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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清华科技园(珠海)二期2A区、2C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4号 2019年11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资金,发包人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综合钢脚手架计量规则适用性的争议 本项目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2010年《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脚手架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相关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不应按清单编码而应按清单项目特征及招标文件要求报价,根据〔2013〕4号文是我省贯彻GB50854-2013计算规范的实施规定,虽然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以国标清单计量计价规范为先,但该文作为广东区域的实施规定执行多年,已成为行业交易习惯,合同双方是知道且应当知道此规定,并且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招标阶段完全可以从外墙面积数据与建筑面积数据复核招标清单工程量的符合性。另外,发承包双方在本项目的澄清文件中,就此项目的综合单价问题进行了澄清,投标人承诺该综合单价包干。因此结算应执行粤建造发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的土方项目清单工程量中。项目特征描述要求考虑的是因放坡系数不同而对土方施工难度产生的影响,并非要求不计取放坡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粤建造发〔2013〕4号文明确规定,挖沟槽、基坑、一般土方因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工程量,应计入相应土方项目的清单工程量中。但因项目特征明确要求投标单价需要综合考虑放坡系数、工作面等因素,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招标清单表述的真实意思,且招标阶段也未对此清单项目提出异议,因此结算时工作面和放坡增加的土方工程量不纳入挖土方清单工程量中计算,其费用应在投标综合单价中考虑。 三、关于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植筋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要求砌体填充墙的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发指令的情况下,承包人按经监理人审批的监理审批的专项方案计算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 我站认为,砌体填充墙的构造柱、圈梁锚固钢筋及拉结钢筋采用何种方式施工,一般以设计要求为准。经查阅上传资料,要求采用预埋方式施工,但未有资料显示<span 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21px;"=""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发包人同意将钢筋由预埋方式变更为植筋方式<span 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font-size:21px;"=""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承包人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审批,但合同并未约定监理具备工程变更的最终审批权限,监理对专项方案的审批视为仅是对施工技术可行性的认可。因此,在未有凭据证明发包人发出设计变更指令的情况下,植筋费用及植筋检测费用不另计算,结算按投标所报相应费用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综合机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3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3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及其附属设施综合机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3月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招标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发包人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悬挂(生根)管道支吊架的辅助钢梁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钢结构桁架不锈钢金属屋面系统,室内形成高大空间;招标时未提供风管支吊架图,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等措施,并确保管线支吊架与钢结构等的生根措施。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说明第四条第3款明确,如清单未做详细描述的,报价时自行综合考虑招标技术要求、规范、设计图纸、招标单位要求等,各种施工困难(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施工工艺需要的增加费等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施工时因一层内走道、四层内区、五层东西外环两侧及马道层区域部分无适合的构件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承包人采用增加辅助钢梁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发承包双方就辅助钢梁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在定标文件7.11.4条屋面钢结构机电施工方法中已考虑高大空间施工的重难点和有关措施,辅助钢梁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相关技术文件未对辅助钢梁的工作进行标注或说明,相关工作范围界定中无辅助钢梁施工的具体要求,但在施工过程为确保工程进度,按发包人要求完成辅助钢梁的深化设计并按图施工,且辅助钢梁是永久性构件,属于变更增加工程。因此,应依据合同约定按工程变更计价。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室内高大空间的设备、管线支吊架安装与钢结构生根措施是不可或缺的必要措施,一层内走道、四层内区、五层东西外环两侧及马道层区域部分无适合构件用以悬挂(生根)支吊架,其招标文件技术要求与招标清单报价说明,已明确要求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综合考虑,故辅助钢梁不应另行计价。 二、关于高空车调整为施工平台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室内场芯区域马道层,距地面高度35.4 m,招标技术要求第2.2.2.2条明确“因综合机电承包人投标时未充分考虑到位,而需增加相关机械、设备、材料等措施,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投标报价说明第8项明确“本项目措施费总价包干,包括但不仅限于施工过程中施工方案调整等引起的费用调整”。承包人投标方案中考虑该区域马道上方机电管线采用高空车作业,实际施工时为确保超高部位机电管线施工安全,调整为在马道层上搭设高空作业施工平台。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方案调整是否计算高空作业施工平台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技术要求第2.2.2.2条已明确承包人投标时未充分考虑而需增加相关措施,责任及费用自行承担,且投标报价说明第8项也明确施工方案调整属于措施费总价包干范围,因此,高空作业的施工方案调整为搭设高空作业施工平台,增加费用不计算。承包人认为,招标图仅为机电专业,未提供钢结构图,对其上下层钢结构规格、尺寸无法确定,现场勘察时钢结构尚未施工,只是依据同类项目经验编制高空车作业施工方案。中标后经现场核察及查对钢结构等专业图,钢结构间距过小,管线及支架安装高度为45m,在运输材料及人员过程中,存在大臂与钢结构碰撞的风险和较大安全隐患,无法安全施工。因此依据危险性较大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了《高空作业平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且通过专家论证并经发包人、监理、设计等单位确认。综上所述,应根据《高空作业平台安装专项施工方案》计取相关费用。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已明确高大空间设备、管线的安装,需充分考虑到现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机械、设备、材料等措施的相关费用。若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经过勘察现场,依据招标图纸和招标文件要求等仍无法保证投标采用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是合理的,或者投标采用高空作业车的施工方案是合理的,实施过程因非承包人原因调整施工措施方案的,则可计算高空作业平台与高空作业车之间的费用差异。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 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2号 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5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机械连接的计价争议 设计图纸中要求钢筋直径≥25mm时采用机械连接方式,承包人在图纸会审时提出钢筋直径≥16mm及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回复认为承包人提议的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承包人编制了钢筋直径≥16mm及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并经监理单位批复,现发承包双方对直径在16mm至25mm之间的钢筋是否按机械连接方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图纸会审时设计单位并未同意变更,钢筋直径小于25mm的机械连接工程量不应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图纸会审,直径≥16mm及以上钢筋连接采用机械连接方式,并已按监理单位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实施,钢筋机械连接工程量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计算。 我站认为,设计图纸要求钢筋直径≥25mm采用机械连接,图纸会审时承包人提出钢筋直径≥16mm采用机械连接,设计单位明确“钢筋连接方式应满足结构受力要求、技术上可行”,但后续并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应视为未被确认为设计变更。因此,如果承包人不能提供更充足的凭据证明钢筋施工方案是属于发包人认可的变更情形的,钢筋机械连接的调整可视为承包人为保证施工质量与工期采取的施工方案,超出设计图纸要求的钢筋机械连接不予计价。 二、关于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由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用,并应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若承包人未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的,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故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子目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为可计量清单,并非包干计价范围,工程量为暂定,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对比无重大设计变更,工程量的差异不属于变更的内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2.3.1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因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费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合同为单价合同,合同仅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因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等措施项目工程量应根据实际施工图纸予以计量,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变化的,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计价。 三、关于支撑钢筋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配筋为C8-1000×1000,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为当板筋面筋采用双层双向布置,板马凳钢筋采用几字型D10制作,每隔500mm设置1个,梅花形布置。现发承包双方对支撑钢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方案支撑筋配置明显高于设计图纸要求,高配置的支撑筋为承包人为保证质量而单方面采取的保障措施,增加的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的规定,现浇构件中固定位置的支撑钢筋、双层钢筋用的“铁马”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为暂估量,结算时按现场签证数量计算。另设计图纸中楼板支撑钢筋为C8-1000×1000,支撑钢筋尺寸大小及布置方式等信息未明确,承包人已按经审批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进行施工,支撑钢筋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算。 我站认为,设计未明确的支撑钢筋由设计单位确定,应按设计图纸计算钢筋工程量。因批复的《钢筋工程施工方案》由承包人起草,虽经监理单位批复,但并非代表发包人有提高标准的要求,因此《钢筋工程施工方案》中的支撑钢筋配置超出设计规范需求的部分,不予计量。 四、关于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余泥渣土外运排放费为非竞争性费用,要求投标时按招标文件提供的金额填报,发承包双方对结算时余泥渣土外运消纳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未提供支付了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证明,结算时不应计算消纳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公布函明确要求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的投标报价按公布价格编制,不参与竞争,且余泥渣土场外运输和排放价不包含消纳费;《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建设余泥渣土场外运输费用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19〕53号)规定,消纳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其他项目费用”中,工程量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招标清单其他项目费未列余泥渣土消纳费清单,属于清单漏项,合同及相关行业文件并未要求计取消纳费时需要提供承包人与消纳场的发票,故消纳费结算不应以有无消纳费发票作为结算计量的前提,应依据政府相关文件及合同约定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经过核实,招标清单开列的余泥渣土外运排放费并未包含余泥渣土消纳费,合同也未有余泥渣土消纳费的计价约定,本工程如发生余泥渣土消纳费用的,可根据穗建造价〔2019〕53号文的规定,余泥渣土消纳费结算按实际发生计算,其中工程量、综合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有效支付凭证计量及计价。 五、关于模板支撑的计价争议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中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工实名管理费、绿色施工措施费包干计价,发承包双方对模板支撑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的约定“由于设计变更造成措施项目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若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并未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亦未申报调整措施方案,措施项目费结算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措施项目费中开列了“模板的支撑”清单,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投标报价。结算时“模板的支撑”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实际搭设的模板支撑数量按“m³”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从上传的资料可见,合同清单“模板的支撑”(MBZC002)的计量单位为“项”,工程量为1。“模板的支撑”清单费用在招标工程范围内不做调整,设计变更引起“模板的支撑”发生变化的,完善相关审批程序后按变更程序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1标段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1号 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工程土建工程3201标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10月2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三号线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隧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1#联络通道加固设计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大墩站-东平站区间设置2座联络通道,1#联络通道为三轴搅拌桩土体加固、2#联络通道为冻结法土体加固矿山法施工,分别对应1#、2#联络通道做法开列相应的招标清单项目,其中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合同约定为合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对于工程量清单无相同或类似单价的项目,依据《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2008版等,按投标报价工、料、机价格水平重新确定综合单价。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施工图与监理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采用冻结法加固矿山法施工,1#、2#联络通道设置1个机房分别向两个联络通道供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1#联络通道加固设计变更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缺少设计变更前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的施工方案,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无法单独计算1#联络通道冻结加固的变更费用,应按照批复的施工方案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轨交定额”),合并计算1#、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费,扣减合同清单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费用。承包人认为2#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未发生工程变更,且专用合同条款12.1条已明确约定合价包干,应按合同清单结算;1#联络通道冻结法工艺为设计变更,应按合同约定重新定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施工工法未变更,且为合价包干,应按已中标合价结算。1#联络通道设计变更为冻结法,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项目实施的“清单修编”原则,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对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进行重新定价。 二、关于联络通道机房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大墩站-东平站区间联络通道,依据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1#、2#联络通道冻结时间分别为75天、85天,实施记录1#、2#联络通道冻结时间分别为107天、92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审批的施工方案计划时间计算机械台班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的台班天数为暂定量,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气温环境、管路长度、标准制冷工况与计划工况存在差异,1#联络通道结算,应按合约双方、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冻结机组数量和开停机时间,计算设备台班数量。 我站认为,2#联络通道冻结加固应按合同约定的合价包干原则,结算不作调整,如因非承包人原因延长天数引起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提出索赔。1#联络通道土体冻结加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依据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中的计划时间,合理确定冻结机组台班数量。若实施时地质情况、地下水流速等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资料有出入,导致冻结机组实际台班与经审批的专项方案不一致,或者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延长天数的,承包人应提供有效确认资料,方能调整其台班数量。 三、关于1#联络通道冻结机组台班功率、电量计价的争议 根据批复的专项施工方案,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20天,发承包双方对单独冻结期间冻结加固设备投入数量、使用时间、电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中冷冻机组的参数计算,1#联络通道单独冻结期间运转1台设备即可满足要求,并结合批复的施工方案的需冷量计算合适的台班功率和电量。承包人认为,批复的施工方案的设计需冷量只是理论断面处制冷的设计最低值,实际施工需同时考虑施工现场地质、地下水、气温情况、制冷工况差异等因素影响,应按发承包、监理单位已确认的实际冻结机组运转台班数量、用电量计量结算。 我站认为,1#联络通道冻结机组台班功率、电量计价,依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2018轨交定额及其配套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不适用。若变更估价条款所列定额没有适用的定额子目,建议按经专家评审且发包人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及发承包、监理单位确定的设备台班规格、数量、用电量,结合项目实施的“清单修编”原则据实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滨海之星花园项目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0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30号 东莞市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滨海之星花园项目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虎门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万庆房地产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采用铝模施工,但明确此部分费用按木模计价结算,费用差异不予补偿,且不计算内外墙抹灰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计算模板时是否应按清水混凝土换算系数计算模板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1中第6点已明确混凝土质量的交付标准,该交付标准已含在投标下浮率内,且实际未按清水混凝土实施,故不计算清水混凝土模板的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取消了内墙及外墙抹灰,实际就是要求做到清水混凝土的观感质量,合同约定按木模计价,则应计算清水混凝土施工的模板换算系数。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合同对铝模计价有专门性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发承包双方的合同约定条款,仅作为计价的规则,并非要求承包人按清水混凝土进行施工,故模板工程无须考虑换算系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 Read more

关于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2025-10-14

粤标定复函〔2025〕141号 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高新区金洲四路西侧、香山路北侧地块平整及配套道路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2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共工程建设中心(原珠海高新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长正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招标图纸(图号路-00)道路工程设计说明显示“根据勘察资料,地面揭露地层主要为素填土、粉质粘土、粘土、砾质粘性土、岩层等,未发现软弱下卧层,地质情况良好,可在现状地面清标后填筑路基,不需进行地基处理”。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施工场地范围内,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出现淤泥、地下水等产生抽水台班等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产生的费用视为中标人在投标时已考虑”。招标阶段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承包人在澄清答疑阶段也未对此问题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期间发现金品二路部分路段为沼泽地,通过探坑揭露,分布有软弱淤泥质土层,经承包人、监理、勘察、设计、发包人五方确认,该区域承载力不满足设计要求,需采用抛石挤淤进行路基处理,并完成了设计变更手续。发承包双方就该设计变更产生的费用是否给予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设计变更是针对地质原因而增加采取的特殊措施,由此产生的挖土、外运、换土回填其他材料等费用属于招标文件21.1.2.37条约定的投标报价风险范围,故在结算中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由于现场的地质情况与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不一致,产生的抛石挤淤设计变更非承包方原因,应根据招标文件16.15.2条,因非中标人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按实计量结算的约定,给予计算。另外,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投标人只能依据招标图纸所反映的地质情况综合考虑报价。该设计变更的费用已占合同价的4.15%,超出承包人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因此要求给予计取。 我站认为,经查核上传资料,金品二路部分路段抛石挤淤路基处理的设计变更是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图纸反映的地质情况与实际发生变化导致。虽招标文件约定“因地质原因出现淤泥等欠固结土开挖、换填、外运等费用视为中标人已综合考虑”,但由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提供地质勘察报告,实际地质条件为软弱淤泥质土层,属于发承包双方均无法预见的情况,投标人依据发包人提供的图纸、资料等信息进行报价,还要自行承担地质条件发生变化导致增加的费用有失公允,故该变更可按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引起价款调整规则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8)石方装车预算能否按实际施工方案计价的争议

2025-10-13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根据经监理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本项目岩石破碎后采用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输,发承包双方对于石方装车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125 装载机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石方源自山体开挖,由于装载机臂力举高和旋转半径有限等原因,使用装载机装车不合理,现场实际使用挖掘机挖装车,应套用2018市政定额“D1-1-124 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仅是综合单价以预算组价确定,因此在预算编制阶段,可结合工程实际采用常规方案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预算阶段如有)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而实际施工发生变化引起费用调整的,应结合合同有关价款调整的约定进行在竣工结算时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7)混凝土调平层套用定额的计价争议

2025-10-11

某公交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隧道路面结构设计为隧道底板上铺设混凝土调平层后加铺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发承包双方对于混凝土调平层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道路基层执行《某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以下简称“2019某市市政定额”)“D-2-10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20cm”及“D-2-11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应按道路路面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中“D2-3-46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20cm”及“D2-3-47 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根据本项目施工图横断面结构图,结合图纸说明,混凝土调平层应属于路面基层,混凝土基层在“2018市政定额”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可以套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至于能否适用“2019某市市政定额”,因其并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双方可结合该定额的适用性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76)钢筋混凝土废料残值回收的计价争议

2025-10-10

某厂房及附属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需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由于拆除后部分钢筋具有回收价值,发承包双方对拆除后的钢筋残值在预算中是否计取回收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应考虑残值回收,组价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已包含混凝土破除费用,故可以计算钢筋回收价值而不需要另外再计取从混凝土中剔除钢筋的费用,也可补偿少量附着在钢筋上的混凝土的清理与集中归堆的费用。 承包人认为,回收钢筋需要对混凝土进行破除,破除成本高于钢筋残值,没有回收价值,故不应考虑钢筋残值回收。 三、我站观点 查询招投标相关资料,并无对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需拆除钢筋并回收的相关要求,需发承包双方厘清事实,如招标文件并无此要求的,则按行业习惯由承包人在报价中自行考虑并承担风险与收益;如招标文件有此要求的,则在预算中考虑拆除费用与回收残值。由于2018房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的工作内容是对混凝土构件的拆除,并非是对钢筋从混凝土中的剥离。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从混凝土构件中剥离出钢筋,则应计取细致破碎混凝土及剥离钢筋的费用,再考虑钢筋残值回收,但由于从混凝土中剥离钢筋工作定额并无适用子目,故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5.3条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2018计价依据没有适用定额的由承包人报发包人审核,双方协商定价。若协商不成,但发包人仍需回收钢筋,则承包人可将拆除后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交由发包人另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1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

2025-10-09

粤标定复函〔2025〕124号 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汽自主电池项目电芯车间1建设项目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因湃电池科技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按照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招标工程量清单分别开列了预制管桩清单项目,预制管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明确桩长暂按平均长度,结算时按实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的桩长工程量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有效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结算桩长=设计桩顶标高-实际桩底标高。承包人认为,管桩工程量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结算时按桩施工记录的桩体实际入土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即结算桩长=桩尖入土深度-送桩长度-桩尖长度。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的计算规则不适用。基于合同约定招标图纸内容总价包干(桩按实际结算),结算桩长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预制管桩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即桩长=设计桩顶标高-桩底(桩尖)施工标高。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0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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