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

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珠海市东澳岛南沙湾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4号)

2025-03-24

粤标定复函〔2025〕14号 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东澳岛南沙湾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东澳岛,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 本工程招标清单在其他措施项目费中列出海上运输(计体积类)和海上运输(计重类)的清单项,项目特征中均列出了所需运输的各类材料,其中包含钢材、钢构件、木枋、胶合板等,相应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所指材料累计的体积或重量。现发承包双方就措施项目中所用的钢管、模板等材料是否可以列入上述清单工程量计取海上运输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关于海上运费参考价格中未明确脚手架所用钢管、扣件及模板所用木枋、胶合板等措施材料是否包含在适用材料内,若措施项目所涉及的材料可以计取,则应按照其定额消耗量计取一次海上运输费。承包人认为,海上运输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中列出的材料类别是包含脚手架及模板所用的钢管、扣件、木枋、胶合板等材料的,且该部分材料确实存在上岛和施工完成后出岛的二次海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故应均予以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海上运输(计体积类)和海上运输(计重类)的清单项相关资料,清单项目特征包括的各类材料,并未区分是用于分部分项工程还是措施项目工程,从招标文件分析,本工程所用材料均需运输至岛上、完工后剩余材料均需运出岛,因此符合海上运输费项目特征所列出的材料品种均应计算运输工程量与运输费用,但脚手架和模板所用材料均为周转性材料,其存在上岛与出岛的海上运输费,故应分别计算上岛和摊销剩余的材料出岛工程量。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2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7)推土机推淤泥计价的争议

2025-03-24

某鱼塘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与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鱼塘改造项目,由于鱼塘面积大,塘底受外部沟渠影响长期渗水,塘内无法修筑便道通车清运淤泥,承包人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采用推土机推淤泥到塘埂边再进行挖运。现发承包双方就推土机推淤泥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61推土机推土方(运距20m内,一、二类土)和D1-1-64推土机推土方(每增加10m)的定额子目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承包人认为,推土机推淤泥比推土机推土方的工效低,故执行2018市政定额D1-1-61和D1-1-64定额子目应乘以系数1.50计算。 发包人认为,定额没有相关换算依据,无法认定换算计价的合理性,应不予换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招标文件与合同结算原则“按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纸和国家、广东省、工程所在地以及现行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文件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经双方确认的预算单价作为固定单价进行结算”,本工程并未明确约定采用我省现行计价依据,只有签证、变更的计价原则条款中明确新增单价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其配套文件。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发承包双方一致同意施工图预算编制依据为2018市政定额,经查询2018市政定额中无推土机推淤泥相关定额子目,且本工程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均由承包人负责,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应先分析论证采用推土机推淤泥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如经过论证确实符合工程实际情况的,则根据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询价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0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朗景花园项目二期园林景观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3号)

2025-03-20

粤标定复函〔2025〕13号 中山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山朗景花园项目二期园林景观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禹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日昇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包含建筑物外墙皮1.5米至第一个检查井的排水管,招标图纸只显示为一条线段,无管径标注也无设计做法,且招标清单也没有相应的项目清单和工程量。2022年7月14日发包人项目管理部出具了工程联系函:排水系统出户管未包含在合同范围内,现委托承包人施工,工程量按施工图纸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工作内容是否按变更进行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包干价格已包含合同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该部分内容属于合同范围内事项,不应办理变更或签证。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提供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图纸和工程量清单,无法计算及复核工程清单,应视为本工程实际无此项工作内容。现场实际已完成施工,应办理变更或签证。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其合同总价包括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其澄清、说明、修正文件和相关规范标准下完成合同内容所发生的总费用。争议所涉管线部分,我站无法从来函资料判断是否属于招标范围,鉴于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请发承包双方遵循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真实意思厘清是否属于招标范围。如属于,虽然图示尺寸未经详细,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是知晓在履约范围中的,其在投标过程中可以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细化再报价,招标清单没有开列只能视为缺项漏项,依据总价合同的造价构成,仍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但是施工中如发包人另行给出的施工图纸或者要求与报价时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考虑的方案不一致的,则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变更调整价款补充两者差额。如不属于招标范围的则按新增工程方式协商定价结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关于广州市粤海湾区中心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2号(粤标定复函〔2025〕12号)

2025-03-20

粤标定复函〔2025〕12号 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粤海湾区中心项目精装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2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南沙粤海地产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八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精装修工程专业承包施工。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承包范围主要为室内装修工程,机电工程由发包人另行委托机电单位实施,合同天棚清单项目的特征中描述“综合考虑钢结构转换层,按招标图纸及行业有关技术规范所需做的检修口或风口及其他需做的加固处理,此项工程量需扣除通长或非通长成品出风口、灯盘所占面积 ”,实施过程中机电施工单位因其机电图纸深化提出增加天花检修口,以致承包人施工的检修口数量较原招标图纸有所增加,双方就检修口费用计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天棚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其单价已包含检修口费用,因此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天棚的项目特征描述应理解为清单综合单价只包含检修口、风口加固处理所需的费用,而风口和检修口的费用另外计算,风口在合同清单有单独列项,按照相同计价规则,检修口属于清单漏项,原图纸和新增检修口的费用都要计取。 我站认为,从招标清单天棚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内容显示,检修口的开口、加固等费用已经包含在天棚清单报价中,投标人依据招标图示检修口的数量计算其费用并分摊到天棚综合单价中,因此综合单价在结算不作调整。如果,因发包人另行发包的机电工程进行深化设计需要增加检修口数量的,且深化图纸检修口含量与招标图纸含量相比偏差较大,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2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6)模板工程计量的争议

2025-03-19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2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约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约定模板(木模、铝模)工程量计算规则为“楼梯、台阶模板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悬挑板、挑板、挑檐、雨蓬、阳台模板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伸出墙外的牛腿、挑梁及板边的模板不另计算,其余构件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现发承包双方就飘板铝模盖板及反檐模板、花架梁铝模盖板、阳台梁及反檐模板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本工程飘板盖板及阳台、飘板反檐节点模板工程量不予计算;花架梁盖板属于防止混凝土溢出的措施,工程量不予计算;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按其外挑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经发包人确认的铝模深化图需要设置飘板盖板,合同计算规则并未说明盖板模板及反檐节点模板不计算工程量,故飘板底模板及盖板模板需分别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量;阳台梁及飘板处反檐属于墙身节点,需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花架梁属于合同约定的其他构件范畴,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阳台板为预制板,阳台梁模板不适用按外挑水平投影计算的约定,应按与混凝土接触面积计算模板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双方上传资料,本工程在工程量清单报价总说明中专门约定了木模、铝模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属于双方结合工程实际在模板工程量计算规则上真实意思的表达。遵循该工程量计算规则,争议中的飘板为挑出外墙宽600mm、厚100mm的混凝土悬挑板,其铝模深化图中要求设置的盖板属模板措施,故模板工作量按飘板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飘板反檐为飘板板面上宽150mm、高250mm的混凝土构件,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花架梁为标准层楼梯间外侧的一排单梁,其铝模深化图中并未要求设置盖板,故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不另计盖板;阳台板为预制构件,阳台梁及其反檐模板不适用按外挑部分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的规定,其模板工程量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综合检测中心永久用电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1号)

2025-03-18

粤标定复函〔2025〕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综合检测中心永久用电工程专业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施工专业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关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召集发承包双方见面会所了解的情况,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墙体砌筑和拆除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配电房配置在负二楼,承包人中标后对招标图进行深化设计,发现负二楼不符合供电局的要求,须更改配电房至负一楼,但承包人进场后发现总承包单位已完成负一楼部分墙体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对墙体进行局部拆除和砌筑改造。现发承包双方就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未充分勘察现场的情况下对招标图进行深化,从而导致原电房的间隔砌体与深化设计图纸不符,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3.2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约定“承包人应充分考虑供电设计暂未通过供电部门审核的风险,因方案调整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合同金额,超过部分由承包人承担”,则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属承包人的方案优化未根据现场条件充分考虑,导致方案调整增加的费用超过合同金额,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不属于本工程合同约定的范围,与图纸是否优化无关。改造配电房而发生的墙体拆除和砌筑项目是经各方协商一致,且完善签证手续后进行施工,签证变更增加的预算属于合同外增加部分,与合同专用条款73.2并无冲突,故该签证变更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经查阅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负一楼已经砌筑的墙体需要拆除和新砌,是由于配电房设置方案按供电部门要求而改变所致,并非承包人实施图纸深化所致,招标阶段亦未能预见,故属于合同外的新增工程,结算应予计取,但由于新增工程的计价与招投标阶段考虑的因素不一致,且招标清单并无未适用清单项目,双方可参考合同约定及计算规则、合同单价及投标报价水平协商定价。 二、关于供电方案变化导致工程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供电方案》是供电局在2019年批复的,有效期为1年。发包人在2022年7月完成电房移交时已超过供电方案有效期,外部电网情况已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按招标方案的电缆管廊走向实施,需按供电局批复的新方案调整电源接入方式。现发承包双方因供电方案调整导致增加10kVKv电缆走廊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在招投标阶段已知晓供电方案的线路情况,其有义务在投标前对场地外的地下管线予以复核勘察,因未提前复核勘察导致无法按原方案予以供配电,也未能在深化设计中提前考虑调整电源接入方案,由此导致方案变更应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且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73.2的约定,由此导致超过合同金额,超过部分应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承包范围是红线内的施工,该变更原因是由于红线外电力管廊不通所造成。供电部门致函发包人建议调整业扩电缆路径方案,由发包人在红线内增加新建管廊。发包人接受调整方案后,承包人我方通过联系单签证确认有关变更增加工程量才进行施工。供电方案变更属于第三方因素造成,且该变更的流程合规、合理,理应予以支付。 我站认为,招标时的供电方案被供电局认定失效,无法施工,由此需要改变供电方案是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勘查现场也无法提前考虑的,且不属于深化设计范围,承包人不应承担因深化设计方案调整超过合同金额的责任,因此因供电方案调整发生的变更引起的合同价款调整应按合同有关工程变更计价的相关约定计算。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关于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施工1标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0号(粤标定复函〔2025〕10号)

2025-03-18

粤标定复函〔2025〕10号 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轨道交通二十一号线工程[施工1标]土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3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地铁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机械+爆破的开挖石方的方式,施工中因工程附近居民信访投诉及阻扰施工,双方签订变更补充协议,开挖方式变更为非火工爆破(潜孔钻辅助大型炮机挤压钻孔破岩)方式,导致新增工程量清单,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的第72.6条约定,新增项目综合单价采用定额顺序为《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如缺项可采用广东省或其他专业定额或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现发承包双方就该开挖方式新增单价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非火工爆破岩石综合单价,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6约定,应执行《2001年广州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1-34履带单头岩石破碎机 带支撑下 次坚石”子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1-1-96履带式单头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槽(坑)岩石”子目组价。承包人认为,本项目施工工艺存在非典型性、非普适性,且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严重延误,方案制定和机械投入方面,存在“赶工”考虑。上述定额子目不适用本变更,应结合实施时的工况、工期条件,非火工爆破岩石综合单价按发承包双方经方案比选、现场实测消耗量和机械台班市场询价计算。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显示,双方均认为承包人的投标采用爆破工艺的方案是合理的,施工过程中因非承包人原因变更为非火工爆破,属于工程变更事项。根据经批复的《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及实施资料,非火工爆破岩石施工是潜孔钻超前钻孔辅助大型炮机挤压钻孔破岩进行开挖,与定额子目1-34、D1-1-96的施工工法不同,现行计价定额亦无适用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72.6约定,如缺项可经双方协商确定消耗量和价格,因此,发承包双方应结合实施方案以及测算、分析、询价等数据协商定价,并按合同约定签订补充协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关于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知识城校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9号)

2025-03-18

粤标定复函〔2025〕9号 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华南师范大学附属中学(知识城校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7月2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是财政资金,发包人中新广州知识城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外建工程设计与顾问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1年6月24日,合同专用条款23.1.(2)约定施工图预算编制主要材料价格套用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常用材料税前综合价格》,同时专用条款第23.5.3条约定价款调整方式,工料机的单价价差以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为依据,按施工当月信息价格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时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差值计取。现发承包双方对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所对应的价格信息月份发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为2021年4月份信息价,故应执行4月份价格信息。承包人认为,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是指合同基准日,是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下浮率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应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因此应是基准日当月即2021年5月份的信息价。 我站认为,查询可知,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为2021年5月27日。虽然5月27日的价格信息,在当日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一般需要延后至下月才会发布5月份的价格信息,但本工程为工程总承包,按照合同约定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是待中标后由承包人完成、发包人确认施工图后才开始编制,因此,发承包双方是知晓施工图完成后基准日的价格信息已经发布的。承包人投标时是已经掌握5月份的市场价格且知晓编制预算时5月份信息价已发布的情形下,考量相关物价波动风险做出相应的报价,因此结合承包人投标报价的考量和逻辑,投标截止日期前28日时执行的工程价格信息应采用2021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5)材料二次运输费能否在概算计取的争议

2025-03-18

某应急抢险救灾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概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因施工场内场地受限,为满足工期要求,根据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准的《装饰装修工程材料二次运输方案》,承包人在施工红线外设置了临时材料堆场,工程材料先运输到场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运输到原施工组织设计中场地内的材料堆场。现发承包双方对概算编审时能否计取材料二次运输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材料二次运输指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的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卸运工作。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已明确堆放地点,不符合二次运输计算依据,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工程体量巨大,工期紧迫,恰逢春节假期及疫情期间,无法按正常施工进度安排材料采购及进场,而且现场多专业同时开展施工,多种材料都要提前到场,需要大面积堆场进行临时存放材料,而红线范围内场地有限,无法满足建设所需大体量材料的堆放。根据施工进度要求和现场施工需要,需在施工红线范围外设置材料临时堆场,工程材料先运输到场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转运到施工现场。因此,应根据经审批的材料二次运输专项方案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汽车不能直接运送材料到原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需先运输到红线外临时材料堆场,然后再运输到施工现场,从而产生了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正常情况下,项目实施前概算编制应结合前期建设条件、施工场地布置、工期计划等情况判断实施过程中是否会发生二次运输而考虑该费用。但本工程为应急工程,且合同约定措施费用按财政投资评审审定的概算固定包干,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在已完工的情况下重新完善概算内容,更需要充分考虑在项目前期阶段此费用发生的必要性与合理性,故建议发包人应结合项目实际,对必然发生的二次运输费用在概算合理计算,以满足包干使用。但如果在施工中发生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二次运输实际实施与前期方案产生偏差的,可通过工程变更等方式予以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64)钢管廊管架确定综合单价的争议

2025-03-17

某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长距离敷设石油化工管道,经过桥梁时管道安装在管廊管架上,即管廊管架结构作为石油化工管道的支架。管廊管架为4层轻钢结构管架,总长约778m,跨宽约6m,架高8m,主要由H型钢柱及H型钢梁组成,总质量约1623t。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条约定,建安工程费施工图预算编审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各专业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各专业定额及沿海港口建设工程专业定额进行组价确定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对该管廊管架清单组价套用的专业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以市政工程属性立项,应按合同约定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但由于该定额无适用子目,因此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7金属结构工程中相关子目进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无适用子目,应当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C.3.6.4管廊制作安装相关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根据来函资料,本工程管廊管架属于管道支架,但由于施工时吊车需要在河面浮台上长臂作业,其施工环境、施工难度在我省现行计价定额中无适用子目,也无相关调整方法,属于定额缺项,故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通过市场询价方式协商确定钢管廊管架制作安装清单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