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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广州市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结算阶段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了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对超过部分按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修订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在招标答疑明确了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该条款并未改变中标总价,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1)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2025-06-06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计取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费用产生争议。2023年3月,我站依据双方线上提交的《关于真石漆工序、预制桩长、预算包干费、外墙综合脚手架的咨询函》及有关资料,通过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二条就预制桩长争议事项进行了回复,即依据2018房建定额A.1.3桩基础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十条规定,预制管桩工程量的结算长度应按实际入土桩的长度(单独制作的桩尖除外)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预制管桩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是否按合同变更条款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任何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承包人为便于组织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故超出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的桩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 承包人认为,应按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二条回复意见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上传资料中无预制管桩变更的具体内容,发承包双方应厘清项目情况,如预制管桩存在变更,应按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执行。反之,预制管桩计价应按粤标定复函〔2023〕26号文第二条回复意见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39号)

2025-06-05

粤标定复函〔2025〕39号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市区垃圾填埋场综合整治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4月3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惠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北京高能时代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市润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时,采用旋挖钻机开槽,因地质原因导致旋挖钻机开槽深度无法达到防渗帷幕设计底标高,在余段成槽施工时将土工膜柔性防渗复合墙变更为高压帷幕灌浆。由于原招标工程量清单无适用清单子目,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变更估价原则约定,新增清单项目单价应执行本省最新的计价依据。现发承包双方就高压帷幕灌浆执行定额子目组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与帷幕灌浆施工工艺相近的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结合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系数计算。承包人认为,应参考其他省份帷幕灌浆定额子目,系数按其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不作调整。 我站认为,依据双方提交资料,高压帷幕灌浆采用打孔、高压注浆方式对旋挖机无法成槽的岩层进行强化防渗处理,与三轴搅拌桩工艺不符。因此,帷幕灌浆计价不能参考三轴搅拌桩定额子目的相关规定,且《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批准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高压帷幕灌浆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0)幕墙工程计价的争议

2025-06-05

某工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铝合金玻璃幕墙在上下楼层窗户之间的墙体部位未安装玻璃,而是安装铝板造型装饰带形成铝板幕墙,该铝板幕墙已按中标清单铝板幕墙综合单价计价。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部位是否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部位施工内容已考虑在玻璃幕墙的投标综合单价内,不应计取。 承包人认为,按幕墙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在玻璃幕墙框外围尺寸内的部分,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 三、我站观点 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幕墙以楼房层间梁处的横向铝合金龙骨为分界线设计成玻璃幕墙与铝板幕墙,故应以该分界线作为横向外框尺寸分别计算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的面积,并各自执行对应合同单价,不得重复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9)脚手架托架计价的争议

2025-06-04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建筑物高度67.1m,经审批的外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显示,外立面综合脚手架从地面开始、从主楼第六层20.9m开始采用工字钢悬挑方式进行搭设。《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中建筑物脚手架托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为“建筑物脚手架托架的使用工程量按照托架搭设层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以‘10m·10 天’为单位计算,有效使用天数同支托的外脚手架,托架的搭拆不再单独计算”。双方就悬挑部分的托架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字钢悬挑架工程量应根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承包人认为,工字钢悬挑架清单工程量根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计算,定额工程量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批通过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工字钢实际搭拆长度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脚手架托架费用及计价方式应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中脚手架工程清单计价原则及《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相关规定计算。因此,本工程脚手架托架工程量依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件的动态调整内容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8)—桩间挖土范围的争议

2025-06-0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采用灌注桩+双管高压旋喷桩的支护方式,《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的问题解答中回复“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现发承包双方就支护桩外缘1.2m范围内的土方开挖是否属于桩间挖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 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桩间土的定义应该为桩与桩之间的部分土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支护排桩,在基坑大开挖时并不存在桩与桩之间土方需要开挖的情况,不属于桩间土方开挖。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本工程基坑深度10m,深基坑土方开挖时,支护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包括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故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定额考虑的桩间挖土方系数,是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本工程基坑周边支护桩外缘向外1.2m 范围内可进行基坑土方大开挖,因此,支护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基坑土方开挖不属桩间挖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7)安全生产责任险计价的争议

2025-05-30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约定“承包人按通用条款第32.2 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并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某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某建发〔2009〕29号)、《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印发)、《某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某住建发〔2018〕187号)文件精神执行;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于2022年、2023年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安全生产责任险,发承包双方就该费用是否需要在施工图预算中列项计取存在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并无强制要求承包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故无需额外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需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计费。 三、我站观点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该商业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依据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费的,应在施工图预算中计取;而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且为转移自身安全责任风险所发生的安全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6)材料市场询价的争议

2025-05-29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变更工程中无适用综合单价的清单在重新组价或换算时,材料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现发承包双方在进行市场询价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粤标定函〔2022〕164号)第八条第(五)项“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理解,在同等采购条件的情况下应是价格最低则性价比最高,即为综合价值最高。本工程施工图已经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参数已经明确,材料设备品牌基本已在招标文件及合同中确定,后续对外询价的支付条件、产品档次、质量要求等询价要素均一致,故综合价值最高者应是指在上述情况下多家供应商报价中的最低价。 承包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明确“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其中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并非单一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结合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第八条第(五)项的理解,应该以多家供应商报价的中间价或均价进行定价,确保承包人在市场中能自由选择供应商合作,避免只能选择最低价供应商合作造成市场恶性竞争。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合同并未约定材料市场询价的评审定价办法,询价前也未对此进行明确,建议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并依据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共同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5)装饰节点部位铝单板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2025-05-28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幕墙设计图纸玻璃幕墙节点大样中,玻璃幕墙上下收口设计为铝板。双方对装饰铝板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属于装饰节点,不具有独立支撑体系,故执行装饰定额子目A1-13-238铝塑板饰面层安装在轻钢龙骨上。 承包人认为,铝单板外立面构件受力依附于铝单板、玻璃幕墙龙骨支撑结构体系上,故该部分铝单板应理解为属于幕墙系统构造受力范围内,应执行幕墙铝单板定额子目,骨架含量调整按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调整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对幕墙的定义,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因此,争议部位铝单板不属于幕墙,执行装饰面铝单板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84)独立柱装饰铝单板计价的争议

2025-05-2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幕墙设计图纸铝板系统包柱横剖节点大样中,铝板在柱子四角为弧形设计。双方对柱的铝板装饰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独立柱采用铝板包封,四角做圆弧收边处理,并不属于弧形铝板幕墙范畴,故无需另行计算增加费用。 承包人认为,独立柱包封的铝单板,四角弧角位置处于单块铝板中间位置,整块铝单板都属于定制弧形铝单板,故需考虑弧形铝单板定额子目换算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铝板装饰的独立柱,四角做圆弧处理,并不属于弧形铝板幕墙范畴,无需另行计算安装增加费用,铝板中间做弧型处理的费用应含在材料价格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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