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80号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S12实训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送桩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预制管桩”)项目特征未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描述送桩深度、桩长,也未单独设置送桩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送桩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于有送桩的工程量部分,按定额组价原则分别重新确定有效桩长和送桩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有效桩长的工程量部分按相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送桩按新增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预制管桩基础施工采用送桩,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定。送桩工程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7条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量另行开列清单项目的规定,本工程未开列送桩清单,也未见合同有专门性规定,故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实际调整”的约定,参照变更估价的原则,重新确定其清单综合单价。不涉及送桩的清单工程量部分则执行预制管桩的合同单价结算。 二、关于抗震支吊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建筑电气、给排水及消防、防排烟通风等安装工程招标图均说明按规范及相关图集设置抗震支吊架(以下简称“抗震支架”),但未提供抗震支架深化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在上述各专业安装工程中分别开列了侧向、纵向抗震支架清单项目,承包人对其清单项目进行了报价。工程实施中,承包人依据各专业工程施工图说明,结合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情况,对抗震支架进行了平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并按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实际施工数量按开列清单分类经发包人、监理等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支架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施工图仅有抗震支架相关设计说明,抗震支架深化图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变更工程计价。承包人认为,抗震支架深化图仅对施工平面作详细布置进行深化,不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抗震支架是依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深化图纸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平行或垂直关系开列侧向、纵向抗震支架工程量清单并相应做特征描述,但项目特征未按《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的分类与标记方法所示列的产品规格、材质、标准编号进行描述,可视为综合了招标图中规范与相关图集要求的各种规格、材质、标准编号及数量的抗震支架产品的综合报价;且抗震支架现场确认表统计口径与招标清单一致,均按侧向、纵向抗震支架分别计列。因此,结算时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计价;若中标清单价格明显不合理且不适用的,则相较于招标工程量增减部分的数量,按变更工程计价原则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算,但原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结算。 三、关于信息价涉及“工期期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的,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承包人认为,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招标文件所指的工期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采用2013清单规范,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场地预处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回填方”项目特征描述为“原土回填,机械夯实”。招标技术需求书中土方回填碾压要求为“用≥25t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每层不少于6-8遍,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回填方主要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现场回填土施工记录也显示采用振动压路机压实施工。发承包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填方费用,结算时就回填方的合同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技术需求书要求土方回填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采用的机械为振动压路机,与“回填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机械夯实”不符,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故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约定调整回填方结算单价,依据新增单价有关条款,采用“D1-1-136填土方 压路机碾压土(石)方 ”定额子目组价,按合同变更计价约定下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仅收到报价清单,是基于图纸及规范要求,按市场行情进行报价。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回填方压实系数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可行的实施方案、自身优势、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报价,中标后承包人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下,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引起工料机要素变化或者因中标方案不合理而调整施工方案的,且本合同未对优化引起的价款调整收益与风险进行分配的约定,故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发包人认为该中标综合单价组价中的施工机具与实际施工时不一致而提出重新组价的意见,若予以支持则大部分中标单价需要调整,将会改变招投标结果,该情形是否属于工程变更应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回填方施工方案并未经发包人同意改变,属于承包人自行优化施工方案,未构成工程变更,且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填方费用,因此结算应执行原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80号 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珠海校区S12实训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州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东科学技术职业学院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韶关市住宅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送桩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是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规范”)及各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编制,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以下简称“预制管桩”)项目特征未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描述送桩深度、桩长,也未单独设置送桩清单项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送桩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于有送桩的工程量部分,按定额组价原则分别重新确定有效桩长和送桩清单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有效桩长的工程量部分按相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计价,送桩按新增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预制管桩基础施工采用送桩,符合《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规定。送桩工程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第7条打(压)预制混凝土桩的送桩工程量另行开列清单项目的规定,本工程未开列送桩清单,也未见合同有专门性规定,故属于招标工程量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款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的按实际调整”的约定,参照变更估价的原则,重新确定其清单综合单价。不涉及送桩的清单工程量部分则执行预制管桩的合同单价结算。 二、关于抗震支吊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建筑电气、给排水及消防、防排烟通风等安装工程招标图均说明按规范及相关图集设置抗震支吊架(以下简称“抗震支架”),但未提供抗震支架深化施工图。招标工程量清单在上述各专业安装工程中分别开列了侧向、纵向抗震支架清单项目,承包人对其清单项目进行了报价。工程实施中,承包人依据各专业工程施工图说明,结合现场设备管道安装情况,对抗震支架进行了平面布置的深化设计,并按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审批的图纸进行施工,实际施工数量按开列清单分类经发包人、监理等单位进行书面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抗震支架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施工图仅有抗震支架相关设计说明,抗震支架深化图属于设计变更,应按变更工程计价。承包人认为,抗震支架深化图仅对施工平面作详细布置进行深化,不属于工程变更,应按合同单价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抗震支架是依据经设计、监理及发包人确认的深化图纸施工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斜撑与管道横截面平行或垂直关系开列侧向、纵向抗震支架工程量清单并相应做特征描述,但项目特征未按《建筑机电设备抗震支吊架通用技术条件》CJ/T476-2015的分类与标记方法所示列的产品规格、材质、标准编号进行描述,可视为综合了招标图中规范与相关图集要求的各种规格、材质、标准编号及数量的抗震支架产品的综合报价;且抗震支架现场确认表统计口径与招标清单一致,均按侧向、纵向抗震支架分别计列。因此,结算时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计价;若中标清单价格明显不合理且不适用的,则相较于招标工程量增减部分的数量,按变更工程计价原则合理确定综合单价结算,但原招标工程量部分仍按中标单价结算。 三、关于信息价涉及“工期期间”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1约定在施工过程中,钢筋、水泥、商品砼、钢材、河砂、砌块(砖)的材料价波动,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期间内《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的信息价算术平均值与招标控制价编制时材料价±5%的,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进行价差调整;价格调整的计算时间以开工日期当月至工程实际完工当月止。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合同所指“工期期间”起止时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价差调整所对应的工期期间为本工程开工令日期至工程完工并提出验收申请的期间。承包人认为,应指可调差范围的材料实际施工期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均未对工期期间进行明确,按照行业惯例,招标文件所指的工期期间应该是指合同工期的起止时间段。因本工程采用2013清单规范,实施过程因各种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物价变化影响合同价格时,因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因非承包人原因引起工期延长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作为可调差材料价格。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地铁及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总价合同承包范围包括7栋楼,承包人已施工完成5栋楼,另外2栋楼由于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开发节奏调整等原因,在完成地下室基础工程施工后,因发包人取消后续工程,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减少。现发承包双方因合同工程部分内容取消如何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变更范围条款的约定,本工程可对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工作进行增加、删减,故结算时已完工部分按原合同价款据实结算即可。 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承包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招标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原合同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基础条件也发生变化,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条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故对已实施工程应结合市场价及项目实施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原合同单价与措施费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8.1条的约定和《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故应按实计算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总价合同,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部分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已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合同订立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实质性改变,总价包干的部分约定已不适用。但来函资料显示,剩余合同工程任务承包人仍履约完成,因取消合同工程是在施工至取消工程时节点前发生,故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另外,虽取消的工程内容尚未开展,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故除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外,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如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等费用;同时,因发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以及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相应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82号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临床研究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月1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资金来源为自筹。发包人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地质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拆除后的废料残值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支护采用支护桩+四道钢筋混凝土内支护体系。通过专家论证的内支撑拆除方案为采用绳锯切割卸荷法拆除后,再进行吊装外运。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拆除后的废料残值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采用绳锯法拆除后,内支撑体的混凝土及钢筋均具有二次回收利用价值。其中,混凝土可用于制作环保砂和环保石粉,钢筋可进行二次熔炼,故应根据市场行情,按整体回收考虑残值,即按以料代工方式,以钢筋、混凝土废料价值抵内支撑拆除及清运费用。承包人认为,关于钢筋残值,由于合同约定使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缺项,建议参考《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关于“基坑钢支撑”中的钢材残值回收标准,即按回收部位对应钢材原值的三分之一计算。关于混凝土残值,经过市场了解,暂无回收单位,只能按建筑废料进行处理,并应计取相应的外运及消纳费用。 我站认为,预算编制使用的绳锯切割钢筋混凝土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包含清理场地、支撑架体搭拆、切割拆除、场内运输、作业面清理,但不包含钢筋砼构件拆除、解小、装车、场外运输及处置工作。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均无关于基坑支护内钢筋混凝土支撑梁需将回收残值分配的要求,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应综合考虑残值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因此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拆除后的废料,按常规做法由承包人自行处理。 二、关于极软岩开挖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现场岩土种类较多,包含全风化岩、强风化岩、中风化岩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根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相关定额子目。发承包双方就土方开挖中的极软岩按石方还是按土方计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的部分全风化岩属粉质黏土,部分强风化岩属极软岩,应按四类土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现场开挖情况与地质勘察报告一致,已经发承包方、勘察单位及其他参建单位多次见证确认,极软岩应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对应的定额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该计价依据明确按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将岩石划分为极软岩、软岩、较软岩、较硬岩、坚硬岩,并设置了相应的定额子目。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5的各种全风化岩石、半成岩均为极软岩,在预算编制阶段,开挖极软岩应套用石方开挖相应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81号 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省人民医院白云院区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23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省人民医院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工程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现行定额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计价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文明工地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包干费、工程优质费不另计取视同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中,并要求本工程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发承包双方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就是否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于创优工程,创安全文明样板不需要额外增加投入及管理成本,其发生费用默认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下浮率中综合考虑,而且承包人在编制设计概算时未开列此项费用,合同条款(施工部分)21.2.3(二)条也明确不另计取,因此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文明工地增加费不应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提出施工条款21.2.3(二)条约定不适用于“文明工地增加费”。初步设计概算编制时因缺乏证明材料故未列项,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安全及文明施工目标按定额的规定计算文明工地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查询定额规定,工程优质费属于其他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创建优质工程,增加投入与管理发生的费用;文明工地增加费属于措施项目费,是指承包人按要求创建省、市级文明工地,加大投入、加强管理所增加的费用。可见,两者有本质区别。本工程合同约定需获得广东省文明样板工地,并非对工程质量达优的要求,而是属于定额文明工地增加费范畴,故应按定额规定计取文明工地增加费。 二、关于广州市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的定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人、材、机价格执行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等。但综合价格从2023年11月起发布的均为“价格区间”,发承包双方就其价格区间如何确定材料价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为避免结算时的财政核减,参照财政审核的一般处理方法,材料价格取价格区间的低值。承包人认为,选择低价作为计价依据,显然缺乏充分的支撑依据和合理的解释,有悖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原则。为体现交易的公平性与合理性,要求材料综合价格应采取价格区间的中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争议所涉的综合价格由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发承包双方如对其应用规则存在疑问的,应咨询发布单位。 三、关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5.1(3)条款约定“不可竞争费(白蚁防治、工程保险、高可靠性供电费)根据施工过程中发包人的需求,委托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按发包人审核后的金额凭合同或发票在当期进度款中支付”,但未明确工程保险是否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的由承包人代缴纳的工程保险不包含安全生产责任险,合同也未约定承包方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该保险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7条的解答,该笔保险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编制施工图预算时不再另外计算。承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政府强制缴纳保险,属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代为实施或缴纳的工程保险,其投保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计算规定,因此咨询其计算方法。 我站认为,依据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穗建质〔2024〕711号)第三条第七款“建设单位在编制项目概算阶段宜单独开列安责险费用,在工程实施阶段应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至施工单位,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购买安责险,提高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的规定,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计列该保险保费。 专此复函。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等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分别约定第一、二施工期间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和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内容,但未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计取增值税进行约定,可视为双方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或者约定不明。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建安工程费组成部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需要缴纳增值税,因此材料价差应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4号 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仁化县董塘镇镇街整治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的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过程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钢管重量及长度导致搬运艰难等情况,经发承包双方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专用条款第二章“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4条4.2款约定,工程预算经仁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造价即为此工程项目的结算基准价,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但未对措施项目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变化如何计价,以及对综合钢脚手架因使用时间调整从而调整其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确定后的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改变综合脚手架事项,结算时不因综合钢脚手架的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合理可行的脚手架使用方案、使用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3号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区投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区投审中心审定为准”。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及政府审核机构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不应采用信息价。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售价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政府审核机构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72号 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广东华茂水电生态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新会区固废综合处理中心项目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工程总承包合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8月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江门新会康恒环保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华茂水电生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市政工程合同承包内容为场地平整和边坡支护,其中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双方对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确定适用的费率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应分为场地平整与边坡支护两个单位工程,其中场地平整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专业费率4.35%计取,边坡支护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承包人认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均按道路、管网工程费率16.5%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市政工程,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依据2018市政定额编制的预算进行组价确定,则预算应按相关定额规则执行。依据粤标定函〔2024〕54号文“如果土石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在发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占比超过60%的,可视为场地平整工程,遵循主专业规则优先执行原则,该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按单独场地平整工程4.35%计取;但如果占比低于60%的,则发包内容需划分不同专业按相应专业工程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计取”的规定,本工程土石方工程费用占比超过60%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计算时应采用单独场地平整工程费率4.35%。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