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75号 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横沥安置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开发区土地开发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受宏观政策、基建投资等影响,2018年7月以来,建筑材料价格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上涨。为此,发承包双方根据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南沙区关于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签订了补充协议(一)、(二)、(三),其中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项目的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补充协议(二)、(三)分别约定第一、二施工期间的暂定材料价差价款和暂定合同价款。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是否计算增值税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南沙区住建局等部门发布的《南沙区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南沙区关于部分统筹投资建设项目完善调价条款方案的通知》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均未对材料价差增值税的计取进行约定,结算时不应计算增值税。承包人认为材料价差属于工程价款调整的范围,增值税应与主合同的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致,且承包人已按实际材料价差金额缴纳了增值税,应计算材料价差的增值税金。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施工合同与补充协议约定了项目材料调价的范围和价差调整的计算方法等内容,均但未对材料价差是否需要计取增值税进行约定,可视为双方对此并无特别要求或者约定不明,。则遵循行业习惯做法,材料价差归属于分部分项工程费,是建安工程费用组成部分,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相关规定,建安工程费需要缴纳税费即增值税,因此材料价差应作为增值税计算基数。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规定“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计算”,第五条规定“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属于其余措施费,故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以下简称“2013安装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和高层建筑增加费,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签订合同后,以现行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综合单价,因此双方应结合第2.1.3条约定与定额规则编制预算并组价确定综合单价。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由于合同第2.1.3条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明确不包括在特殊部位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特殊部位施工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按照2018安装定额规则计取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全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未含措施费,故应予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其余措施费,应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 2013), 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建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故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建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扣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计取人工降效费用。因人工降效费用在定额中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装配率要求,塔楼采用“铝膜+爬架”方案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根据通过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的《电动吊篮专项方案》进行外墙装饰工程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进行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本工程为施工总承包项目,若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属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变化的,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若原脚手架方案改为电动吊篮属于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变化的,则电动吊篮措施费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入海排污口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包括采样平台尺寸及位置变更、受潮汐影响增加砂袋围堰尺寸和抽水台班、按发包人指定路线增加机械及材料进场临时施工便道等。现发承包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变化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措施项目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为总价合同,但施工地点改变导致项目措施费用发生重大变更,与签订合同时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应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是基于在招标阶段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已超出合同专用条款7.2条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故由此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用调整,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7.3条“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5〕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规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合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按项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基桩静载试验场地要求及桩帽制作方案》,完成了工程桩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该项施工是否属于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支撑板及桩帽费用已含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中,投标人对此进行了报价,该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第8点“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费在检测费中计取”的解答,制作基桩静载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费用应属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实计量。 三、我站观点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承包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合价包干,但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在工程红线外修建了一条连接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道路能否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已提供了施工道路,承包人在红线外修建施工道路,是为了自身施工方便和施工进度的推进,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及发包人代表,未按规定时间办理相关手续,属于施工单位的自发性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承包人认为,已提供的施工道路须途经周边合作社村路,合作社不同意施工材料运输车辆通行。经多方面协调,从工程红线外修建了连通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以解决施工车辆材料运输问题。目前该施工道路仍然作为已建成项目的进出主干道使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应由发包人开通,现由承包人开通,应按合同外新增工程据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未反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无法使用及需由承包人修建道路原因的相关资料,建议发承包双方重新梳理现场施工道路情况,厘清各方责任,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受周边干扰不能使用,须重新修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完善相关手续,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若属于承包人为了自身施工便利和施工进度而修建的,其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9号 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1年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化零星工程(一)(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绿化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管理中心(后变更为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苗木定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服务周期为2年,签约后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各专业定额。其中,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厂商价格目录内的大腹木棉乔木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材料价格为“参考”而不是“执行”;且厂商价格太高,承包人又未能提供全部乔木的采购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采购单价,故不具备参考意义;应按市场询价作为乔木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大腹木棉价格应按施工时期厂商价格对应的乔木价格,乘以中标下浮率1.55%调整确认。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分别参考施工时期综合价格、厂商价格并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但未约定价格参考后的调整方法,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苗木迁移运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部分苗木迁移运距不足5km,《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苗木运输定额子目起步运距为“运5km内”。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运距不足5km的是否要进行核减运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迁移运距不足5km,套用运5km内定额子目时,还应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承包人认为, 按照定额应用规则,不足5km的运距费用应套用运输定额运5km以内,不应调减。 我站认为,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1前期工程的章说明,苗木运输子目适用苗木迁移和发包方供应苗木的情况下的运输。定额步距从5km内开始设置,按照定额应用规则,运输距离不足5km的均应套用运5km内的定额子目,无须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 三、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受交通高峰影响或场地施工条件限制,白天不能全天施工,部分项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夜间施工增加费是需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体现夜间施工相关内容或提交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才能计取,否则实际存在夜间施工,也不能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具体施工内容是在中标后由发包人以任务单的形式指定,项目零星、任务重、工期短,没有编制施工方案,但工程核实表已列明夜间施工,则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按完工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按定额规则计算,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不予计算。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夜间施工的责任,按定额规则计算。 四、关于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土方、绿化垃圾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泥、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泥、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泥、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我站认为,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和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作为结算的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双方未确认预算。从合同签订后至今,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几期定额动态调整,双方就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是否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调整都应予以执行。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我站认为,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计价依据的调整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