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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隆生鹿江花园2区建筑安装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20号 惠州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启阳建筑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隆生鹿江花园2区建筑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3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惠州市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启阳建筑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和人工价格编制预算时执行2020年12月《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竣工结算时按施工期间《惠州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加权平均进行调差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定额子目“A1-21-22建筑用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如何按信息价的价格执行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本项目施工工期较长,按实际工期测算,综合脚手架使用费中的钢笆网定额材料消耗量超出实际使用量,与材料摊销属性不符,且实际使用的钢笆网测算为6.5kg/m2,而信息价中的钢笆网为11kg/m2,规格不符,所以不能使用信息价中的价格。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应采用《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相应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惠州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钢笆网(11kg/m2)价格是否适用作为定额子目A1-21-22中挡脚板(钢笆网)和脚手板(钢笆网)的调差价格的依据,建议发承包双方前往《惠州工程造价信息》的发布部门咨询解决。另结算中摊销的材料费用不宜超过材料购置费扣减残值后的费用,除非履约中发生工期延误的索赔等价款调整事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蓬江区悦桂府商住项目EPC总承包 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9号 江门江发璟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蓬江区悦桂府商住项目EPC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25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江门市蓬江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江门江发璟泰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审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初步设计完成后的设计、施工总承包,以定额下浮率报价中标,中标后按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超高施工增加费应在分部分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计列还是在措施项目中列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为清单计价,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要求,超高施工增加费属措施项目费,应在措施项目中开列清单项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省房建综合定额)规定,应在分部分项工程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中开列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按预算组价确定,其中预算按省房建综合定额计价,因此,建筑物超高施工增加费按定额规则计价,并执行定额规则作为其他费用计算基础计取相关费用。预算完成后,按2013房建工程计算规范清单项目设置规则,此费用列入措施项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奇槎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8号  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奇槎社区体育中心及停保场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禅城东部商务区投资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运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承包人投标时考虑运距18km进行报价,实施中外运土方实际运距为9km和11km,现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外运费用是否根据实际运距据实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及12.3.1计量原则,土方外运费用应按实际运距调整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的合同价格为综合单价包干,在投标报价时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综合考虑外运土方运距,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本项目弃土(含:淤泥流沙等)外运运距由施工单位综合考虑,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投标单位可根据施工情况综合报价”,如实际运距不一致,不应调整土方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单价合同工程,承包人投标时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进行报价。本工程清单外运土方在项目特征中描述外运的运距为综合考虑,且合同专用条款第23.29条约定投标时考虑的土方外运运距与实际运距不一致,价格不作调整。因此,未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运距变化事项的,外运土方结算时不因实际运距变化而作调整。 二、关于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钻孔灌注桩”、“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为“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泥浆弃运:运距综合”,承包人投标时考虑采用泥浆罐车运输进行报价。实际施工时,灌注桩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场内晾干板结后以干土方形式外运,现场无泥浆罐车外运湿泥浆的情况。发承包双方就泥浆外运费用是否按渣土外运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钻孔灌注桩清单描述明确需考虑淤泥、泥浆外运工作,而施工现场承包人将旋挖桩施工挖出的渣土泥浆混合物在工地场内晾干板结形成土方后才进行外运,未完成钻孔灌注桩清单所包含的全部内容,导致此项清单综合单价变更,应将灌注桩泥浆外运费用置换为渣土外运费用。承包人认为,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地层情况:综合考虑;……7.渣土、淤泥外运运距:综合考虑”,灌注桩综合单价综合考虑淤泥外运,实际施工方法虽然与报价清单的组价存在差异,但属于自行考虑范畴,因此泥浆外运费用不应扣除或置换。 我站认为,灌注桩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包含渣土、淤泥外运及综合考虑泥浆弃运运距,且没有单独开列运输方式子目,承包人根据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结合项目情况、拟定的施工方案(如在工地场内晾干后外运)、自身的施工成本进行报价,灌注桩的投标报价已包含渣土、淤泥外运费用。因此,钻孔灌注桩、灌注桩的泥浆外运费用应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 计价争议(三)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7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屋架为钢结构,施工过程发包人下发的设计变更文件,将钢管柱梁结构屋架(约1280t)变更为钢筋混凝土(以下简称“钢筋砼”)梁柱无板结构屋面。合同专用条款15.2.1.2)变更价款确定中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适用项目的,则采用该项目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适用项目、只有类似适用项目的,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材料设备价格等进行主材和设备价格换算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依据2013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施工期间广州市信息价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同时,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设计变更后的钢筋砼结构模板及脚手架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后的屋架现浇钢筋砼梁柱应按照合同变更条款计取费用,不应额外计取模板、梁与梁之间镂空位置搭设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支模操作平台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脚手架搭设费用中。屋顶侧面钢斜柱未变更,按原合同单价计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变更后屋面现浇钢筋砼结构屋架为无板梁柱框架,且高度达8米-12米,无法采用泵送浇筑,需以“塔吊+人工”料斗吊运施工,工效低,人工与机械消耗量较常规增大,其费用应按实际消耗量计取;屋面砼结构屋架模板,因现场无可周转模板,需重新进场新模板,除套用单梁、独立柱、超高降效费等定额子目外,需增加材料进出场费和一次摊销费用;镂空位置搭设操作平台进行钢筋绑扎及混凝土浇筑,故应单独计取操作平台搭设费;主体工程原为轮扣脚手架,因变更需单独进场扣件式钢管架材料搭设,远超常规施工工艺,应在计取18定额综合脚手架基础上,按现场实际租赁费用计取钢管支撑架体材料费;屋面设计变更后钢结构由约1280t减少至约240t,工程量与施工条件变化导致实际施工成本骤增,合同清单钢结构综合单价已不适用,需调增其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将屋面由装配式钢结构变更为现浇钢筋砼结构,其结构类型的实质变化,将导致施工方案发生重大变化,应依据施工条件和项目特征研判已标价清单综合单价是否适用,如不适用的,应按照合同变更价款确定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对于因设计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改变时,发承包双方的不利一方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详细说明经审批的实施方案与原方案措施项目对比的变化情况,引起措施项目使用时间延长的,调整受影响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的(现场没有的)施工机具,应按实际发生施工机具的型号、台数及其耗用台班计量,并按合同清单中的计日工清单的相关施工机具单价进行计价,若合同清单中没有相应计日工清单,可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或行业发布的工程价格信息中的不含税人工、材料、施工机具租赁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合同清单中类似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中的明细价格组成等确定相应计日工综合单价;完成工程变更所需增加设置的(现场没有的)临时设施,应按实际发生临时设施的类型、数量及使用时间进行计量,按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的合理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5号)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45号 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孚能线供热管道项目PC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PC(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分布式能源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蒸汽管道吹扫调试所使用的蒸汽由发包方负责提供并承担相应费用,蒸汽管道敷设清单项目特征显示包含管道吹扫调试。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甲供蒸汽费用是否扣减与扣减方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蒸汽管道施工实施的半程蒸汽吹扫及全线蒸汽吹扫的蒸汽均来自发包人自有锅炉,属于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甲供蒸汽,应按承包人投标报价中的蒸汽费用在结算时予以全额扣除。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蒸汽费用不属于合同约定的可调整范围,管道的蒸汽吹扫费用通常已含在相关定额子目的基价中,而非单列的主材费,应含在合同总价内,且合同也未明确扣减规则,因此发包人无权单方扣减,即便确需扣除,也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扣除才合理。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PC总承包合同已明确蒸汽为甲供,施工过程承包人确实使用了甲供蒸汽。因合同未明确甲供蒸汽扣减方法,属于合同未有约定事项,建议双方依据施工过程使用甲供蒸汽的相关凭证资料,按实际发生量、蒸汽售价协商扣减甲供蒸汽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 计价争议(二)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6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脚手架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计价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合同专用条款17.2.1约定措施项目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模板工程和垂直运输工程、声测管除外)固定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是否属于固定总价包干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脚手架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范围内,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承包人认为,结合定额说明及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不包含脚手架,脚手架属于固定总价包干内容。 我站认为,经核查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17.2.1中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设置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其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下开列了各类型脚手架清单项目(包括综合钢脚手架、里脚手架、满堂脚手架、电梯井脚手架、靠脚手架安全板),故依据合同约定,脚手架费用不属于固定总价包干范围。 二、关于变更及减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通过设计变更、调减粤海湾横九路单位工程内容,导致中标合同工程造价减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引起合同价款调减是否可以计取利润补偿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4.1.9.6)已明确约定,发包人依据专用条款第15款进行调整变更的,相关调整变更按本合同有关工程变更及变更价款的相关约定执行,除此之外,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专用条款15.2.1.1)约定不论变更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综合单价均不予调整;专用条款17.2.1约定工程量按经发包人认可的竣工图纸进行结算,如原图纸上有的项目,因变更不予施工,则相应在结算时扣减。此外,预计该合同结算总价与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较接近,原定工作量与实际工作量也较接近,故不应计算利润补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按照2013计价规范第9.3.3点,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即应该计算利润补偿。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索赔,是基于合同订立时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下对合同权益平衡的处理。如果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造价减少导致合同权益失衡的,则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即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提出合理的利润补偿。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  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44号 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省市共建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浮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红线外卸土区土方推平与土方运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计划将3、4号地块所挖余土运至罗坑村用于回填,但由于罗坑村征拆滞后,实际施工中承包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和21亩地块,其中71亩地块为二期用地,21亩为红线外用地,双方就变更引起的运距增加与21亩地块卸土区的推平工作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场内运输一公里考虑,21亩地块卸土已超二期范围,不计推平费用。承包人认为,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21亩地块平均填土高度约7.48m,总填方量约22万方,卸土需分层推平才能容纳约22万方的土方,应当计算推平的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发包人的指令将余土运至71亩地块和21亩地块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变更条款计价。余土运至71亩地块的土方运距应按三方签认的运距计算;将余土运至21亩地块的卸土费用应按已完成的卸土标准所对应的工作内容计算。 二、关于图纸设计的临时排水设施是否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设计图纸的场区排水设施是汇集场区内所有雨水排至场外水系,解决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场地排水问题。图纸标示为临时排水,双方就该临时排水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临时排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应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临时”指的是本项目完工至园区厂房配套排水设施未建成前的临时场地排水,并非指施工期间承包人的临时性措施,承包人根据设计要求完成排水布置及做法已得到三方确认,完工后并未拆除,还在发挥其排水功能,至于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是后期发包人变更处理所致,所以应按实体工程予以计价。 我站认为,经查阅相关资料,此场地排水并非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根据设计图纸要求予以计算。同时,部分水沟被覆盖毁坏的,如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应予以计算。 三、关于极软岩挖运单价的争议 本工程3号地块在施工过程中局部区域存在次坚岩层,挖运根据定额组价为167.24元/m3。考虑让利并配合业主、政府完成交地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就该次坚岩石方开挖事宜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石方开挖工程总量为84286.3立方米,综合单价为38.75元/m3”。后期施工中又发现另外的部位存在极软岩,双方就该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极软岩挖运工作比次坚岩挖运工作容易,综合单价不应高于已确定的次坚岩挖运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中次坚岩的挖运单价是让利的结果,并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了数量及范围,且约定“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故补充协议约定范围之外的极软岩挖运单价应按合同约定计价原则确定。 我站认为,本工程仅对约定范围的次坚岩的挖运综合单价进行补充约定,新增的极软岩挖运综合单价并未另行约定单价,应按原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计算。 四、关于3号地块东侧增加排水设施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招标范围为园区道路和场地平整土石方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作为进度款的依据,且对结算的计价方式另有约定。3号地块场地平整已按设计要求完成,但东侧的预留地块由于无排水设施存在积水的情况,为避免积水对周边道路和建设用地造成影响,应发包人要求在场地东侧增设沉砂池、跌水井、排水管、排水沟等排水设施,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排水设施的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排水设施位于3号地块范围,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结算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增设的排水设施属于项目的实体工程,并非临时性措施,应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承包人按发包人的要求在3号地块场地东侧增加的排水设施为新增工程,且不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的内容,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 五、关于签证单签认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时间的计价争议 由于征地的原因,4号地块部分挡墙及边坡排水未能按原方案实施,叠加超强台风“苏拉”影响,填方边坡存在安全隐患,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对填土边坡进行整治消除隐患,承包人于9月5日开始至9月底完成整治,并于10月20日办理签证,监理与发包人分别于12月5日、8日在签证上签字,期间10月10日发包人下发了暂停施工函。对于该填土边坡整治是否应计价,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签证单上各方签认的时间滞后于暂停施工函的时间,暂停施工后签署的签证单不应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签证单的工作内容在接到暂停施工函前已实施完成,签证单上确认的签字时间迟于暂停施工函时间是因各方审批滞后造成的,应按实际完成工作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对填土边坡进行的整治属于变更新增工程,且于暂停施工函下发前已实施完成,应按三方签认的签证单工作量予以计算。至于签证时间与实际施工时间冲突的问题,应在尊重事实的基础上,结合现场管理情况,以事实作为计价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 计价争议(一)的复函

2025-10-20

粤标定复函〔2025〕115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湾区中心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期间为新冠疫情存续期间,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对疫情防疫物资费用的计价未进行约定。施工期间为保障施工顺利进行,依据广州市政府相关规定,购置了口罩等防疫物资,并组织全体员工进行核酸检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及合同通用条款 21.3.2不可抗力条款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承包人的停工损失亦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据此,双方因疫情管控产生的防疫物资采购、核酸检测等费用,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承包人的停工损失同样由其自行负责。承包人认为,依据27号文,本工程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防疫标识标牌、水马、现场增加安保人员跟配合政府检测人员工资、因疫情影响塔吊电梯延长租赁费均应由发包人承担,据实结算。 我站认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能避免发生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本工程履约期间的新冠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参照27号文相关要求协商解决防疫物资、核酸检测费用及停工损失相关费用。 二、关于钢筋工程量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计算规范)等各专业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箍筋根数、砌体通长筋根数、钢筋连接接头及搭接区箍筋加密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柱和梁箍筋加密、基础、墙、板钢筋根数按“四舍五入+1”,柱、梁、构造柱箍筋非加密区钢筋按“四舍五入-1”计算,砌体通长筋根数按向下取整计算;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期)》,非设计接驳的钢筋接头不应计算,因定尺长度产生的搭接属非设计搭接,不计算;合同清单钢筋项目特征已注明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故套筒不再另外计算;由搭接所引起的箍筋加密也应属于综合考虑之内,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合同计量执行2013计算规范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钢筋工程计量时,应按广东省2018定额规则,即钢筋根数按“向上取整+1”计算;钢筋定尺长度按9米或12米计量;2013计算规范规定除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外,其他施工搭接不计算工程量,在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即设计(包括规范规定)标明的搭接需计量;套筒属于清单漏项应计量;关于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钢筋接头处箍筋应按规范要求加密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应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合同约定、2013计算规范计算工程量。现浇构件钢筋清单项目特征显示“综合考虑所有钢筋接头”,依据技术规范“套筒”为钢筋连接接头的一种方式,故已含在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得另行计算。箍筋、砌体通长钢筋根数,依据2013计算规范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钢筋(网)长度(面积)乘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按设计图示钢筋间距向上取整+1计算;梁、柱搭接处箍筋加密,应按照结构设计总说明及其配套选用的规范要求计算。 三、关于调差人工费系数的计价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16.1.3.2约定,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人工价差=(施工时信息价平均系数-广州市2020年5月信息价)×当期人工费。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人工费系数来源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广州造价站发布的人工系数计算人工调差。承包人认为,在施工期间,广州造价站发布的为暂定人工系数,为保持前后调整原则一致,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颁布的人工指数算术平均值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1.1约定的信息价是指广州造价站发布的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故人工调整系数应以广州造价站发布的系数为宜。但因其发布的为暂定系数,具体应用及适用范围,建议咨询发文单位,以发文单位解释为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9月3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3号)

2025-10-17

粤标定复函〔2025〕143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PACK车间、综合仓、常温静置车间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月1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工程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预制管桩的清单项目,桩长为暂定数量,结算时按实调整。现工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超出地面的桩长度不得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入土深度(不含桩尖长度)-送桩长度。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规定,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管桩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2025-10-17

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低者进行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扣减进行计算。同时,也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减少分部工程,按原合同价减少相应费用”。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差异,工程变更较多,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所以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都应该按投标单价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已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生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故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确定。但因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若备案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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