨,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投标时可预见风险的范围,因此应按不可遇见风险进行调价,另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有关规定,结算时基坑支护、溶洞处理归入分项分部工程项目进行计量、计价及调差,并依据2018年8月28日广东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粤建市函〔2018〕2058号)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对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中的材料费用进行调整。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8.2条及第33.2.5条约定,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属于采用综合合价包干的措施项目,其材料不参与价差的调整,而粤建市函[2018]2058号文发布于本合同签订后,属于指导性意见,在合同已对材料调差的种类及幅度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对该文件是否适用于本项目存在疑问。 我站认为,对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按照措施项目开列并在招标文件第七章清单计价说明中有专门表述和说明,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承包人并未对此提出异议,且已按要求进行了投标,此举应视为承包人已接受了该要约,在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后,地基处理(溶洞处理)、基坑支护工程应列在措施项目中结算。对延误开工事件,若是由于发包人因征地手续问题导致工期延误的,符合合同专用条款第13.2条约定的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延误,延误开工事件发生后承包人的损失应按专用条款第13.4条处理及参照第33.2.5条调整材料增减幅度进行;若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应按专用条款第33.2.5条第5)点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0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香洲区2015年社区公园(三标段)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2016年1月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项目由汕头市建安(集团)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和珠海市中京国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联合承建,合同约定本项目的合同价由工程设计费和施工总承包价组成,采用清单计价模式,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为按定额组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现工程处于结算审核阶段,工程结算审核由珠海市香洲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中心(以下简称审核中心)承担。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量清单误差调整的争议 各方围绕招标文件第一条专用条款的第3.15条款造价调整条件及范围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 □单项/■累计超过+[3]%(不含本数)或-[3]%(不含本数)的,调整超过的部分”导致的工程结算工程量误差调整方式产生争议。发承包双方认为,在一审过程中对于招标文件该条款,双方已通过会议研讨(珠香建管会〔2019〕17号会议纪要),确认该条款按以下方案执行:合同项目分项清单工程量累计超过原合同清单工程量的±3%(不含本数)时,调整超过部分造价。且双方认为会议纪要只是针对原招标文件存在的模糊条款进一步明确,不存在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补充协议。审核中心认为招标文件第3.15条款并未勾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项,则本工程工程量清单误差可不调整,即使勾选了“累计”,按交易习惯,则应理解为按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金额累计超过合同金额±3%(不含本数)的情况下,才可调整超过部分的造价。发承包双方会议纪要确认的按“分项”累计计取属于原招标文件按“单项”的选项,已违背了原招标文件累计方式计取的实质性条款,故不予采纳。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设计施工总承包项目,可研批复后采用下浮费率方式确定中标单位,在招标阶段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且工程概预算是由发承包共同编制确定的,即工程数量在概预算编制时期已经双方确认。此外,从招标文件同样未勾选第11.9条款计算误差风险的选项看,发承包订立合同时并无“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无需要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进行价款调整的真实意思,故本项目不存在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偏差进行调整。 二、关于绿化养护期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图预算价对于苗木养护期的特征描述为“养护期:6个月”。审核中心与发承包人就苗木养护期计算起点发生争议。审核中心认为,绿化养护期的计算起点应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理由是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第4.15.1条款“园林植物栽植后到竣工验收前,为施工期间的植物养护时期”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3植物保养说明第二条“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验收合格后一年内的保养应按本章计算保养费用”,《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虽然未对养护期计算起点进行说明,可参照执行2018定额规定:从《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载明的分项工程验收日期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期间的绿化养护,属于施工期养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种植定额子目中。发承包双方认为,根据《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JJ82-2012术语2.0.13栽植工程养护是指园林植物栽植后至竣工验收移交期间的养护管理,且2018定额中的“植物验收合格”并不应理解为竣工验收合格,也可能为分项验收合格,理由是根据《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0)》E.4绿化植物成活保养说明第4.2条款“绿化工程的种植期满后,第1~3个月的保养称为成活保养”。故本工程应按《植物种植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的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起点,至移交管养单位时间作为苗木养护期。 我站认为,植物栽植期保养已含在栽植定额项目中,植物保养的养护期计算起点应以植物分部验收合格的时间点起算,即为施工完成后,发承包双方根据合同约定在验收表签订的日期起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1〕14号 珠海市和平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通过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纠纷处理系统,申请解决关于中广世纪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1年4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地点位于珠海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市和平盛世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项目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项目现处于合同履行阶段,依据所上传的项目资料,现对来函涉及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的支护桩及工程桩采用旋挖灌注桩工艺,支护桩入中风化1.5m,工程桩入中风化0.5-4m。发承包双方就旋挖灌注桩入岩增加费的计价产生争议。承包人认为,目前珠海市旋挖机引孔(φ1000)单价普遍为:中风化3282元/m3,微风化3923元/m3,与定额计价的入岩增加费偏离过大,应按照市场价调整合同单价。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计价。 我站认为,本项目基坑支护工程采用旋挖灌注桩工艺,入岩部分属于正常的施工工艺,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确定造价。关于旋挖桩入岩增加费的定额计价结果偏离市场价格的情况,在相关定额子目尚未调整的情况下,仍应按原有定额子目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1年11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