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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317)定额动态是否执行的争议

2025-07-14

某轨道交通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条款约定“在设计院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之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如需)更新合同清单及价格”。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粤标定函〔2023〕110号),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动态调整。在此之前,承包人已上报其部分承包范围(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发包人按原定额完成审核但未经合同约定的审核部门审定。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范围以及后续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高压旋喷桩子目是否执行动态调整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审核单位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应按动态调整后的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工程所在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可见合同明确约定以开标日当期定额为计价依据,本项目开标日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在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基础上,仅对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进行计价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6)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7-11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时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均属于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应按投标单价下浮计算。 承包人认为,相关的投标单价均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10%,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且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也未对投标报价予以否认及废标,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故结算时中标单价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时虽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约定了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时也未对不平衡报价约定提出质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和调整方法,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则工程结算时双方均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此外,如按不平衡报价采用调整价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与合同约定“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的初衷不一致,故发承包双方还需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因此结算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工程变更引起工程数量增减的,如果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不适用于变更估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5)入岩界定标准的争议

2025-07-10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桩型为端承桩,以中风化碎屑岩或微风化碎屑岩为桩端持力层,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8Mpa。超前钻勘察报告载明,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一般为9.67~17.8Mpa,平均值为13.13Mpa,按岩石坚硬程度划分属软岩为主。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就入岩标准的界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3.13Mpa,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土石方工程的岩石分类表,5~15Mpa为软岩,且根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本工程不计取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地层情况为中风化、微风化,而非软质岩、硬质岩。图纸及超前钻勘察报告中均明确岩层为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故不能按照定额规定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判别岩石类别,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已确认了本工程的灌注桩施工情况,因此应按监理确认的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长度计算入岩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只对一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并且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对于入岩增加费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招标图纸对应的岩石类别及其入岩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应根据招标图纸说明和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招标图纸入岩界定标准即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8Mpa判断是否达到入岩条件,再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记录据实计算入岩增加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4)桩基施工平台的计价争议

2025-07-09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使用模拟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按“项”单独开列了“桩工程施工换填”,项目特征为“灌注桩区域采取施工所需的换填措施,换填厚度不小于1m,同时需铺设到达作业区域的道路,宽度不小于8m,保证车辆材料运输……”,中标人的投标方案采用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招标文件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表层为1.20~12.80m厚素填土,平均厚度6.22m,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议值为70kPa,勘察作业时间为2023年7月22日~8月5日。场地土方回填作业于9月中旬完成,8月15日~9月15日期间降雨24天。项目开工后,承包人发现地基承载力与工程勘察报告不符,于是申报监理单位委托某公司于11月2日~3日进行现状地基标准贯入试验,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为35kPa~37kPa。承包人结合地基承载力现况,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审核,并按专家论证后的整板混凝土桩基平台施工方案实施,即灌注桩施工区域浇捣500mm厚C40砼,配置φ14@200双层双向HRB400钢筋。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桩基施工平台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已开列“桩工程施工换填”清单子目,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已在清单中综合考虑,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施工场地移交前,长时间持续降水,场地回填土压实不足,未达到地勘报告70kPa地基承载力,如按投标施工方案采用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难以满足大型机械施工及行走的要求,应按经专家评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按实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虽然合同专用条款68.2.1合同价款约定与调整条款约定“措施费中按“项”计算的项目,该项目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投标报价说明之清单报价须知第15条约定“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要求和现场条件自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际施工中不应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化而向甲方提出任何关于价格调整及索赔的理由”,但施工时表层素填土承载力较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数据下降约一半,且工期不变的前提下灌注桩工程量增加约一倍,已超出了一个有经验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也并非承包人责任导致。因此,因地基承载力明显降低而调整施工方案,导致增加的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并扣除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深圳市坪山生物医药加速器园区项目  (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5号)

2025-07-09

粤标定复函〔2025〕55号 深圳市坪山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坪山生物医药加速器园区项目(一标段)工程总承包(EPC)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2月24日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坪山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深圳市坪山区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实施工程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对合同中“对应项”理解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清单“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显示投标总价为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列金额、暂估价,并提供了“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报价明细表”分四层级列项,第一层级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第二层级为单位工程费用如地下室土建与安装部分费用,第三层级为专业工程费用如建筑装饰工程费用、安装工程费用,第四层级为分部分项工程费用如给排水工程费用。其中第四层级清单项目作为计量项目,采用建筑面积、延线长度、小区景观面积、小区道路面积等作为计量单位,并备注“最终结算按实际工程量乘以对应投标单价计算”。合同约定,施工图完成后依据定额和中标下浮率编制施工图预算,并与投标报价对比,若对应项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的,按投标报价结算;若对应项施工图预算低于投标报价的,按施工图预算结算。双方对“对应项”所指价格金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以“投标报价清单明细表”中的第四层级对应的清单项目价格逐项对比调整。承包人认为应以“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中的设计费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暂列金额、暂估价等大类为对应项进行对比调整。 我站认为,经查阅双方提供的招标文件附件“投标报价清单”,其中“投标报价清单(建安费)明细表”显示,建安工程费用系按第四层级所含清单项目逐项报价形成的,属承包人自主确定的投标报价,并据此关联形成“投标报价清单汇总表”数据。本项目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合同模式,从招投标流程、工程总承包实施分析,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组价方式确定综合单价。而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包含总价及子目合价,若需按合同约定进行价格比对高低,仅当施工图预算形成的综合单价与第四层级投标报价进行细分比对,方可实现“对应项的施工图预算超出投标报价时按投标报价结算,低于投标报价时按施工图预算结算”的约定目的。因此,争议所涉“对应项”应为第四层级的投标报价。但执行时应注意,招标工程量结算时,应以投标报价为结算单价,以维持中标合价的稳定性,确保符合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而按合同约定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的,调整后的价格仅适用于工程量偏差及工程变更的计价场景。 二、关于清单项目内容理解的争议 本项目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清单分为“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工程(非公共区域)”和“1栋楼地上装饰装修(公共区域)”两项,后者的项目内容描述为“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楼层的电梯前室及走廊、大堂、商业、……宿舍、……等”。发承包双方对商业和宿舍的室内部分是否属于公共区域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字面理解,室内部分是公共开放范畴,故应包含商业及宿舍等业态的室内范围。承包人认为不含商业及宿舍的室内部分。 我站认为,从清单分项逻辑分析,“公共区域”与“非公共区域”属于互斥分类体系。商业及宿舍的室内专属空间应归属“非公共区域”范畴。若将公共区域包含其室内部分,则“非公共区域”清单项将缺乏实质内容,即无工程量,显然违背招标清单分项的编制初衷。此外,结合行业惯例来看,公共区域通常特指供群体共同使用的空间环境,而商业、宿舍室内空间具有明确的专属属性,二者在使用功能与权属性质上存在本质差异。综上可判定,公共区域单项不包含商业、宿舍等业态的室内空间。 三、关于幕墙防火填塞封堵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招标时,发包人于2019年10月提供幕墙初步设计图纸,该图中仅1栋幕墙与建筑结构空腔填塞100mm厚防火岩棉,其余高层和多层厂房均未设防火岩棉。2020年1月16日发布、7月1日实施的《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2020,要求幕墙与建筑窗槛墙间空腔应填塞矿物棉等背衬材料且高度不小于200mm等,为此项目需依据新规范调整幕墙防火岩棉厚度,后续施工时将200mm厚防火岩棉做法改为防火板做法。发承双方就因规范发生变化,在结算中是否计算增加的防火岩棉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项不属于变更,不予计取费用。承包人认为,防火岩棉厚度的调整是因规范发生变化导致的,且对比原初步设计图纸发生了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应计取岩棉厚度调整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防火岩棉厚度的调整是由于国家标准变化导致,且该标准的变化是在中标后发布与实施的,作为发承办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均无法预见的情形,应属于工程变更。因此,结算时应计取因防火岩棉厚度调整而增加的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4号)

2025-07-09

粤标定复函〔2025〕54号 线上申请解决南航综合培训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4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约定可调差材料市场价格涨跌幅超过±10%以上的进行价差调整,工程于2019年6月15日开工、2021年6月30日竣工,约70%工期在疫情延续期间,其节点工期和总体工期均未延误。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疫情延续期间施工工程量的价差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1.1条约定调整范围和风险幅度执行。承包人认为,依据《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设工程计价有关事项的指引》(穗建造价〔2020〕27号)中关于材料设备价格调整的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以及《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对价格涨幅超过5%的所有材料设备价格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穗建造价〔2020〕27号文适用于合同未约定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相关风险分担规则的情形,《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2条和《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05号)第二十五条规定适用于指导发承包双方制定物价波动风险分担规则,本工程专用条款已明确主要设备材料价差调整范围、风险幅度和方法等风险分担约定,并且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已经考虑波动幅度±10%的风险因素,因此工程结算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间受疫情防控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已超出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3)高支模概算计价的争议

2025-07-08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首层为社会停车库,层高4.9m,二层为地铁车辆段,层高9.5m~13.5m,车辆段上盖建设30栋高层住宅、相应配套检修厂房及学校、公园等公共设施。地上建筑框架梁高度平均为2m左右,最高达到3.5m,其中检修主厂房最大跨距达到了27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集中线荷载超过20KN/m,其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撑体系。由于结构受力影响,拆模顺序必须由上至下,导致模板与支撑体系较常规房建施工工艺考虑的支模时间延长、支撑材料投入量增加,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如何计算该高支模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建工程,该高支模支架借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高支模支架定额计取,模板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有梁板3.6m内定额子目扣除对应钢支撑材料计算,模板摊销成本增加属于施工过程索赔内容,概算阶段不予考虑该费用。 代建人认为,由于该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架体系,较房建定额考虑的材料投入大,根据合同约定,当市政及建筑定额不足时,采用相近定额按编制期工料机单价换算、补充,本工程高支模体系与轨道交通桥梁支模体系类似,都为大荷载,模板占用时间长、投入量大,故应参照2018城轨定额第二册桥梁工程“M2-9-21支架上现浇混凝土箱梁”子目套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概算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双方就高支模计价问题向工程所在地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咨询,函复意见为本项目车辆段高支模宜套用2018城轨定额中相关高支模子目,且双方未对函复意见提出异议,故双方应结合该咨询回函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无实质性凭据证明回函有误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模板摊销费用与工程总工期计划、结构设计有关,若模板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集中线荷载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的,与普通房建工程常规支模差异较大,则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在编制概算时依据工程实际参考同类工程相关数据和市场询价结果合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2)桩钢护筒概算工程数量确定的争议

2025-07-07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由于概算阶段无桩基础施工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未对桩基施工中的钢护筒作出说明,监管人与代建人对于桩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桩基础工程有关钢护筒的说明计算钢护筒工程量。 代建人认为,地质初步勘察报告及补充勘察报告显示场地上覆第四系土层,覆盖厚度1~22m,黏性土多呈软塑-可塑状,砂土呈松散-稍密状,地基均匀性差,土体稳定性差,成桩过程中松软土层极易造成侧壁垮塌,建议桩基施工时采用钢护筒跟进措施成孔。参照周边工程普遍存在桩基成孔质量差、需采用加长钢护筒措施以保证桩基成孔质量的情况,故本工程桩钢护筒应按18mm厚钢板6m长计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概算,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的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依据现行定额相关规则合理确定桩钢护筒工程量。如果定额无相关规则或者相关规则不适用的,可参考同类工程相关数据结合工程实际协商确定钢护筒概算工程数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11)入岩增加费计算的争议

2025-07-04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要求采用冲(钻)孔灌注桩基础,桩端持力层达到中风化泥质砂岩层时,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小于0.5d,桩长约40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样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为13.57MPa,而地质勘察报告的岩石试验汇总统计表中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监管人与代建人对计算桩基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设计说明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样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为13.57MPa,小于15Mpa,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土石方工程说明属于岩石分类中的软岩,因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不计取入岩增加费。 代建人认为,补充详细地质勘察报告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a,大于15MPa,属于2018房建定额岩石分类中的较软岩,依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较软岩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同时打桩长度40米范围内的中风化、微风化夹层也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概算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地面上的建筑物土建工程采用2018房建定额,该定额规定以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15MPa作为入岩增加费计算的判定标准,超过15MPa的计算入岩增加费,反之不予计算。查阅双方所提交资料中初步勘察报告、补充初步勘察报告、补充详细勘察报告三份地质报告中岩层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均有所不同,且三份勘察资料均为初步设计图纸文件的编制依据,由于补充详细勘察报告孔位最多,最能反应实际地质情况,故建议依据设计说明、补充详细勘察报告进行判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航空产业园定家湾南市政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53号)

2025-07-03

粤标定复函〔2025〕53号 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航空产业园定家湾南市政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6年4月6日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金湾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珠海航空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政府用地规划调整,取消原合同范围内的定三路和定四路、定五路西半段道路工程,定三路工程按照新项目单独立项,重新开展项目前期及施工招标工作;定四路、定五路调整相应市政管网走向,3#排洪渠调整了走向及相应施工工艺,导致整体工程的排洪渠建设规模、软基处理、支护方式对比招标图均发生了较大变更。承包人依据发包人确定的变更设计进行施工,结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因变更引起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措施费的调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 根据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及合同专用条款10.4.1(4)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的不予调整,减少的要调整,因此结算时,本工程因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变更导致规模缩减,应按实扣减实体和措施减少部分的费用,变更增加的工程不计列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承包人认为,原招标清单中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其他措施项目费是基于招标版图纸计算的,由于图纸已发生重大变化,招标文件专用条款3.11条承包风险约定的“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应理解为除减少费用外还应包含实际增加的措施费,因此按系数计算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钢板桩、模板等其他措施项目费应按实际增加造价。 我站认为,采用总价合同的工程, 合同总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合同图纸及合同规范要求的合同工程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招标时发承包双方所能合理预见的风险。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专用条款中关于因政策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工程规模的缩减,招标人将按照缩减之后的实际工程规模支付费用,导致中标人损失的风险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以及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费用增加不予调整等约定,是基于政策调整或工程变更未导致招标时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且变化范围与内容是有经验的承包人可以合理预见的条件下订立的。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因规划调整引起的工程变更,已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均可以合理预见的范围,如继续按合同约定执行可能有失公允或导致一方损失过大。建议发承包双方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结合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的实质性变化与费用增减情况协商确定调整方法。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7月3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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