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

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322)新增单价的人工费计价争议

2025-07-21

某仓储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人工、其他材料、机械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现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工程所在地执行的人工费价格计算。 三、我站观点 专用条款11.1关于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的约定表明双方对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人工费不受物价波动影响而调整,在此不调整情形下,双方以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了新增单价确定规则,故新增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人工费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相应规则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9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肇庆市2022年中国联通广东肇庆新建通信综合局房项目(一期)溶洞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60号)

2025-07-18

粤标定复函〔2025〕60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2年中国联通广东肇庆新建通信综合局房项目(一期)溶洞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7月18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肇庆新区创新与总部经济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肇庆市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设计选用微风化石灰岩作为桩基础持力层,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前发包人委托了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进行一桩二孔或一桩三孔超前钻探。《桩基超前钻探成果报告》(以下简称“超前钻探报告”)钻孔揭露局部岩面起伏大,局部有厚度较大的破碎岩层,建议桩端应穿越溶洞、破碎岩石、溶蚀岩石、斜岩,进入一定厚度的完整微风化岩上,且全面嵌岩,确保基础质量。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超前钻探报告揭示的岩石类别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依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第三方检测报告不是施工过程中的鉴证不予认可。承包人认为,第三方地勘及检测单位是由发包人委托的单位,出具的报告可以作为结算依据。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桩基础采用冲孔灌注桩的成桩工艺,施工过程发承包双方均未采用钻头振动数据分析、声波法、压力测试等方法对岩层类别进行分析、判断、记录,发包人若对自身委托的超前钻探报告或经现场相关人员签认的灌注桩施工记录表的真实性、准确性存疑,应提供充分证明材料,否则应依据超前钻探报告钻孔柱状图数据,结合灌注桩施工记录表岩层类型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扩建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9号)

2025-07-18

粤标定复函〔2025〕59号 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第一中学学生宿舍扩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9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代建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工程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约定,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核实工程量清单的缺项、漏项与偏差,上报监理人、发包人审核确认;如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如承包人未按照规定时间提出工程量偏差申请的 ,结算时对工程量偏差大于招标清单工程量不调整,小于招标清单工程量按实调整。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规定时间提交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申请,发包人按合同规定程序审核后确认;但在实施过程发现仍有大量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存在。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对实施过程发现的工程量清单错误再次进行核对与确认,并形成送审结算提交财政审核部门。但实际审核中,审核单位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而是在送审前再次确认的清单错误部分不予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但经发包人确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结算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对未按时申报的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内容结算,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3约定的工程量就低原则结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算时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且本工程公开招投标,发包人应当对工程量清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涉及清单工程量偏差及漏项部分增加的工程款,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增加的工程款进行计价结算。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均已明确工程量清单错误修正原则、方法与时间,其提交时间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有约束力,承包人未按时申报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的,发包人有权不对该部分工程量清单结算。但在结算阶段,发包人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提交的工程量清单错误进行了追加确认,属于发包人对该事项的有权处置方式,可视为发包人遵循公平原则与承包人达成一致共识,因此建议工程量清单错误部分按照双方真实意思进行结算审核。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8号)

2025-07-18

粤标定复函〔2025〕58号 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力合良景新制造厂房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8月2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阳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惠州力合云谷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由11栋6-16层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1栋17层宿舍、一层地下室组成;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为满足使用方需求,通过设计变更,将4号、6号厂房1-3层共88条结构梁集中线荷载调整为20kN/m以上;6号厂房3层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2、4、6号厂房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并增加花架梁结构层。以上变更导致其施工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一是结构梁集中线荷载变更、局部增加12m高钢筋混凝土飘板使之模板工程变更为超一定规模危大工程;二是外墙由窗、墙结构变更为玻璃幕墙,原外脚手架已开始拆除,玻璃幕墙施工需采用高空作业车配合吊篮安装幕墙骨架及玻璃。但合同专用条款12.3.1 约定,所有措施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措施费)固定总价包干;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设计变更及签证内容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时,其他措施费结算时仅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否则不予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由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模板工程量增加的费用属于其他措施费,按合同约定可对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的模板支撑费用、高空作业车及吊篮增加的措施费属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承诺的措施费包干是基于原招标图纸及原合同施工内容实行总价包干,本次设计变更是由发包人引起的,若不予调整则违背合同关于不设置“霸王条款”的承诺,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设计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变化。 我站认为,合同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总价包干,设计变更与签证均不调整,以及其他措施费仅对设计变更及签证的造价超出签约合同价款的±5%以外部分予以调整的约定是基于招标图纸、合同规范标准、招标施工条件以及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范围情形下实施的总价包干和其他措施费包含±5%费用增减的风险。本工程因发包人为满足使用方需求提出的设计变更,已导致招标时订立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能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的,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1)超长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量差异引起的计价争议

2025-07-18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灌注桩实桩项目特征描述中护筒类型为钢护筒,护筒长度等综合考虑。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显示“本工程人工填土层为新近堆填,软土层为淤泥质土且局部含砂量较高,成孔过程中容易出现塌孔、缩颈现象,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等有效措施”。招标图纸明确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应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承包人的投标方案中护筒采用6mm厚的钢板加工制作并进入淤泥质土10m。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要求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约20m,具体长度由经业主审批确认后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方案量的差异是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护筒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不再另外计取相关费用。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具体的钢护筒壁厚和长度,且施工图纸的要求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较大变化,故应计算钢护筒工程量差,增加工程桩钢护筒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桩基工程招标技术要求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0m)和加大护筒壁厚工艺组织了施工。实际施工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时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故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长度10m以内的钢护筒费用视为已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综合考虑,不另计;长度超过10m的钢护筒及其壁厚增加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但如果承包人投标方案考虑不足的,仅计算合理的投标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与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设置的钢护筒长度之差引起的费用增加。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六都镇大庆村建筑风貌  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7号)

2025-07-17

粤标定复函〔2025〕57号 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人民政府、广东致远臻品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六都镇大庆村建筑风貌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云安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由广东致远臻品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外立面装饰施工图构造做法外墙涂料为环保水性外墙漆,与合同清单中对应的外墙涂料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一致。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采用“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依据提供的第三方检测单位检测报告显示该产品名称的外墙乳胶漆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样品物理性能符合GB/T 9755-2014中规定的合格品技术指标。材料进场已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审核确认满足要求并投入使用。现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现场使用的外墙漆是否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所用外墙漆材料名称与清单不符,属于承包人自行变更主材,且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信息价偏高,故应重新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依据检测报告数据,“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应等同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且工程联系单已确认该外墙漆符合设计要求,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因此结算时应按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再依据合同补充协议约定执行下浮率后计算。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施工图中的外墙涂料选用是按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分类名称,实际施工使用“屋得保耐候外墙乳胶漆W4”为广州立邦涂料有限公司生产的属于环保水性外墙漆(半光)的产品名称,符合施工图要求,且与外墙漆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性能一致,工程计价不能只是以考虑产品名称判断是否与适用清单综合单价使用材料名称一致,而应考虑产品性能是否符合完成该清单项目要求来判定中标单价是否适用,因此本工程应按照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内所报的综合单价,结合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下浮率进行结算,不应调整其综合单价。若发生承包人的报价不合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理单价,但该合理单价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和工程变更引起的增减工程量的合同价款调整,合同工程量清单单价仍应按前述方式以承包人报价结合下浮率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二期  标段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6号)

2025-07-17

粤标定复函〔2025〕56号 中一建设(广东)有限公司、广州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萝岗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二期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签订的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一建设(广东)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广州广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塔楼电梯厅两侧过道位置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单价所对应的工程量为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以下简称“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计算。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塔楼电梯厅两侧过道位置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处为室外走廊,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承包人认为,该处为门厅,结构层高在2.20m及以上,建筑面积应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施工图显示,争议所指位置为设有围护设施、提供本层该区域范围水平交通的室外走廊;应按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14条“有围护设施(柱)的室外走廊,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面积”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阳台建筑面积计算的争议 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阳台位置建筑面积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阳台建筑面积均按1/2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施工图中的阳台属于结构内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施工图显示,争议部位阳台位于主体结构内,应按2013建筑面积计算规范3.0.21条“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建筑面积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的规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1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20)灌注桩超设计入岩的计量争议

2025-07-17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对部分灌注桩位进行了超前钻,招标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设计图纸显示有效桩长按勘察资料统计为60~85米,平均约72米,其中入岩深度按桩径不同设计为入中风化岩10~15米、入微风化岩3~5米,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施工过程中部分桩长超过设计图纸长度,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设计入岩深度判断终孔标高,实际入岩深度比设计入岩深度大的,桩长应扣除超设计入岩的长度。 承包人认为,最终收桩标准由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因此超设计入岩工程量应按施工记录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入岩增加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入岩厚度详见图纸,而设计图纸明确了终孔的技术标准,也明确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同时本工程实际入岩深度及终孔收桩标准已委托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除承包人原因导致外,入岩工程量应根据经第三方判定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桩基础工程施工记录表按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9)灌注桩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计价争议

2025-07-16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项目,项目特征描述成孔方式采用旋挖成孔,招标图纸要求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2023年8月的《关于体育场工程安全的会议纪要》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钢护筒穿过淤泥砂层至岩面)护壁成孔。2024年3月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采用永久钢护筒,通过全回转施工工艺将护筒穿过淤泥层并进入砂层至少1m。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会议纪要仅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并未明确钢护筒埋设采用的工艺,全护筒灌注桩应按照旋挖成孔方式以招标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综合单价计价。 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是按图纸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了改变,应对全钢护筒灌注桩重新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实际施工图纸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应视为工程变更,且合同清单未有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全钢护筒灌注桩清单单价,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第72.2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约定,重新确定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的全钢护筒灌注桩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8)灌注桩采取超长钢护筒的计量争议

2025-07-15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综合考虑混凝土扩散系数,招标技术要求明确灌注桩钢护筒长度≥10m,由于现场地质原因,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采用了不低于24米的钢护筒进行施工,并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5.6.3条的要求“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进行施工,钢护筒的增长导致成孔与混凝土的增加,发承包双方对于增长护筒深度部位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混凝土振捣及扩散系数已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钢护筒的直径是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选取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尺寸计算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明确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承包人实施施工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需采取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约24m)。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是护筒内径比钻头外径大200mm属于规范要求,其导致增加的混凝土灌注量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内的灌注桩招标清单及其招标工程量(含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偏差,如有)按对应的投标报价计价;钢护筒长度在招标技术要求范围外的,根据桩设计截面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