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26号 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高州市水质净化设施PPP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 PPP项目,位于茂名市高州市,高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政府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冶金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本工程。根据广东省广业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承包人广东省高州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于2018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过江管设计为PEDN630给水管,单段定向弧度牵引长度为597m,施工过程中定向钻牵引管道弧度小,多次遭遇微风化、风砂岩、卵石、流砂等不良地质。现发承包双方就定向钻弧度牵引管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明确,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以内,且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本工程单段长度达597m,且穿越微风化岩层,已超出定额适用范围,但没有其他定额子目可适用,因此,暂依据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工艺流程、方案措施及实际材料设备配置,参照2018市政定额中水平定向钻牵引管子目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不适用,应按实际工艺流程和施工情况确定成本和利润,合理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2018市政定额D.1.2章说明第十一条“水平定向钻牵引管钻孔子目适用于单段钻孔牵引长度200m内”和第十三条“水平定向钻进按综合土质(包括强风化岩)考虑的,不适用中风化和微风化岩层”的相关规定,本工程定向钻单段长度超过200m,且钻进中遇到微风化岩石地质,已超出2018市政定额的适用范围,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合理的成本和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2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公园景观提升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工程变更,导致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发生变化。现发承包双方就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能否计算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21.2条“任何情况下,措施项目费(钢板桩支护、混凝土模板、围挡除外)、其他项目费均不予调整”,故因设计变更导致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及其他项目费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5.3条,合同内项目措施费为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所需的所有措施费用,变更增加内容属合同外内容,属于非因承包人原因增加,因此设计变更引起增加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及其他项目费应按实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为总价合同,承包人的投标报价是基于招标图纸、现行规范、现场条件以及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进行报价的。虽然招标文件第21.2条指出“任何情况下,措施项目费(钢板桩支护、混凝土模板、围挡除外)、其他项目费均不予调整”,但施工中因设计失误、地质条件不良、新增工程和改变做法等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发包人在招标阶段亦无法预见,且合同约定了工程变更是予以调整价款的,可见招标文件指出的“任何情况”具有一定的范围,并非是发包人将无限风险让承包人承担的意思。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工程变更是否引起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和其他项目费发生实质性变化、改变的措施是否合理、是否引起相关费用调整、调整的费用是否导致一方损失过大等情形,并结合投标报价水平判断能否调整措施费用,如确实需要调整的则协商调整方法。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25号 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赣深铁路仲恺站站前公交配套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集水井、沉淀池、安全护栏、拆除工程的计量计价争议 本项目基坑支护设计图中要求在“基坑边每隔50m 左右设一集水井…坑内集水先排至沉淀池,而后排至地面市政雨污系统中…”,并在坡顶设置防护栏,同时设计要求“所有临时结构在主体结构施工完后土方回填前都需要进行拆除,避免影响后续道路压实度”,发承包双方对集水井、沉淀池、安全护栏、拆除工程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内容包含在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中,不单独计取。承包人认为,该部分内容属于隧道围护和支护工程的设计内容,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集水井是专属于基坑支护的排水设施,属于措施项目,不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应另行计算;依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13期)》(粤标定函〔2020〕190号)的规定,沉淀池及坑顶防护栏属于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不另计算;坡顶硬化砼、绿色装配式防护面层属于基坑支护的设计内容,对应的拆除应按分部分项工程另行计算。 二、关于绿色装配式防护面层材料价格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边坡坡面采用绿色装配式坡面防护体系,使用成品绿色装配式面层材料,同时设计要求“所有临时结构在主体结构施工完后土方回填前都需要进行拆除,避免影响后续道路压实度”,发承包双方对绿色装配式防护面层的材料价格如何确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防护面层材料为专利材料,价格浮动大,应考虑2次利用,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列入专业工程暂估价。承包人认为,应按购销合同及发票价格计入分部分项工程费中。 我站认为,绿色装配式面层材料是否需要考虑重复利用以及单价如何确定,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重复利用等情况协商确定。如果材料单价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无法确定,为推进进度,可将其列入材料暂估价待结算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24号 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赣深铁路仲恺站站前公交配套工程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潼湖生态智慧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采用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由惠州仲恺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混凝土调平层定额套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隧道路面结构设计为隧道底板上铺设混凝土调平层后加铺沥青混凝土混合料,发承包双方对于混凝土调平层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道路基层执行《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以下简称“2019广州市政定额”)“D-2-10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20cm”及“D-2-11车行道混凝土垫层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应按道路路面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中“D2-3-46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20cm”及“D2-3-47 水泥混凝土路面 厚度 每增减1cm”的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本项目施工图横断面结构图,结合图纸说明,混凝土调平层应属于路面基层,混凝土基层在“2018市政定额”中没有相应的子目可以套用,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至于能否适用“2019广州市政定额”,因其并非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建议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石方装车定额套用的争议 根据经监理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本项目岩石破碎后采用挖掘机装车,自卸汽车运输,发承包双方对于石方装车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套用“D1-1-125 装载机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石方工程量为山体开挖,由于装载机臂力举高和旋转半径有限等原因,使用装载机装车不合理,现场实际使用挖掘机挖装车,应套用“D1-1-124 挖掘机挖装松散石方”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预算编制阶段,可结合工程实际采用常规方案或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预算阶段如有)选择相适应的定额子目。 三、关于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计量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桥墩采用柱式墩,部分桥墩竖向钢筋锚入承台,发承包双方对承台中预留的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是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插筋与墩身竖筋的连接属于非设计接驳,包含在钢筋综合单价内,不予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钢筋定尺长度引起的接驳属于非设计接驳,而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连接如同房屋建筑中上下层之间的柱或墙的垂直钢筋连接,属于设计接驳,应单独计算。 我站认为,墩柱钢筋锚入承台,设计并未要求预留插筋,此处搭接属于非设计接驳,根据“2018市政定额”D.3.6钢筋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二、计算钢筋工程量时,钢筋搭接长度按设计规定计算,非设计接驳及下料损耗在相应的钢筋子目中考虑,不另计算。”的规定,因此,墩身插筋与墩身竖筋接驳不另计算。 四、关于利用石方的场内运输费的计量计价争议 本项目考虑就近利用石方回填,发承包双方对利用石方的场内运输费的计量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岩石破碎后就近利用,不需要再考虑挖、装、运等费用,场内运输费不另行计价。承包人认为,石方就近利用最近距离在100m左右,应考虑利用石方的机械设备费用。 我站认为,采用现场开挖的石方进行回填,发生石方场内运输,因定额已综合考虑材料场内运输费用,因此不另行计算。 五、关于石方开挖定额套用的争议 本项目石方开挖量大,工期紧,经监理确认的“土石方工程施工方案”及现场实施照片显示,现场采用CAT320挖掘机开挖岩石,发承包双方对石方开挖套用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以造价站意见为准。承包人认为,本项目石方开挖量大,采用手持式风动凿岩机开挖不合实际,应根据现场实际使用的机械借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定额 2018》中“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石方”相应的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预算依据常规施工方案编制,如预算阶段已有发包人审批的施工方案的,可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4期)》(粤标定函〔2024〕31号 )中的“挖掘机带破碎锤破碎石方”相应定额子目。实际施工方案与预算编制考虑的常规方案不一致的,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可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估价条款调整价款。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矿山加工区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边坡最高达57m,地形高陡,边坡整治时需分级施工,土方与材料运输难度大、工效低。现发承包双方就边坡工程是否可计算土方和材料的垂直运输与超高降效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边坡工程可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2018市政定额边坡支护工程对垂直运输与超高降效未有相关规定,应考虑在定额消耗量与预算包干费中,故不应另行计取。 承包人认为,土方开挖按照设计的边坡参数分级施工,发生转运、转堆,应计取土方垂直运输费;边坡无材料运输通道,材料均需要二次搬运,应计材料二次运输费用;边坡工作面狭小、地形较陡,在材料运输及施工过程中存在工效降低情形,故需计取超高降效。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协议书第7.1.1款“②工程量计算规则……总图、道路、边坡、室外给排水按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配套文件执行”的约定,边坡整治工程执行2018市政定额。由于地形影响,土方发生的转堆按2018市政定额相应子目执行。2018市政定额边坡工程的定额子目已综合考虑了在边坡施工环境下采用人力运输、小型机具运输等常规方法将材料运至施工作业点的情形以及边坡施工的工效情况,且定额预算包干费中已包含施工红线范围内因地形影响造成的场内料具二次运输,故本工程在编制预算时,边坡工程的材料场内运输及施工降效已在定额中综合考虑,不另行计算。施工过程中,若因非承包人原因需要采取与定额考虑的常规运输方式不一致的材料运输措施方案,由此所发生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可依据合同价款调整约定结合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予以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23号 广州合锦嘉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电建大楼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1月30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合锦嘉泓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基坑支护工程完工后需拆除钢筋混凝土支撑系统,由于拆除后部分钢筋具有回收价值,发承包双方对拆除后的钢筋残值在预算中是否计取回收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筋应考虑残值回收,组价使用的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已包含混凝土破除费用,故可以计算钢筋回收价值而不需要另外再计取从混凝土中剔除钢筋的费用,也可补偿少量附着在钢筋上的混凝土的清理与集中归堆的费用。承包人认为,回收钢筋需要对混凝土进行破除,破除成本高于钢筋残值,没有回收价值,故不应考虑钢筋残值回收。 我站认为,定额“A1-19-8风动凿岩机拆除现浇混凝土 钢筋混凝土基础”子目包含的是对混凝土构件的破除,但并非指的是对钢筋从混凝土中剥离的工作。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取出钢筋,则应计取混凝土进行细致破碎取出钢筋的费用,再考虑钢筋残值回收,但由于定额并无适用从混凝土中剥离钢筋的子目,故需双方协商定价。若协商不成,但发包人仍需回收钢筋,则承包人可将拆除后的钢筋混凝土构件交由发包人另行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22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暨南大学番禺校区二期工程—学生宿舍T8、T9栋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房屋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中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T8栋宿舍楼招标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相应的清单计价说明此费用是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总合价包干,结算时不作调整。实施过程中由于地下室区域部分强风化岩土层较浅等地质原因,T8栋管桩基础变更为灌注桩基础,导致该部分的第三方专项检测方案发生变化,承包人提出计算增加搭设大承载力检测平台相关工作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就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总价包干,不做调整。承包方认为,桩基础变更后,按第三方桩基检测单位的专项方案,搭设检测平台需增加软基换填砖渣、浇筑桩帽、铺设路基板等附属工程,故原合同内容已发生较大变化,原包干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搭建检测平台相关工作的费用应另行计算。 我站认为,“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是以原招标条件为基础的价格包干,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配合工作的内容与招投标时发生实质性改变,例如引起承包人配合需要开展的工作内容、质量标准、检测频率、工作时长等发生实质性改变的,由此导致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应由受影响一方收集凭据,提交费用调整方案,并经双方确认后予以调整。来函所述变化是否导致“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引起费用增加,请发承包双方遵循上述原则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21号 梅州市人民医院、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梅州市人民医院新住院大楼室内装饰及安装等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6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梅州市梅江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梅州市人民医院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装总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 关于不平衡报价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82.7条结算方式约定“投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即为不平衡报价。不平衡报价项目,以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限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作为结算综合单价”,但工程招标阶段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结算阶段是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招标文件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清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不平衡报价项目应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且项目实施阶段发包人也并未提供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和对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若调整不平衡报价,则与签约合同价不一致,属于背离合同实质性条款。故不应调整不平衡报价,应按合同中标单价执行。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但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同时承包人在招标答疑时也未对合同专用条款第82.7条结算方法的约定提出澄清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在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中标单价进行余额分配调整。 二、关于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的合同条款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72.1条工程变更价款调整约定“(二)变更及签证结算按以下顺序确定价格:(1)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项目…..(2)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有类似的项目…..(3)若调整内容在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的项目…..1)计价文件执行……2)人工费的计取……3)材料费的计取….(9)综合单价按上述内容调整后,总价乘以(1-投标下浮率)”,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变更价款调整执行合同适用清单综合单价是否仍执行投标下浮率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在招标阶段已将合同予以公示,承包人在清标阶段和项目实施阶段均未提出异议,故结算时应按合同约定工程变更即使有适用清单综合单价仍需执行投标下浮率。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1)为分号,(2)为句号,故不应再执行(9)。合同原意应理解为清单中无相同和相似项的且经重新组价调整的清单单价才需按定价原则进行下浮。且本工程为单价合同,若二次下浮不符合计价规范及工程计价惯例,其签订的合同条款显失公平,明显违背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履行期间,引起费用增加的工程变更事项均非承包人责任,故合同价款调整对于计价歧义的不利因素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72.1条款(9)项的表述,确实应该理解为所有变更价款均需再乘以下浮率,双方应予执行。但由于中标单价相比最高投标限价的综合单价已经下浮,变更采用原中标单价再次下浮,可能会出现二次下浮后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水平,也远低于承包人所能接受的报价水平在,则二次下浮后的价格可能存在不适用变更估价性,因此,双方应判断相同项目单价按此条款执行后的单价是否适用于变更估价的原则确定变更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20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钢筋混凝土楼板面原浆抹平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首层商铺楼面装饰做法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原浆抹平”,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抹平费用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该抹平属于现浇混凝土浇捣工作中的基本工序,其费用已包含在现浇混凝土子目中,不应另行计费。承包人认为,应套“A1-12-37 楼地面 砼面层抹光”子目计价。 我站认为,现浇混凝土楼面、地面结构浇捣后,按规范要求,为避免混凝土浇筑后裸露表面产生塑性收缩裂缝,在初凝、终凝前对裸露表面进行磨平、压光或抹平、搓毛处理属于常规施工工艺,其费用已包含在相应的混凝土浇捣子目中,不另计算。 二、关于钢筋混凝土板顶棚不平整采用砂浆修补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板部分顶棚装饰做法为“钢筋混凝土楼板1:3水泥砂修补平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修补平整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现场只对极少部分模板拼接漏浆处补平,属于对钢筋混凝土板平整度施工质量缺陷的修复补救工作,该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应借用佛山2019补充定额F-1-8“砼结构板、梁打磨找平”子目计量计价,并计算相应的满堂脚手架费用。 我站认为,若钢筋混凝土板浇捣未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需抹水泥砂浆修补平整,修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价。若钢筋混凝土板浇捣已达到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发包人为观感需要额外要求的水泥砂浆修补平整,发承双方可协商计价,并按定额有关规定计算相应的脚手架费用。 三、关于外墙挂镀锌铁丝网工程量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外墙砌体与不同材料墙体、构件交界处在找平层中附加金属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该镀锌铁丝网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建筑设计总说明》第4.3.1点及2022年8月的《建筑装饰界面(选材)答疑》第26.2. ①点要求,外墙砌体与不同材料墙体构件交界处应在找平层中挂网,抹灰部分按满挂铁丝网计算,混凝土墙/板底及梁、柱不用抹灰部位仅计算交界处的铁丝网,其余外墙部位不计算挂网工程量。承包人认为,根据图纸会审要求外墙抹灰层内全挂镀锌铁丝网,因此应按外墙面积(含墙、柱、梁面积)计算满挂钢丝网工程量。 我站认为,查阅上传资料,发包人所述依据属于内墙设计要求,不适用于外墙。因此,外墙挂钢丝网工程量应按图纸会审记录要求及工程量计算规则按满挂计算。 四、关于塔吊桩基础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采用定额下浮率投标报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2.1.1和21.2.(27)条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合同专用条款第21.2.(54)条约定,塔吊、施工电梯等各类机械设备的场内外往返运输、安装拆除、路基铺垫、轨道铺设及基础费用(含桩基础)。塔吊、施工电梯等各类机械设备的基础和设计施工方案所有费用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塔吊桩基础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桩基础的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结算时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塔吊桩基础不含在合同价内,应另行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但依据上传资料及双方见面会了解的情况,双方并未确定预算,无法实现措施项目包干,因此塔吊桩基础应先按定额计量计价后再包干费用。 五、关于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的计量争议 本工程采用静压预应力管桩,对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计量是否参照粤标定函〔2020〕171号文的答复执行,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参照该复函的答复计算大开挖后承台基坑桩间土方工程量,即:以桩间净距小于4倍桩径(或桩边长)的桩间挖土为界定标准、土方工程量按受影响的桩群外围桩体的外边缘包围面积乘以开挖深度,并扣除桩芯直径60cm以外的桩或类似尺寸障碍物所占体积计算;开挖深度按凿桩头后的桩顶设计标高至设计基础垫层底标高计算,深度不一致的按受影响桩群的平均深度计算。承包人认为,不参考该复函,应按承台垫层面积加工作面面积乘挖土深度计算,并根据定额说明分别按机械与人工开挖比例套定额子目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0〕171号文是基于使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答复,本工程定额计价依据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其中的桩间土方计算应按《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 (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问题解答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19号 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三溪科创小镇一期道路综合改造提升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三溪科创小镇,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正方南屏科技生态城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南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仅约定施工期间材料可因市场价格波动而调整价差。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事务中心定期发布了人工价格指数,发承包双方就人工价格能否按该人工指数文件调整合同价款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专用条款未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故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专用条款未把将人工费列入可调整范围,属于未明确事项,可根据通用条款约定,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故应对本合同人工费及机械人工费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本合同专用条款已对通用条款进行修改,物价波动引起价款调整事项仅约定了部分材料品种,但人工费不在可调差范围,故本工程人工费不予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4月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