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幕墙工程中铝单板材料单价根据合同约定采用《广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综合价》(以下简称“广州市信息价”)。承包人提出本工程部分幕墙为异形幕墙,不能直接采用信息价,现发承包双方对异形幕墙、异形铝单板认定以及增加异形加工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铝板行业通俗约定一般弯折超过六刀以上为异形板,结合本项目图纸大样,不属于异形铝板;广州市信息价中的氟碳铝单板已考虑折边增加费用,因此应直接采用氟碳铝单板价格,执行常规幕墙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广州市信息价中铝单板单价为常规平面铝单板价格,不规则异形/造型铝单板属于定制件,加工制作难度大、材料损耗多,需额外考虑增加费,可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厂家中关于不规则异形/造型铝单板材料价格说明考虑增加费用;根据不规则异形/造型铝单板施工难度增加情况,在铝单板幕墙定额子目基础上加弧形幕墙人工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依据上传的设计图纸,未显示是异形幕墙。如实际采用异形铝单板,建议双方咨询广州市信息价发布单位,由发布单位明确其发布价格是否包含异形铝板加工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8号 广东深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海洋产业研发中心酒店精装修施工一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汕特别合作区鹅埠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深汕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认由深圳文业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一、关于成品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为定额下浮率招标,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书中备注,中标总价的施工费已包含成品保护等费用,不再单独计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成品保护费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投标报价书的备注和合同专用条款第26.3③款工程移交“在本工程项目移交给相关接收部门前,本工程项目的成品或半成品的保护由承包人负责,其发生的所有费用亦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成品保护费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定额下浮率招标,虽然投标报价书中明确成品保护费包含在投标总价中,但在编制工程预算、结算时,成品保护费应予计列后下浮,才能不再另计成品保护费。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所示,本工程招标时无工程量清单,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并未明确要求成品保护费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成品保护费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成品保护费后再进行下浮。 二、关于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的计价争议 承包人进场施工时,因总承包单位拆除室外施工电梯后现场无其他垂直运输设施,已完工的室内电梯尚未移交发包人,故承包方使用该电梯运输,发承包双方对电梯使用和保护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使用尚未移交的电梯,使用费是由承包人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确定的,我方不知情,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进场时施工电梯已拆除,发包人本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垂直运输条件但未提供,只能与电梯专业承包单位借用电梯并商议使用费用,故发包人应按实支付电梯使用和保护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垂直运输费应根据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取垂直运输费。实际施工发生发包人责任导致需要使用已完工但尚未移交的电梯,发生的电梯使用费和保护费在结算时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处理,如予以计算的,则应扣减按定额相关规则计取的垂直运输费。 三、关于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4.2.9.7条约定,承包人…交工前清洁施工现场达到深圳市环境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场地平净、整洁,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约定,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发包人投保的一切保险…其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无论是否报价,发包人不再支付该笔费用。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办理了工程保险及工程完工后精保洁工作。发承包双方对工程保险费、完工精保洁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程保险、完工精保洁费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不另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此两项费用实际发生,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合同约定工程保险费用、完工精保洁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未明确要求上述费用考虑在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未对上述费用计价进行专门约定,因此,编制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的定额相关规则计算上述费用后再进行下浮。其中,合同约定承包人办理的工程保险费如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已经考虑在定额计价后的管理费中,不需单列计算,但不属于定额管理费用考虑范围内的,按实结算;合同约定的完工精保洁费用,保洁标准高于定额所考虑的完工后常规清理工作标准的,按实结算,否则已考虑在定额中无需另行计取。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7号 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园区改造升级-包装车间建筑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根据2022年3月17日签订的珠江·琶醍啤酒文化创意园区改造升级-包装车间建筑改造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企业自筹。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目前处于合同履行阶段,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制作安装计价争议 招标图纸显示的钢结构有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但钢结构招标清单并没有分别开列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发承包双方对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约定,“投标单位自行勘察并对工程量清单及图纸内容、准确性进行复核,如有误差必须在答疑中提出,否则视为已认可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图纸所有内容”,中标单位投标时未对清单提出异议,即认可清单无误,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弧形钢梁存在一定的倾斜角度,其制作安装难度与倾斜状态的钢结构构件一样。钢结构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综合单价应增加倾斜钢结构构件制作安装难度系数,人工费、机具费乘以系数 1.15、弧形钢梁还应增加材料损耗费。 我站认为,经核查所上传的资料,招标图纸与实际施工的钢结构设计图纸并无重大变化,但招标清单未对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单独开列,相应的钢梁、柱清单也无倾斜度、弧度等相关描述,属于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0.2项目特征描述不符的价款调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事件的,按照专用条款72条约定的原则计算调整价款”的约定,弧形钢梁、斜钢梁、斜钢柱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齐全引起的价款调整,应按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执行。 二、关于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等计价争议 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无拼装内容,施工时设计图纸发生钢板型号变更,发承包双方对钢构件拼装、钢板型号变更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钢结构清单的工作内容包含拼装,故拼装费用不属于清单漏项。承包人认为,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清单中描述无拼装内容;同时清单描述焊接H型钢、方钢等,实际施工为用Q355、Q390厚钢板制作成型,与清单描述不同,应重新定价。 我站认为,核查上传招标、施工图纸,钢骨柱、圆钢柱、空腹钢柱、钢梁无重大变更。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相关规定,钢结构拼装属于工作内容,无需在清单特征中描述,因此钢构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符合清单规范要求,其综合单价应含钢构件拼装费用。此外,钢构件工程量清单描述焊接H型钢、方钢等,并没有要求采用成品H型钢、方钢制作钢梁、钢柱,如施工图纸钢材强度指标与清单描述不同的,按合同专用条款70.2的约定执行。 三、关于天棚吊顶龙骨计价争议 天棚吊顶龙骨由热镀锌160×80×5方管、L70×5角钢变更为热镀锌100×100×5、160×80×5方管,发承包双方对天棚吊顶龙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吊顶工程量清单描述包含方钢管龙骨,设计变更只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结合粤标定复函〔2023〕31号文处理意见,按天棚吊顶类拟清单,修正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的方钢管龙骨非常规吊顶龙骨,应为新增工程量清单,组价执行A.13幕墙工程的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调整热镀锌钢龙骨用量。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方钢管龙骨,属于天棚吊顶工程分部。在合同清单的天棚工程中,吊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已含方钢管龙骨要求,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投标文件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主材单价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率不变”,因此本次设计变更计价,根据合同清单不锈钢板吊顶(011302001004),修正钢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四、关于曲屋面天棚吊顶龙骨计价争议 曲屋面天棚吊顶龙骨由热镀锌160×80×5方管、L70×5角钢变更为热镀锌120×100×5、250×100×6、120×60×5钢管主次龙骨,发承包双方对曲屋面天棚吊顶龙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吊顶工程量清单描述包含方钢管龙骨,设计变更只调整了龙骨型号、间距,结合粤标定复函〔2023〕31号文处理意见,按天棚吊顶类拟清单,修正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的方钢管龙骨非常规吊顶龙骨,应为新增工程量清单,组价执行A.13幕墙工程的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调整热镀锌钢龙骨用量。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方钢管龙骨,属于天棚吊顶工程分部。在合同清单的天棚工程中,吊顶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已含方钢管龙骨要求,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条工程变更事件约定:“投标文件中没有完全一致的综合单价项目,但有类似综合单价项目,则按类似项目的综合单价对相应子目消耗量、主材单价进行调整、换算,原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费率不变”,因此本次设计变更计价,根据合同清单不锈钢板吊顶(011302001004),修正钢龙骨消耗量,调整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6号 横琴琴澳创新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澳门品牌工业园软基处理工程(现更名为:琴澳创新产业园一期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4年1月31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横琴深合投资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横琴琴澳创新产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建筑设计院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项目为软基处理专项工程,招标以《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计价下浮率选择中标单位,并约定按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后组价形成综合单价,预算编制时发承包双方就定额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预算包干费费率所对应包含的工作内容较多,主要适用于施工总承包模式,如按照定额费率计算的预算包干费约104万,但现场的雨(污)水是利用单列清单计费的设计排水沟进行排放,实际仅发生完工清场后的垃圾外运、施工中的临时停水停电内容,预算包干费与工程实际工作内容相差较大,完全按定额费率计取不合理,且合同未明确约定要计列预算包干费,则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本项目为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条款有明确约定预算包干费按《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及相应配套的取费文件执行,且承包人已按要求完成预算包干费的施工内容,编制施工图预算应按定额的预算包干费费率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定额预算包干费考虑在投标下浮率而不另行计算,也无约定预算包干费的计价规则,则按照行业惯例,既然预算以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那就要先按定额相关规则进行计价,并且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报价是要求投标人基于现行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整体下浮报价。因此编制预算时应按定额规定的计费基础及费率计算预算包干费,而不是以实际发生的项目计算预算包干费,否则就违背了定额下浮率报价的初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5号 中铁建投(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国铁建南方公司员工宿舍楼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铁建投(广州)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垂直运输步距高度的计算争议 预算编制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年房建定额”)A.1.22垂直运输工程章说明第二条第5点规定“建筑物高度是指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的高度,突出主体建筑物屋顶的电梯间、水箱间、女儿墙等不计算高度”,本工程地下室顶板以上的主体施工从未回填土的顶板面开始,屋面板以上四周设置高度3m的带飘板的混凝土外墙。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垂直运输工程建筑物高度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建筑物高度计算起点为室外地坪,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突出屋面的结构、女儿墙不计算高度。承包人认为,脚手架实际施工是从地下室顶板开始搭设,则建筑物高度的计算起点应从地下室顶板开始,终点为屋面檐口的标高,即为外墙外侧飘板滴水线标高,其屋面周圈构件为出屋面高度达3m的混凝土剪力墙,并非女儿墙,应属于外墙一部分。 我站认为,根据2018年房建定额中垂直运输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计算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女儿墙不计高度,经查阅本工程的墙身大样图,其定额步距计算的终点为平屋面屋面板。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需要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的,可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面作为步距计算起点。 二、关于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计算的争议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明确外墙综合脚手架使用工程量,按脚手架搭设面积乘以脚手架在施工现场的有效使用天数以100m²·10天为单位计算,±0.00以上单项工程建筑与外立面装饰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地上工程工期*60%。现发承包双方就综合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2018年房建定额,其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应按《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说明中的“综合脚手架全部周转材料在施工现场搭拆的使用天数为综合脚手架的有效使用天数”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5期)》(粤标定函〔2024〕38号)相关规定,编制概算、预算时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可按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计算,或结合类似工程合理确定工期计算;发承包阶段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按拟定的合同工期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4号 佛山市妇幼保健院、广东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妇女儿童医院建设项目5#楼改建室内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17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佛山新城南片区,资金来源财政资金。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2020)53号》要求,发包人佛山市妇幼保健院以直接发包的方式,确定由广东建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阶段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于2020年8月17日开工、2021年3月25日竣工验收。发包人于2020年11月将承包人编制的预算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但财政评审部门拒收退回并口头回复此工程预算无需其审定。预算退回后发包人委托佛山市粤辉咨询公司审核,2021年2月,双方确认预算,并于2021年5月17日签订了施工合同,约定预算价仅作为支付依据,竣工后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综合单价结算。2023年底,发包人将承包人编制的竣工结算送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仍被财政评审部门拒收并明确此类属于专项费用不予审核,为此发包人另外委托了华联咨询公司审核结算。华联咨询公司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以财政评审部门审定的预算综合单价进行结算,并对送审结算中有信息价的材料未执行信息价或者无信息价的材料缺少双方定价依据的部分重新审定,承包人认为不妥。现工程处于竣工结算阶段,发承包双方就结算综合单价的确定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预算未经财政评审部门审核,结算综合单价应重新组价确定。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疫情期间的应急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出具的工程预算签订合同,预算单价为承包人当时可以接受的单价,因此应按该工程预算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系疫情突发期间需要立即实施的特殊项目,这与常规项目需要编制最高投标限价、通过招投标程序形成合同价等有所不同。本工程已于2021年3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现阶段再编审预算已无法实现对于传统项目进行预算管控的目的。且发包人也书面反映工程预算以及结算财政评审部门均不予受理,由此可见,本工程施工合同在竣工后签订,仍约定关于预算、结算均以财政评审部门审核为准的条款是无法落实的,发包人作为合同条款起草人应承担该条款无法落实的责任,并非承包人责任造成。在预算送审被拒的情况下,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审核承包人编制的预算,并在竣工后签订了施工合同,可见该预算对双方而言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即便预算中有不妥之处,从2021年5月至2023年底发包人是完全有足够的时间和能力审核修正的,因此2023年底发包人将结算送至财政评审部门审定,应视为结算条件成熟。综合上述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在预算基础上按照市场价格结算,具体可参考合同约定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施工期间的工程造价信息、双方询价确认结果(有依据证明询价结果不合理的应提供施工期合理价格相关凭据)并结合投标报价浮动率开展竣工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3号 东莞市石碣医院、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石碣医院新住院大楼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石碣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东莞市石碣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星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中的柜有地柜、吊柜等类型,材质有防火板、钢板等,但招标工程量清单中仅开列一项“柜”,其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空白,工程量为暂定数量428.72㎡,承包人投标单价为675.36元/㎡。履约中,双方根据招标图纸计算仿木纹防火板及仿木纹晶钢板材质的柜工程量为830㎡,电解钢板地柜、吊柜工程量为320㎡,现发承包双方就柜的计量计价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0.1条“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对项目特征的描述已包含了该项目的主要特征,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计图纸中的内容及有关要求实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变为止”和第70.2条“合同履行期间,出现实际施工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以实际施工设计图纸为准进行施工,合同价款不作调整”的约定,故本工程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单价应按中标单价675.36元/㎡执行。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柜没有项目特征描述,柜体材质、做法未体现,综合考虑市场价格,投标报价675.36元/㎡是木质材料柜体的单价,而电解钢板的柜子造价约3900元/㎡,差价巨大,电解钢板的柜属于清单漏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61条缺漏项或工程量偏差的相关约定确认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图纸存在木质和钢板材质的柜子,但招标清单仅开列了“柜”清单项目,项目特征为空白,结合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为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可理解为发包人需要投标人结合招标图纸不同类型不同材质的柜子比例进行综合报价。本工程虽为总价合同,柜的招标清单为暂定数量,则柜的数量按实计算,但招标清单数量与招标图纸实际数量相差较大,故,招标清单工程量按中标单价进行计价以保持中标合价不变,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应按合同相关约定计价。但如果中标单价相较于市场价格明显不合理的,中标单价存在不适用性,即不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双方需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适用于招标工程量偏差引起的价款调整的综合单价。结算时,如果发生工程变更引起不同材质不同类型的柜比例与招标时发生较大变化,也可能导致中标单价不适用于变更估价,因此结算时双方需结合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适用于变更估价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2号 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市城区富民路北段贯通项目建设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现更名为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图纸第2.2.2点说明中,路面机动车道面层:细粒式改性沥青混凝土+厚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改性乳化沥青稀浆封层+透层,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骨料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招标工程量清单粗粒式沥青混凝土项目特征描述为沥青混凝土种类:粗粒式普通沥青混凝土AC-25C,承包人进行了报价,投标清单未显示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骨料。施工时承包人采用石灰岩骨料,结算时双方对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石灰岩骨料材料较花岗岩骨料便宜,故其结算综合单价应按投标扣减相应差价30元/m³。承包人认为,施工图纸未明确采用石灰岩还是辉绿岩骨料,其清单项目特征也无骨料品种的描述,且施工过程中没有设计变更或其他,结算按中标单价不能扣减。 我站认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经查询资料,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项目特征未注明骨料品种,设计图纸建议采用石灰岩或辉绿岩,表明实际采用的石灰岩骨料是符合设计要求的,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设计要求进行报价,在两者材料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报价组成并无不妥,故粗粒式沥青混凝土清单综合单价结算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31号 阳江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五金刀剪通用厂房项目(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2月15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阳江万象)产业转移工业园,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阳江华阳开发建设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广东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工期和中标工期均为300日历天,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④点约定“赶工措施费结算时按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包干。若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不予支付赶工措施费”。在施工过程中因珠海、阳江两地帮扶机制未明确、发包人资金短缺等原因,造成两次停工,经发包人审批的“工期延误最终审批表”同意工期延长1103日历天。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赶工措施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工期超出合同工期,不予计算赶工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应按合同约定给予计算赶工措施费。 我站认为,查询来函资料,发包人签发的开工令中的开工时间2018年7月3日至实际竣工验收时间2022年5月5日计算总工期为1403日历天,剔除发包人审批的“工期延误最终审批表”显示的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1103日历天,实际施工工期为300日历天,与合同约定工期一致,可见承包人是按合同工期完成施工任务,因此承包人投标时所报的赶工措施费用应按合同约定包干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5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3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1条规定“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铝单板幕墙工程量计算规则理解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0期)》“铝单板窗户折边和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单板设计有要求的应计算面积(见光面积),骨架调整可套用A1-13-339至A1-13-341骨架调整相关子目计算”的回复,铝板幕墙定额工程量按见光面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铝单板幕墙构造做法节点如按可见光铝单板面积计算,实际铝板用量远超定额消耗量,因此铝单板幕墙清单工程量按见光面积计算,定额工程量按铝单板展开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采用2018房建定额编制预算时,带骨架幕墙定额工程量计算应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见光面积)计算,骨架含量调整应按A1-13-339至A1-13-341骨架调整相关子目计算,定额未说明的材料不予调整。因本项目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依据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带骨架幕墙清单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故定额计价结果应分摊至清单工程量确定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