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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揭阳市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

2025-08-19

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揭西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平米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分别有在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三种类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3.0.21,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释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2)总价合同清单错漏项结算的计价争议

2025-08-18

某幼儿园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承包方式为“按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约定“承包人在招标疑问收集期间未对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即视为承包人对本项目清单工程量的认可,以及工程量清单已包含图纸中的全部工程内容,且没有出现量差、漏项或重复计算等情况,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量或项目”。结算时发现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就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清单漏项的按合同约定,不予计算;绿化部分涉及设计变更的,应重新组价;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纸对比,没有工程量或多计以及错误的,应予扣除更正。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按施工图纸总价大包干,相关的图纸内容未进行调整,且项目已通过验收,施工过程也未收到发包人有关合同甩项、工程量增加或减少的联系函,故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4条“本工程采取的包干形式为按招标公告图纸、招标文件及招标期间的补充资料进行总价大包干”,即本工程是基于招标图纸的总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错漏项及其工程数量偏差在结算时不作调整。若实施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等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则按合同相应约定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1)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结算的争议

2025-08-15

某体育馆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中8#地块地上部分为三栋三层柱网均匀、外形平直的商业建筑,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中8#地块调整为多栋四层、外形复杂的商业综合体。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约定与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第二条第1款约定“无论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在合同执行期内综合单价固定不变”。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图纸发生变化时是否采用中标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附件4计价说明的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故结算应执行中标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承包人根据招标资料进行成本测算,按常规矩形商业建筑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后下浮进行报价。施工图设计方案调整后,地上建筑外轮廓造型变得新颖且复杂,结构的斜板、斜梁等均变成非标准构件,施工难度非常大,且该变化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投标时不可预见的重大变化,已造成人工、模板、机械设备、管理及措施等费用的增加,超出投标时承包人应考虑的正常范畴,因此原合同的计价原则不再适用,应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上浮10%进行重新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其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条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是基于发包人所能预见的图纸变化情况下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但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施工图纸相较于招标图纸变化较大,属于发承包双方在招标阶段均无法预计和避免的,且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部分综合单价不变可能会有失公允;同时合同变更估价条款虽约定与原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但是双方应考虑在相同施工环境下实施相同或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时原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例如外墙形状、层数、层高等变化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原中标单价从而影响其适用性,如果原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则应按新增单价方式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40)完工日期确定的争议

2025-08-14

某停车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8年7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3日,合同总工期为250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申报审批,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完成消防验收,2021年11月29日完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022年3月28日完成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完工日期的确定及是否计算误期赔偿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间即2022年3月28日为完工验收日期,则本工程存在误期,承包人应对其引起的误期承担误期赔偿责任。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于该日期起已陆续将部分场地移交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工程完工日期应以建设方占用部分工程时间点即2021年2月1日计算,故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均明确了总工期结束节点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与相关标准、政策规定的完工时间不一致,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资料,工程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消防验收,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工节点要求,故本工程遵循有约从约原则,并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9)签证计价是否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争议

2025-08-13

某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同时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原则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关定额子目计取。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对脚手架工程进行了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290单元脚手架费用计价是否执行46号文规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成部分过程结算并出具结算书,46号文发布前已完成结算确认的按定额动态调整前进行计价,290单元脚手架费用未完成结算确认,应按46号文的定额动态调整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涉及项目已完成脚手架搭拆并完成中间交接验收且移交业主使用,虽然未完全完成项目结算确认,但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成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暂估价、2023年4月6日已完成审批的脚手架搭拆签证的估算价、部分已过程支付的脚手架款项,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按46号文发布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执行2018房建定额,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同时依据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条款,补充协议中的总价暂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签证确认、脚手架搭拆估算价的审批以及已支付的部分脚手架进度款的审批均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8)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8-12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约定建筑物高度20m以上的工程计取超高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超高降效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超高降效费用属于措施费。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故超高降效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故超高降效费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按照2018房建定额计取的超高降效费用考虑的是人工、机具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9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9号 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光里程花园住宅项目10~14栋室内区域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地点位于珠海市香洲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经济特区超确房地产经营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中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建设。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天棚工程在招标清单中,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清单项目,并明确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造型灯槽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框外围面积计算,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发承包双方对计算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工程量时是否扣减造型灯槽和石膏装饰线所占的面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扣除灯槽、石膏线所占的面积,理由是天棚面中的灯槽及石膏装饰线在招标清单已单独开项计算。承包人认为,吊顶天棚工程量面积不扣除造型灯槽、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理由是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吊顶天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天棚面中的灯槽与跌级、锯齿形、吊挂形、藻井式天棚面积不展开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提供的相关资料,天棚工程招标清单分别开列了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清单项目,造型灯槽和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的项目特征均表述材料的种类未包含龙骨。同时招标文件对上述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一致,并未有不同的计量计价规则,故轻钢龙骨石膏板吊顶的工程量应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不扣减造型灯槽及石膏装饰线所占面积。造型灯槽、天花成品石膏装饰线作为天棚其他装饰,按工程量清单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萝岗新城外环路C线道路及市政工程之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8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8号 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萝岗新城外环路C线道路及市政工程之绿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5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东进新区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由于发包人用地原因不具备施工条件,删减了大量合同工程量,致使原种植草皮的工程量由40070 m2减少至2047.3m2(合同价由568.16万元下降至约约为87.56万元)。合同约定“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且工程量减少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基价执行,并从合同价款中扣除”。根据该条款结算时,承包方在完成种植草皮2047.3m2m2后,该项清单工程费结算金额为负35.35万元。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取消的工程量如何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规定,当中标综合单价<(1-15%)×基价时,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扣除执行。承包人认为,造成工程量减少的原因是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场地造成,承包人不应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23.5.2条扣除款项的责任,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综合单价按应按中标综合单价进行扣减结算。 我站认为,合同涉及本争议相关的专用条款第23.5.2条,是发承包双方基于合同工程完整顺利实施的条件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实际施工中,发生的合同工程量大量减少、合同价格大幅降低的事项,属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继续执行原合同对承包人有失公允,可见原合同订立的基础发生重大变化,且该变化已超出了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建议双方遵循合同签订的本意,客观公正协商解决。同时,由于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交付施工场地造成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7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7号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交通运输局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珠海市广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施工图均采用灌注桩基础,招标文件显示未提供《广东省珠海水上交通检查站执法指挥与监管楼工程及室外配套项目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未盖章落款的“说明”却明确在招标阶段提供工程勘察报告。来函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场地完成吹填时间不久,表层的冲填土比较松软,而且下伏软弱淤泥,流塑状,厚度大,易发生沉降变形。灌注桩施工过程中,未采用钢护筒全过程跟进,导致出现混凝土超量灌注。为此,发包人组织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五方参建责任主体单位召开了《关于钻孔灌注桩混凝土实际用量超量的相关事宜》专题会议。经讨论,各方一致认为“灌注桩混凝土超量使用是因为不可抗力的地质原因所致,结算时应依据混凝土实际使用量予以调整招标工程量清单混凝土量”,并在施工完成后办理了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结算时市财政审核部门认为,从事实上认可混凝土超量使用一事,但没有合同、定额或者相关规范作为计量依据,为此,发承包双方就混凝土超量灌注工程量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虽然超量灌注事实确凿,但缺乏相关计价依据,不应按实计价。承包人认为,超量灌注由地质原因引发,属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价款调整,应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来函资料未提供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灌注桩成孔工艺性试桩报告等资料。若招标时发包人未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参照周边类似工程灌注桩的施工方案报价,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混凝土灌注量已超出有经验的承包人能合理预见的范围,导致合同签订时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可依据发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签认的超量灌注工程量签证据实结算。若招标时发包人已提供工程勘察报告,实施过程地质条件也未出现实质性变化,承包人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与技术规程施工,其超量灌注混凝土费用应含在投标报价中,工程结算则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深圳市罗湖医院集团生殖医学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新址改造工程项目智能化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6号)

2025-08-12

粤标定复函〔2025〕76号 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罗湖医院集团生殖医学中心和医学检验中心新址改造工程项目智能化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3年9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资金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罗湖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科源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施工范围争议 本项目招标在答疑阶段提供了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作为招标清单设备参数的指导文件。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中的部分工程内容未在招标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中体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部分工程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答疑文件和技术规格书均属于招标文件和合同的组成部分,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要求各清单项目满足设计图纸、相关规范及招标文件的要求。承包人中标即视为响应招标文件,故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的内容应视为含在招标清单及图纸的范围内,有经验的承包人应预见本项目所需的一切工作内容及风险,不应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技术规格书仅是设备参数及系统功能要求的技术指导文件,争议项内容在招标清单、设计图纸中均未有具体说明,不在施工范围内,若需要按技术规格书和材料清单要求进行施工,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单价合同工程的合同总价是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工程工程量清单所需的全部费用,不是完成招标图纸及其技术规范的全部费用,也就是说投标人是基于招标清单及其项目特征进行报价,因此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本工程为单价合同,答疑提交的技术规格书及材料清单说明虽属于招标文件组成部分,但相关内容并未在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描述,属于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不符情形,由此导致的费用变化应按合同约定的相应价款调整事项调价规定计算,由发包人承担。 二、关于蓄电池工程量计量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只有蓄电池安装布置示意图以及30分钟后备时间要求,技术规格书具体要求为80节12V200AH蓄电池。蓄电池的招标工程量按“个”计算,工程数量为20,项目特征描述的参数为12V200AH。按图纸及技术规格书要求,满足200KVA UPS主机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电池,发承包双方对蓄电池的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图纸已提出蓄电池后备时间30分钟的要求,承包人报价并中标后,应按设计图纸要求满足需求,不考虑招标清单的数量。承包人认为,按技术规格书及后备公式计算,满足蓄电池30分钟后备时间需80节12V200AH电池,合同为单价合同,应按实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招标工程量与应予计量工程量之间的量差属于工程量偏差,结算时应按实计算工程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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