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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2025-10-17

粤标定复函〔2025〕142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二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7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当实际完成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增加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低者进行计算;当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超过5%以外时,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报价折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扣减进行计算。同时,也约定“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减少分部工程,按原合同价减少相应费用”。实际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差异,工程变更较多,导致实际完成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存在较大偏差。现发承包双方对于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由发包人承担,招标时发包人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所以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综合单价都应该按投标单价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已约定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发生工程量偏差以及工程变更时综合单价的确定方式,故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确定。但因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综合单价,若备案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或者按合同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存在不合理而不适用的,实际工程量增减超过招标清单工程量5%以外部分的综合单价由双方结合市场价格与投标报价水平协商确定。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81)石方开挖预算计价的争议

2025-10-16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项目石方开挖量大,工期紧,经监理审批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显示,现场采用CAT320挖掘机开挖岩石,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石方开挖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石方开挖可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凿岩机破碎石方”定额子目,最终以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石方开挖量大,采用手持式风动凿岩机开挖不合实际,应根据现场实际使用的机械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石方”相应的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仅是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预算编制期可结合工程实际采用常规施工方案编制。如需按照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编制预算的,可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4期)》(粤标定函〔2024〕31号 )中的“挖掘机带破碎锤破碎石方”相应定额子目。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编制考虑的常规方案不一致并引起费用调整的,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估价条款在竣工结算时调整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80)利用石方的场内运输计价的争议

2025-10-15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经监理审批的《路基土石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考虑岩石破碎后就近利用石方回填,发承包双方对利用石方场内运输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岩石破碎后就近利用,不需要再另外考虑挖、装、运等费用,故场内运输费不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石方就近利用最近距离在100m左右,应考虑利用石方的机械设备使用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预算编制依据2018计价依据确定,采用现场开挖的石方进行回填,发生石方场内运输费用,因2018计价依据已综合考虑材料场内运输费用,故不另行计算利用石方场内运输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原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图纸(图号路-00)道路工程设计说明显示“根据勘察资料,地面揭露地层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粘土、砾质粘性土、岩层等,未发现软弱下卧层,地质情况良好,可在现状地面清标后填筑路基,不需进行地基处理”。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人在澄清答疑阶段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期间发现金品二路部分路段为沼泽地,通过探坑揭露,分布有软弱淤泥质土层,经承包人、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五方确认,该区域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需采用抛石挤淤进行路基处理,并完成了设计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是否给予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设计变更是针对地质原因而增加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挖土、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费用属于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的投标报价风险范围,故在结算中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与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不一致,产生的抛石挤淤设计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应根据招标文件16.15.2条,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实计量结算的约定,给予计算。另外,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报价。该设计变更的费用已占合同价的4.15%,超出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因此要求给予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核上传资料,金品二路部分路段抛石挤淤路基处理的设计变更是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发生变化导致。虽招标文件约定“因地质原因出现淤泥等欠固结土开挖、换填、外运等费用视为中标人已综合考虑”,但由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为软弱淤泥质土层,属于发承包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况,投标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信息进行报价,还要自行承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增加的费用有失公允,故该变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价款调整规则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高新区金鼎片区金环路南、金鼎西路东侧地块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0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40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珠海高新区金鼎片区金环路南、金鼎西路东侧地块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4月1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现更名: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四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或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图纸、地质勘察报告显示,桥涵、排洪渠及其管道地基经适当换填垫层等处理考虑采用天然地基。实际施工中,发现部分基础均为软弱性黏土,检测地基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经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等相关各方会议及相关变更流程共同确认,需对部分基础采用抛填片石的方式进行地基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地基处理的抛填片石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投标报价风险条款中针对地质原因所增加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及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产生的费用,应视为承包人在投标时已对其综合考虑,故结算不予计量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的勘察报告与补勘报告存在不一致,导致实际施工中出现的地质问题应视为变更设计,相关费用应纳入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地质勘察资料、现行规范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虽然第21.1说明事项中第10条与合同附加约定条款第7条指出“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但实际施工中的地质状况与设计总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中的描述不一致,属于发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并不属于本工程合同附加约定条款中包干风险的内容。由于投标时应考虑地基处理方案和报价,因此,本工程作为总价合同,抛填片石费用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招标文件16.15造价调整方式的相关条款,对比变更前后的地基处理方案差异引起的费用变化进行调整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9)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的计价争议

2025-10-14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桥墩采用柱式墩,桥墩竖向钢筋设计要求锚入承台,发承包双方对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是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包含在钢筋综合单价内,不予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接驳属于非设计接驳,而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如同房屋建筑中上下层之间的柱或墙的垂直钢筋连接,属于设计接驳,应单独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设计要求墩柱钢筋锚入承台,但并未要求预留插筋,故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根据预算编制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3.6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的规定,因此,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不另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经贸工业厂房  (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9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9号 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村十灵第三经济合作社、中山市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经贸工业厂房(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民众街道,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市民众街道浪网村十灵第三经济联合社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山市誉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招标时未发出招标工程量清单,仅发出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预算书,由投标人填报下浮率确定合同价格,公布的预算书中未开列检测费,项目实施时发包人指定第三方检测单位进行质量检测。现发承包双方对于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预算编制执行2018计价依据,预算中已包含第三方检测费,检测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预算书未开列检测清单,且根据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通知》,第三方检测费应由发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本工程预算依据2018计价依据编制,2018计价依据对施工单位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已经包含在管理费中,但未包括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必须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的费用,故发承包双方应厘清争议所涉第三方检测费用的属性,由责任主体承担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8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8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人才住房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安昌盛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措施项目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其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措施项目还另外单独开列了按“项”计价的“吊装设备基础”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对此清单报价。中标后承包人编制塔吊基础施工方案并实施,其中塔吊基础采用桩承台形式。结算时双方对塔吊桩基础的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已描述“含塔吊基础”,且招标文件第15.3条项目措施费第1点第c项及合同14.5.1条承包风险第22点约定,按项报价的费用包干不做调整,承包人错计、漏报或不报的费用视为包括在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他单价及合价中不予支付,承包人在招标阶段也未提出异议,故塔吊桩费用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清单规范或者定额中的塔吊基础不包含塔吊桩,合同及招标文件也没有对塔吊基础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中其他事项第7点措施费约定,可计量的措施费项目如模板、脚手架等按实际工程量调整,故塔吊基础应按实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含塔吊基础”,项目特征虽未描述塔吊基础包含的具体内容,还另外单独开列了以“项”为计量单位的“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项目,但承包人未报“吊装设备基础”措施清单价格,可视为承包人将“吊装设备基础”包含在“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价格中,并且塔吊基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由承包人自行编制并论证,对于塔吊基础是否采用桩承台,是由承包人通过地基承载力验算得出的结论,因此承包人在对“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清单进行报价时应综合考虑塔吊设备桩基础的费用,结算时不再另行计算塔吊基础及桩承台费用。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7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7号 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肇庆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项目(施工)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3月1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高要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肇庆市代建项目管理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承包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筒仓仓顶为圆锥壳结构,顶板高度28.3m,板厚200mm-250mm,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无项目特征描述。承包人模板支撑的投标方案为“搭设满堂脚手架作为顶板结构的支撑结构”,实际施工时按经批准的专家论证确定的仓顶钢桁架方案作为模板支撑,由于支撑方式的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对仓顶模板的综合单价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将本工程“模板及支撑体系”列为危大清单,且招标图纸已明确此部分的工作内容,承包人未在答疑中提及相关内容,且投标文件对此措施进行了难点分析且根据企业自身实力进行报价,故应按投标单价计价,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现浇混凝土梁、板支撑高度超过3.6m时,项目特征应描述支撑高度;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全面的,并且与实际施工要求相符合,因此仓顶模板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重新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虽然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仓顶模板支撑无项目特征描述,但招标文件及招标图纸已包含模板支撑的相关内容,且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并未发生变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有质疑的情形下,必然依据招标文件、招标图纸以及现场勘察等资料结合自身优势进行报价。因此,如投标施工方案不合理,增加的费用不予调整,减少的费用应予扣减;如投标施工方案合理,承包人自行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自身技术方案的优化或调整的,模板支撑按中标合价不作调整,但如果改用钢桁架支撑属于发包人要求的,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项目(联广路至热力公司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6号 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西区向东区长距离供热工程一期项目(联广路至热力公司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月17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恒运热能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鸿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其综合单价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变更仅涉及设备长度的变化,属于类似项目,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原则,在原投标单价基础上增加变更前后设备价差计价,承包人在施工中擅自将设备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相应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由于设计变更,分气缸设备的长度发生了变化,同时材质由Q245R改为Q345R,与原投标清单的项目特征不符,不属于类似项目,应按新增单价原则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 经查阅所提供的变更资料,变更内容主要为分气缸尺寸(长度)调整。其施工工艺和方法与原清单项目一致,符合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特征,应按合同约定的类似项目综合单价调整方法确定变更单价。对于承包人所述的设备材质由Q245R变更为Q345R,建议发承包双方进行核实,如是承包人未经审批擅自更改,由此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如承包人有足够的依据证明是发包人要求变化的,则应纳入变更计价范围。 二、关于合同专用条款执行的争议 本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承包人应根据广东省2018年计价规范、投标期广州市造价管理站最新颁布的材料综合价格、合理的市场价并结合企业的自身实力填报综合单价。承包人填报的综合单价超过按上述方法计算综合单价10%以上(不含10%)的,则结算时按承包人依据上述方法计算的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的合同条款执行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招标控制价作为判断标准,对投标综合单价超出招标控制价对应综合单价10%以上的,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的90%作为结算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公布控制价单价,其报价系结合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编制,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应按投标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6.2条的约定,采用同一种计算方法不能判断投标综合单价是否超过10%以上,本合同专用条款存在歧义。同时,招标人在招标时未公布招标控制价单价,投标人投标时无法自行判断其报价是否超出合理范围并构成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如招标工程量按招标控制价单价的90%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应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签约时真实意思,本着客观公正、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原则协商解决。 <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15,17,21);="" letter-spacing:0;font-weight:normal;text-transform:none;="" font-style: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三、关于工期延误赔偿费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天,实际工期为347天,延误167天。发承包双方就工期延误的赔偿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扣除经确认的疫情延误期后,因承包人管理不善、资源投入不足导致延误72天,应扣罚50万元赔偿费。承包人认为,工期延误主要由发包人设计变更、地下障碍物和高压线施工限制等因素导致,已不适合按原合同工期计算,应重新协商工期。 我站认为,工期延误天数的认定应依据延误事件的事由、责任以及延误事件是否在关键线路上进行判断。建议发承包双方梳理延误事件的责任,确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天数,再依据合同约定计算工期延误赔偿费。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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