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40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珠海高新区金鼎片区金环路南、金鼎西路东侧地块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4月1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现更名: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或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显示,桥涵、排洪渠及其管道地基经适当换填垫层等处理考虑采用天然地基。实际施工中,发现部分基础均为软弱性黏土,检测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经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等相关各方会议及相关变更流程共同确认,需对部分基础采用抛填片石的方式进行地基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地基处理的抛填片石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投标报价风险条款中针对地质原因所增加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及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产生的费用,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其综合考虑,故结算不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的勘察报告与补勘报告存在不一致,导致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地质问题应视为变更设计,相关费用应纳入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地质勘察资料、现行规范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虽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指出“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但实际施工中的地质状况与设计总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属于发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并不属于本工程合同附加约定条款中包干风险的内容。由于投标时应考虑地基处理方案和报价,因此,本工程作为总价合同,抛填片石费用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16.15造价调整方式的相关条款,对比变更前后的地基处理方案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调整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9号 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村十灵第三经济合作社、中山市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经贸工业厂房(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村十灵第三经济联合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山市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招标时未发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仅发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预算书,由投标人填报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格,公布的预算书中未开列检测费,项目实施时发包人指定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现发承包双方对于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编制执行2018计价依据,预算中已包含第三方检测费,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预算书未开列检测清单,且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通知》,第三方检测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预算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2018计价依据对施工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管理费中,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故发承包双方应厘清争议所涉第三方检测费用的属性,由责任主体承担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8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措施项目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其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措施项目还另外单独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吊装设备基础”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对此清单报价。中标后承包人编制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并实施,其中塔吊基础采用桩承台形式。结算时双方对塔吊桩基础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已描述“含塔吊基础”,且招标文件第15.3条项目措施费第1点第c项及合同14.5.1条承包风险第22点约定,按项报价的费用包干不做调整,承包人错计、漏报或不报的费用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单价及合价中不予支付,承包人在招标阶段也未提出异议,故塔吊桩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清单规范或者定额中的塔吊基础不包含塔吊桩,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对塔吊基础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中其他事项第7点措施费约定,可计量的措施费项目如模板、脚手架等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故塔吊基础应按实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项目特征虽未描述塔吊基础包含的具体内容,还另外单独开列了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报“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价格,可视为承包人将“吊装设备基础”包含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价格中,并且塔吊基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论证,对于塔吊基础是否采用桩承台,是由承包人通过地基承载力验算得出的结论,因此承包人在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进行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塔吊设备桩基础的费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塔吊基础及桩承台费用。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软基处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4年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为软基处理专项工程,招标时要求工程建安费采用定额下浮率报价,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形成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2018计价依据的预算包干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预算包干费费率所对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较多,主要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模式,如按照定额费率计算的预算包干费约104万,但现场的雨(污)水是利用单列清单计费的设计排水沟进行排放,实际仅发生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内容,预算包干费与工程实际工作内容相差较大,完全按定额费率计取不合理,且合同未明确约定要计列预算包干费,则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预算包干费按2018计价依据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执行,且承包人已按要求完成预算包干费的施工内容,故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定额的预算包干费费率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定额预算包干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且合同约定预算以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因此预算包干费按定额相关规则进行计价,预算包干费已包含的费用项目,则不再单独开列清单项目。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报价是要求投标人基于现行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整体下浮报价,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及费率计算预算包干费,而不是以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预算包干费,否则就违背了定额下浮率报价的初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7号 珠海城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斗门区市民服务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城扬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施工图预算中已有的项目单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有类似的项目单价参照已审定的类似预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施工图预算中没有的项目单价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发承包双方就“中标费率”是以招标控制价还是以施工图预算价作为下浮计算基础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文件,其本身已在审定预算价基础上下浮了5%,而承包人投标报价又在招标控制价基础上再下浮6.18%,故中标费率应以审定预算价为基数合并计算总下浮率(即11.48%,符合合同约定“审定的预算单价为计算基础”的文义)。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签约合同均未明示预算价与招标控制价之间的关系,承包人是基于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报价并下浮6.18%。合同中亦未另行约定其他的下浮率,故中标费率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下浮的计算基数(即下浮6.18%)。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变更估价按已审定的预算单价或预算编制原则计算单价×中标费率计算,虽然未明确定义“中标费率”的具体计算方法及基数,但遵循行业习惯与招标投标形成价格的逻辑关系,承包人报价浮动率(中标费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机械连接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中要求钢筋直径≥25mm时采用机械连接方式,承包人在图纸会审时提出钢筋直径≥16mm及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回复认为承包人提议的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承包人编制了钢筋直径≥16mm及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复,现发承包双方对直径在16mm至25mm之间的钢筋是否按机械连接方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并未同意变更,钢筋直径小于25mm的机械连接工程量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图纸会审,直径≥16mm及以上钢筋连接采用机械连接方式,并已按监理单位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实施,钢筋机械连接工程量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计算。 我站认为,设计图纸要求钢筋直径≥25mm采用机械连接,图纸会审时承包人提出钢筋直径≥16mm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明确“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但后续并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应视为未被确认为设计变更。因此,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更充足的凭据证明钢筋施工方案是属于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情形的,钢筋机械连接的调整可视为承包人为保证施工质量与工期采取的施工方案,超出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机械连接不予计价。 二、关于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并应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的,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子目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为可计量清单,并非包干计价范围,工程量为暂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差异不属于变更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3.1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因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仅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因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予以计量,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计价。 三、关于支撑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配筋为C8-1000×1000,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为当板筋面筋采用双层双向布置,板马凳钢筋采用几字型D10制作,每隔500mm设置1个,梅花形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钢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支撑筋配置明显高于设计图纸要求,高配置的支撑筋为承包人为保证质量而单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另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为C8-1000×1000,支撑钢筋尺寸大小及布置方式等信息未明确,承包人已按经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支撑钢筋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 我站认为,设计未明确的支撑钢筋由设计单位确定,应按设计图纸计算钢筋工程量。因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起草,虽经监理单位批复,但并非代表发包人有提高标准的要求,因此《钢筋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超出设计规范需求的部分,不予计量。 四、关于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外运排放费为非竞争性费用,要求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报,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时余泥渣土外运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提供支付了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证明,结算时不应计算消纳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函明确要求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的投标报价按公布价格编制,不参与竞争,且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价不包含消纳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规定,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工程量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招标清单其他项目费未列余泥渣土消纳费清单,属于清单漏项,合同及相关行业文件并未要求计取消纳费时需要提供承包人与消纳场的发票,故消纳费结算不应以有无消纳费发票作为结算计量的前提,应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经过核实,招标清单开列的余泥渣土外运排放费并未包含余泥渣土消纳费,合同也未有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约定,本工程如发生余泥渣土消纳费用的,可根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余泥渣土消纳费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其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有效支付凭证计量及计价。 五、关于模板支撑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发承包双方对模板支撑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亦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模板的支撑”清单,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投标报价。结算时“模板的支撑”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实际搭设的模板支撑数量按“m³”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从上传的资料可见,合同清单“模板的支撑”(MBZC002)的计量单位为“项”,工程量为1。“模板的支撑”清单费用在招标工程范围内不做调整,设计变更引起“模板的支撑”发生变化的,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按变更程序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1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1#联络通道加固设计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大墩站-东平站区间设置2座联络通道,1#联络通道为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2#联络通道为冻结法土体加固矿山法施工,分别对应1#、2#联络通道做法开列相应的招标清单项目,其中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合同约定为合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对于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项目,依据《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08版等,按投标报价工、料、机价格水平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施工图与监理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采用冻结法加固矿山法施工,1#、2#联络通道设置1个机房分别向两个联络通道供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1#联络通道加固设计变更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缺少设计变更前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的施工方案,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无法单独计算1#联络通道冻结加固的变更费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轨交定额”),合并计算1#、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扣减合同清单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费用。承包人认为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未发生工程变更,且专用合同条款12.1条已明确约定合价包干,应按合同清单结算;1#联络通道冻结法工艺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重新定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施工工法未变更,且为合价包干,应按已中标合价结算。1#联络通道设计变更为冻结法,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实施的“清单修编”原则,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对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进行重新定价。 二、关于联络通道机房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大墩站-东平站区间联络通道,依据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1#、2#联络通道冻结时间分别为75天、85天,实施记录1#、2#联络通道冻结时间分别为107天、92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审批的施工方案计划时间计算机械台班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的台班天数为暂定量,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气温环境、管路长度、标准制冷工况与计划工况存在差异,1#联络通道结算,应按合约双方、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冻结机组数量和开停机时间,计算设备台班数量。 我站认为,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应按合同约定的合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作调整,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延长天数引起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计划时间,合理确定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若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有出入,导致冻结机组实际台班与经审批的专项方案不一致,或者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延长天数的,承包人应提供有效确认资料,方能调整其台班数量。 三、关于1#联络通道冻结机组台班功率、电量计价的争议 根据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20天,发承包双方对单独冻结期间冻结加固设备投入数量、使用时间、电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中冷冻机组的参数计算,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期间运转1台设备即可满足要求,并结合批复的施工方案的需冷量计算合适的台班功率和电量。承包人认为,批复的施工方案的设计需冷量只是理论断面处制冷的设计最低值,实际施工需同时考虑施工现场地质、地下水、气温情况、制冷工况差异等因素影响,应按发承包、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实际冻结机组运转台班数量、用电量计量结算。 我站认为,1#联络通道冻结机组台班功率、电量计价,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及其配套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按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发承包、监理单位确定的设备台班规格、数量、用电量,结合项目实施的“清单修编”原则据实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0号 东莞市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滨海之星花园项目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铝模施工,但明确此部分费用按木模计价结算,费用差异不予补偿,且不计算内外墙抹灰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计算模板时是否应按清水混凝土换算系数计算模板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1中第6点已明确混凝土质量的交付标准,该交付标准已含在投标下浮率内,且实际未按清水混凝土实施,故不计算清水混凝土模板的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取消了内墙及外墙抹灰,实际就是要求做到清水混凝土的观感质量,合同约定按木模计价,则应计算清水混凝土施工的模板换算系数。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合同对铝模计价有专门性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仅作为计价的规则,并非要求承包人按清水混凝土进行施工,故模板工程无须考虑换算系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宿舍楼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算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编制,《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明确“综合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搭拆的使用天数为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外墙综合脚手架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100m²·10天为单位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粤标定函〔2023〕46号文中涉及的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2018房建定额,其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计算。 承包人认为,应按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说明中的“综合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搭拆的使用天数为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5期)》(粤标定函〔2024〕38号)相关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可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37号 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筒仓仓顶为圆锥壳结构,顶板高度28.3m,板厚200mm-250mm,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承包人模板支撑的投标方案为“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顶板结构的支撑结构”,实际施工时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确定的仓顶钢桁架方案作为模板支撑,由于支撑方式的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对仓顶模板的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将本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列为危大清单,且招标图纸已明确此部分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且投标文件对此措施进行了难点分析且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进行报价,故应按投标单价计价,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因此仓顶模板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重新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虽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支撑无项目特征描述,但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已包含模板支撑的相关内容,且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并未发生变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有质疑的情形下,必然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现场勘察等资料结合自身优势进行报价。因此,如投标施工方案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如投标施工方案合理,承包人自行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自身技术方案的优化或调整的,模板支撑按中标合价不作调整,但如果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发包人要求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