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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247)隧道压重层等套用专业定额的争议

2025-01-26

某跨江通道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编审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沉管隧道内浇筑压重层混凝土、采用C20袋装混凝土护坡、绞移钢坞门及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的定额套用与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18市政定额”)没有“隧道压重层”定额,属于定额缺项,需考虑借用《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车行道混凝土垫层”等子目;C20袋装混凝土护坡应计入其他措施项目费,参考“纤维袋围堰”定额,不另外记取拆除费用;绞移钢坞门借用《广东省沿海沉管隧道、人工岛工程预算补充定额(试行)》“管节绞移出坞”子目,不另行计取钢坞门下沉水中对接安装费用;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不另外计取。 承包人认为,隧道压重层应套用18市政定额“洞内回填混凝土”子目;C20袋装混凝土护坡应列于分部分项工程中并选用《内河航运工程参考定额2019》(以下简称“19航运定额”)的“护面(坡)模袋混凝土”定额,同时计取拆除费;绞移钢坞门应按专项方案计算并增加钢坞门下沉水中对接安装费用;大型DCM船超过大桥通航净高,依据19航运定额进出场安拆费应单独计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上述四个计价争议在执行18计价依据进行组价时,均无适用定额子目,属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4)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规定之2)“当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消耗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编制补充定额子目执行”约定,且目前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执行其他专业定额及其规定,但因其他专业定额并非由我站制定,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咨询相应专业定额发文单位意见。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8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6)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计价的争议

2025-01-2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三重管旋喷桩,设计图纸说明施工时采取引孔措施,成孔直径φ150mm。合同清单在基坑支护工程中开列了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没有单独开列旋喷桩空桩和引孔清单项,而在桩基础工程中开列了预制管桩引孔清单项,项目特征描述为“打(压)桩施工前于该桩位处预先钻孔,钻孔直径不大于350mm”。双方对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喷桩综合单价已包含旋喷桩施工所有工作内容,且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之基坑支护工程中约定“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材机、运输、管理费和利润,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其中,搅拌桩及旋喷桩(桩长按实桩长计)的清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其空桩、入岩的费用”,故不予计算旋喷桩空桩及引孔费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项目特征无相关引孔描述,不包含引孔费用,引孔应按合同类似清单项计取费用。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为实桩清单,旋喷桩空桩应另行计算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约定,空桩的费用应在合同清单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投标单价中考虑,不予另行计算。三重管旋喷桩(实桩)清单项目特征没有引孔钻孔施工工艺和工作内容的描述,属于清单漏项,应另行计算引孔费用,但旋喷桩引孔直径φ150mm,故预制管桩引孔直径φ350mm的清单单价不适用,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5)腰梁混凝土及其模板计价的争议

2025-01-15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Ф1000灌注桩+Ф800三重管旋喷桩+锚索的支护形式,锚索通过腰梁与支护面连接。因灌注桩与旋喷桩直径不同,支护面存在凹陷,发承包双方就凹陷部位腰梁混凝土及其模板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4日设计单位明确凹陷部位不需要浇筑混凝土,故该部位混凝土工程量不予计量,且由于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故模板工程量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锚索通过腰梁与支护面连接,故凹陷部位需浇捣混凝土,其增加的混凝土工程量应予计算。若不计取此部分混凝土,其内侧模板费用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合同约定措施费总价包干,腰梁在该部位的设计图纸未发生变更,因此模板工程量不予调整。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故腰梁混凝土工程量应按腰梁大样图示尺寸计算,因施工需要增加的凹陷部位混凝土费用应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全厂工艺管道(南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3号   )

2025-01-15

粤标定复函〔2025〕3号 中海油惠州石化有限公司,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全厂工艺管道(南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发承包双方于2022年5月签订全厂工艺管道(南区)施工总承包合同(C6)补充协议二,对原合同工作范围进行了部分变更,同时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原则为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定额子目计取。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对脚手架定额做出修正。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290单元脚手架费用计价是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规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已完成部分过程结算并出具结算书,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发布前已完成结算确认的按定额动态调整前进行计价,未完成结算确认的按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的定额动态调整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发布前,涉及项目已完成脚手架搭拆并完成中间交接验收且移交业主使用,虽然未完全完成项目结算确认,但双方已确认部分工程造价成果包括合同补充协议二的暂估价、2023年4月6日已完成审批的脚手架搭拆签证的估算价、部分已过程支付的脚手架款项,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按粤标定函〔2023〕46号文发布前的定额子目进行计价。 我站认为,粤标定函〔2023〕46号是对《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约定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根据现场签证确认的脚手架工程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且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约定不执行补充或勘误的定额。同时依据合同有关竣工结算条款,补充协议中的总价暂定、施工过程中工程量的签证确认、脚手架搭拆估算价的审批以及已支付的部分脚手架进度款的审批均不能视为双方已完成最终结算成果文件的确认,故290单元脚手架费用结算应执行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相关规定。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4)疫情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计价的争议

2025-01-1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疫情期间发生停工,2022年8月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建设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工程计价调整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因疫情防控(包括疫情常态化防控)导致增加的疫情防控费用可按实签证列入工程造价,双方对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通知中规定,疫情防控费用是指落实工地围合式管理、网格化管理、应急准备、防疫消杀等防控措施而产生的费用,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不属于疫情防控费用范围,且根据合同通用条款第32.4条不可抗力损失费用承担中“承包人装备损坏、用于本工程的周转材料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应不予计算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 承包人认为,停工期间人员及机械停滞费属于通知中可按实签证的疫情防控费用范围,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工程签约及施工期为2022年,虽处于新冠疫情期间,但该时期已有措施应对疫情,不属于不可抗力范围。因此,建议双方梳理疫情期间的停工原因及其责任,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停工并产生损失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索赔相关费用及工期。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汕尾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1号   )

2025-01-10

关于汕尾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 汕尾市生态环境局、广东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决汕尾市入海排污口规范化建设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7月18日签订的采购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汕尾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汕尾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工程由广东华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工程结算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发包人原因发生设计变更,包括部分采样平台改变设置地点、所有采样平台位置外移、所有采样平台结构重新设计、受潮汐影响增加砂袋围堰宽度高度及抽水台班数量、部分采样平台所需机械材料进场须按发包人指定路线增加临时施工便道等。发承包双方对于设计变更导致的措施项目费用增减是否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结算时可适当弥补承包人在设计变更后产生的措施费成本,但第三方审核单位以总价合同为由不同意增加。承包人认为,虽然合同为总价合同,但施工地点改变导致项目措施费工程量已发生重大变更,与签订合同时总价包干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应据实调整措施项目费。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用包干是基于在招标阶段双方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内的包干,本工程因发包人原因产生的设计变更导致措施发生实质性变化,已超出专用条款7.2条约定应由承包方承担的风险范围,故由此引起的措施项目费的调整,应依据专用条款7.3“合同价款的调整事件”约定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  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2号)

2025-01-10

粤标定复函〔2025〕2号 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佳兆业金域都荟花园项目主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南水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珠海市佳天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西岸建设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电动吊篮措施项目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因装配率要求,塔楼均需按照铝膜+爬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外墙脚手架采用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实际施工时编制电动吊篮专项方案,并通过专家评审,采用电动吊篮做外墙装饰工程。现发承包双方就电动吊篮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项目费中除脚手架、模板、垂直运输费、吊装设备基础、按系数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外其余措施费不计取,视为已综合考虑并包含在合同总价之中”,电动吊篮不属于脚手架,故按合同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从施工工艺看,爬架在墙体爬升后留下固定导轨、支架的空洞,爬架拆除后外立面装饰需采用电动吊篮施工,且电动吊篮的专项方案已经专家论证和发包人审批同意,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电动吊篮属于单独装饰脚手架工程,按合同约定,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依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GB500854-2013(以下简称“2013房屋计量规范”)外装饰吊篮属于措施项目中的脚手架工程,编制预算应结合工程实际选用合理的措施方案,若外墙脚手架采用经审批的“附着式电动整体提升架+电动吊篮”施工方案,则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电动吊篮措施费应予计算。 二、关于地下室暗室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2018房建定额总说明第十一条第3点规定“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的工程,按该部分工程的人工费增加40.00%作为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计取地下室暗室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地下室暗室增加费属于措施费,应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工程造价术语标准》(GB/T50875-2013)措施项目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而人工降效是指在特定施工环境中造成的人工效率降低,不符合措施项目费的基本定义,且根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措施项目费中均不包括暗室施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2018房建定额考虑的暗室增加费是指在洞内、地下室内、库内或暗室内(需要照明)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房屋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地下室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暗室增加费,应剔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保留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因定额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三、关于安装工程施工增加费的计价争议 《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册给排水、采暖、燃气工程的措施其他项目费用标准第四条“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按该部分人工费的30.00%计算”和第五条“高层建筑增加费:高度在20m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按下表以人工费为基础计算”的规定,发承包双方就安装工程的高层建筑增加费和特殊施工部位的施工增加费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层建筑增加费和特殊施工部位的施工增加费按2018安装定额的划分标准均在措施项目中,故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采用清单计价,根据《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措施项目费中不包括高层施工增加、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应予计取。 我站认为,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进行施工时的人工降效及照明等费用,该费用包含人工降效费用和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在2013安装计量规范的措施费清单中未包含该部分措施费用,但由于合同约定可以计取的措施费用不包括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需要增加的照明、通风等措施,因此按照2018房建定额规则计取的“在地下(暗)室、设备及大口径管道内等特殊施工部位进行施工增加费”,应剔除照明、通风等措施费用,只保留人工降效费用。人工降效费用因定额并无具体分摊比例,建议双方协商解决;而“高层施工增加”在2018安装定额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故应予计取。 四、关于土建工程超高降效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超高降效费用,发承包双方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2013房屋计量规范超高降效费用属于措施费,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措施费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7期)》(粤标定函〔2020〕97号),采用定额计价时,超高降效费在分部分项中计算,故超高降效费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超高降效费用”考虑的是人工降效费用,并不属于措施项目,故根据合同第2.1.3条约定超高降效费用应予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1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3)打桩遇到地下旧桩基础计价的争议

2025-01-1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工程桩位置存在原有房屋旧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就打桩遇到旧桩基础是否可另计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项目原有旧基础在招标阶段及施工阶段已确认按旧基础拆除计价,不再另计入岩增加费。 承包人认为,旧基础拆除不包括拆除旧桩,部分桩基遇旧桩基础部分应按照入微风化岩清单计算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显示,招标清单“旧基础拆除”项目特征描述为“包含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内现状室外地坪拆除、室内地坪及以下基础、水池、化粪池等的拆除”,属于施工现场能见物的拆除,应不含打桩所遇见的地下旧桩的拆除,另“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也未包含遇到地下旧桩的相关描述,故在打桩时遇到旧钢筋混凝土桩,发承包双方应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对岩石的分类标准判断是否达到入岩条件,若达到入岩条件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若达不到入岩条件则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2)钢筋连接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5-01-08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支护桩钢筋主筋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冠梁、腰梁、支撑梁主筋直径16mm以上的采用机械式套筒连接或焊接。2022年1月5日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中钢筋接头采用焊接连接,2022年2月6日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中支护桩、腰梁、冠梁纵筋直径18mm~28mm采用直螺纹连接。2022年12月1日项目竣工,现场已按照经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实施。2023年8月4日设计单位就钢筋连接方式争议给予答复“支护桩、腰梁、冠梁主筋直径25mm(含)以上的采用机械连接,直径25mm以下由施工单位自行解决,宜采用焊接。”现发承包双方就支护桩、腰梁、冠梁钢筋结算按哪种连接方式进行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单位回复意见,钢筋直径25mm(含)以上采用机械连接,25mm以下采用焊接。 承包人认为,设计单位回复意见于竣工后下发,不应予认可,钢筋连接应按照竣工前最新审批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计算,即支护桩、腰梁、冠梁纵筋均采用直螺纹连接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设计图纸说明未明确钢筋的连接方式,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已按发包人审定方案实施,符合合同约定程序,而设计单位在竣工后给予的钢筋连接方式,已无法让承包人按设计答复实施,故结算时支护桩、腰梁、冠梁钢筋连接应根据经发包人审定的《直螺纹连接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计量计价。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41)钢护筒长度计量的争议

2025-01-03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实际施工时钢护筒为2m、3m两种长度。发承包双方就钢护筒工程量能否按实际施工长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图纸设计说明中护筒设置应满足《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相关要求,本工程为黏土按规范要求护筒的埋设深度不宜小于1.0m,专项施工方案描述钢护筒长度不小于 1.5m,即钢护筒按1.5m进行施工即可满足要求,且现场实际施工时钢护筒长度发生变更未经审批确认,超出部份不予计算。 承包人认为,规范及施工方案中钢护筒长度仅为下限值,并非固定值,实际施工时要根据现场情况判定,施工中使用2m、3m两种长度且已验收,故应按实际使用长度计算护筒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约定工程量按实结算。招标清单钢护筒的计量单位为m,经审批的《支护桩专项施工方案》对灌注桩钢护筒的描述为长度不小于1.5m,承包人实际施工时应根据地质勘察资料,合理配置钢护筒的长度,结算时,钢护筒长度按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三方现场确认的工程量计算。若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钢护筒长度存在不合理配置情形的,则超出部分不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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