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147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总说明要求,铝合金门窗执行《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现行标准,由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外铝合金窗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1.8mm,门的型材壁厚不得小于2.2mm。框料设计明确由厂家根据立面规格高度、风压等因素确定其厚度,框料表面要求光滑平整。窗不小于50系列,门不小于70系列。签订合同后承包人依据招标图要求委托具有专项设计资质的单位对门窗进行设计,专项设计文件显示,120系列铝合金门窗约占20%,150系列加钢内衬约占60%,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认后进行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铝合金门窗的型材系列变化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招标图要求按50年风压设计,施工期间发包人没有提出设计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增加费用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应以深化后门窗的铝合金型材及衬钢的规格与招标图门窗型材规格两者差异计算差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图建筑设计总说明第十一条“外门、外窗抗风压性能按50年的基本风压取值”,依据《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12)术语2.1.22基本风压,是指风荷载的基准压力,一般按当地空旷平坦地面上10m高度处,10min平均的风速观测数据,经概率统计得出50年一遇最大值确定的风速,再考虑相应的空气密度,按贝努利公式确定的风压,并非是发包人理解的按50年风压设计。基于本总价合同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的合同图纸、合同规范、合同基准期的市场价格以及承包人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情况的报价,其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未明确专项设计门窗费用增减计价原则,且专项设计文件已经设计单位与发包人确定。若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招标图门窗工程设计存在安全缺陷,专项设计符合《铝合金门窗》(GB/T 8478-2022)及广东省地方标准《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J-30-2022)标准规范要求,可视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否则合同价款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5号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港南沙港区粮食及通用码头扩建工程水工结构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南沙粮食通用码头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变更工程重新确定综合单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2个10万级通用泊位建设,包括水工建筑物、水工结构区域的搅拌桩置换、管线、前方道路堆场等工程施工。施工合同专用条款15.4变更的估价原则约定“最高投标限价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按本工程招标文件最高投标限价的计价办法和依据编制适当的变更价格”。最高投标限价编制说明显示,部分单位工程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与各专业计量规范,综合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组价。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将双向水泥搅拌桩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因《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工程定额》三轴水泥搅拌桩为定额缺项,双方约定借用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依据2018计价依据进行三轴水泥搅拌桩的组价。2021年3月24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6期)》(粤标定函〔2021〕59号),调整了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子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1〕59号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费用报审时间为2022年3月,但未办理结算结果确认,且合同未约定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进行组价。承包人认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变更于定额动态调整前完成变更事实确认,且定额动态调整前已完成约80%的施工,故三轴水泥搅拌桩结算单价应按定额动态调整前的定额进行组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合同未约定定额子目的动态调整不予执行,则按照行业习惯以及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规定,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尚未完成竣工结算,履约中发生的变更估价仍应按粤标定函〔2021〕59号文调整的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执行。 二、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采用自发电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招标图的双向水泥搅拌桩设计变更为三轴水泥搅拌桩,原用电接口最大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承包人提出采用柴油发电机自发电,经监理及发包人确认同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自发电费用是否单独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用电的接点及协助承包人解决接入,费用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不负责市电容量及额外电费。承包人认为,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发包人应提供用电接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和完好,监理及发包人同意承包人采用柴油发电机用于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故结算应计算自发电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即便是发包人责任,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总价合同前提下,报价均需考虑满足规范、标准以及设计要求。因此,因用电荷载不满足三轴水泥搅拌桩施工要求需要采用柴油发电机引起的费用增加,不予计算,但也不扣减中标价所用电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6号 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联发悦璞园小区住宅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联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西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1年10月22日开工,2022年3月15日发包人通知暂缓施工。2022年3月18日发承包双方、项目管理单位共同开会明确,发包人承担缓建期间可计量措施费,包括塔吊、铝模、爬架等租赁及采保费、PC构件采保费、钢管构件租赁费;相关人员及劳务班组费用,包括施工单位的现场留守管理人员、经建设单位审核确认劳务班组、安全文明与临时设施等费用。2022年7月25日发包人通知各施工单位安排2023年2月1日复工准备工作,实际上项目暂缓施工后未再复工。现发承包双方对塔吊停工期间的使用费、已进场未安装和已加工未进场材料费、深化设计费、PC构件供应商预付款、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及退场费、施工现场班组退场费、分包商的合理利润补偿费等计价问题产生争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对部分费用计价已约定由发包人承担,如暂缓施工期间塔吊租赁费等,但未约定具体计算方法。基于本工程实质上是停建,因此退场通知下达后,发承包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未有约定的部分,承包人因停工导致受损且有相关凭据的,其损失可以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但因承包人未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则由承包人承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上述工程索赔的原则进行结算,具体费用计算由双方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4号 五邑大学、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五邑大学现代工程综合训练中心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9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发包人五邑大学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金群园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时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也未提供地勘水文资料,招标清单在其他措施费中单独开列了“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项目,要求以“项”为单位报价,支护工程费用按固定总价包干,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鉴于本项目四周紧邻既有建筑和道路,基坑开挖不允许放坡,必须垂直开挖”。承包人投标时对“地下室基坑支护工程”清单的报价为250万元,基坑施工前承包人编制了基坑支护专项施工方案,并组织完成专家论证审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费用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包干价办理结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中约定的一般方案已变更为专项方案,应按变更计价的原则计量计价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招标时基坑支护虽未提供设计图纸,但根据地下室图纸、总平面图等资料,结合《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相关规定,可以确定本项目基坑支护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本项目未提供基坑支护设计图纸和地勘水文资料的情况下,根据招标文件、邻近建筑物、现场设施情况、周边道路、交通、水文、环境等因素以及相关质量标准、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报价,应视为方案是可行的、报价是合理的。实际施工中,由承包人编制并经论证通过的基坑支护施工方案,如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增加的,结算时中标价不予调整,引起费用减少时结算应予调减;如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与投标所考虑的方案不一致引起费用变化的,因该部分采用总价包干方式,故增加的费用结算时应予计算,减少的费用不予扣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浮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卸土区土方推平与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计划将3、4号地块所挖余土运至罗坑村用于回填,但由于罗坑村征拆滞后,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和21亩地块,其中71亩地块为二期用地,21亩为红线外用地,双方就变更引起的运距增加与21亩地块卸土区的推平工作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场内运输一公里考虑,21亩地块卸土已超二期范围,不计推平费用。承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21亩地块平均填土高度约7.48m,总填方量约22万方,卸土需分层推平才能容纳约22万方的土方,应当计算推平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地块和21亩地块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变更条款计价。余土运至71亩地块的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将余土运至21亩地块的卸土费用应按已完成的卸土标准所对应的工作内容计算。 二、关于图纸设计的临时排水设施是否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场区排水设施是汇集场区内所有雨水排至场外水系,解决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场地排水问题。图纸标示为临时排水,双方就该临时排水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临时排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指的是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临时场地排水,并非指施工期间承包人的临时性措施,承包人根据设计要求完成排水布置及做法已得到三方确认,完工后并未拆除,还在发挥其排水功能,至于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是后期发包人变更处理所致,所以应按实体工程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资料,此场地排水并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予以计算。同时,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的,如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计算。 三、关于极软岩挖运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3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局部区域存在次坚岩层,挖运根据定额组价为167.24元/m3。考虑让利并配合业主、政府完成交地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次坚岩石方开挖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石方开挖工程总量为84286.3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8.75元/m3”。后期施工中又发现另外的部位存在极软岩,双方就该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极软岩挖运工作比次坚岩挖运工作容易,综合单价不应高于已确定的次坚岩挖运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次坚岩的挖运单价是让利的结果,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数量及范围,且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补充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极软岩挖运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 我站认为,本工程仅对约定范围的次坚岩的挖运综合单价进行补充约定,新增的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并未另行约定单价,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 四、关于3号地块东侧增加排水设施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园区道路和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的依据,且对结算的计价方式另有约定。3号地块场地平整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但东侧的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的情况,为避免积水对周边道路和建设用地造成影响,应发包人要求在场地东侧增设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排水设施的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排水设施位于3号地块范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结算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增设的排水设施属于项目的实体工程,并非临时性措施,应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在3号地块场地东侧增加的排水设施为新增工程,且不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 五、关于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时间的计价争议 由于征地的原因,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方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消除隐患,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办理签证,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8日在签证上签字,期间10月10日发包人下发了暂停施工函。对于该填土边坡整治是否应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签证单上各方签认的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时间,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对填土边坡进行的整治属于变更新增工程,且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至于签证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以事实作为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3号 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金多多江门生产研发基地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1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阿麦斯(广东)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工程变更综合单价确定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取消2#厂房地面金刚砂面层、天棚墙面抹灰面层及腻子等施工内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的组价,扣除组价中取消的部分,即为变更后剩余施工内容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投标时考虑的是整体综合报价,组价中存在价款偏高或偏低的情况,故取消部分做法后,需按照市场行情重新议价。 我站认为,合同单价是基于合同清单的项目特征、工作内容进行报价确定的,现发包人取消合同清单部分工作内容,属于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范畴,故应依据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综合单价,不宜按照合同单价组成内容进行扣减。 二、关于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处理导致增加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由3栋厂房、1栋生活配套楼、1层地下室组成,地下室基坑支护分别采用“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悬臂支护管桩+放坡+喷砼护坡+钢管斜撑+止水搅拌桩”三种方式,工程桩为预制管桩。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为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基坑支护与土石方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书揭示,基础(槽)和基坑开挖深度内局部土质很差(松散素填土层和软弱的淤泥层),开挖过程中及开挖后有垮塌风险,开挖时及开挖后需按规范规定进行放坡和支护。承包人在基坑土石方开挖过程中,出现断桩、倾斜桩、偏位桩及边坡变形等问题,依据两批次《桩基反射波法试验检测报告》显示,Ⅲ、Ⅳ桩占比约为15%。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处理上述质量问题增加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时已提供地勘报告,并对不利地质条件进行了充分揭示和特别说明,施工工序为先打桩后挖土,同时要求承包人必须制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措施。施工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经审批的方案进行施工,导致上述事件发生的处理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投标方案为先施工基坑支护桩及土方开挖,再在基坑底施工工程桩,以减少土方开挖对桩基的扰动。发包人邀请的评标专家否决了该方案,要求先施工工程桩再施工支护桩及土方开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按专家意见编制,施工过程严格按该方案施工,但因基坑底15–20米为流塑性淤泥质土,开挖时稍有高差或扰动,淤泥产生流动对工程桩产生挤压,导致出现大量偏桩断桩及边坡变形等质量问题,此为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及发包人对施工开挖顺序调整的不合理方案选择所造成,应由发包人承担质量事件处理的增加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现场地质条件与地勘报告基本一致,但未明确断桩、倾斜桩、偏位桩、边坡变形以及Ⅲ、Ⅳ类不合格桩产生的原因与责任。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等规范标准厘清各方责任,分析、确定过错比例分摊原则协商处理。但因承包人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减损措施导致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关于工期延误索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计划总工期不多于375天,合同总工期与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均为4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866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工期延误造成损失的索赔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合同416天工期,并非均是发包人工程变更所导致,且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第8条工期要求明确,为尽早投产,项目局部楼层需提前进行装修,施工单位应配合甲方项目总进度要求完成相应节点,承包方造成的工期延误,则按合同有关工期违约条款承担赔偿。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的工艺设计变更导致消防工程停工8个月之久,现场工程变更、精装修提前进场造成窝工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逾期,工期延误的合同相关条款不适用,应补偿承包人由此增加的管理费。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均未对工期延误事项责任进行明确,发承包双方应根据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厘清工期延误事项的责任边界,确定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且引起关键线路上的工期延误,或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其延误超出总时差而成为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以确定索赔工期。再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对非己方责任的延误事项,提出费用索赔的补偿或赔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3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工程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预制管桩的清单项目,桩长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现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入土深度(不含桩尖长度)-送桩长度。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管桩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52号 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风光安置小区(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河源市区城南棚户区改造项目投融资建设一体化服务项目政府采购协议及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二)显示,2016年10月,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鑫投融资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科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实施。联合体组成的项目公司河源建鑫城南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工程位于河源市源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项目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延迟开工,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高压旋喷桩计价争议 2023年8月16日,项目的工程预算已经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河源市土地储备中心审核确认。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高压旋喷桩相关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条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存在错误,综合价格需按粤标定函〔2023〕107号文动态调整的规定,重新组价确认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已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于2023年8月14日完成审核,2023年8月14日以后的定额动态调整不再适用,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审核的价格办理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根据合同约定,河源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的工程预算清单综合单价为合同单价,粤标定函〔2023〕107号定额动态调整发布前,合同单价已获得各方确认,结算时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二、关于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的计量争议 河源市财政局核定的施工图预算中,单独开列了旋挖成孔灌注桩泥浆弃置清单。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2021年8月30日发布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旋挖成孔灌注桩进行增补。发承包双方对“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弃置”工程量计算应按粤标定函〔2021〕167号文的规定,按旋挖成孔灌注桩成孔工程量的20%计算,成孔工程量的80%按土方外运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预算经项目各方确认并报河源市财政局完成审核,预算中“泥浆弃置”清单工程量与“旋挖桩成孔”清单工程量相同,“泥浆弃置”综合单价是综合考虑了渣土和泥浆弃置的费用,结算时“泥浆弃置”清单的工程量也应同审定预算时的计算规则相同,按100%“旋挖桩成孔”工程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并不适用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没有开列“泥浆弃置”工程量清单项目和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结算时,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批复的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方案,结合实际施工情况,确定旋挖成孔灌注桩施工时的渣土、泥浆的实际发生工程量,相应综合单价按合同单价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1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低者进行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扣减进行计算。同时,也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减少分部工程,按原合同价减少相应费用”。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差异,工程变更较多,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所以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都应该按投标单价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已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生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故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确定。但因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若备案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原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图纸(图号路-00)道路工程设计说明显示“根据勘察资料,地面揭露地层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粘土、砾质粘性土、岩层等,未发现软弱下卧层,地质情况良好,可在现状地面清标后填筑路基,不需进行地基处理”。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人在澄清答疑阶段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期间发现金品二路部分路段为沼泽地,通过探坑揭露,分布有软弱淤泥质土层,经承包人、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五方确认,该区域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需采用抛石挤淤进行路基处理,并完成了设计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是否给予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设计变更是针对地质原因而增加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挖土、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费用属于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的投标报价风险范围,故在结算中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与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不一致,产生的抛石挤淤设计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应根据招标文件16.15.2条,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实计量结算的约定,给予计算。另外,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报价。该设计变更的费用已占合同价的4.15%,超出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因此要求给予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核上传资料,金品二路部分路段抛石挤淤路基处理的设计变更是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发生变化导致。虽招标文件约定“因地质原因出现淤泥等欠固结土开挖、换填、外运等费用视为中标人已综合考虑”,但由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为软弱淤泥质土层,属于发承包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况,投标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信息进行报价,还要自行承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增加的费用有失公允,故该变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价款调整规则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