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的柜有衣柜、地柜等类型,材质有木板、钢板等,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一项“柜”,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空白,工程量为暂定数量428.72㎡,承包人投标单价为675.36元/㎡。施工过程中,双方根据招标图纸计算仿木纹防火板及仿木纹晶钢板衣柜、茶水柜等工程量为830㎡,电解钢板地柜、吊柜工程量为320㎡,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同材质的柜能否按中标单价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包含了该项目的主要特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和第70.2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的约定,故本工程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单价均应按中标单价675.36元/㎡执行。 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柜没有项目特征描述,柜体材质、做法未体现,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投标报价675.36元/㎡是木质材料柜体的单价,而电解钢板的柜子造价约3900元/㎡,差价巨大,电解钢板的柜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缺项漏项或工程量偏差的相关约定确认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图纸存在木板、钢板等不同材质的柜子,但招标清单仅开列了“柜”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描述空白,结合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需要投标人结合招标图纸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子比例进行综合报价。本工程虽为总价合同,柜的招标清单为暂定数量,则柜的数量按实计算,但招标清单数量与招标图纸实际数量相差较大,故招标清单工程量应按中标单价进行结算以保持中标合价不变,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计价。但如果中标单价相较于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或发生工程变更引起不同材质的柜比例与招标时发生较大变化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双方需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及变更估价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道路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纸第2.2.2点说明中机动车道路面结构面层做法为: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透层,其中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骨料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招标工程量清单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项目特征描述为“沥青混凝土种类:粗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AC-25C”,未明确描述骨料品种,承包人的报价资料也未显示所采用的骨料品种。施工时承包人采用石灰岩骨料,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能否按实际用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石灰岩骨料材料较辉绿岩骨料便宜,故其结算综合单价应按投标单价扣减相应骨料差价30元/m³。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未明确采用石灰岩还是辉绿岩骨料,其清单项目特征也无骨料品种的描述,且施工过程中没有发生设计变更或其他,结算应按中标单价执行,不能扣减骨料差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查询资料,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骨料品种,但设计图纸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表明施工实际采用的石灰岩骨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设计要求进行报价,在两种材料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报价组成并无不妥,合同也无约定按实际用料进行结算,故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300日历天,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④点约定“赶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包干。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项目于2018年7月3日开工,在施工过程中因两地帮扶机制未明确、发包人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两次停工,经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同意工期延长1103日历天,实际竣工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投标所报的赶工措施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出合同工期,不予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延误不是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应按合同约定计算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开工时间为2018年7月3日,竣工验收报告中验收时间为2022年5月5日,经计算总工期为1403日历天,剔除发包人审批的“合同工期履行审核表”中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1103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300日历天,与合同约定工期一致,可见承包人是按合同工期时间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是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合同工期与常规工期差异引起的费用增加,因此在结算时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办公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 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补充协议约定桩基础工程为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据实结算。招标图纸要求灌注桩砼超灌高度不得小于600mm,但招标清单旋挖成孔灌注桩项目特征中未对砼超灌内容予以描述,图纸会审时将灌注桩砼超灌高度调整为不小于1000mm。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砼超灌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设计要求砼超灌是属于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且砼超灌部分后期需进行破除,应属于措施项目,本工程的措施费用包干,故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22条问题解答中明确设计要求的成桩高度要计入桩长,且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砼超灌部分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故图纸会审要求的砼超灌部分桩长的清单工程量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问题解答不适用于清单计价。查询合同约定执行的2013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桩长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即是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桩底的长度,则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顶超灌混凝土工程量及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计入桩长工程量,故招标图纸要求的超灌部分混凝土,应视为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单价之中。中标后图纸会审要求调整超灌高度,已与招标图纸要求不一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此导致增加的超灌混凝土量,可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的相关约定,另行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7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总说明要求,铝合金门窗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现行标准,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外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8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2mm。框料设计明确由厂家根据立面规格高度、风压等因素确定其厚度,框料表面要求光滑平整。窗不小于50系列,门不小于70系列。签订合同后承包人依据招标图要求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门窗进行设计,专项设计文件显示,120系列铝合金门窗约占20%,150系列加钢内衬约占60%,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的型材系列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要求按50年风压设计,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增加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应以深化后门窗的铝合金型材及衬钢的规格与招标图门窗型材规格两者差异计算差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图建筑设计总说明第十一条“外门、外窗抗风压性能按50年的基本风压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术语2.1.22基本风压,是指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公式确定的风压,并非是发包人理解的按50年风压设计。基于本总价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承包人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报价,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明确专项设计门窗费用增减计价原则,且专项设计文件已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定。若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招标图门窗工程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专项设计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30-2022)标准规范要求,可视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6号 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联发悦璞园小区住宅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1年10月22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发包人通知暂缓施工。2022年3月18日发承包双方、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开会明确,发包人承担缓建期间可计量措施费,包括塔吊、铝模、爬架等租赁及采保费、PC构件采保费、钢管构件租赁费;相关人员及劳务班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的现场留守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劳务班组、安全文明与临时设施等费用。2022年7月25日发包人通知各施工单位安排2023年2月1日复工准备工作,实际上项目暂缓施工后未再复工。现发承包双方对塔吊停工期间的使用费、已进场未安装和已加工未进场材料费、深化设计费、PC构件供应商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及退场费、施工现场班组退场费、分包商的合理利润补偿费等计价问题产生争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费用计价已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如暂缓施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等,但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基于本工程实质上是停建,因此退场通知下达后,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部分,承包人因停工导致受损且有相关凭据的,其损失可以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但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工程索赔的原则进行结算,具体费用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复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明确“本综合定额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地基基础工程(含桩基础)⋯⋯的抽样检测费用以及高支模、动(静)载试验等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以下简称“第5期定额问题解答”)明确“施工企业采购材料后,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材料见证取样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见证取样是一般性鉴定,而不是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三条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检测费用,且根据第5期定额问题解答,施工企业对材料进行的鉴定、检查所发生的材料检测费已包含在定额管理费中,不再单独计取。 承包人认为,材料见证取样费用属于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的第三方检测费用,且根据第5期问题解答,材料见证取样检测费和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建设单位在项目的工程建设其他费中列支,故材料见证取样等第三方检测费用未包含在定额中,应当另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执行现行定额时,材料送检前的见证取样费和承包人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自行采购的建筑材料、构件进行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已含在企业管理费中。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如材料进场的抽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并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电力线路迁改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确定中标单位,合同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分别组价为预算、结算综合单价。项目电缆管施工采用水平定向钻进方法,结算阶段经审核的综合单价相较预算阶段经审核的综合单价下降幅度较大,其原因是“扩孔”“回拖布管”的定额子目套用前后不一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如何按照水平定向钻孔管径套用相应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合同约定,结算以现行定额为依据进行审核,“扩孔”及“回拖布管”在选用管径子目时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章说明“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的规定。 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和竣工图纸已经标注了相应尺寸,结算时应沿用已经审核的预算中的套价方法,即“扩孔”及“回拖布管”按设计图纸要求的尺寸确定管径并套用相应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确定中标单位,虽约定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组价为预算综合单价,但实际并未转为清单综合单价,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4.1.2条约定了结算时清单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相关定额计算确定,可见本工程实际采用的是定额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只是其表现形式,因此所涉争议实质为定额适用问题。经查询相关定额规则,“扩孔”及“回拖布管”在结算套用定额子目时,应按调整后的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二条“水平定向钻孔中的管径,单管按公称直径计算;群管按群管所围成的外径计算”规定执行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幕墙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幕墙专业工程,合同约定带骨架幕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发承包人双方对该工程量计算规则理解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为立面图纸中正投影面面积,侧边幕墙、底部收边的铝板、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板面积不应计算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骨架幕墙工程量应按展开面积计算,侧边幕墙、底部收边的铝板、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板面积均应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根据《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基本术语第2.1条,建筑幕墙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或装饰性结构。本工程合同约定,带骨架幕墙工程量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GB 50854-2013)带骨架幕墙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一致,则按照国标计量规则理解,幕墙框外围尺寸并非指的是立面正投影面积,而是幕墙表面积,幕墙侧边和底部收边均为幕墙组成部分,其面积应计入幕墙工程量中。但女儿墙顶翻折铝板若为幕墙组成部分,也应计入幕墙工程量;若不是幕墙组成部分,则应按合同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质净化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项目过江管设计为PEDN630给水管,单段定向弧度牵引长度为597m,施工过程中定向钻牵引管道弧度小,多次遭遇微风化、风砂岩、卵石、流砂等不良地质。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一条明确“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第十三条明确“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现发承包双方就定向钻弧度牵引管钻孔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定向钻单段长度达597m,且穿越微风化岩层,已超出定额适用范围,但没有其他定额子目可适用,因此,暂依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工艺流程、方案措施及实际材料设备配置,参照2018市政定额中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不适用,应按实际工艺流程和施工情况确定成本和利润,合理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2018市政定额相关规则表明“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本工程定向钻单段长度超过200m,且钻进中遇到微风化岩石地质,已超出2018市政定额的适用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合理的成本和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