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

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310)土方回填利用的计价争议

2025-07-03

某TOD综合开发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2019年12月签订的建设委托合同显示,该工程由两家公司分别负责监管及代建。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场地面积约25万平方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场地范围内地表土为0.5~4.2m厚黄褐色素填土,主要是黏性土堆积而成,属Ⅱ级普通土。现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开挖的原状土能否回填利用产生计价争议。 二、双方观点 监管人认为,场内土方需考虑原土回填,利用原有土方,合理安排施工回填。 代建人认为,因TOD项目综合开发方案调整及车辆段位置变更调整,地质勘察报告显示, 位置变更后的车辆段场地内存在大量苗圃地及鱼塘,场内土质不均匀且软弱、厚度大,多为中或高压缩性的淤泥质土及中等压缩性的可塑状粘性土,松散或稍密状的饱和粉细砂层存在液化趋势,故位置变更后的原状土并不适宜回填。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处于概算编审阶段,双方所提供资料无法佐证场内原土是否满足回填要求,建议双方依据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及相关规范明确回填土质要求,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地分析判断是否可利用场内原土回填,如符合回填要求的,应综合考虑场地堆土条件并拟定可行的回填方案计算回填费用,不能回填的也应拟定弃置处理方案计算处置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9)材料二次运输计价的争议

2025-07-02

某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乡村振兴改造项目,施工地点多位于河岸边,施工内容零散且位于村民院内,施工场地受村中场地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不允许通行。由于不能将施工材料直接运至施工现场,部分施工材料需要在村内分区集中,然后再通过小型翻斗车、人力斗车或者铁驳船进行转运到施工现场。双方就对施工材料的陆上、水上二次运输费用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本工程施工范围广泛,施工道路狭隘,且受村委、村民的限制,最终材料堆放地点为村委指定地点,但施工范围仍在各村内,不能计取二次运输费用。另外《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材料二次运输子目中只有人工费,但本工程除人工搬运外,有部分材料辅以三轮车、铁驳船等施工机械运输,不适合套用材料二次运输的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施工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通过小车、人力或铁驳船进行第二次或多次转运到施工场地。因此产生了二次运输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 三、我站观点 工程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运卸工作,才能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本项目材料因施工环境造成需从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再次倒运到施工点,属于二次运输。并且,来函资料显示,2022年11月30日《关于二期工程材料二次转运及运距确认》的会议纪要中双方已对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的内容及计价规则进行了确认,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取方式按会议纪要执行。如双方对会议纪要确定的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计取方式存在不同理解的,请双方遵循会上双方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8)重计量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的争议

2025-07-01

某体育馆及其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关于施工图重计量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相应的单价调整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但工程招标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并未公布对应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投标人在招标答疑阶段就此提出疑问,招标人的答疑明确只对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作限价要求,未提供招标控制价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编制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重计量阶段能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约定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定义与调整计算方法,承包人响应投标并签订合同应视为接受和认可该合同条款,故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评标过程中也未涉及不平衡报价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合同中标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虽然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68.2.2.4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进行了约定,但招标阶段承包人提出疑问,要求发包人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明细与编制依据,发包人未提供并书面明确仅对最高投标限价总价作限价要求,则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报价投标时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此外,不平衡报价项目如采用调整价进行结算,必然会改变该项目的中标合价,从而改变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中标总价和单价,发承包双方还需考虑由此引起的风险,故工程重计量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2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7)顶管入岩结算单价确定的争议

2025-06-30

某高铁站配套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站前大道排水工程中Y-3~Y-8雨水管道、W47~W40污水管道设计图纸采用顶管施工方式,根据地勘资料显示该部分地段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局部夹中风化岩块。合同专用条款17.5.2约定“工程项目包括变更工程项目的结算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实际发生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综合单价按预算审核单位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中顶管清单的入岩增加费按中风化岩计入综合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顶管结算单价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顶管部分的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参照旋挖桩,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不作入岩计算,故应扣除顶管清单中的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机械与旋挖桩基的施工机械不同,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5.2管道铺设说明“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顶管穿越地质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局部夹中风化岩块,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且合同约定结算综合单价按经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故结算时顶管综合单价不应调整。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合同约定结算单价按审核单位审定的预算中的单价执行。本工程预算已经审核单位审定并经发承包人确认,即顶管综合单价已经发承包双方认可,且本工程地质条件未发生变化,也无发生相关变更,故顶管结算单价应按经审核单位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不做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6)墙面空鼓修复的计价争议

2025-06-27

某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方案设计后进行招标,以概算审定的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作为结算单价。楼道墙面及天棚翻新施工前,承包人发现墙面天花存在大量空鼓且分布面积大小不一,需敲除空鼓后重新进行抹灰修复,但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没有“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相关内容,经审核的概算书中也没有相应清单项目。合同造价调整条款约定,经审核的概算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项目或类似项目的,其新增项目综合单价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结合下浮率确定。在进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组价套用定额子目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单块面积小于0.5㎡的抹灰是否套用零星抹灰子目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规定的零星抹灰适用于少量分散的抹灰,无法界定本工程的情形是否属于“少量”,故不确定是否适用零星抹灰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空鼓单块面积小于0.5㎡的工程量占墙面天棚总面积的比例为6.42%,属于少量范畴,应套用零星抹灰子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时公布的投标费用估算报价明细表列示了“粉刷楼道(含墙面零星抹灰)”,同时设计任务书的改造项目清单也列示了该项内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该项内容包括天棚翻新、已有孔洞抹灰和空鼓位置敲除后再抹灰,即投标费用已包含墙面零星抹灰费用。本工程在方案设计后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发承包双方反映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中并无“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相关内容,属于合同条款第9.1.1条约定的设计质量问题之设计遗漏情形。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1.1条约定,因中标单位设计质量问题导致费用增加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故本工程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修复的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5)新增综合单价组价执行定额的争议

2025-06-26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房建项目中的软基处理工程,由于主体设计方案调整,操场区域地基由原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变更为真空+水载预压地基,外围采用双排粘土搅拌桩直径700@500密封墙。合同造价调整条款约定,设计变更项目没有合同单价的,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组价。现发承包双方对新增“粘土密封墙φ700mm”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组价时执行哪种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中费用占比较大的真空预压项目采用了市政工程定额,所以费用占比较小的“粘土密封墙φ700mm”也应套用市政工程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粘土密封墙φ700mm”应套用建筑工程定额中的搅拌桩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房建项目,按专业划分应优先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审批施工方案,“粘土密封墙φ700mm”综合单价组价时可套用该定额的水泥搅拌桩子目,换算相关材料。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4)工程移交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5-06-25

某仓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移交(中间交接)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计价,目前竣工结算尚未完结。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调整了脚手架工程的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消耗量。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结算时能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46号文是对相关定额进行勘误,凡执行相关脚手架定额子目的均应按文件要求进行勘误调整。 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中间交接,故46号文不适用于本工程,应仍按以往脚手架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因定额动态调整而调整。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工程结算审核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2018房建定额计价,目前竣工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且合同并无不因定额动态调整而调整价款的约定,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3)穿梁套管计价的争议

2025-06-24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原设计管道穿梁设置钢套管改为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实际施工为预埋塑料套管。现发承包双方就预埋塑料套管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套管已改为预留孔洞,承包人自行采用预埋塑料套管不应计价。 承包人认为,即使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也应该参考套管定额计费;由于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工序多,增加钉制木盒人工、材料成本且效果不好,实际改用预埋塑料套管施工,应按塑料套管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根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章节说明,管道安装定额已包括配合土建预留孔洞工作,故预留孔洞不另行计价。若项目设计变更为预埋塑料套管或经发包人同意采用预埋塑料套管施工,则应按塑料套管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302)塑料排水管管件计价的争议

2025-06-2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材料价格按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计取。在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C10-1-328~C10-1-331室内塑料排水管定额子目时,发承包双方就定额子目中室内塑料排水管件的材料价格如何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的价格应按信息价中排水管直通的价格计算。 承包人认为,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使用三通较多,价格应按信息价中排水管三通的价格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双方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与工程造价信息为依据编制结算,则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的价格应按2018安装定额附录《管道管件数量取定表》中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类型及其含量乘以相应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7号)

2025-06-20

粤标定复函〔2025〕47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广东江门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27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江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铧建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审核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定额动态调整文件执行时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2023年3月30日预算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报送财政部门。2023年4月12日省标定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勘误、调整了《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部分子目,此时财政部门尚未审定本工程预算,双方就审定施工图预算是否执行46号文相关规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未经财政部门审定,应按调整后的定额执行。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预算已经过发包人审核并报送政府财政部门,此时间点后发布的46号文不适用本工程。 我站认为,46号文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约定预算以财政部门审定结果为准,目前预算未经财政部门最终审定,即预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最终确定,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预算编审依据。 二、关于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的争议 本工程为学校二期建设,施工时学校处于正常教学状态,新建部分与已建部分交叉布置于整个校园范围内。根据粤标定函〔2020〕6号文第4条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的解答中边生产边施工指在处于运营或生产状态的场所内施工的情况,并非狭义理解为工厂的生产车间,类似在不能封闭的道路上施工、在不能停业的场所施工,均可以计取该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现发承包双方就预算是否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场所有围挡封闭的施工场所,不受外部影响,不属于“边生产边施工”情形,故不存在降效情况。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施工范围与已建区域交叉布置,满足学校正常教学及活动给现场布置,人员、材料进场等项目施工组织造成较大影响,符合在不能停业的场所施工,应计取特殊环境和条件下的人工降效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文件,招标阶段发包人并未对施工场地设定限制施工作业的特别条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应勘察了解过现场实际情况,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现场作业条件,且发承包双方提交资料中,未提交施工场地作业条件因学校教学活动及生活受限而增加费用的凭证,因此,未能确定本工程施工场地属于“边生产边施工”情形,特殊环境和条件下人工降效费不计取。 三、关于电梯是否按“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工程电梯属于合同约定的承包范围,电梯采购时,价格包含设备费、安装费、运输费。双方就电梯安装费是否按“定额套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电梯由厂家安装,应按厂家报价的价格(含设备费、安装费)补充条目计价,不再计取管理、利润及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规费等。承包人认为,厂家的报价虽含安装费,但电梯属于施工总承包范围的内容,电梯的安装费应按合同要求优先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设备费按厂家报价扣除安装费部分计取。 我站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电梯的安装费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子目,电梯主材价格要扣减采购价所含的厂家安装费用与已在定额所含的辅材费用。 四、关于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材料采用“珠海信息价”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第3.2款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材料单价执行江门市工程造价信息网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市场参考价(以下简称“江门信息价”)。江门信息价缺项的按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珠三角其他八市地级市信息价没有合适的,按除珠三角九市以外的其他地级市的信息价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当省内各地区工程造价信息均没有可以参考使用时,则按正规合法经营的询价网站进行询价。江门信息价未发布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材料,珠三角其他八个地级市仅有珠海市发布了信息价,双方就上述材料是否采用“珠海信息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经调研,珠海市信息价中的“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的价格远高于市场询价,此部分材料价格不应采用珠海信息价。承包人认为,珠海市的信息价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故预算编制时凡符合合同约定范围的材料价格应按协议书中合同3.2款约定执行,抗震支架、应急疏散指示灯、应急照明灯应执行珠海信息价。 我站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材料单价计取原则的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中的人工、材料及设备单价优先执行江门市信息价,江门信息价缺项的按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八个地级市(不含其县镇)造价站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并取其平均价格执行。因此,施工图预算中的材料单价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取原则执行,如对各地信息价异议的,可提请信息价发布单位修正,未修正的则按合同约定采用发布的信息价执行。 五、关于现场围挡工程费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款约定,发包人只提供现状条件,施工所需的场地平整、临时设施搭建以及保证周边车辆通行道路畅通,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双方就现场围挡工程费用是否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款约定,施工围挡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应另行计算。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98.3款中约定的内容为承包人应履行的合同义务,该义务履行的前提条件是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计价,即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施工围挡价格,按合同履行围挡的施工责任。施工现场围挡应执行相关定额子目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资料显示,本工程采用投标下浮率报价,合同并未明确要求现场围挡工程费用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该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合同协议书预算编制原则的相应约定计算现场围挡工程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