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采用Ф1000灌注桩间隔Ф800旋喷桩布置,桩间挂网喷射80mm厚C20混凝土,由于灌注桩与旋喷桩桩径不一致,喷射混凝土面存在凹面,而设计大样图中喷射混凝土面为平面,发承包双方就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是按实际施工凹面面积还是按设计图示平面面积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计量规范》GB50854-2013,喷射混凝土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设计大样图示为平面,则喷射混凝土面积应按平面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喷射面并非平面,应按实际施工凹面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的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投标人依据招标清单项目特征进行报价。招标清单“挂网喷混凝土(桩基面)”项目特征描述为喷射80mm厚C20混凝土,但招标图纸显示支护桩及旋喷桩两种不同桩径形成凹面,其喷射混凝土的厚度大于80mm厚,即该清单项目特征与招标图纸不符,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2.2条工程量清单缺项和项目特征不符相应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29号 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云浮分公司仓储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已收悉。 2022年7月2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自筹资金。发包人中央储备粮肇庆直属库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签证变更人工费费用计取的争议 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发生变化,按照下列规定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3)合同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并按中标价与控制价的下浮率进行计算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合同专用条款第11.1,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现发承包双方对签证、变更中无适用或类似清单的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人工价格在施工期间不作调整,按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执行。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中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云浮市执行人工费价格。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0.4.1已经明确约定,签证、变更新增清单综合单价,按施工当地当期执行的计价文件计算,故签证、变更新增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按施工当期(云浮市)人工费价格计算。 二、关于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的计价争议 本项目工程桩设计为φ700mm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1.钻孔灌注桩;2.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招标时发包人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施工场 地“淤泥质土局部分布、松散的卵石砂层全场分布”。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混凝土实际扩散系数约1.8,现发承包双方对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地层情况:详见图纸及地勘报告”已清晰明确结合地质情况投标报价;同时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说明,第2.6.4条“……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本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没有就地质情况的答疑、澄清;实施期间,也没有地勘报告与现场实际地质情况的差异性说明。承包人要求增加的灌注桩混凝土超灌费不予计取,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保持合同综合单价不变。承包人认为,桩基础施工时,鉴于灌注桩扩散系数偏大,发包人组织专家论证,不利地质条件是主要原因。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清单特征描述均未约定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综合考虑不予调整。发包人招标时提供地勘报告显示,勘探孔间距与桩距布置较大差异,没有桩位超前钻孔。招标文件明确计价依据为《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定额说明“桩混凝土含量按1.20扩散系数考虑,实际灌注量不同时,可调整混凝土量”。灌注桩混凝土量应根据发包人、监理单位审核的旋挖桩现场记录计算混凝土超灌增加的费用。 我站认为,引起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有多种因素构成,如地质情况、桩机选型、钢护筒(直径、长度)设置、泥浆液制备、施工组织等。但是来函提交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等材料显示地质条件在施工前后并未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他引起混凝土扩散系数变化的因素是有经验的承包商可以预测的,因此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中标综合单价不变。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28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平衡报价调整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68.2.2.4条关于施工图重计量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和相应的单价调整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但招投标阶段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工程量清单单价,投标人就此提出疑问,招标人的答疑明确对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不做限价要求,也未提供招标控制价单价。现发承包双方就重计量阶段是否调整不平衡报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对不平衡报价有明确约定,应按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时未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明细,无法判定所投单价是否为不平衡报价。合同签订时的合同价为中标的综合单价,应根据合同签订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不应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招标文件与合同专用条款68.2.2.4对不平衡报价的认定原则和单价调整的计算方法及不平衡报价项目的处理原则进行了约定,但招标阶段承包人已提出答疑,要求提供招标控制价工程量清单明细,发包人仍未提供,并明确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税金不做限价要求,则投标人结合自身情况报价投标时无法判定其是否为不平衡报价,故工程重计量时,原招标工程量执行相应的中标单价,方能保证中标总价不变。 二、关于超长钢护筒段桩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招标图纸未有相关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灌注桩以立方米为计量,项目特征为计价综合考虑地质情况、成孔方式、护筒类型、护筒长度、桩头截面、桩头高度等。而实际施工图纸显示,灌注桩平均桩长约72m,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超长钢护筒平均长度预估约40m,其他部位的桩基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预估约20m,钢护筒方案最终由试桩及经参建各方确认。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护筒外径取D+200mm+2t(t为护筒壁厚),护筒段桩径相应加大。承包人按实际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了超长钢护筒工艺组织了施工。现发承包双方对超长钢护筒段桩成孔及混凝土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超长钢护筒段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直径计算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我站认为,本工程灌注桩实际施工图纸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故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工程量计算规则以立方米计量,按不同设计截面在桩上范围内以体积区分两部分计算:钢护筒长度10m以内的,因护筒内径大于设计桩径产生的混凝土浇筑量差异,已综合考虑在投标报价中,故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超出10米以外的,应根据桩设计截面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进行调整。 三、关于基桩全回转成孔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清单开列了“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项目,招标图纸仅明确灌注桩采用旋挖成孔,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2023年8月的《关于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体育场工程安全的会议纪要》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钢护筒穿过淤泥砂层至岩面)护壁成孔。2024年3月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要求支承钢屋盖立柱的桩基应采用永久钢护筒,通过全回转施工工艺将护筒穿过淤泥层并进入砂层至少1m。现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钢护筒采用全回转施工工艺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会议纪要仅说明建议体育场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屋盖等)的基础旋挖灌注桩采用全钢护筒,并未明确钢护筒埋设采用的工艺,全护筒灌注桩应按照旋挖成孔计价;承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是按图纸要求和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发生了改变,应对全钢护筒灌注桩重新组价。 我站认为,实际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要求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改变,应视为工程变更,且合同清单未有全回转施工的清单单价,故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工程变更事件第72.2条调整分部分项工程费的方法的约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 四、关于中风化岩入岩工程量计算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桩型为端承桩,以中风化碎屑岩或微风化碎屑岩为桩端持力层,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超前钻勘察报告》中载明,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一般为11.95~17.77Mpa,平均值为14.52Mpa,按岩石坚硬程度划分属软岩为主。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对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4.52Mpa的中风化岩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参考定额岩石分类表: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5~15Mpa为软岩,超过15~30MPa的为较软岩,较软岩才计取入岩增加费,本项目的中风化岩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未达到较软岩标准,不计取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表A.2-1岩石分类表,岩层类别应按岩石风化程度区分和判定。入岩增加费的工程量计算应依据成桩记录中的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小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并且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对于入岩增加费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招标图纸对应的岩石类别及其入岩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不以定额规则为依据,而应根据招标图纸说明和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招标图纸入岩界定标准即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判断达到入岩条件,再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记录据实计算入岩增加费。 五、关于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对部分灌注桩进行了超前钻,施工图纸显示有效桩长按勘察中间资料统计为60—85米,平均约72米,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施工过程中部分桩长超过设计图纸的长度。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就灌注桩超设计入岩部分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设计入岩深度判断终孔标高,入岩深度比设计入岩深度大的,桩长应扣除超设计入岩的长度。承包人认为,最终收桩标准均由第三方判岩单位确定,因此超设计入岩工程量按施工记录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小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设计图纸明确了终孔的技术标准,且具体桩长以现场施工满足设计说明及规范相关要求为准。同时本工程实际入岩深度及终孔收桩标准已委托第三方判定单位确定,故入岩工程量应根据经第三方判定单位、监理单位确认的施工桩基础工程现场记录表按实结算。 六、关于可拔除钢护筒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工程量清单灌注桩实桩项目的特征描述为“计价综合考虑:地质情况成孔方式、护筒类型、护筒长度、桩头截面、桩头高度等”。招标技术要求中对桩基工程技术要求显示,本工程人工填土层为新近堆填……含砂量较高,成孔过程中容易出现塌孔、缩颈现象,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提高泥浆浓度(加入膨润土)等有效措施。招标图纸要求机具及工艺的选择、护筒埋设要求应按现行的规范和规程处理。承包人的投标方案护筒采用6mm厚的钢板加工制作,10m护筒进入淤泥质土。护筒的内径大于钻头直径100mm,其上部开设溢浆口,并高出地面0.35~0.30m。实际施工时,施工图纸要求护筒长度需根据现场情况确定,平均长度预估约20m,具体长度由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业主审批确认后确定。现发承包双方对于钢护筒实际施工量与投标方案量产生的差异是否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护筒的费用已综合考虑在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内,可拔除钢护筒不再另外计取相关费用。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项目特征未明确具体的钢护筒型号和长度,且施工图纸的要求与招标图纸对比发生较大变化,故应计算可拔除钢护筒工程量差,增加工程桩可拆除钢护筒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阅上传资料,本工程招标技术要求中需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提高泥浆浓度(加入膨润土)等有效措施。而实际施工时,承包人按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及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了超长钢护筒和加大护筒壁厚工艺组织了施工,平均长度约20m。实际施工工艺与招标时相比已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且发包人提供施工图纸并审批相应的施工方案,超出了发承包双方在招标时所能预见与避免的范围和承担的风险。故建议双方本着实事求是、风险共担原则,可将上述争议问题分两部分计算,钢护筒长度10m以内的,可拔除护筒钢护筒费用视为已在合同清单综合单价中作综合考虑,故仍按原投标报价执行。钢护筒长度超过10m的,超长钢护筒及其壁厚工程量,按施工图纸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27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灌注桩清单描述综合考虑混凝土扩散系数,招标技术要求明确灌注桩钢护筒长度≥10m,由于现场地质原因,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施工,灌注桩采用了不低于24米的钢护筒进行施工,并根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2015第5.6.3条的要求,护筒内径应比钻头外径大200mm,钢护筒的增长导致成孔与混凝土的增加,发承包双方对于增长护筒深度部位成孔及混凝土工程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清单项目特征,混凝土振捣及扩散系数(充盈系数)已经在综合单价中考虑,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计算工程量。承包人认为,钢护筒的直径是依据《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 51004-2015 选取且该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应按施工方案中的实际成孔尺寸计算成孔灌注桩工程量。 我站认为,经查阅招标技术要求,灌注桩明确采用长护筒(护筒长度≥10m)。而实施施工时,承包人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采取了超长钢护筒进行施工,平均长度约24m。实际施工条件与招标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变化,超出了发承包人双方按以往经验所能预见和承担的风险范围。但是护筒内径比钻头外径大200mm属于规范要求,其导致增加的混凝土灌注量属于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风险范围,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故钢护筒招标清单及其招标工程量(含合同约定的一定幅度的工程量偏差,如有)按对应的投标报价计价,超出钢护筒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长度的,根据桩设计截面重新组价,桩的混凝土消耗量以钢护筒的内截面积乘以符合设计要求的实浇混凝土长度按体积加施工损耗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27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分部工程招标清单没有开列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的清单项目,双方对支护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能否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图纸及业主要求,支护灌注桩及旋喷桩为放坡后施工,故不予计取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施工方案中已明确本项目施工顺序,先进行支护桩施工后再进行土方开挖,实际施工中每根桩均测得原始地面标高并形成施工记录,应按照施工记录中原始地面标高计算支护灌注桩空桩工程量并计取空桩及回填土方费用。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采用单价合同,基坑支护灌注桩空桩未单独开列也未包含在其他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属于清单漏项,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图纸及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工程量。桩孔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回填、覆盖或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由于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均没有具体做法,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实际采用的防护措施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定的《主楼灌注桩专项施工方案》中01-01地块施工顺序为先进行灌注桩施工再进行土方开挖,01-02地块施工顺序为先进行土方开挖至基底以上2米处再进行灌注桩施工,并载明桩芯混凝土浇筑完成24小时后对空桩部位进行土方回填以确保安全。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实际施工时,01-01地块灌注桩施工前先挖除0.6米厚的旧基础,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应扣除旧基础厚度;01-02地块承包人未按审定的施工方案施工,导致空桩量增大,超出方案部分空桩及回填土方工程量不予计量。 承包人认为,每根桩施工时均经三方见证测得原始地面标高并形成施工记录,空桩及回填土方应以实际工程量进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桩基础分部工程的灌注桩招标清单项目特征未包含空桩内容的描述,表明灌注桩综合单价未含空桩费用,且招标清单开列了灌注桩(空桩)清单项目,因此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工程量,但挖除旧基础与空桩重复的工程量应予以扣除。桩孔在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回填、覆盖或设置围栏和警示标志等,发承包双方应根据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按实计算空桩回填土方工程量,若存在承包人未按经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情形而导致费用增加的,则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已完成地质详细勘察、超前钻勘察及桩基检测工作并出具相应报告,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工程灌注桩入岩工程量的计算依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超前钻、地质详勘及桩基检测等资料均为真实反映桩基施工情况的依据,故均可作为灌注桩入岩结算工程量计算的辅助资料。 承包人认为,关于桩基础相关地质资料的先后提供顺序为招标时提供地质详勘报告,桩基础施工前提供超前钻资料,实际施工时以超前钻资料为依据进行施工,故计算灌注桩入岩工程量应以超前钻资料为依据。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工程灌注桩出图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并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灌注桩入岩工程量应按“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报告计算。施工记录中实际入岩深度与其不符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入岩深度超出“一桩一孔”超前钻勘察报告的原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基坑支护图纸标明支护灌注桩的长度,各单体工程桩基础图纸在出图之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并在桩基定位平面图每一根工程桩上注明长度,且图纸备注该长度为预估桩长,合同约定灌注桩的结算长度按实结算,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实际施工桩长超出图示长度的工程量能否结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应结合勘察资料依据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并形成相应的施工记录,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及设计单位批准超出设计图纸图示长度的工程量结算时不予计量。 承包人认为,桩长计算应按照施工记录中实际成孔深度并结合合同相应条款计算,桩底超出图纸部分的工程量应计取。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基坑支护图纸对支护灌注桩没有贯入岩层的要求,满足设计要求即可;工程灌注桩出图前进行了“一桩一孔”施工勘察,出图时已注明每一根工程桩长度,故结算时支护灌注桩和工程灌注桩原则上均应按设计图纸长度计算。施工记录中实际成孔深度与设计图纸不符的,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成孔深度超出设计图纸长度的原因,如因承包人原因导致的,超出部分不得计算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另行计算桩芯土的挖土方、余方弃置及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中泥浆运输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子目,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相应定额子目010003-144费用组成中泥浆制作使用黏土为外购土,故泥浆运输工程量为桩基施工时所制备泥浆工程量,与桩芯土无关联,故桩芯土应单独计取挖一般土方、余方弃置及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清单项目特征及工作内容等确定,不受定额计量计价规则约束。《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中“泥浆护壁成孔灌注桩”清单工作内容包含成桩发生的土方、废泥浆外运,因此,灌注桩桩芯土的开挖及外运已在投标单价中考虑,不得另行计算。但由于合同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故灌注桩土方或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描述为“含泥浆运输,运距综合考虑”,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灌注桩泥浆能否另行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综合单价中泥浆运输套用的是泥浆车运输定额子目,经测算该费用远高于普通土石方挖、运、弃综合费用,故泥浆的弃土场受纳处置费不再另计。 承包人认为,灌注桩清单中所包含内容为泥浆运输费用,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相应泥浆应另外计取弃土场受纳处置费。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清单中灌注桩项目特征未包含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因此弃土场受纳处置费可另行计算,与套用定额的价格高低无关。但由于灌注桩泥浆可直接外运或晾干后按土方外运,建议发承包双方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