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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广州市2021年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化零星工程(一)(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9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9号 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1年中新广州知识城绿化零星工程(一)(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6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绿化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管理中心(后变更为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艺杰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广州市艺杰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苗木定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施工服务周期为2年,签约后依据招标人下达的书面任务单,负责黄埔区中新知识城区域的绿化迁移、砍伐、复绿、时花种植、绿化设施维修等绿化零星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结算工程量依据工程核实表,套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各专业定额。其中,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时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以下简称“厂商价格”)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厂商价格目录内的大腹木棉乔木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明确材料价格为“参考”而不是“执行”;且厂商价格太高,承包人又未能提供全部乔木的采购发票,不足以证明实际采购单价,故不具备参考意义;应按市场询价作为乔木价确定依据。承包人认为,大腹木棉价格应按施工时期厂商价格对应的乔木价格,乘以中标下浮率1.55%调整确认。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分别参考施工时期综合价格、厂商价格并调整,缺项材料参考同期市场价,但未约定价格参考后的调整方法,属于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二、关于苗木迁移运费的计价争议 施工过程中部分苗木迁移运距不足5km,《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定额”)苗木运输定额子目起步运距为“运5km内”。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运距不足5km的是否要进行核减运费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迁移运距不足5km,套用运5km内定额子目时,还应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承包人认为, 按照定额应用规则,不足5km的运距费用应套用运输定额运5km以内,不应调减。 我站认为,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1前期工程的章说明,苗木运输子目适用苗木迁移和发包方供应苗木的情况下的运输。定额步距从5km内开始设置,按照定额应用规则,运输距离不足5km的均应套用运5km内的定额子目,无须按实际运距进行调减。 三、关于夜间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主要在市政道路施工,受交通高峰影响或场地施工条件限制,白天不能全天施工,部分项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夜间施工增加费是需在提交的施工方案中体现夜间施工相关内容或提交夜间施工专项方案才能计取,否则实际存在夜间施工,也不能计取夜间施工增加费。承包人认为,具体施工内容是在中标后由发包人以任务单的形式指定,项目零星、任务重、工期短,没有编制施工方案,但工程核实表已列明夜间施工,则应计算夜间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以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因发包人原因或者按完工要求必须在夜间施工的,按定额规则计算,因承包人自身原因需要在夜间施工的不予计算。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夜间施工的责任,按定额规则计算。 四、关于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在种植乔木过程中有部分土方、绿化垃圾留置现场,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土方、绿化垃圾清运是否按实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定额已经包含种植过程中产生的余泥、绿化垃圾清运,不能重复计算。承包人认为, 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已产生余泥、绿化垃圾,且乔木种植定额子目未含余泥、绿化垃圾清运的工作内容,应按实计算余泥、绿化垃圾清运费用。 我站认为,栽植工程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乔木种植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清理,不应另行计算外运费用,但栽植工程定额子目未包括余土外运,如在乔木种植过程中实际发生余土外运的,应依据园林绿化综合定额E.1.2栽植工程的章说明第三条,按附项含量套用《广东省市政综合定额(2018)》相应定额子目计取余土外运费用。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江门市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8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门诊医技综合大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和广东建邦兴业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经财政部门审定后的预算作为结算的依据”,现预算仍处于编审阶段,双方未确认预算。从合同签订后至今,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了几期定额动态调整,双方就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是否适用于本工程计价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双方确认之前,定额调整都应予以执行。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明确规定“后继法律法规变化事件(引起造价变化)本条不适用,强制性法律法规除外”,合同基准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属于法律法规变化事件,故预算不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文件。 我站认为,计价依据不属于法律法规,计价依据的调整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69条规定的后续法律法规影响合同价款调整事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2018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目前仍处于预算编审阶段,预算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未要求预算编制需基于投标当期或其他特定时点的定额子目进行编制,合同也未特别约定中标后不执行定额动态调整,故定额动态调整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制的依据。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诉讼或仲裁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7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门窗大样图明确铝合金门窗框材质、规格、玻璃厚度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选型,滑轴平开窗采用50系列,平开、推拉门采用70系列,如门窗尺寸超出图集范围,承包人应根据国家、项目所在地方等有关规范、规定确定型材壁厚、玻璃厚度,但主要受力构件部位门不得小于2.2厚、窗不得小于1.8厚。招标清单按照招标图纸做法开列清单项,承包人按招标清单报价。实施过程中,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招标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通过工作联系单(GD-B1-224037)的形式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发包人进行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铝合金门窗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铝合金门窗结算价应按照合同的综合单价计价,不因铝型材、玻璃、人工价格的变化和深化设计等因素而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要求铝合金门窗的标准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4J601-1),因该国标为木门窗图集,本项目不适用,应参照国标《铝合金门窗》(02J603-1)选型,原设计因不满足相关规范要求而需要进行变更设计,并得到了监理单位、发包人、设计单位的书面确认。因此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变更合同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深化设计是指承包人中标后在不改变合同图纸、合同规范所要求的工程范围、使用功能、技术标准规范等前提下,依据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对合同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的设计活动,其目的是确保设计的可实施性。工程变更是指经发包人批准的对合同工程工作内容、合同图纸、合同规范、位置与尺寸、施工顺序与时间、施工条件、合同条款或其他特征等的改变。双方应厘清深化设计与工程变更之间的区别,对于深化设计的铝合金门窗应执行合同单价,而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设计有缺陷的设计进行工程变更并书面确认的设计,导致铝型材规格、构造、壁厚等发生变更的铝合金门窗,应按合同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重新计价。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揭阳市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6号 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揭西星曜城(花园)二期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务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揭阳市揭西县,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揭阳市揭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正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责劳务作业。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以建筑面积乘以平米单价进行结算,建筑面积计算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本工程为钢筋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各户型阳台位置分别有在主体结构内、主体结构外、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三种类型,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上述三种类型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有阳台均按一半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以主体结构的剪力墙位置为界,剪力墙内的按全面积计算,剪力墙外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主体结构是“接受、承担和传递建设工程所有上部荷载,维持上部结构整体性稳定性和安全性的有机联系的构造”,依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条文3.0.21,以及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宣贯辅导教材释译,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本工程计算阳台建筑面积时,全部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按一半面积计算,全部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按全面积计算,部分在主体结构内部分在主体结构外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部分的按全面积计算,在主体结构外部分的按一半面积计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或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 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家和湾花园G区四期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5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65号 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家和湾花园G区四期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家和置地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中深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中标后,经招标人审核发现中标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时,招标人有权按照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乘以中标时的中标费率进行造价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除需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同时,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导致综合单价调整的,执行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合同价款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已有的项目按照承包人投标报价计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的项目,但有类似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算;无类似单价的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合同履行阶段,预应力管桩变更为灌注桩导致新增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标下浮率为7.06%,但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不平衡报价,地下室土建工程部分相较于招标控制价对应部分造价中标下浮率为18.67%,桩基础工程的下浮率为19.06%,其他工程无降幅,承包人报价存在不平衡报价。因此,变更增加的灌注桩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扣减的预制管桩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预制管桩单价×(1–7.06%)计算。承包人认为,变更增加的灌注桩造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7.06%)计算,预制管桩的投标综合单价未高于招标控制价,不属于不平衡报价。因此,未施工的预制管桩应按中标价扣减。 我站认为,因工程变更导致的合同价格调整,合同专用条款第68.3条已有约定,故应予以执行,即设计变更增加的灌注桩,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的且无类似项目适用单价,应按预算编制原则计算的造价×(1–中标降幅)计算。设计变更取消的预制管桩,因投标价中有其报价,不论该报价高低,招标工程量对应的结算价格均应为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故预制管桩应按中标单价扣减。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韶关市仁化县董塘镇镇街整治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4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74号 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仁化县董塘镇镇街整治提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韶关市仁化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仁化县董塘镇人民政府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康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建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承包内容为勘察、设计、施工,施工范围包括212栋楼的外立面改造,经审批的“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外墙综合脚手架采用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施工过程因改造范围楼栋密集、场地狭窄,钢管重量及长度导致搬运艰难等情况,经发承包双方协商,部分外墙改造采用竹脚手架。合同专用条款第二章“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2-4条4.2款约定,工程预算经仁化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定的造价即为此工程项目的结算基准价,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即为结算基准综合单价;但未对措施项目结算方式进行明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部分综合脚手架搭设材料变化如何计价,以及对综合钢脚手架因使用时间调整从而调整其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经审核的预算按综合钢脚手架计算,无竹木脚手架清单项目,施工时部分改为竹脚手架,作为工程总承包模式不视为工程变更,结算不计取竹脚手架费用;综合钢脚手架使用时间按定额勘误文件执行应为23.1天,需重新套定额计算。承包人认为,采用竹子搭设的综合脚手架,应套用综合钢管脚手架定额子目换算主材和辅材计价;脚手架使用时间按三方确认的签证时间(A区212天、B区215天、C区182天、D区201天)或专项方案中的施工工期(300天)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清单综合单价,确定后的综合单价不因定额勘误而调整,本工程未发生工期延误等实质性改变综合脚手架事项,结算时不因综合钢脚手架的实际使用时间变化而调整合同单价。投标人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其与发包人确认的预算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后并无异议,应视为承包人所考虑的合理可行的脚手架使用方案、使用时间产生的相关费用已经包含在审定的预算价格中。而施工中因现场建设条件影响将综合钢脚手架调整为竹脚手架,是承包人负责的设计、施工方案缺陷导致,不属于发包人要求变化引起的工程变更,故合同价款不调整。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1)基坑支护变更计价的争议

2025-08-01

某安置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现场既有建筑物无法拆除,地下室边线需作调整,设计单位据此出具了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明确根据建筑物地下室边线修改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变更后基坑支护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均发生了变化。招标文件第七章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规定,当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不变,但规模(含深度和周长)发生变更时,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进行换算。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仅周长、开挖面积发生了改变,基坑支护的结构类型、布置方式等并未发生变更,应视为设计方案不变,故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换算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改变了支撑平面布置,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内支撑布置及数量均发生了变化,视为设计方案变更,应属于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 三、我站观点 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基坑支护招标图与变更图对比,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均发生了变更,已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中所指的规模变化(含深度和周长)范围,应视为设计方案变更,故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的约定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73号)

2025-08-01

粤标定复函〔2025〕73号 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蕉镇集中连片内陆养殖池塘标准化改造及尾水治理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1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斗门区白蕉镇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珠海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部分地块进水管招标采用波纹管,在实施过程设计变更为聚乙烯(PE)塑料管,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变更的管材价格,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材料单价计算。在确定变更材料聚乙烯(PE)塑料管价格时,发承包双方认为《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与市场价格有偏离,后由发包人委托的一审单位进行市场询价,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盖章确定审核结果,并注明“同意暂以此金额报区投审中心,最终结算金额以区投审中心审定为准”。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时重新进行了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就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确定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及政府审核机构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PE管材料价格偏离市场价,送审结算按市场询价结算,评审时也应采用市场询价,不应采用信息价。承包人认为,一审单位的询价时间是在工程实际施工期间,其询价结果与市场售价相符,同意采用一审询价结果。政府审核机构按工程竣工后一年多的评审时市场价询价,未能反映实际施工时期的市场价格,不同意评审询价结果,要求按合同约定采用信息价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已标价清单没有适用于新增单价的主要材料,其价格参考施工期间《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单价计算。但实施时发承包双方因《珠海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聚乙烯(PE)塑料管材料价格与市场价存在偏差,而按规定的程序对市场询价结果进行确认,可视为双方对此材料价格达成一致。若评审单位对合同双方确认的材料价格有异议,应提供有效证据,否则应按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结算。 专此函复。如发承包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按合同约定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8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30)因地基承载力不足而换填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5-07-3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基础底均到达砾砂层,承载力满足要求,无需换填。实际施工时,补勘报告显示部分基础底落在素填土层,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对达不到承载力要求的土层进行素混凝土换填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均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故换填费用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为依据,但该报告与补勘报告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设计变更。合同专用条款第68.4条约定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合同价款。同时,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表述的地质原因是指自然条件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需要换填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计价计量。故此换填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计取。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的内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基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地勘报告等资料以及工程施工前现场情况下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由此引起的因地质承载力不足而进行的换填属于工程变更,并非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所含范围,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无法预见,导致增加的费用亦无法在招标阶段预估,则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费用包干的基础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故此换填费用在结算时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估价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9)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2025-07-30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内淤泥质土全场分布、溶洞局部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3,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对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现场实际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也没有差异,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厚度较大的淤泥层、溶洞呈串珠状,溶洞率为 83.3%)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桩位一桩一孔超前钻孔;场地存在流塑状淤泥层、基岩溶洞发育、土洞,地勘报告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桩基点位土层情况。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明确“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区为岩溶区,岩溶发育程度为强发育等级,灰岩钻孔揭露区域其见洞率83.3%,并提供5种溶洞处理方法供选用。招标前、施工期均未实施“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招标时未开列溶洞处理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也没有处理溶洞相关描述。没有资料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灌注桩实施情况,厘清灌注桩砼超灌原因,如因处理溶洞增加的费用和因桩位遇上溶洞未处理而造成混凝土超灌增加的量,应予以计量计价;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中,如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见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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