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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东莞市莞香苑小区(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6号)

2025-06-15

粤标定复函〔2025〕46号 东莞市东实莞朗三限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莞香苑小区(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东实莞朗三限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创联合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实施。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并形成总价。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以审核合格并备案后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为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费程序执行《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东建价〔2019〕4号)及东莞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概预算编制办法、计价规定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2022年6月1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东建价〔2022〕1号),调整动态人工价格系数为1.07。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的人工价格系数取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东建价〔2019〕4号文执行,人工价格系数为1.0。承包人认为,应执行东建价〔2022〕1号文,人工价格系数为1.07。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7.1.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建安工程费材料价格以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东莞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人工动态工资按东建价〔2019〕4号文执行,机械台班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而合同专用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基准价为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东莞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结合上述条款理解,预算价格为基准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执行基准期价格,即执行东建价〔2022〕1号文的人工价格系数1.07。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5号)

2025-06-15

粤标定复函〔2025〕45号 广州湾区新岸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白云区螺涌村、松南村、松北村城中村改造项目首开区安置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湾区新岸城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外资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建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和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灌注桩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地层情况:具体以地勘报告为准…4.桩段是否存在溶洞以超前钻资料界定为准,其他资料不作计算依据…6.价综合考虑:地层情况…桩头高度等;7.计价包括:材料…入岩增加费…等相关费用;9.完成本清单项目所需的一切相关工作”。施工阶段实施的超前钻(一桩一孔)勘察的地质情况与招标阶段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初勘资料)》存在显著差异。提交的初勘资料与超前钻对比分析具体数据显示,实际施工需穿透溶洞顶板岩层(过程岩)的比例,超前钻勘察成果为242.92%,而初勘阶段数据为44.45%。上述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穿透过程岩的费用显著增加,双方就该费用的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负有对发包人提供的项目基础资料进行核实的义务,但未在招标期间的规定时限内提出异议。此外,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已明确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穿透过程岩层及持力层的入岩增加费,因此该费用不应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系基于发包人提供的初勘资料,而实际地质情况与初察勘资料存在重大偏差,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无法预见的地质风险,因此相关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量予以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等资料进行报价,现发承包双方均认可实际地质条件与招标时发包人的勘察地质情况确实存在较大差异,该情形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投标时无法合理预见和考虑的风险范畴,故由此引起增加的费用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6)土方开挖放坡深度的争议

2025-06-1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土方大开挖后再进行基坑、沟槽开挖,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沟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承包人认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坑、槽土方开挖的施工情况,因本工程为定额计价,如经审批的实际施工方案是在完成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开挖基坑、沟槽的,则应根据定额说明“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基坑、沟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4)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的争议

2025-06-11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符合合同工期的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对应不含税信息价计取。由于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超出工期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应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材料价。 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施工时期计算材料价。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理由和责任,工期延误期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3条的价格调整原则计取材料价格,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3)桩底部填灌混凝土计价的争议

2025-06-10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当桩端持力层为易受地下水浸湿软化土层或非饱和状态的强风化岩层时,需在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现发承包双方对桩底部能否计算填灌混凝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本工程持力层为饱和状态砂层,桩底部无需填灌混凝土,相关费用不需计算。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施工前未提出不填灌混凝土的要求,应按设计图纸要求填灌混凝土并计算该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情况应由发承包人、监理、设计等相关方根据项目实际地质情况并依据设计图纸、有关规范标准共同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实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相关费用按确认数量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2)桩尖圆形钢板计量的争议

2025-06-09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制管桩桩靴采用十字型钢桩尖,桩尖钢板为圆形,发承包双方对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钢桩尖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本工程桩尖的圆形钢板,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故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示的圆形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应按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圆形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图形,桩尖的圆形钢板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圆形尺寸计算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应急处理集中隔离观察点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3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3号 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应急处理集中隔离观察点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2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黄江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黄江镇工程建设中心通过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广东鑫友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项目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合同开工日期为2022年5月29日,竣工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根据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施工设计图纸所含内容,按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现行工程造价计价规定、参考2022年4月份信息价进行编制并经财政部门审定的工程造价按下浮率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标定站发布了《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现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能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6号文相关指引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虽然属于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但其施工工期不在粤标定函〔2023〕6号文的适用时期,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计价方式进行结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的性质、用途均属于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项目,故应按此通知的定额计价方法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于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本项目施工期不在该计价指引的通知所明确的时间范围,并且本工程合同条款已约定了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 6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华侨城香颂(罗岗83001208A19211号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2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2号 广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侨城香颂(罗岗83001208A19211号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增城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陕西建工第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施工图预算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下室场外回填土清单计价的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场外土方回填”子目特征描述:“……2.填方材料品种:回填土……4.土方场地外转运次数及运距综合考虑……6.取土距离综合考虑”,现发承包双方对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综合单价已包含回填土源价格,不应另计。招标工程量清单子目名称已明确填方土源为场外,合同清单综合单价应为完成工程量清单的全部工作的全部费用,回填土的土源费已含在合同单价中。承包人认为,1.场地无法堆放利用土,需全部外运,回填此部分土方也需外购;2.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已考虑外运费用,但未考虑土源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A.3 回填 附中注4“如需购买土回填应在先项目特征填方来源中描述,并注明买土方数量”的规定,但招标工程量清单并未描述填方来源及买土方数量;3.我司投标报价综合单价分析表未计外购土价。因此,“场外土方回填”清单综合单价,需增加外购土价格。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所示,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场内土方回填”、“场外土方回填”两项,分析招标清单中土方开、挖工程数量的关联性可知,挖出土方全部用于回填,工程量列入“场内土方回填”清单;“场外土方回填”清单工程量属于需场外调入。并且,“场外土方回填”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已明确填方来源为场外,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已能知晓且并未在招标过程中提出质疑,因此承包人的投标报价应综合考虑土方的来源、运距、土源价格等因素,土源价格已含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不另计算。 二、关于装配式叠合板下设铝模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3#、6#、7#楼结构采用PC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根据监理单位批复的PC构件施工方案,PC叠合板底采用独立钢支撑体系,板边、板中局部铺设铝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PC叠合板铺设铝模板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描述:“3.费用包含但不限于测量放线、采购、卸货、场内运输、二次转运、吊装定位、取钩、连接件安装、人工配合;斜撑、顶撑、预埋件等制作安装、拆除;接缝处理、防水处理、灌浆、技术复核及检查验收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所有费用…”,投标综合单价已包含该支撑体系及模板费用,不应再计模板费。承包人认为, 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铝合金模板应根据铝膜板深化图纸,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及支撑体系费用。 我站认为,“装配式混凝土板”清单综合单价已含PC叠合板支撑、接缝处理费用,根据审批的施工方案,在PC叠合板接缝设置的模板是竖向临时支撑体系的一部分,费用已含在投标综合单价中。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1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1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一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招标图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金属屋面和外立面幕墙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 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发承包双方现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对工程的主要材料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 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该部分造价应扣减至零即止;对于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结算阶段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了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对超过部分按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修订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在招标答疑明确了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该条款并未改变中标总价,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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