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未明确排水管管卡材质,发承包双方就排水管管卡按何种材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未要求采用不锈钢材质管卡,因此应按塑料管卡计价。 承包人认为,施工样板时采用的是不锈钢管卡,发包人未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时也采用不锈钢管卡,因此应按不锈钢管卡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设计未明确排水管管卡材质,如不锈钢管卡样板已向监理或发包人报批,符合合同约定程序的,则应按不锈钢管卡计价,反之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52号 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汕北大道(凤东路)龙湖段PPP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4月25日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头市龙湖区,资金来源为政府与社会资本,由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政府授权汕头市龙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正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中标社会资本方并成立了汕头市中建汕北大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2018年4月发包人与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其中市政工程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市政工程部份设计采用钢板桩,发承包双方就预算组价确定的钢板桩综合单价纳入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板桩属于措施项目,该费用应列入措施项目费中;承包人认为,钢板桩费用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关于贯彻<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的实施意见》(粤建造发〔2014〕3号)及《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规定,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双方争议钢板桩归类问题,无非是认为钢板桩列入措施项目则不需作为其他费用的计算基础,但因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双方应先按定额计价规则计算再执行清单计量计价规范要求,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不论清单计价规则还是定额计价规则,钢板桩费用均列入分部分项工程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51号 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竹料污水处理系统管网工程钟落潭片区一期、良田坑片区一期、白沙坑片区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5年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及市水投集团融资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净水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自来水专业建安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附件九“广州市净水有限责任公司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五(四)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下称“2008计价规范”),排水管沟、基坑的挖填方数量按建构筑物最大水平投影面积×挖土深度计算(管沟、基坑工作面及井位支撑等增加的工作量包含在投标单价中,计量及结算不能计算)。而合同专用条款17.1.2约定工程量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下称“2013计价规范”),合同清单中项目编码为040101002001挖沟槽土方清单项目备注约定,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工作面宽度及放坡系数按《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中表A.1-2和表A.1-3中规定的数值计算单价包干。因上述合同的表述不同,发承包双方就挖沟槽土方计量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附件九“工程计量结算条件及实施指引”五(四)规定属于针对排水管沟、基坑的特别约定,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应按该规定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于2014年12月发布招标公告,2008计价规范已废止,根据招标文件二、投标须知(三)11.2.15条的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应按照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清单及2013计价规范及清单规范执行。另根据协议书第八条合同约定解释次序,专用合同条款17.1.2条优先于合同附件九的约定。因此要求挖沟槽土方清单工程量以开挖沟槽宽度、深度、长度三者的乘积计算,工作面或放坡处的土方应算入工程量中。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二、投标须知(三)11.2.15条及合同专用条款17.1.2条均要求工程计量执行2013计价规范,且招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清单的编制报价说明七、8条及清单项目备注均具体约定了040101002001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而合同附件九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已明确其规定适用于2008计价规范,部分规则必然会与招标文件约定执行的2013计价规范不一致,故两者之间不是存在冲突关系,而是仅适用于2008计价规范的规则不适用于本工程,综上所述,040101002001挖沟槽土方工程量的计量规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17.1.2条、投标清单编制报价说明及清单项目备注约定执行2013计价规范,工作面或放坡的土方应在工程量中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50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精装修工程(综合体育馆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9月签订的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是国有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将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的暂估工程确定由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过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约定,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相比偏离率超过±20%(不含)的(投标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单价比值大于120%,或小于80%),即被认定为不平衡报价项目。对于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偏离率低于-20%(不含)的按投标单价计价,偏离率高于+20%(不含)的调整为招标控制价单价乘以120%。招标时发包人也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现发承包双方就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单价是否作为结算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2.4条已有约定,且招标时已公布各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应按合同约定将不平衡报价调整后的综合单价作为结算单价。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调整将减少合同金额的8%,调减后的总价已严重低于招标时公示的成本警戒线,双方存在风险分担不合理的情况,且按合同解释顺序中标通知书先于合同专用条款,若按此方式调整不平衡报价则对合同约定的实质性条款进行改变,故不平衡报价项目不应调整,若要调整不平衡报价项目,则应保持中标总价不变,综合单价由双方协商调整。 我站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施工条件所考虑的施工成本和合理的利润以及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的,经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中标单价、中标总价具有法律效力。如按合同专用条款68.2.2.4约定,对属于不平衡报价的投标单价以修正价作为结算单价,会直接改变招标清单工程量对应的投标合价,从而导致调整后的总价必然与中标通知书中标金额不一致,并且按此方式调整,将出现无论哪个投标人中标均为同样的结算价情形,则双方在招投标过程中形成的清单项目合价、投标总价均无作用。故鉴于该合同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发承包双方综合考虑相关风险,依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招标与合同起草时的真实意思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49号 广州市城市建设资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白云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示范项目(一期工程)土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3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城市建设资源再生技术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构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预算编制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合同约定,本工程的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清单计价规范”),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的,以广东省统一工程计价依据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在计算余方弃置工程量时就扣减回填土工程量是否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清单计价规范没有规定时,应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A.1.1土石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余(取)土体积=挖土总体积-回填土总体积,且回填土总体积应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即扣减回填土工程量时需乘以1.15折算系数。承包人认为,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2013年房建工程量计算规范”),余方弃置清单工程量应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回填方按设计回填体积计算,无需折算为天然密实体积。 我站认为,根据2013年房建工程量计算规范,挖方与回填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均按天然密实方计算,余方弃置清单项目工程量应按挖方清单项目工程量减回填方清单项目工程量(正数)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48号 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2年黄埔区零星绿化工程(一)(标段二)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开发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广州市黄埔区绿化和公园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花木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竣工结算计价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2013、《广东省园林绿化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园林绿化定额”),承包人根据工程任务单完成棕竹、蒲葵的栽植与养护,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棕竹、蒲葵的栽植与养护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2018园林绿化定额E1-2-38栽植丛生棕榈(40cm从径以内)定额子目中机具费中有汽车式起重机,与现场栽植棕竹、蒲葵的实际施工不符,单价偏高,故棕竹、蒲葵的栽植与养护应执行灌木相应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棕竹、蒲葵为棕榈科植物,根据2018园林绿化定额应执行丛生棕榈定额子目按丛径划分,套用灌木定额不合理。 我站认为,合同虽约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但从招标投标过程以及争议事项看,实质为定额计价,所争议事项属于套用定额子目后,实际施工使用的施工机具规格、型号、台班与定额含量不一致的问题。经查询2018园林绿化定额相关规定,棕竹、蒲葵均属于棕榈植物,应执行棕榈相应定额子目,即棕竹栽植及养护执行“丛生棕榈”子目,蒲葵栽植及养护执行“单干棕榈”子目。由于定额的施工机具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合理的施工机械、现场校验仪器仪表配备情况和大多数施工企业的装备程度综合取定,实际情况与定额不符时,除各章节另有说明外,或者合同对此情形另有相关约定的,均不做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定额计价结果下浮作为本工程造价,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现场围挡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包干措施费已包含施工现场围挡费用,不另行计费。 承包人认为,无资料显示措施费已包含施工现场围挡费用,应另行计量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但查阅上传资料,未见经双方确认的预算,即无法判断合同价格是否已经包含施工围挡费用。如本工程预算未经双方确认,则施工现场围挡应按相关定额子目进行计价;如预算已经双方确认,则表明双方已确认措施项目费用,依据措施项目费用包干的约定,施工现场围挡视为已包含在措施费中,不另行计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外墙面层设计做法为柔性耐水腻子两遍、封固底漆一道、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发承包双方就外墙涂料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所用的外墙涂料为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即乳胶漆),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5-152成品腻子粉墙面+A1-15-175外墙面乳胶漆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应套用A1-15-202外墙丙烯酸酯涂料子目换算主材价格。 三、我站观点 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是乳胶漆的一种,因此依据施工工序和相关规范标准,本工程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施工套用A1-15-152成品腻子粉墙面+A1-15-175外墙面乳胶漆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所有建筑垃圾的场内外清运费、装卸费、环保、弃置费、运输车辆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应综合考虑外运及弃置至合理弃土点的运距、运输车辆管理、现场清理、缴纳弃置费等,结算时不因难易、运距、场内倒运、类别等因素的改变而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土方采用环保智能汽车外运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采用环保智能汽车运输土方的费用已在包干措施费中综合考虑,故外运土方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53及A1-1-54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计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全部采用环保智能汽车外运土方,应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的A1-1-56-1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如果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批准或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方的,应套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否则,套用自卸汽车运土方相应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教学实验楼主体工程措施项目费中,模板工程计量单位均为“项”。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和招标文件第13.4条约定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就模板工程量能否按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结算时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模板工程计量单位为“㎡”,而合同中模板工程的计量单位均为“项”,故模板工程按规范的规定应属于缺漏项,应据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教学实验楼主体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模板工程按矩形柱、矩形梁、构造柱等列项,且计量单位均为“项”,则视为对应单项措施均按项包干,非缺漏项。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熟知招标文件要求,且已对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即使承包人将按“项”进行合价报价的模板费用误按平方米单价报价,但中标的模板工程合价仍然有效,故以招标图纸为基础计算的模板工程数量,即便是以“㎡”为工程量单位,仍应按“项”以中标合价结算;对于发生工程变更等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增减的模板工程数量,虽已标价的相同工程量清单有报价,但因其报价远低于成本、偏离市场价格水平,不适用于工程变更计价,需双方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