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37号 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筒仓仓顶为圆锥壳结构,顶板高度28.3m,板厚200mm-250mm,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承包人模板支撑的投标方案为“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顶板结构的支撑结构”,实际施工时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确定的仓顶钢桁架方案作为模板支撑,由于支撑方式的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对仓顶模板的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将本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列为危大清单,且招标图纸已明确此部分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且投标文件对此措施进行了难点分析且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进行报价,故应按投标单价计价,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因此仓顶模板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重新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虽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支撑无项目特征描述,但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已包含模板支撑的相关内容,且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并未发生变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有质疑的情形下,必然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现场勘察等资料结合自身优势进行报价。因此,如投标施工方案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如投标施工方案合理,承包人自行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自身技术方案的优化或调整的,模板支撑按中标合价不作调整,但如果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发包人要求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项目(联广路至热力公司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分气缸设计变更后其综合单价确定的争议 本项目合同专用条款第1.3条约定“类似项目指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一致,但材料规格不同的项目”。项目在实施中,因分气缸布局位置调整,引起分气缸设计变更。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分气缸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仅涉及设备长度的变化,属于类似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在原投标单价基础上增加变更前后设备价差计价,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将设备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分气缸设备的长度发生了变化,同时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与原投标清单的项目特征不符,不属于类似项目,应按新增单价原则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 经查阅所提供的变更资料,变更内容主要为分气缸尺寸(长度)调整。其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清单项目一致,符合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特征,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确定变更单价。对于承包人所述的设备材质由Q245R变更为Q345R,建议发承包双方进行核实,如是承包人未经审批擅自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是发包人要求变化的,则应纳入变更计价范围。 二、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执行的争议 本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规范、投标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的合同条款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判断标准,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公布控制价单价,其报价系结合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编制,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应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的约定,采用同一种计算方法不能判断投标综合单价是否超过10%以上,本合同专用条款存在歧义。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时未公布招标控制价单价,投标人投标时无法自行判断其报价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并构成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如招标工程量按招标控制价单价的90%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应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签约时真实意思,本着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 三、关于工期延误赔偿费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实际工期为347天,延误167天。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赔偿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扣除经确认的疫情延误期后,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资源投入不足导致延误72天,应扣罚50万元赔偿费。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设计变更、地下障碍物和高压线施工限制等因素导致,已不适合按原合同工期计算,应重新协商工期。 我站认为,工期延误天数的认定应依据延误事件的事由、责任以及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进行判断。建议发承包双方梳理延误事件的责任,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再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工期延误赔偿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5号 深圳市深汕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深汕国际汽车城12号、13号地块配套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深圳市深汕国际汽车城(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焕升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模拟清单中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开列了“泥浆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空桩”“泥浆护壁旋挖成孔灌注桩实桩”“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三项清单。招标文件中的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计价说明第(8)款约定“灌注桩综合单价已综合各类土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土方、淤泥流沙……中风化及微风化岩石入岩增加费)、钢护筒长度、成孔方式……,结算不作调整,空桩长度按施工方案及打桩记录另行结算”,第(10)款约定“灌注桩入中风化、微风化岩深度按满足设计要求,结算时超出部份的入岩长度不予计算,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灌注桩入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孤石不另计入岩增加费”。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方认为,依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不应再另行计算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有单独列项,且灌注桩招标清单未明确其综合单价包含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同时,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10)款约定,设计桩长内的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应计算入岩增加费,超出设计桩长的中风化及微风化岩入岩长度及全风化岩、强风化岩和孤石不另计算入岩增加费。因此结算时应另行计算灌注桩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合同补充条款第十一条第(8)款约定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包含入岩增加费,以及第(10)款约定了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原则。招标文件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均为投标报价的依据,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知晓模拟清单本身就是非准确的工程量清单,不应以模拟清单开列的方式反推合同条款的本意,因此,对于满足设计要求的灌注桩入中风化、微风化岩深度,不应另外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 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清华科技园(珠海)二期2A区、2C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钢脚手架计量规则适用性的争议 本项目综合钢脚手架招标工程量清单根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的规定开列,该文规定脚手架工程量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招标阶段投标人未对此清单项目提出异议并按此清单项目进行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综合钢脚手架工程量的计算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根据粤建造发〔2013〕4号文的规定开列粤011701008综合钢脚手架清单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编码及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同时,清单工程量按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不应按清单编码而应按清单项目特征及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根据专用条款12.3.1条“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为准;如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没有规定的,以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为准”的规定,国家规范效力应高于广东省地方规范,因此要求综合钢脚手架清单工程量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GB50854-2013计算规范)清单编号011701001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以“建筑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粤建造发〔2013〕4号文是我省贯彻GB50854-2013计算规范的实施规定,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国标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为先,但该文作为广东区域的实施规定执行多年,已成为行业交易习惯,合同双方是知道且应当知道此规定,并且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完全可以从外墙面积数据与建筑面积数据复核招标清单工程量的符合性。另外,发承包双方在本项目的澄清文件中,就此项目的综合单价问题进行了澄清,投标人承诺该综合单价包干。因此结算应执行粤建造发〔2013〕4号文相关计量规则计算综合钢脚手架清单工程量。 二、关于土方计量规则适用性的争议 编号010101002001大开挖土方及编号010101002003挖基础土方清单的项目特征均包含“计价综合考虑土壤类别(土方、砖渣、淤泥)、开挖方式、干湿度、放坡系数、工作面、桩间开挖、垂直运输、转推、场内运土”内容,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工程量的计算规则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GB50854-2013计算规范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量,放坡及工作面增加的土方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粤建造发〔2013〕4号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的土方项目清单工程量中。项目特征描述要求考虑的是因放坡系数不同而对土方施工难度产生的影响,并非要求不计取放坡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粤建造发〔2013〕4号文明确规定,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土方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中。但因项目特征明确要求投标单价需要综合考虑放坡系数、工作面等因素,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招标清单表述的真实意思,且招标阶段也未对此清单项目提出异议,因此结算时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土方工程量不纳入挖土方清单工程量中计算,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 三、关于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植筋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砌体填充墙的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采用预埋方式预留。在发包人未发出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按经监理人审批的砌体专项方案采用植筋工艺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植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植筋是承包人为施工便利而采用的技术措施,非设计图纸所要求的,根据专用条款10.4.3约定,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设计图纸无明确钢筋的预留方式,而且构造柱、圈梁及砌体的清单描述均未包括植筋的内容,因此要求按经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 我站认为,砌体填充墙的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采用何种方式施工,一般以设计要求为准。经查阅上传资料,设计图纸已经明确要求采用预埋方式施工,但未有资料显示发包人同意将钢筋由预埋方式变更为植筋方式。承包人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但合同并未约定监理具备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监理对专项方案的审批视为仅是对施工技术可行性的认可。因此,在未有凭据证明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不另计算,结算按投标所报相应费用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5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A.1.22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不计算高度”。本工程地下室顶板以上的主体施工从未回填土的地下室顶板面开始,屋面板以上四周设置高度3m的带飘板的混凝土外墙。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高度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建筑物高度计算起点为室外地坪,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突出屋面的结构、女儿墙不计算高度。 承包人认为,脚手架实际施工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则建筑物高度的计算起点应从地下室顶板开始,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即为外墙外侧飘板滴水线标高,其屋面周圈构件为出屋面高度达3m的混凝土剪力墙,并非女儿墙,应属于外墙组成部分。 三、我站观点 根据2018房建定额中垂直运输工程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计算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女儿墙不计高度。经查阅本工程的墙身大样图,其定额步距计算的终点为平屋面屋面板。预算编制时,若因非承包人原因考虑满足施工规范要求而需要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的,可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面作为步距计算起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1号 珠海万洋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鸿洲海豚湾文旅中心A地块项目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桂山岛十三湾,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万洋游艇俱乐部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北京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础土方开挖,受场地限制,不能就近堆放,土方开挖后部分堆在基坑周边,部分需通过挖机和自卸车转运至场内30m至200m远处的其他楼栋临时堆放,待需要土方回填时再通过自卸车运输回原点或指定区域。施工过程中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现发承包双方就场内运输是否计取自卸汽车运输土方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场内运输在各楼栋转堆,且部分土方堆放在开挖基坑周边,一部分转运至其他未开挖楼栋的场地,土方在场内转堆未运输到红线外。承包人投标时已对现场和工程实施条件进行勘察,相关费用应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按合同条款和18计价依据原则,已计取土方开挖、回填和余土外运费用,不应再计取场内转运费用。承包人认为,因施工顺序和安全需要,部分土方需运至其他楼栋堆放,场内运输实际运输距离已是经监理、发包人确认。,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因此,未堆在开挖楼栋基坑边部分的土方,应计取土方场内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资料及双方见面会各方陈述的情况,发承包双方确认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中时,没有明确投标报价浮动率自行考虑土方场内运输。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依据相关定额规定,土方场内运输费用应按实计取。因此,土方场内运输应按定额计量计价后,乘以投标报价浮动率计取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装修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发包人于2020年11月将承包人编制的预算送评审部门审核,但被拒收退回并口头回复此工程预算无需其审定。预算退回后发包人委托某咨询公司审核,2021年2月,发承包双方确认预算,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送评审部门审核,仍被评审部门拒收并明确此类属于专项费用不予审核,为此发包人委托了另一家咨询公司审核结算。该咨询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以评审部门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对送审结算中有信息价的材料未执行信息价或者无信息价的材料缺少双方定价依据的部分重新审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能否执行预算审核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项目预算未经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系疫情突发期间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殊项目,这与常规项目需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通过招投标程序形成合同价等有所不同。本工程已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现阶段再编审预算已无法实现预算管控的目的。且发包人也书面反映工程预算以及结算评审部门均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后签订,仍约定关于预算、结算均以评审部门审核为准的条款是无法落实的,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起草人应承担该条款无法落实的责任,并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在预算送审被拒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承包人编制的预算,并在竣工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可见该预算对双方而言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即便预算中有不妥之处,从2021年5月至2023年底发包人是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审核修正的,因此2023年底发包人将结算送至评审部门审定,应视为结算条件成熟。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在预算基础上按照合同价款约定、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可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双方询价确认结果(有依据证明询价结果不合理的应提供施工期合理价格相关凭据)并结合投标报价浮动率开展竣工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0号 惠州市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山新城横江沥暗涵清淤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惠州水务集团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惠州市碧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合同单价按惠州市财政局审定的预算组成综合单价后结合中标下浮率计算。后因项目属于企业投资,财政部门不予审核,发包人遂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企业审定。在预算编审阶段,因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未有适用于“吸污罐车清淤泥”的相应子目,发承包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借用《广东省市政修缮工程综合定额(2012)》R3-2-27汽车吸泥子目进行计价,并于2023年3月8日出具预算成果文件。2022年7月27日,粤建标〔2022〕148号文正式印发《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并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新增“D8-4-38机吸井”定额子目。双方在竣工结算阶段就定额执行标准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2.2条“如有更新的,按最新文件执行”的约定,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 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中的D8-4-38子目。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标〔2022〕148号文第二条规定,2022年9月1日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的规定或合同约定执行。本项目合同签订于2021年5月6日,主要施工活动在2022年9月前已完成,且预算阶段合同双方已共同确认使用修缮定额R3-2-27子目,结算应延续使用该单价。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在预算阶段已就计价依据达成一致意见,并对预算成果予以确认,同时双方按合同约定以预算成果文件组价确定相关工程量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且已按合同约定实施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价款管理,因此依据合同约定形成的相关综合单价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结算不因定额子目的调整而改变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9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桥梁支架混凝土垫层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跨线桥为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在现浇预应力混凝土箱梁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施工图纸中要求“满堂支架底设置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桥梁施工完毕后需拆除混凝土硬化层,便于其他专业工程施工。发承包双方对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拆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满堂支架底的现浇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该项内容依据使用性质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按满堂支架地基处理设计图纸的要求,需在现浇箱梁桥满堂支架底设置混凝土硬化层,该内容属于地基处理的施工措施,同时,混凝土硬化层拆除作业属于地基处理完成后的恢复作业。混凝土硬化的拆除费用不应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的拆除费内,应另行单独计算。 二、关于筑岛围堰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豕河湾主线桥工程在原桥址修建,依据筑岛围堰设计图及来函说明,筑岛围堰同时兼具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和行洪功能,主线桥施工完毕后需拆除筑岛围堰(含导流涵管)。发承包双方对筑岛围堰工程的拆除费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筑岛围堰工程作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单独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交通疏解道路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不同,其拆除费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筑岛围堰是根据政府部门对跨越河道施工的防洪、交通疏解等要求进行设计,承担临时交通疏解道路、施工围堰及行洪功能。筑岛围堰的设计图及来函说明均显示,该项内容属于临时施工措施项目,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同时,围堰拆除作业属于本项目后续施工的恢复内容,其费用应另行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围堰工程定额子目已包含堰体清除工作,因此,筑岛围堰的拆除费用仅需计算堰体上疏解道路及导流涵管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工程桩溶洞处理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地勘报告显示,场地地质存在溶洞,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桥梁桩基溶洞处理专项方案设计》,针对溶洞的尺寸、类型与其周边建筑物的关系,共提出六种处理方案,在方案中有在桩基范围内采用向溶洞回填片石、粘土等材料的施工方法,实际施工时,承包人用挖掘机将回填料推入溶洞。发承包双方对溶洞回填如何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8计价依据中未设置溶洞填充的定额子目,承包人主张借用类似定额子目并换算主材,因类似定额子目的施工内容与实际施工工艺不符,不符合定额借用原则,根据现场实际施工的工艺,不应计取机械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当上述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子目编制补充定额子目”的约定,要求参考其它定额子目并更换主材的计价方式。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总承包合同明确了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应结合设计图纸、常规方案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鉴于2018计价依据未设置桩基溶洞处理的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情况,可参考其他定额子目,如其他定额亦无相应子目,则发承包双方编制预算时,可结合常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相关费用,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8号 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高新区麒麟湖片区发展综合提升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中交第一公路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交公路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四家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本项目的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其中,肇庆大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交融高新投资合伙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了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作为本项目的实施主体。2020年9月20日肇庆交融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桩基检测配合费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施工图纸设计了用于工程桩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对该项内容进行了施工。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桩基检测并签订《检测技术服务合同》。发承包双方对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临时桩帽费已包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此费用应在工程建设其他费中支列。承包人认为,承包人已按施工图纸要求对临时桩帽进行施工,项目参建各方均已确认,检测用的临时桩帽费用应予计价,可计列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中。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发包人与检测单位签订的《检测技术服务合同》约定“本工程检验(检测)、检测费用……同时也包括承载力检测中另计的试坑开挖、桩头处理、加荷体吊装运输、锚桩及焊接费用等”。同时,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批的检测单位编制的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检测方案中又约定,由承包人完成的检测前准备工作,包括了“……混凝土灌注桩应制作桩帽”。另外,发包人对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是由承包人依据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的事实也是认可的。可见,上述情况表明,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纸包含工程桩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内容,也在检测方案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施工,并未明确临时桩帽另行安排检测单位施工,因此,在编制预算时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应给予计算,可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计列,同时发包人应梳理《检测技术服务合同》条款内容,若桩基检测用的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含在《检测技术服务合同》中,该合同结算时应扣除检测单位未实施的费用,或由检测单位给承包人支付临时桩帽制安、拆除费用。 二、关于交通疏解工程拆除的计价争议 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根据需求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承包人按相关部门审批的《大旺大道快速化立体交通升级改造工程大旺大道交通疏解方案》(以下简称疏解方案)进行施工,并在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完工后拆除相对应的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发承包双方对交通疏解设施的拆除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属于临时设施,其拆除费用已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应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交通疏解道路及桥梁门洞支架是保障道路通行,其性质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临时设施维护及拆除”不同,应在措施其他项目中单独计取拆除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承包人依据施工图和经审批的疏解方案完成的用于保障施工期间交通疏解道路及门洞支架(含混凝土硬化层)属于措施其他项目范畴,不属于按费率计取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临时设施范畴,其拆除费用应在措施其他项目费用单独计算。鉴于《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的门洞支架定额子目已包含清除工作,因此,拆除费用仅需计算交通疏解道路和混凝土硬化层的拆除部分。 三、关于交通疏解工程中桥梁支架摊销的计价争议 为了保障道路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当地交通正常通行,设计单位单独设计了交通疏解工程施工图,其做法是在新建桥梁施工下方的原道路位置,设计钢结构门洞支架防护,确保交通疏解道路畅通,同时钢结构门洞支架又作为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的桥涵支架。发承包双方对钢材支架摊销次数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架钢材摊销可参照《公路工程预算定额》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门洞支架制作成本高、损耗超出常规、回收价值低,且投入使用至拆除时间接近半年,摊销应按2次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的临时模板支架(门洞设计),此钢结构门洞支架兼具双重功能:一是作为新建跨线桥现浇钢筋砼箱梁的施工支撑体系(桥梁支架),二是作为交通疏解道路的行车防护通道。钢支架的使用时间与通常现浇钢筋砼跨线桥箱梁支架不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有适用定额子目,即按D3-7-81支架(桁架)定额子目执行,编制预算时钢支架使用时间根据常规方案考虑,实际批复的施工方案与常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调整的,结算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