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5〕8号 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第七资源热力电厂二期工程及周边场地预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从2020年1月10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环投从化环保能源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回填方”项目特征描述为原土回填,机械夯实。承包人在投标清单组价套用“D1-1-133回填土夯实机夯实槽、坑”定额子目,但在施工组织设计明确回填方主要采用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现场回填土施工记录也显示采用振动压路机压实施工。结算时发包人提出需对原合同清单“回填方”要按照振动压路机压实方式重新组价,发承包双方就回填方的结算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技术需求书要求:回填碾压用≥25t振动压路机分层碾压,每层不少于6-8遍,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5。承包人清单组价套用的定额显示并未按招标技术需求书按压路机碾压方式考虑,综合单价所采用的机械与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采用的机械不符。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记录采用的机械与回填方清单项目特征描述“机械夯实”不符,施工工艺发生变更,故应根据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约定调整回填方结算单价,采用“D1-1-136压路机碾压土(石)方 填土方”定额子目组价,按合同变更下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为单价合同,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仅收到报价清单,是基于图纸及规范要求,按市场行情进行报价。承包人严格按图施工,回填方压实系数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应按合同清单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我站认为,投标人依据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可行的实施方案、自身优势、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进行报价,中标后承包人在满足相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下,自行调整施工方案引起工料机要素变化或者因中标方案不合理而调整施工方案的,除合同另有约定之外,中标单价不作调整。发包人认为该中标综合单价组成的施工机具与实际不一致而提出重新组价的意见,若予以支持则大部分中标单价需要调整,将会改变了招投标结果,是否属于工程变更情形应遵循合同约定进行判断。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回填方施工方案并未经发包人同意改变,则未发生工程变更,且双方已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回填方费用,因此结算应执行合同组成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粤标定复函〔2025〕7号 广州市品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地铁13号线官湖车辆段及上盖地块项目六期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品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总价合同承包范围为包括7栋楼,承包人已施工完成5栋楼,另外2栋楼由于发包人延迟提供场地、开发节奏调整等原因,目前已完成地下室基础工程施工,后因发包人取消后续工程,导致合同承包范围减少。现发承包双方就因合同工程部分内容取消如何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变更范围条款的约定,可对本合同范围内承包人的任何工作进行增加、删减,故已完工部分的按原合同价款据实结算。承包人认为,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范围发生重大变更,属于招标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原合同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已不适用,原合同的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基础条件也发生变化,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10.4.1款约定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应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重新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故对已实施工程应结合市场价及项目实施情况,双方协商调整原合同单价与措施费进行结算。同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8.1条款的约定和《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的规定,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的损失,。故应按实计算造成承包人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 我站认为,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取消合同部分工程,但剩余合同工程任务承包人仍履约完成剩余合同工程任务。,因取消合同工程是在施工至取消工程时节点前发生,故竣工结算承包人已完成工程的价款按合同单价进行计价,发包人还应支付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按施工进度计划合理订购且已交付的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其他物品的价款(如有)、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如有)等费用。同时,因发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减少工程量引起的人工及材料采购价格失去优惠的影响导致承包人损失的,以及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导致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没有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发包人应补偿承包人的损失费用及合理的预期利润。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4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急救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墙体采用预制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属于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材料调差范围,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未包含的,以财政部门审定的价格为准。现发承包双方就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的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如何调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广东省内未有该材料的信息价,建议由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本工程合同及相关附件文件给予调解。 承包人认为,通过参建各方考察确认,本工程设计要求的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需跨省采购,故材料调差应以施工期间采购的材料厂家属地建设主管部门所公布的相关信息价与预算材料价进行调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由于该地区造价管理机构未发布蒸压陶粒混凝土空心墙板的信息价,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我站印发的《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进行询价,询价结果经各方确认后作为结算依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5号 广州南实投资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体育馆片区项目7#8#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12月11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南实投资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工程由广州市住宅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广州珠江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初步设计图纸显示,8#地块地上部分为三栋三层柱网均匀、外形平直的商业建筑。但中标后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显示,8#地块调整为多栋四层的商业综合体,外形均改为圆弧形,并存在多处露台退台建筑。结算时,发包人同意计取因招标图与施工图变化导致增加的高支模、模板损耗、模板人工降效、垂直运输、塔式起重机及施工升降机设备基础等费用,但发承包双方对是否采用原中标综合单价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附件7计价说明第二条1款的约定,合同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故应执行原中标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投标时承包人根据招标资料进行成本测算,按常规矩形商业建筑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组价后下浮进行报价。施工图设计方案调整后,地上建筑外轮廓造型变得新颖且复杂,结构的斜板斜梁、楼层等构件均变成非标件,施工难度非常大,此变化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投标时不可预见的巨大变更,已造成人工、模板摊销、模板支撑体系、机械设备、管理及因工期延长导致的成本等费用的增加,超出投标时承包人应考虑的正常范畴,因此原合同的计价原则不再适用,要求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上浮10%进行重新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施工图与招标图不一致,发承包双方已确认其中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则应按专用条款10.4的变更估价原则确定变更综合单价。合同约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条件或施工图纸是否发生变化而调整,是基于发包人所能预见的图纸变化情况下综合单价一般不做调整,但从双方提交的资料看,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差异变化较大,该变化属于发承包双方在招标阶段均无法预计和避免的,且是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部分综合单价不变可能会有失公允;同时合同虽约定“与原投标报价相同的子目执行原综合单价,与原投标报价类似的子目参照类似子目综合单价”,但是双方应把握是否在相同施工环境下实施相同或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作为原中标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的原则,例如外墙形状、层数、层高等变化是否实质性改变了原中标单价从而影响原中标单价的适用性,如果原中标单价不适用的则应按新增单价方式确定适用的综合单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5〕4号 广州公交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燕岭公交立体充电桩停车场项目工期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签订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州公交集团新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恒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结算阶段的工期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19年7月3日,合同总工期为250个日历天(含勘察、设计、施工工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经申报审批,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工程于2021年1月25日消防验收合格,2021年11月29日完成竣工验收,2022年3月28日完成竣工联合验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是否存在误期赔偿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2019年9月21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应以《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书》时间即2022年3月28日为完工验收日期,承包人应对其引起的误期承担误期赔偿。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工期顺延至2021年2月1日,己于2021年2月1日起陆续将部分场地移交建设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第3.2.4条中关于完工时间的约定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本工程完工验收日期应以建设方占用部分工程时间点即2021年2月1日计算,故不存在误期赔偿。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均明确了总工期结束节点为“完成本合同实物工作量,并具备消防联动调试条件”,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资料,工程已于2021年1月25日通过消防验收合格,符合合同约定的完工节点要求,故本工程不存在误期,不需计算误期赔偿。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3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取水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穿越山区的A进口段和B出口段是本工程的施工重难点和工期控制点,原设计方案为新奥法隧洞施工工艺。承包人在采用新奥法对B段进行施工时,当地村民以爆破震裂房屋为由阻扰施工,导致项目停工,且经多方协调一直无法复工。后经发包人同意,将施工工艺变更为顶管施工,过程中双方就合同工期调整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并确定该顶管工程采用中国地质学会非开挖技术委员会2016年4月编写的《顶管施工定额》(以下简称“2016顶管定额”)进行计价。本工程AB段顶管距离全长达2653m,单侧顶进超1300m,岩层强度高(最高达185mpa),且需要在山体中完成对接,在国际上无相当规模的成功案例,专家论证会也认为本工程实施超长距离硬岩顶管具有较大挑战性及风险性,因此承包人认为补充协议(二)的工期约定不合理,并向发包人提出申请,要求变更补充协议二约定的工期。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探讨,最终拟定了两种工期计算方法,其中方法一为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工期定额》(2022版)(以下简称“2022工期定额”)相关条文,结合实际情况及专家论证意见进行计算;方法二为根据2016顶管定额中所需的台班数进行工期反推计算。 二、双方观点 发承包双方认为两种工期计算方法各有优劣,在采纳哪种方法上发生争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工艺、规模及地质情况均超出2022工期定额适用范围,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按照2022工期定额“工期计算规则”第2.1.2条、第2.1.3条规定,参考市场类似项目工期数据协商确定。至于根据2016顶管定额中所需的台班数进行工期反推计算的方法,我站并未发布此类方法推算工期的相关规则,也从未采用过按定额台班数量推算工期的做法,能否采用该定额为依据进行工期推算,请发承包双方另行咨询该定额发布单位。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基础设施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图及工程量清单中污水管为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施工时从设计优化与投资控制角度出发,将污水管变更为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现发承包双方对变更后PE100管材料价格的换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的项目,且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单价的按照预算编制原则乘以中标费率计算”的约定,变更后的PE100管材料价格应以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投标单价为基数,乘以预算编制时采用的2022年5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与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的单价比值来确定。 承包人认为,此次变更应采用类似清单单价调整方式,以投标基准期2022年5月项目所在地工程造价信息中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信息价换算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信息价计算。 三、我站观点 根据双方提供的资料,本工程污水管由PE100管(等级SDR11,管压1.6Mpa)变更为PE100管(等级SDR21,管压0.8Mpa),两者技术标准、施工工艺、作业工序以及验收规范均相同,只是管材压力等级发生变化,属于相同施工条件下实施类似项目特征的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条变更估价相关约定,采用类似综合单价换算调整后的综合单价。换算的方法是在原投标相应清单单价的基础上增减投标时期两种材料信息价的差价,以避免虚高或过低的投标报价导致不合理的价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4#楼产业用房楼盖结构采用钢筋桁架叠合板+现浇梁组合形式,根据经审批的高大模板与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钢筋桁架叠合板底满铺模板。现发承包双方就叠合板下满铺模板是否另行套用模板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模板工程量是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积以“m2”计算,本工程以叠合板作为支撑,模板与混凝土无接触面,不应另行计取模板制安费用。叠合板安装定额与模板制安定额中的钢支撑重叠,有叠合板位置应只计取胶合板主材损耗量。 承包人认为,叠合板安装与有梁板模板制安属于两条独立定额,有各自的支撑体系,故不重叠,应单独计算。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叠合板底部满铺模板做支撑,应另行套用模板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经查询《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6-5叠合板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已包含搭设及拆除叠合板下的竖向钢支撑,根据施工方案在叠合板下满铺的模板属于叠合板支撑体系的一部分,但定额子目未考虑模板作为横向支撑材料,故叠合板下铺设的模板可计取胶合板主材摊销费用,不再计取其他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承包方为合同丙方,合同专用条款第20.2条第(11)点约定“基坑工程由丙方负责基坑排水,费用已包含于合同价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现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排水沟、集水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坑排水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EPC合同,按合同约定,基坑排水费用包含在合同价内,应列项计算排水沟、集水井等实体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根据基坑支护图纸要求在环基坑底、顶设置的砖砌排水沟和集水井属于基坑支护排水设施,因合同约定采用定额为依据进行编制,故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应按定额规定在措施项目中单独列项计算,方能视为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存在溶洞,采用袖阀管注浆施工工艺进行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注浆钢管能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钻孔及袖阀管制安定额子目已包含了注浆钢管费用,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溶洞注浆施工方案,注浆钢管伸至溶洞底部注浆,属于单独的施工工艺,且钻孔及袖阀管制安定额工料机表中无注浆钢管消耗量,故应单独计算。 三、我站观点 注浆钢管为摊销使用,根据2018城轨定额说明已包含在袖阀管注浆相应定额子目的其他材料费中,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