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2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存在溶洞,采用袖阀管注浆施工工艺进行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溶洞注浆钻孔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溶洞注浆钻孔应执行《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城轨定额”)M1-3-50压密注浆钻孔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依据溶洞注浆专项施工方案,注浆钻孔使用的机械以及成孔方式与锚杆成孔类似,可参考《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2-48锚杆土钉机械成孔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产业园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但由于袖阀管注浆在2018房建定额无适用子目,故建议参照执行2018城轨定额M1-3-50压密注浆钻孔、M1-3-52袖阀管制安、M1-3-53~M1-3-55袖阀管注浆等相关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合同工期为90日历天,实际工期为43日历天,定额工期为232日历天,合同及招标文件无赶工措施费计价相关约定。现发承包双方就能否计取赶工措施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已明确合同工期,承包人在投标时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工期要求,即表示在投标下浮率中已考虑了赶工措施费用,故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不计算赶工措施费。因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未书面提出赶工要求,故实际工期短于合同工期也不应计算赶工措施费。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招标工程量清单,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对赶工措施费没有约定,应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实际工期短于合同工期是应发包人要求加快施工进度,故也应按定额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投标报价,但并未明确按投标下浮率计算的项目总价费用中包含赶工措施费,也无赶工措施费计价相关规定,因此按照行业惯例,采用定额下浮率进行报价是要求投标人基于现有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结合自身企业实际情况进行下浮报价。合同工期短于定额工期且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应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定额计算公式不适用的,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方案计算。实际工期短于合同工期若属于承包人自行赶工行为的,其赶工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若属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计价时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赶工措施费,定额计算公式不适用的,可按经发包人审批的赶工方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设计图纸要求墙体拉结筋应按建筑图纸中墙体位置预留,同时明确了墙体拉结筋在采用预留或植筋施工时伸入混凝土构件中的长度取值。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墙体拉结筋建议采用二次植筋”,实际施工时墙体拉结筋按植筋方式进行。现发承包双方就墙体拉结筋能否按植筋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图纸说明墙体拉结筋应按预留方式进行计价,不计算植筋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建议墙体拉结筋采用二次植筋,实际施工也采用二次植筋,且设计图纸中的图例也有植筋方式,因此墙体拉结筋应按植筋进行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图纸明确墙体拉结筋采用预留方式,合同专用条款建议采用二次植筋,且经监理单位审批同意的施工方案采用植筋方式。建议发承包双方核实相关程序,如符合工程变更约定的则应视为变更,完善相关变更手续后按植筋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明确钢筋连接方式为“当纵向受力钢筋直径≥14时采用焊接,纵向受力钢筋直径≥22时采用机械连接”。实际施工时钢筋连接方式采用电渣压力焊接,发承包双方就电渣压力焊接接头是否另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中钢筋焊接方式并未明确要求采用电渣压力焊,《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钢筋制安子目已包含点焊或帮条焊,故电渣压力焊接接头不应另行计价。 承包人认为,钢筋制安子目的工作内容“制作、绑扎、安装,浇捣混凝土时钢筋养护”并未包括接头,应另行计算钢筋接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图纸未明确纵向受力钢筋≥φ14采用焊接的具体方式,但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了φ16~φ25纵向受力钢筋焊接方式为电渣压力焊,且2018房建定额钢筋制安子目并未包含电渣压力焊接接头费用,因此电渣压力焊接接头应另行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9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结构封顶后,于2021年8月1日起工程停工,至2023年6月复工,停工期间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于2023年4月12日发布了《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工程的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定额子目进行动态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正常施工期间和停工期间综合脚手架使用费是否执行动态调整文件及脚手架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脚手架搭设时工程量应随搭设层数增加而增加,拆除时随面积减少而减少。正常施工期间和停工期间的综合脚手架使用费均应执行动态调整后的定额子目,其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为本工程实际施工天数乘以60%计算。 承包人认为,2023年之前的脚手架工程费应执行动态调整前的定额,2023年之后按动态调整文件计算。施工期间脚手架工程量不应按拆除递减计算,定额已综合考虑乘以60%的系数。 三、我站观点 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竣工结算成果尚未经发承包双方确定,故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结算依据。工程结算时,应按照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相应规则计算脚手架使用费,在计算脚手架有效使用天数时,工程工期应扣除非正常的停工、窝工以及其他因素导致的延误天数。对于因扣除延误天数而导致损失的,由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再根据合同约定的索赔条款进行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3年4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显示,整个基坑止水采用三轴搅拌桩,当搅拌桩遇花岗岩无法施工时,需采用搅拌桩下接旋喷桩搭接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已完工的搅拌桩与旋喷桩重叠部位能否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下搭接旋喷桩时,旋喷桩上方为三轴搅拌桩,已计取搅拌桩实桩,不应再计算旋喷桩空桩。 承包人认为,搅拌桩与旋喷桩重叠部位应按照旋喷桩空桩计算,即按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2围护及支护工程说明第三条高压旋喷桩第四点的规定“设计桩顶标高至自然地坪标高之间的距离均按空桩计算,空桩按相应定额的人工费及机具费乘以系数0.5,扣除材料费”计算。 三、我站观点 依据施工图纸及施工工艺要求,三轴搅拌桩下接旋喷桩搭接处理,上部已完工的搅拌桩与旋喷桩重叠部位施工时也需钻机高压旋喷成孔,其施工工艺与正常旋喷桩空桩部分的施工工艺做法相同,故重叠部位可按旋喷桩空桩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关于投标报价第10点约定“本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比、运距全部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施工方法改变而作调整”,工程结算时,现场实际施工工程量与招标清单中的土石方量偏差较大,外购土回填量偏差170.81%,余方弃置量偏差9.45%,土石方工程总造价偏差22.04%。现发承包双方就土石方工程量能否按实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清单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包干,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4.1.2条与第8.2.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偏差,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土石方工程量应按实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已约定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比、运距全部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施工方法改变而作调整。承包人应在投标时充分考虑此风险,且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也未提出质疑,故本工程土石方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包干不做调整。若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的土石方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偏差大从而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诉求,发承包人可结合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与过失以及承包人损失举证材料等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纳入不可竞争费”。2019年5月22日工程所在地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发改〔2019〕186号),将西部海域弃土费调整为上限47元/m3。发承包双方就弃土场收纳费能否按上述调整通知中弃土费上限47元/m3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结算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弃土费16元/m3是依据《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发财〔2016〕663号)编制,中标后该地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发文调整弃土费,且工程前期未按计划开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土石方弃土成本上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新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弃土场收纳费应按47元/m3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虽然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并纳入不可竞争费,但由于政府部门发布调整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并非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应依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调整通知,根据实际缴纳凭证调整弃土场收纳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清单G13~G17井段顶管项目特征描述为泥水平衡顶进管径2000mm以内,施工时由于G17~G13井段机头顶进时遇障无法继续顶进,《15(一标)设计变更通知》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增加G13-1等节点,由G13井向G13-1顶进,该区间顶进总长度192米,管径为2020mm。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选用D2020网格式工具头进行顶管掘进,考虑顶管所穿越土层含孤石与粗砂,且粗砂渗透性好、易产生流砂现象,存在一定施工风险,须加气压人工处理,故采用气压平衡式网格挤压顶管方式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变更后的D2020mm气压平衡顶管综合单价是否采用原合同泥水平衡顶管综合单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重要事项之(16)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因此变更后采用气压平衡顶管的综合单价按照变更前该段顶管投标单价计取。 承包人认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属特殊工艺,施工时所使用的前泥舱系统、水利机械系统、气压舱及气压系统、纠偏及液压系统、壳体、电气操作系统等为气压顶管工艺的新购设备,因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较常规泥水平衡顶管差别较大,承包人为推进该顶管作业投入成本较多,且施工工艺已发生更改,故该段顶管单价应结合变更后的工艺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顶管在施工过程中由泥水平衡顶管施工工艺变更为气压平衡顶管施工工艺,有待明晰是否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是否为承包人不能预见的风险范围、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管理要求等。建议发承双方进一步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且认可属于工程变更的,则该段顶管的综合单价可结合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调整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水厂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钢板桩施工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故采用静压植桩工艺施工。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静压钢板桩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静压钢板桩工程应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210“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2m以上”定额子目,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D1-3-210定额子目描述的工作内容与现场工艺、方法具有显著差异,不适用于本工程静压钢板桩工程计价。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因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采用静压植桩法的施工工艺进行钢板桩施工,但2018计价依据各专业定额中均无适用子目,属于定额缺项。由于合同没有约定20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缺项时的计价方法,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钢板桩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