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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240)钢筋笼弯钩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5-01-02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及桩基础采用灌注桩,施工时灌注桩钢筋笼设置弯钩钢筋以方便吊装,发承包双方就该弯钩能否单独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图纸中未要求设置弯钩钢筋,在施工过程中是否需要设置方便吊装的弯钩由承包人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行考虑,但费用已包含在清单报价中,不另计算。 承包人认为,弯钩工程量应按实际验收计入钢筋笼工程量中。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设计图纸中钢筋笼未要求设置弯钩钢筋,该弯钩属于吊装所需的工器具,已在承包人投标报价中考虑,不再另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中山市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2号 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建发阳光里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山建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设计施工。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方式为中山市住建局政务网公布的“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与各专业“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对比涨落超过5%时,超过部分材料进行价差调整。具体价差调整计算公式为: ±5%) 并备注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高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直接计算价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执行备注条款时,当材料跌幅大于5%时,发包人未承担5%的下跌风险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合同材料单价计取原则为《中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有适用或类似材料价格的以签发各专业开工报告当月税前综合价计取。合同履行期间,按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备注中“若按上式公式调整的相应材料单价”本身存在歧义,没有明确表达的是单价调整的变化值还是调整后的绝对值。如按上述公式计算,当材料价格跌幅超过5%时,+5%)必然小于零,当相应材料合同单价=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上述公式调整后的相应材料的单价(合同单价+价差)必然小于“开工当月税前综合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也就是当材料跌幅超过5%时,将直接按“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调差,发包人并未承担5%的风险,有失公平,故5%以内的差价应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所附合同文本均明确了调差公式及材料价差计算方式,中标后发承包双方依据其合同文本签订了工程总承包合同和补充协议,应视为双方真实合意,故材料调差应按合同约定执行。若施工期材料下跌幅度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可预见范围且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可通过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高潭革命老区“建成三个基地办好十件实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1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1号 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高潭革命老区“建成三个基地办好十件实事”PPP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本工程为PPP项目,位于惠州市惠东县,惠东县人民政府授权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机构。惠东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五冶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重庆德镁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为中标单位的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参股单位即惠东县滨海新城建设有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与承包人惠东县高潭革命老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9日签订《执行协议》,明确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执行协议》第32条工程预结算约定,工程结算采用按惠东县财政局审定预算单价执行,且第32.2.2款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按以下顺序执行:1、惠东县高潭镇信息价……5、无信息价和设备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询价情况并报惠东县财政局认定。材料价差采用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按照县、市、省优先顺序)公布的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施工过程中,惠东县高潭镇人民政府分四批次对无信息价材料、设备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单位进行了询价,并将询价结果上报至惠东县财政局审定,县财政局回复其难以认定询价结果为施工期平均价格,建议以县政府批准的询价结果作为依据。为此,惠东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12月16日召开常务会议,通过并形成了十一届34次(2022)32号会议纪要,纪要中第五条明确无信息价材料和设备的价格认定问题“原则同意以上询价结果的材料设备单价作为结算调差依据”。2023年8月4日惠东县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显示,对应上述无信息价部分材料采用暂估价,并非县政府会议认定的询价结果。现工程结算时,县财政局和项目公司双方就施工期间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应如何确认产生争议。项目公司认为,施工期间已按《执行协议》第32.2.2款约定对于无信息价的材料价格委托第三方专业的咨询机构进行询价,且该询价结果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可作为结算调差依据,故无信息价材料应当按县政府会议认定的市场询价结果进行调差。惠东县财政局认为,按合同约定,材料价差调整条款约定是采用施工同期材料信息价平均价进行调整,而询价报告为施工期间某个时间点的价格,并不是施工期间材料平均价,故该询价结果的材料单价不能作为结算调差依据。 我站认为,据来函资料并结合争议双方见面会所了解情况,财政审定的预算对政府造价主管部门未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即无信息价材料列为暂估价,在结算时需按合同约定进行调整,而《执行协议》约定,工程预(结)算的建筑材料价格应按县财政局审定单价执行。项目实施单位委托第三方的询价结果虽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认定,但财政部门结合合同约定判断该询价结果是否为施工期平均价,故建议项目实施单位进一步补充完善询价过程资料,与惠东县财政局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21020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0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0号 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保障部、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1020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2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江门市、东莞市两地,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中国人民解放军92962部队保障部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总承包,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一、关于竣工结算的计价方式的争议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约定,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竣工结算是按总价合同结算还是以设计概算清单项目对比竣工图的差异据实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以招标图和招标清单所开列的定额子目为固定总价包干项目,凡竣工图与招标图或招标清单描述存在差异的均按照初设标准、数量,遵循“调减不调增”的原则对其进行量价核减。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除合同约定的调价原则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不能以概算定额子目的量价据实调减(未实施的单位工程除外),凡单位工程满足合同约定规模、功能、标准且通过验收的,其相应的合同价不应调减。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总价合同,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按签约合同价款加工程变更方式进行计价,对其签约合同价部分,双方明确仅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或整项未施工或设计缺陷瑕疵的项目进行调整,除此之外均不调整。因此,本工程应在中标总价基础上结合合同价款调整进行结算。 二、关于码头平台桩基础桩径变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码头平台桩基础工程初步设计图采用灌注桩加管桩,冲孔灌注桩直径1000mm,施工图灌注桩直径900m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其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产生计价争议。发包人认为,灌注桩直径变化,未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其桩基础事关结构安全需相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方能变更,因此不认定为设计优化,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承包人认为,桩径变化属于优化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21020项目—驻泊保障设施施工图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中明确“码头桩基的抗压和抗拔承载力均满足规范要求”,不应按降低设计标准扣减相应费用。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码头桩基工程承包人按已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图纸进行施工且验收合格,说明设计方案并未降低标准、改变项目需求。因合同约定除对因建设单位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变更或整项未施工或设计缺陷瑕疵的项目进行调整外,合同价格不调整,故灌注桩桩径变更不扣减相应费用。 三、关于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变化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的洞库工程在招标时,初步设计说明及地勘资料显示测试大厅所在区域为Ⅲ级围岩,初步设计被覆结构为离壁式被覆,无钢拱架支撑。承包人提供的《21020 工程-洞库扩建工程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以下简称“工程勘察报告”)显示该区域Ⅴ围岩占比为46.6%,施工图将离壁式被覆调整为贴壁式被覆,钢拱架和贴壁混凝土施工规模随之扩大。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表(防护结构)第6条建议通道部分选用离壁式砌体结构,带吊车梁房间选用贴壁混凝土结构加连续牛脚结构,即实际施工图所选用的被覆结构与审查意见不一致。现发承包双方就洞库工程被覆结构形式改变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被覆结构的调整应对其选用的被覆结构进行技术必要性、合理性论证,且被覆结构形式的改变属于总承包风险费范畴,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被覆结构形式改变是因前期提供的地勘资料不准确,不包含在总承包风险内,应调整合同价款。 我站认为,施工图洞库工程被覆结构是因承包人进场后的工程勘察报告与招标时勘察报告中围岩等级变化所导致结构形式变化,但工程总承包范围包括勘察设计、总承包风险费等内容,且招标清单也开列并给予了一定金额的总承包风险费。依据招标文件附件1“二、EPC工程总承包计量计价办法”4.3.4:总承包风险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设计及变更、现场签证、实际施工现场情况与周围环境条件出现与招标前不同等因素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因承包人施工方案变化所造成的工程费用增加等,由承包人在给定的总包风险费限额内自主报价,包干使用的约定,施工图的被覆结构与初步设计不同所产生的增加费用属于合同约定的总承包风险范围,已含在总承包风险费内包干使用,不另行计算。若工程勘察报告所揭示围岩等级的变化超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且由此造成损失过大的,建议通过索赔另行处理。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5号 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发包人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局(现更名为广州市重点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机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因现场既有建筑物无法拆除,地下室边线需作调整,设计单位出具了基坑支护设计变更,明确根据建筑物地下室边线,修改基坑支护平面布置。变更后基坑支护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均发生了变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规定,当基坑支护设计方案不变,但规模(含深度和周长)发生变更时,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进行换算。基坑体积=基坑底垫层面积×地下室高度(地下室顶板顶标高-地下室底板底标高)。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发承包双方结算时就基坑支护设计变更的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变更仅基坑支护周长、开挖面积发生了改变,其基坑支护的结构类型、布置方式等并未发生变更,应视为设计方案不变,故基坑支护费用按基坑体积换算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设计变更改变了支撑平面布置,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内支撑布置及数量均发生了变化,视为设计方案变更,应属于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依据来函资料显示,基坑支护招标图与设计变更后施工图对比,增加了支护的周长、开挖面积,且平面位置、形状、坐标、内支撑结构体系及数量均发生了变更,超出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中所指的规模变化(含深度和周长)范围,应视为设计方案变更,故应按工程量清单计价须知“由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设计方案变更,基坑支护费用按变更后的方案费用与合同方案费用对比,按实予以调整”的约定计价。 二、红线外新修建临时施工道路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二条第8款约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属于发包人的工作,承包人在工程红线外修建了一条连接市政道路的施工道路,现发承包双方就该施工道路是否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施工现场已提供了施工道路,承包人在红线外修建施工道路,是为了自身施工方便和施工进度的推进,未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及现场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的时间办理相关的手续,属于施工单位的自发性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不属于合同外新增工程,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认为,已提供的施工道路须途经河塱沙合作社村路,合作社不同意施工材料运输车辆通行。经多方面协调,从工程红线外修建了连通南海区五一大道的施工道路,解决了施工车辆材料运输问题。目前该施工道路仍然作为广州市受助人员安置中心进出主干道使用。依据合同专用条款,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通道应由发包人开通,现由承包人开通,应按合同外新增工程据实计价。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未反映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无法使用及需由承包人修建道路的具体原因的相关资料,建议发承包双方重新梳理现场施工道路情况,厘清各方责任,若发包人提供的施工道路受周边干扰不能使用,须重新修建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则应依据合同约定完善相关手续,按合同外新增工程计价,若属于承包人为了自身施工便利和施工进度而修建的,其费用应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三、工程桩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指承包人配合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人工、材料(如送检材料样品)、机械及配合费用(提供检测工作条件)及对检测造成的孔洞等由承包人按技术要求采用合格材料修补恢复的费用,该费用合价包干。招标工程量清单按项开列了“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业主及监理单位要求,依据第三方检测单位编制的基桩静载试验场地要求及桩帽制作方案,完成了桩基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就工程桩基静载检测的支撑板及桩帽是否属于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支撑板及桩帽费用已含在工程量清单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的“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中,投标人对此进行了报价,该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取。承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5期)》第8点“配合桩基检测,所做的桩帽及桩的加固费在检测费中计取”的解答,制作基桩静载的支撑板及桩帽的费用应属于“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检测费用”,应按实计量。 我站认为,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计价说明中规定,承包人配合第三方检测所发生的费用合价包干,不另行计算,但并未明确具体配合工作的内容及相关需要在报价中考虑的具体费用,属于合同约定不明事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检测需要配合的服务范围协商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银坑蚝场搬迁安置工程  (银溪雅苑)计价争议的复函(二)(粤标定复函〔2024〕134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4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银坑蚝场搬迁安置工程(银溪雅苑)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显示,基础底均到达砾砂层,无需换填。实际施工时,根据补勘报告显示部分基础底落在素填土层,承包人根据设计变更对达不到承载力要求的土层进行素混凝土换填处理。现发承包双方就换填费用是否应予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在施工过程中,因地质原因例如开挖基础或管沟后,出现孤石或旧建筑物拆除后留下的旧基础,需要爆破及清理工作的费用,出现淤泥、回填土等欠固结土开挖采取的特殊措施费用……以及以上淤泥、石头等的开挖、外运、换土回填等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均在投标时综合考虑,结算时不增加任何费用”,故换填费用不予计取。承包人认为,投标报价是以发包人提供的地勘报告为依据,但该报告与补勘报告不一致,从而导致了设计变更。专用条款第68.4条约定了经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可以调整。同时,合同内表述地质原因为自然条件或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需要换填所增加的费用不予计价计量。故换填费用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30.11条约定由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综合考虑的内容,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基于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地勘报告等资料以及工程施工前现场情况下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费用,但施工中发现实际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有实质性变化,由此引起的因地质承载力不足而进行的换填属于工程变更,该变更亦属于发包人在招标阶段未能预见的情形,导致增加的费用亦无法在招标阶段预估,则订立合同时约定的费用包干的基础已经发生实质性变化,违背了双方缔约时的真实意思,故此换填费用在结算时应依据合同有关工程变更估价的相关条款进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  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

2024-12-31

粤标定复函〔2024〕133号 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肇庆市鼎湖区,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发包人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签证变更人工费计价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11.价格调整中约定,人工、其它材料、机械价格在施工期间均不做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发承包双方对于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肇庆市执行计价文件的人工费价格。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0.4.1已经明确约定,签证、变更新增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故签证、变更新增清单子目人工费应按施工当期肇庆市计价文件规定的人工费价格计算。 二、关于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计价的争议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钻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地内灌注桩持力层中有溶洞,无其它不良地质现象,淤泥质土全场分布、溶洞局部分布”。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1.83,发承包双方对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清晰明确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地质情况的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保持合同综合单价不变。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不利地质条件(厚度较大的淤泥层、溶洞呈串珠状,溶洞率为 83.3%)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发包人招标时提供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按设计图纸要求桩位一桩一孔超前钻孔;场地存在流塑状淤泥层、基岩溶洞发育、土洞,地勘报告不能完整、准确反映桩基点位土层情况。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按定额说明明确“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引起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有多种因素构成,如地质情况、溶洞处理、桩机选型、钢护筒(直径、长度)设置、泥浆液制备、施工组织等。来函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场区为岩溶区,岩溶发育程度为强发育等级;灰岩钻孔揭露区域其见洞率 83.3%;提供了5种溶洞处理方法建议。招标前、施工期均未实施桩位超前钻勘察(一桩一孔),招标时也未开列溶洞处理清单,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没有处理溶洞描述。没有资料证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揭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存在较大的差异,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灌注桩实施情况,厘清灌注桩砼超灌原因,如因处理溶洞增加的费用和因桩位遇上溶洞未处理而造成混凝土超灌增加的量,应予以计量计价;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测的,因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不变。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

2024-12-30

粤标定复函〔2024〕126号 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莞市轨道交通1号线一期工程1301段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16日签订的PPP项目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资金来源为政府筹资+社会资本。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东莞市轨道一号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发包人)于2019年12月28日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组成的联合体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中铁广州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为联合体成员之一。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政策变化,于2023年11月7日各方签订了PPP合同解除协议,但约定项目公司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继续执行。根据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条款12.1合同价格形式的约定“在设计院出具正式的施工图纸之后,由承包人编制施工图预算报发包人审核,最终经市相关职能部门审定后(如需)更新合同清单及价格”。2023年8月21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6期)》(粤标定函〔2023〕110号),对《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压旋喷桩子目进行动态调整。2023年8月21日前,承包人已上报其部分承包范围(含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发包人按原定额完成审核但未经东莞市财政投资审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财审办”)审定。发承包双方对该部分范围以及后续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的高压旋喷桩子目定额选用产生计价争议。 发包人认为,2023年8月21日前高压旋喷桩的施工图预算虽经发包人审核,但未经市财审办审定,应理解为造价成果未最终确定,且结算未送审,不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施工图预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均按动态调整后定额执行。 承包人认为,市财审办从2024年1月开始参与1301段的过程计量支付的审批,PPP合同从签订到解除期间,不属于市财审办评审的建设项目。2023年8月21日前经发包人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成果已按总承包合同约定更新清单并计量支付,预算成果已运用,属于调整通知中“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因此,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包干,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均应执行施工图预算审定的单价,即执行原定额。 我站认为,施工总承包合同专用合同条款其他规定21.10条及附件14的约定,“施工图预算以本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开标日当期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文件及有权部门发布的东莞地区材料信息价为计价依据进行编制。”虽然PPP项目合同因政策因素解除,但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PPP项目的部分条款仍继续执行,且为发承包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项目社会投资人采购程序开标日即基准日期为2019年1月10日,故此日期之后动态调整的定额子目不作为施工图预算的编制依据,过程结算以及竣工结算应结合已审批的施工图预算,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价。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银坑蚝场搬迁安置工程  (银溪雅苑)计价争议的复函(一)(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

2024-12-30

粤标定复函〔2024〕125号 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银坑蚝场搬迁安置工程(银溪雅苑)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16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高新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高新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建星建造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第16.15条造价调整方式和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工程变更事情约定“本工程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在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清单的不平衡报价进行调整”,现发承包双方就中标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相应综合单价是否应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投标报价中综合单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均属于不平衡报价,结算时应按投标单价下浮计算。承包人认为,相关的投标单价均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单价的±10%,其报价合理,不存在不平衡报价。且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也未对其投标报价予以否认及废标,双方均以中标价签订合同,故结算时,其中标单价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时虽发布了最高投标限价及综合单价明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均约定了不接受不平衡报价,承包人在招标阶段时也未对不平衡报价约定提出答疑,但招标文件和合同专用条款未约定不平衡报价的定义和调整方法,双方以中标价签订合同,则工程结算时双方均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故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3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9)桩头钢筋调直费用计价的争议

2024-12-30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灌注桩桩头凿除后施工冠梁与承台,为了保证施工质量,桩头凿除后外露的钢筋需要调直。招标工程量清单在桩基工程中单独开列“010515004003钢筋调直”清单,按根计算。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桩头钢筋调直费用是否能按该清单进行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钢筋调直属于桩基工程的次要工序和必要施工内容,已包含在桩基工程费用中,不应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图纸说明中支护桩桩头凿除后需对外露钢筋进行调直整理,且桩基工程清单有单独开项,应按该清单进行计量计价。 三、我站观点 钢筋弯曲变形是因为桩头凿除时施工碰撞造成,按规范需进行钢筋调直,是前后工序之间的正常连接工作范畴,属于不可或缺的辅助工作,故灌注桩桩头凿除后外露钢筋调直费用应在投标单价中考虑。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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