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工程所在地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相应材料的合同单价×[(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并备注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述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有失公平,故下跌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明确了材料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作为投标人是知晓并接受的,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风险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4号 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研究院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山火炬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和广州市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主体结构部分楼板为装配式叠合板 ,其中地下室部分梁板截面较大,4#配套设施楼及边廊有高支模超过 8 米的区域,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承包人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实施细则》(粤建规范〔2019〕2号)规定编制《高大支模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施工方案”),发包人对通过专家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按程序进行了审批。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对此部分超一定规模叠合板支撑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综合单价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房建综合定额”)“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组价,依据“A.1.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则定额子目中支撑体系消耗量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中的支撑体系是按常规方案考虑的,与本工程高大支模实际成本出入较大,应按经审批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调整定额中的支撑体系消耗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部位区域层高超过8米,叠合板施工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模板支撑工程,房建综合定额中的叠合板定额子目未包括粤建规范〔2019〕2号文中危险较大的或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支撑系统的相关费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批准的专家论证专项施工方案,参考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其价格。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 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3号 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州国际企业孵化器四期建设(一期用地改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9月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单价计价,综合单价以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经发承包双方核准确认的施工图预算中,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分别列入分部分项工程的“砖砌排水沟”和“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一般桩)”清单项目中,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能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虽然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但实质上属于措施项目,而按预算依据的定额规则考虑在总价计价措施费用,因此应按合同总价计价措施费包干的约定,即便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列项计价也应删除,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施工图预算中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已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量应按实结算,不应在结算时扣减。 我站认为,现行清单计价规则中,是允许措施项目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以单价计价方式计算费用的情形,如钢板桩、基坑支护。查阅本工程所提交的资料,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属于措施项目,但经双方确认的施工图预算已将其列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表明双方视为此两项措施费用不包含在合同约定需要包干的措施费用中,而是采用单价计价方式结算。因此,基坑排水沟、塔吊基础桩按照分部分项工程费用计价规则计量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2号 信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信宜市东江河等15条河涌的水环境治理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14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茂名市信宜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信宜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上海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和广州市城建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是在经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基础上实行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项目,工程内容主要为城区相关区域的东江河段截污管网改造、7条支流新建污水管网及检查井、闸门等其他配套设施。部分管网基坑及沟槽两边多为老旧房屋,为保护周边老旧房屋安全,施工图及政府工作专班会议纪要均明确对受老旧房屋影响路段的基坑及沟槽两边的拉森钢板桩支护施工采用静压法。现发承包双方在预算编制时就静压钢板桩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采用静压法打、拔拉森钢板桩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D1-3-208(209)陆上打拉森钢板桩9(12)m内和D1-3-211拔拉森钢板桩子目,且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上述定额子目中考虑的液压单斗振动打桩机与实际使用的静压植桩机不符,且静压植桩机的市场价格高;同时,定额子目未包含配合的吊车台班费用。故建议参考套用《深圳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7)》040102-45、46压、拔钢板桩子目并结合合同相关计价原则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由承包人负责勘察、设计和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对东兴街(农民街)受老旧房屋影响路段的基坑及沟槽两边的支护方式与施工工法进行多方案比选,并对设计所采用的拉森钢板桩支护和静压法施工进行技术必要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分析论证,以确定支护方式、施工工法与现场施工条件技术适配性与经济合理性。若与施工现场条件适配,则按合同约定的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进行计价。但因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均无静压拉森钢板桩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经审批的合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61号 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城际中心(含商务办公、商业、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调度指挥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9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国际金融城,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省铁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总工期为1095日历天,计划开工时间2015年8月11日前,竣工时间为2018年7月9日,并约定了相应的节点工期。施工过程受航线限高影响,自2017年4月完成26层主体结构后一直处于半停工状态。2019年11月27日发包人发出“关于协商签订城际中心项目补充合同解决限高影响合同执行的征询函”,对限高以下部分组织分期验收,航空限高以上工程暂不实施;限高以下工程(负一层至25层)于2020年10月30日通过竣工验收。但因限高影响工期延长,合同清单缺陷(招标清单缺漏项较多)、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等因素导致结算造价较签约合同价所对应工程范围的工程造价增幅较大,且合同约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文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按系数计算的安文措施费是否可按已验收工程结算所增加造价的比例调增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安文措施费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 安文措施费虽然实行总价包干,但受限高影响,26层主体结构完成后工程处于半停工状态,为配合发包人及当地监管部门要求落实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在此期间临时设施以及安文措施费成本持续增加,使之投入远超合同约定的包干费用;且因合同清单缺陷(招标清单缺漏项)较多、施工过程设计变更等引起结算造价增加,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文措施费应根据增加造价部分的比例相应增加。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合同约定安文措施费总价包干,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而订立的条款。实施过程因限高影响工期延长,引起安文措施费投入增加,导致合同订立的基础条件发生变更,承包人可以索赔方式向发包人提出工期、费用、利润补偿。对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陷、设计变更等非承包人原因的事项,如果引起安文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量清单缺陷、工程变更导致安文措施费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二、关于续建工程的计价争议 2021年3月,发包人启动限高以上工程续建,发承包双方于2021年10月签订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九,明确续建工程增加的过渡工程及各项措施费用中的人工、材料及机械设备按实施期当月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以下简称“综合价格”)进行结算,但未对续建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进行约定。续建工程计划工期为18个月,2023年5月完工,2023年7月12日通过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续建工程中的分部分项工程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续建工程属于原合同主体的一部分,因此续建工程人工、材料、机械价格应按原合同执行。承包人认为,2021年3月,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重新进场组织施工,承包人于2021年4月回函,明确市场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幅较大,价格波动导致施工成本陡增,原合同清单单价已不能满足实际施工需要。根据《民法典》第6条确定的公平原则和《民法典》第533条情势变更的规定,应按续建实施期(2021年9月)作为续建工程计价、调差的合同基准期,并以广州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基准期人工、材料、机械价格重新调整合同单价办理结算。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2022年10月就续建工程签订的补充协议九及后续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均约定“本补充协议内容与原合同有相抵触部分,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工程原签约合同价为2015年8月基于招标图纸、合同工期、规范标准,以及发承包双方可合理预见的风险的报价,但原合同竣工时间距续建工程开竣工已时隔3~5年之久,若续建工程结算继续履行原合同计价约定,对于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建议双方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启动仲裁或诉讼程序。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革命老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政府机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联合体社会资本方,其与政府出资方组成项目公司。2018年1月政府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的执行协议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执行协议》第32条工程预结算条款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审核单位审定预算单价执行,第32.2.2条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顺序执行:1、工程所在地信息价……5、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审核单位认定。材料价差采用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优先顺序)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政府实施机构分四批次对无信息价材料、设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进行了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上报至审核单位审定,审核单位回复其难以认定询价结果为施工期平均价格,建议以上级政府批准的询价结果作为依据。为此,上级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常务会议明确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认定问题,原则同意材料设备询价结果作为结算调差依据。2023年8月4日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预算显示,对应上述无信息价部分材料采用暂估价,并未采用上级政府会议认定的询价结果。现工程结算时,审核单位和项目公司双方就施工期间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应如何确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项目公司认为,施工期间已按《执行协议》第32.2.2条约定对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询价,且该询价结果已经上级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可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故无信息价材料应当按会议认定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调差。 审核单位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是采用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而询价报告为施工期间某个时间点的价格,并不是施工期间材料平均价,故该询价结果的材料单价不能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三、我站观点 据来函资料并结合争议各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审核单位审定的预算中将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即无信息价材料列为暂估价,在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执行协议》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价格应按审核单位审定单价执行。项目公司委托第三方的询价结果虽已经上级政府会议认定,但审核单位结合合同约定无法判断该询价结果是否为施工期平均价,故建议项目公司进一步补充完善询价过程资料,与审核单位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1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的洞库工程在招标时,初步设计说明及地勘资料显示测试大厅所在区域为Ⅲ级围岩,初步设计被覆结构为离壁式被覆,无钢拱架支撑。承包人提供的《洞库扩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显示该区域Ⅴ围岩占比为46.6%,施工图设计将离壁式被覆调整为贴壁式被覆,钢拱架和贴壁混凝土施工规模随之扩大。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防护结构)第6条建议通道部分选用离壁式砌体结构,带吊车梁房间选用贴壁混凝土结构加连续牛腿形式,即实际施工图所选用的被覆结构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被覆结构形式改变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被覆结构的调整应进行技术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且被覆结构形式的改变属于总承包风险费范畴,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被覆结构形式改变是因前期提供的地勘资料不准确,不包含在总承包风险内,应调整合同价款。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图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形式变化是因承包人进场后的工程勘察报告与招标时勘察报告中围岩等级变化所导致的,但本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内容,且招标清单也开列并给予了一定金额的总承包风险费。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发包人要求之二EPC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办法第4.3.4条“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现场签证、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等,由承包人在给定的总包风险费限额内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的约定,现场情况与招标前不同导致施工图的被覆结构形式与初步设计不同所增加的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总承包风险范围,已含在总承包风险费内包干使用,不另行计算。若工程勘察报告所揭示围岩等级的变化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且由此造成损失过大的,建议通过索赔另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桩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图采用灌注桩加管桩,其中灌注桩直径为1000mm,施工图中灌注桩直径为900m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桩径变更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直径变化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而桩基础事关结构安全需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方能变更,因此不认定为设计优化,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承包人认为,桩径变化属于优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明确“桩基的抗压和抗拔承载力均满足规范要求”,不应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承包人按已通过审查的图纸进行桩基工程施工且验收合格,说明设计方案并未降低标准、改变项目需求,符合发包人要求,不过实际设计方案确实与初设不一致,施工费用也发生改变,但因合同约定除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项目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调整,故灌注桩桩径变更不扣减相应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保障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是以签约合同总价进行结算还是以设计概算清单项目对比竣工图的差异据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以招标图和招标清单所开列的定额子目为固定总价包干项目,凡竣工图与招标图或招标清单描述存在差异的均按照初设标准、数量,遵循“调减不调增”的原则对其进行量价核减。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不能以概算定额子目的量价据实调减(未实施的单位工程除外),凡单位工程满足合同约定规模、功能、标准且通过验收的,其相应的合同价不应调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来函资料已显示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按签约合同价款加工程变更方式进行计价,且明确仅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项目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均不调整。因此,本工程应在中标总价基础上结合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变更价款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30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场地淤泥质土局部分布、松散的卵石砂层全场分布。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显示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为1.8,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中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明确需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约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地质情况进行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因此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揭示不利地质条件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招标时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桩位超前钻孔。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包括《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该定额说明“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因此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灌注桩投标报价应按清单项目特征的要求,即结合图纸及地勘报告综合考虑,而地勘报告已明确提示存在淤泥质土、松散卵石砂层等不利地质条件,且招标文件明确材料损耗量由投标人竞争性考虑,则混凝土超灌应属于承包人能预见的计价风险。来函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显示地质条件在招标与施工时并未存在较大的差异,超灌的混凝土数量是承包人投标报价所能考虑的,因此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应在中标综合单价中考虑,不另计。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