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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273)执行专业定额的争议

2025-04-03

某矿山加工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7.1.2条工程量计量依据约定“设备基础、维修钢平台搭设、钢支撑及管道等分项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土建、建筑与装饰工程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安装工程、皮带廊道按照《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第7.2.1条工程计价原则约定房建工程执行2018房建定额,安装工程执行2018安装定额。现发承包双方就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皮带廊道执行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进行区分,结构属于房建钢结构;皮带廊道为安装皮带机而制作的支架,跨度大、高度高,与钢结构厂房无异,不适用于2018安装定额,故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皮带廊道均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2.1条,设备基础、维修平台、钢支撑均属于加工区设备安装工程,其依托于生产设备而存在,非标定制,需现场制作安装,属于设备的配套部分。皮带机是传输运送原材料的设备,皮带廊道作为皮带机的支撑基础、安装及检修的平台,需根据不同皮带机的宽度要求、运输路线、位置高度、维修保养等需求现场制作安装而成,也属于设备配套部分,故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皮带廊道均应执行2018安装定额。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为矿山机械设备安装工程,其设备基础钢结构、钢平台、钢支撑的作用主要是为工艺设备或管道等提供支撑、传递荷载,保证工艺生产的稳定性,属于工艺金属结构范畴,故应执行2018安装定额工艺金属结构相应子目,而皮带廊道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2018安装定额相应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  维修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8号

2025-04-02

粤标定复函〔2025〕18号 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区榕悦花园共有产权住房维修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2月16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城投住房租赁发展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市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费取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明确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非竞争性费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列明各专业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其中装饰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以分部分项的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费率为19%,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该费率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本项目为局部维修项目,应按定额规定的单独装修工程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费率13%计算。承包人认为,应按合同清单约定的费率19%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招标时给出了计算公式和费率,但是合同并未约定结算时该费用将因计算基础或费率变化而变化的,因此如果发生招标工程量的偏差、缺漏项、工程变更等事项但并未改变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实质性内容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作调整,即仅在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时该费用才予以调整。 二、关于专业工程暂估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专业工程暂估价的工程内容包括对已完工程的覆盖、包裹、封闭、隔离等必要区域清洁,发承包双方均认为该暂估价指开荒保洁费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该专业工程暂估价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发包人已在2021年委托专业单位实施完成开荒保洁工作,承包人完工后的清洁工作属于分部分项块料面层修补清单特征描述要求的“…清洁表面等全部操作过程”和预算包干费中工程成品保护的工作内容,其费用不应在“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另算。承包人认为,承包人清洁施工完成面及受施工污染的非施工面的工作发生在发包人2021年委托的开荒保洁工作之后。块料面层修补清单项目特征要求的“清洁表面”和预算包干费的工程成品保护均不属于开荒保洁的内容,因此开荒保洁费应按“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专业工程暂估价项目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暂估价是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从招标时招标人在专业工程暂估价中开列“户内及施工区域清洁”项目的原意理解,此项目属于单独项目,与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项目特征所描述的清洁清理并非同类内容,因此应按清单计价规范第9.9.3、9.9.4款规定确定其专业工程造价,取代原专业工程暂估价并调整合同价款后进行结算。 三、关于成品保护费用的计价争议 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楼地面成品保护”“墙面、柱面成品保护”清单项目,清单项目特征只描述了保护材料的种类,清单同时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投标人均进行了投标报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因成品保护费发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中的预算包干费已包含成品保护费,不应另计。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只包含施工范围内对施工完成面的成果保护费用,并未包括对施工范围外的公共区域、电梯、未维修地面等的保护费用,因此要求按投标清单结算地面、柱面、墙面成品保护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楼地面成品保护”、“墙面、柱面成品保护”项目按清单编号011707007开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量规范》GB 50854-2013中该清单项目工作内容及包含范围的规定,其适用于对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及设备的保护。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预算包干费项目,但招投标文件及合同并未对其包含的内容进行约定,无法判断预算包干费是否包含对承包人实施的已完工程、设备或对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原有装饰面的成品保护费用,也无法判断两者所含的“保护”是否相同标准相同方式方法,建议双方遵循招投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的原意协商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若经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不包括对既有建筑内施工过程中原有装饰面的成品保护,其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8.2条结算时的综合单价确定的约定确定。 四、关于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小区内需维修的楼房共9栋,地下室互通,发包人和物业管理单位要求所有材料均堆放在某维修栋的地下室内,其余8栋维修材料需由指定堆放的地下室转运各栋地下室电梯,通过电梯运至维修地点。双方因该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材料放置点在小区范围内,投标清单中的预算包干费已包含场内料具二次运输费用,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不应再计算。承包人认为,对材料放置点离维修楼栋电梯口距离超过50m的材料运输应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是指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运输到施工场地内所发生的费用。本工程材料的放置点位于施工范围内,材料由堆放点运至维修楼栋电梯口处属于场内材料的水平运输,其费用应在投标单价内考虑,不应另再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广百海港城项目(A、B地块)  机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7号

2025-04-02

粤标定复函〔2025〕17号 广州市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广百海港城项目(A、B地块)机电安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12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佰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上海市安装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9.3.2条约定“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按宗不含税总价包干,且为实施本工程所必须的措施项目费用及风险视作已包括于合同价款内。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实施版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存在较大变动,发承包双方就增加部分的造价是否调整措施项目清单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措施费为总价包干,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增加的部分,其相应的措施项目费应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包干,合同约定“无论是否有合同范围内的工程变更(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除外),无论日后实际所需的措施项目情况与分包人现实的估计有多大出入,该部分价款均不会调整”是基于招标阶段所能预见范围内的变化引起措施费用的调整不作调整,如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措施项目变化引起措施费增加不作调整,但发包人原因调减承包范围或优化措施方案引起措施费用减少,继续由承包人包干不尽合理,同样引起措施费用增加,不予调整费用而由承包人包干亦不公平,可见合同约定不宜将无限风险由一方承担,。因此因发包人原因发生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导致措施方案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例如引起承包人提供的措施项目发生延期使用、拆改、增加、重复提供相关措施项目等,建议调整措施项目费用,但如果合同范围外的新增工程以及工程变更并未导致措施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措施项目费用不作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  (A片区)基础设施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6号

2025-04-02

粤标定复函〔2025〕16号 珠海市斗门区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首期开发区域(A片区)基础设施工程结算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12月签订的《合作开发合同》及后期签署的补充协议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西部中心城区,资金来源为项目公司融资,珠海市斗门区城市建设更新管理办公室(后变更为珠海市斗门区城市更新管理中心)作为代建方,发包人珠海市西部城区开发建设局采用公开招标,确定由中国铁建投资有限公司(后变更为中国铁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作为合作开发投资建设的中标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材料价差计算的争议 《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的材料价差依据《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约定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现发承包双方对材料价差调整应采用算术平均值还是加权平均值计取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无法判断是采用算术平均值法还是加权平均值法进行调差。承包人认为,参照合同调差条款,应理解为按算术平均法调差。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约定材料价差是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计算,并未特别注明采用加权平均值法,依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行业习惯,本工程所指平均值应为合同对应施工期内各期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否则采用加权平均值的话就成为每个价格周期(每月)直接调整价差的方式。 结算<span yes';font-family:黑体;color:rgb(0,0,0);="" font-weight:normal;font-size:21px;background:rgb(255,255,255);="" mso-shading:rgb(255,255,255);"=""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信息价确认的争议 I-3标段-鸡啼门特大桥的公路部分,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期,发承包双方同意材料价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编制依据,并且预算成果文件双方已确认。结算时,根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发承包双方对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价格,是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还是《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计算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预算已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结算也应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材价调差依据。另外,区投审中心提出,《合作开发合同》并未明确约定可按《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对如何调整价差仍存疑。承包人认为,依据《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遵循有约从约的原则,本《合作开发合同》18.10.1(二)施工图预算编制原则(5)工程造价调整原则相关内容显示,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调整,以预算基准期与按开工令发出至完工期间材料价格的平均值的差额计算价差,仅调整超出5%的部分。另18.10.2条款约定,本工程建安费用实行总价包干,即结算建安费=施工图预算±设计变更±可调整价差±其他费用。至于预算编制采用2017年2月《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外购材料信息价》作为预算编制信息价基准期,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另有约定,不属于本次争议范畴,请发承包双方自行研判。因此从已提交的材料看,指定可调整价差的材料应按《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2)入岩增加费计算的争议

2025-04-02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桥梁桩需穿过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后进入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后终孔,地勘报告显示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的饱和抗压强度均值为7.94MPa。现发承包双方就桥梁桩穿过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的饱和抗压强度值在5~15MPa区间,属于《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岩石分类表”中的软岩,定额中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不作入岩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预算编制依据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定额D.1.3章说明中未明确以抗压强度的大小作为入岩增加费的计算依据,而是根据所施工岩层风化程度作为计算入岩增加费的依据。故破碎中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应按市政定额的计算规则与单价计算入岩增加费。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从合同承包内容看属市政工程,应执行市政定额。根据2018市政定额D.1.3章说明,入岩增加费的计算按岩石风化程度考虑。本工程桥梁桩应根据地勘报告的岩石风化数据和2018市政定额说明计算入岩增加费,如属于全风化和强风化的不作入岩计算,如属于微风化、未风化的作入岩计算,如属于中风化的按入岩相应子目乘以系数0.7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1)包干脚手架措施费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5-04-01

某山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清单脚手架为“满堂脚手架”,实际施工时为“单排钢脚手架”。现发承包双方对脚手架费用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脚手架工程属于措施项目,包干价不调整。 承包人认为,“满堂脚手架”计价适用于房建类大开间建筑顶部,招标时套用的清单计价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应按“外脚手架”清单计量,采用“单排钢脚手架”定额以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计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包干,招标图纸及招标工程量清单显示边坡脚手架名称为“满堂脚手架”,招标图纸显示的实际搭设形式为“外脚手架”,而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没有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满堂脚手架”措施项目清单提出疑问或质疑。实际施工过程中,脚手架措施方案与投标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故根据合同项目措施费包干的相关约定,脚手架措施项目费结算时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5号

2025-03-31

粤标定复函〔2025〕15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结算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预算包干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约定部分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在相应综合单价中考虑或投标中考虑,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已包括在合同约定范围内的预算包干内容不计算,超出范围的由双方另行协商,但本工程没有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费内容,故不作费用考虑。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有发生合同约定范围之外的预算包干费内容,应计算该费用并明确取费的基数。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根据来函资料,我站无法判断是否发生相应预算包干费内容,请发承包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厘清事实。施工中如有发生《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预算包干费所含内容的,应结合合同约定在综合单价或措施费项目或其他项目费中计算相应的费用,具体费用计算标准由发承包双方商定。 二、 关于外脚手架使用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外脚手架使用时间以符合合同工期的实际使用,超出合同工期的不计算且脚手架使用费已在措施费中包干,不再另行计算。施工时发生了工程延误,发承包双方对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工期延误非发包人原因造成,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外脚手架延期使用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工程延误是由于发包人资金不足原因造成的,应按实际搭设到拆除时间计算外脚手架使用费。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我站无法判断工期延误的原因和责任,请发承包双方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工期延误属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1.2条约定执行;如工期延误属于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导致超过合同工期的外脚手架使用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可按照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索赔计算。 三、关于不锈钢楼梯栏杆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楼梯栏杆经工程联系函明确,扶手及栏杆均为不锈钢材质,发承包双方对不锈钢楼梯栏杆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不锈钢栏杆计价应套用定额A1-16-108不锈钢栏杆制安子目,并对相关材料的消耗量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不锈钢栏杆计价时应分开扶手和栏杆分别套用A1-16-137不锈钢扶手和A1-16-108不锈钢栏杆制安定额子目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1期)》“栏杆(除注明外)、栏板定额均不含扶手制作安装所增加的费用”和定额A.1.16其他装饰工程章说明第三、2条规定,本工程不锈钢栏杆应执行定额动态调整的规定,按扶手和栏杆分别套用相应定额,当设计栏杆的主材规格和消耗量与定额不同时,可调整,其他不变。 四、关于土方回填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土方回填采用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少于0.94,2021年10月14日关于支付节点争议问题处理事宜的会议记录显示,土方造价差异第3点回填土方费用:无回填土方压实要求。发承包双方对土方回填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会议记录,土方回填无压实要求,且实际施工中没有依据或资料证明已做压实回填,故应按松填计价。承包人认为,会议记录为对数中存在的争议记录,其结论栏意见“同意按以上条款执行合同规则”为发包人单方面的行为,非承包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双方盖章。本工程按照图纸要求进行压实施工,应按回填土夯实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根据上传资料及发承包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本工程已通过联合验收,应视为承包人已按图纸要求完成土方压实施工,计价时应按回填土夯实的相关子目计算。 五、 关于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钢桩尖与管桩连接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已经含在“A1-3-42钢桩尖制安”定额子目中,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承包人认为,钢桩尖与管桩连接的工作不含在钢桩尖制安子目中,应单独记取安装费用。 我站认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A1-3-42钢桩尖制安”子目已包含了钢桩尖与管桩的连接费用,不应另行计算安装费用。 六、关于土方外运与消纳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21.2.(32)点约定“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外运费用(如有:除基坑内支撑拆除项目外),已在措施费综合考虑”,发承包双方对于土方外运与消纳费是否含在措施费内包干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土方外运与消纳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土方工程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点中约定的建筑垃圾,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计算外运费用,运距按实际运距计算,消纳费按佛山2019补充定额说明的市场指导价25元/m³计算。 我站认为,土方工程涉及的土方外运和消纳不属于合同专用条款21.2.(32)点中“产生的拆除及垃圾”的内容,土方外运费用应依据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计量计价,外运运距双方根据实际距离确定,消纳费依据实际发生计价。 七、关于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套用定额子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上人屋面采用细石混凝土建筑找坡1%,计算平均厚度超过60mm,发承包双方对于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 (第3期)》(粤标定函〔2020〕227号)中“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子目,平均厚度≤60mm按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的规定,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承包人认为,屋面找平层不应参照基础垫层,应按细石混凝土找平层执行。 我站认为,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屋面细石混凝土找平层应按粤标定函〔2020〕227号的规定,平均厚度≤60mm按找平层子目执行,平均厚度>60mm按混凝土垫层子目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70)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工费用由谁承担的争议

2025-03-31

某山坡支护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时遇疫情防控,期间现场全面实施封闭管理,要求暂停施工并将所有施工人员安置到场地外住宿,经通知后才恢复施工,共计停工8天。承包人对此提出工人停工工资、机械租赁费用及工人住宿费用索赔。现发承包双方就因疫情防控造成暂停施工所产生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疫情防控是政策因素导致的,属于不可抗力的因素,应各自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认为,疫情防控属不可抗力事件,结合合同通用条款74条和粤建市函〔2020〕28号文第三条的要求,发包人应承担疫情防控产生的相应费用。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因疫情防控停工及人员撤离的时间节点为2022年11月,期间对疫情已有防控应对措施,且合同也未将疫情防控列为不可抗力,故不属于不可抗力情形,可视为有关部门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施工指令来自发包人,属于非承包人原因,且合同并无条款约定工期延误期间不予补偿费用,因此该停工期间承包人所采取的合理应对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及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依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36条工期和工期延误、第74条费用索赔事件的相关约定,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进行费用索赔。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8)竣工后发布的定额动态调整文件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5-03-26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3年2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工程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已竣工验收的工程结算是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截至2023年12月25日,本工程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应按定额动态调整通知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工,应执行施工时期的定额计价依据进行组价。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虽然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但招投标时招标人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而是采用由投标人按总价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的方式,并且合同补充条款第五章工程造价约定以定额为依据编制工程结算,因此本工程实质为定额计价。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合同约定采用2018房建定额为计价依据,目前预、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双方均未确认,且招标文件并无条款明确投标人基于当期定额子目进行报价,合同也无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的约定,故粤标定函〔2023〕46号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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