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71号 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乾务镇旭生科技大厦综合体配套工程-富湾三路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1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市昌盛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呈下跌趋势,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对主要材料调差的范围、幅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合同专用条款13.8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为“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但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20.261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发承包双方就材料价差能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依据招标文件规定对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承包人认为,应按照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不调整材料价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相一致,均表明当市场价格波动时需进行主要材料的价差调整。而合同专用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如遇施工期间超期材料价格不予调整 ”,其中合同期内材料价格不予调整与前述条款不一致,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中标后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为准,并且投标报价遵循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报价,承包人报价已经考虑了招标文件关于物价变化调整合同价款的影响因素,故本工程应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调整材料价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0号 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河源市高新区模具城统建厂房定制化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河源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河源市润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联合体主办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规划设计院(联合体成员方)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其中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117日历天,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工期定额(2011)》(以下简称“标准工期定额”)计算的工期为246日历天;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未要求赶工措施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单独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编制是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招标工期,投标单位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不计算其费用;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人只填报投标总价及下浮率,合同工期小于标准工期定额计算工期,且合同对赶工措施费计价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填报下浮率,是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企业自身施工技术水平下浮的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组价,预算编审编制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压缩幅度超过定额规则导致计算赶工措施费的定额公式不适用的,编制预算时双方可参考同类工程数据或考虑合理的赶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实际施工工期短于合同工期的,其赶工措施费在竣工结算时处理,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的,其赶工措施费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处理。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9号 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1年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化零星工程(一)(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绿化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管理中心(后变更为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苗木定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服务周期为2年,签约后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各专业定额。其中,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厂商价格目录内的大腹木棉乔木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材料价格为“参考”而不是“执行”;且厂商价格太高,承包人又未能提供全部乔木的采购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采购单价,故不具备参考意义;应按市场询价作为乔木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大腹木棉价格应按施工时期厂商价格对应的乔木价格,乘以中标下浮率1.55%调整确认。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分别参考施工时期综合价格、厂商价格并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但未约定价格参考后的调整方法,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苗木迁移运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部分苗木迁移运距不足5km,《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苗木运输定额子目起步运距为“运5km内”。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运距不足5km的是否要进行核减运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迁移运距不足5km,套用运5km内定额子目时,还应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承包人认为, 按照定额应用规则,不足5km的运距费用应套用运输定额运5km以内,不应调减。 我站认为,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1前期工程的章说明,苗木运输子目适用苗木迁移和发包方供应苗木的情况下的运输。定额步距从5km内开始设置,按照定额应用规则,运输距离不足5km的均应套用运5km内的定额子目,无须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 三、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受交通高峰影响或场地施工条件限制,白天不能全天施工,部分项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夜间施工增加费是需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体现夜间施工相关内容或提交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才能计取,否则实际存在夜间施工,也不能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具体施工内容是在中标后由发包人以任务单的形式指定,项目零星、任务重、工期短,没有编制施工方案,但工程核实表已列明夜间施工,则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按完工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按定额规则计算,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不予计算。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夜间施工的责任,按定额规则计算。 四、关于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土方、绿化垃圾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泥、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泥、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泥、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我站认为,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和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作为结算的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双方未确认预算。从合同签订后至今,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几期定额动态调整,双方就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是否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调整都应予以执行。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我站认为,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计价依据的调整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约定施工期间当钢材、砂(含砂浆)和混凝土价格上涨幅度不超过合同基准期价格的10%时,材料价差由承包人承担不作调整;上涨超出10%的部分由发包人补偿给承包人;当某一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价格下落幅度超过10%时,超出10%的部分由承包人退还给发包人。上述价格上涨、下落幅度按合同执行期间工程造价管理机关发布的价格信息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如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计算;价格调整基数为相应人工、材料或机械台班投标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就材料投标报价下浮系数的计算方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承包人认为,下浮系数为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比值。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系数的计算以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与投标报价为依据”。此处“依据”指计算下浮系数的数据来源,虽未直接给出公式,但结合合同约定“上浮,则不考虑系数”的表述,系数体现的是投标报价相对于当期信息价的偏离程度。故根据合同约定,其材料投标报价的下浮系数应为投标报价与报价当月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的比值。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揭西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平米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分别有在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三种类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3.0.21,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释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9号 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天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的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灯槽、石膏线所占的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计算。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面积不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项目特征均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同时招标文件对上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致,并未有不同的计量计价规则,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8号 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萝岗新城外环路C线道路及市政工程之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删减了大量合同工程量,致使原种植草皮的工程量由40070 m2减少至2047.3m2(合同价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87.56万元)。合同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 m2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扣除执行。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造成,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我站认为,合同涉及本争议相关的专用条款第23.5.2条,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格大幅降低的事项,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继续执行原合同对承包人有失公允,可见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解决。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7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招标文件显示未提供《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却明确在招标阶段提供工程勘察报告。来函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时间不久,表层的冲填土比较松软,而且下伏软弱淤泥,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导致出现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关于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实际用量超量的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经讨论,各方一致认为“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市财政审核部门认为,从事实上认可混凝土超量使用一事,但没有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作为计量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承包人认为,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来函资料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资料。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