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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231)弃土场受纳处置的土方量计算的争议

2024-12-18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清单项目,计量单位为立方米,根据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规定,弃土方量以海上外运设施接收时的现状为准,发承包双方在计算弃土场受纳处置费时,对“接收时的现状”工程量如何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为弃土场收纳土方时的现状,即按照天然密实度的体积以立方米计算。 承包人认为,“接收时的现状”应实际测定,按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签认的实际外运工程量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上传资料,发承包双方已征询工程所在地建废管〔2020〕3号文的发布单位,其对“接收时的现状”的回复为“接收时的状态不完全等于天然密实度体积,接收时的状态和开挖前的状态折算建议由双方现场实验得出结论”,表明接收时的土方数量可能既不是实方体积,也不是虚方体积,且没有明确的折算公式,故建议受纳处置费在结算时按有效支付凭证据实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30)弃土场更换能否调整余方弃置单价的争议

2024-12-17

某棚户区改造项目地基与基础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清单中余方弃置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承包人按35公里报价,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的弃土场关闭,更换弃土场后,发承包双方对余方弃置单价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八条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价款约定“本工程实行以中标清单综合单价作为固定单价的承包方式,中标清单综合单价已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运输费、弃土费、管理费、利润和其他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以及一切不可预见费用,单价不因施工工艺、土石方类别、运距、弃土费等因素而调整”,故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因疫情影响导致弃土场改变造成外运运距增加,属于不可抗力事件,应据实调整余方弃置单价。 三、我站观点 虽然余方弃置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为“运距投标人自行考虑”,但如因疫情影响导致承包人原拟选择的弃土场关闭,属于非承包人责任,运距变化产生的费用增减可按合同约定调整。但来函中未提供依据以证明承包人原选定的弃土场是合理可行的、实施中弃土场更换是疫情导致的、承包人重新选定的弃土场方案是经济合理且经发包人审批的等情况,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运距增加产生的费用,如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余方弃置单价不予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9)应急工程计价指引能否执行的争议

2024-12-16

某健康驿站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7月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于2022年4月开工,同年6月竣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竣工结算依据最终确定的竣工图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编制,工程量据实结算,综合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组价确定。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本工程结算能否执行粤标定函〔2023〕6号文相关指引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2022年6月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发布于2023年1月,时间不对应,不适用。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按项目所在地发展和改革局意见纳入应急抢险救灾项目,属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实际施工工期远低于定额工期,且工程整个施工期间处于新冠疫情高发期,各地疫情封控管理严格,施工人员紧缺且施工材料采购运输困难。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对象就是新冠疫情防控建设项目,所以本工程应按该文进行竣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开工时间为2022年4月10日,2022年6月11日通过竣工验收,而粤标定函〔2023〕6号文适用范围为2022年10月以来因新冠疫情防控需要紧急建设的临时隔离点、方舱医院、防疫围蔽防护等应急设施工程造价的计算与确定,并且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竣工结算原则,故建议发承包双方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办理结算,结算中如有未能满足应急工程计价的,可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8)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4-12-13

某物流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及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2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基坑四周采用地下连续墙支护并从平整场地后的原地面开始施工,设计墙厚为800mm和1000mm,墙深约19m至20m,空墙高度为2.3m至4.5m。现发承包双方就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以下简称“2010房建定额”)无地下连续墙空墙子目,可借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D.7.3地下连续墙D.7.3.2挖土成槽D7-3-5“履带式液压抓斗25m”以内的定额子目进行组价。 承包人认为,应套用2010房建定额A2-130“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 墙厚800mm 成槽深度 25m以内”定额子目并扣除混凝土主材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属于房建项目,预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故编制依据应首选执行2010房建定额。在编制施工图预算时,根据设计要求地下室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应套用定额A.2.9.1地下连续墙成槽、灌注的相应子目,扣除混凝土灌注机机械及材料费用,并由发承包双方协商扣减混凝土灌注的辅助人工费用后确定地下连续墙空墙部分的综合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7)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确定的争议

2024-12-12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空调系统多联机机组原设计22台大功率设备,为达到制冷覆盖厂区,在总制冷量与投标时相同的情况下,经设计确认,多联机空调设备数量增至32台,且设备参数、尺寸发生改变。结算时双方就空调设备机组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总制冷量与投标时对比没有变化,故空调设备机组总价不变。 承包人认为,多联机组空调设备并非以制冷量确定价格。施工期间芯片短缺,原定的设备发生变化,重新订货导致采购成本增加,且变化的空调设备机组为合同外新增清单项,应根据市场价进行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多联机空调设备”项目特征描述除制冷量外,也明确了其他技术参数,依据双方提交的空调设备设计变更通知单、深化设计图纸等相关资料,空调设备的数量、参数及尺寸发生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事项,因此双方应按合同变更估价的约定对变更后的空调设备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林岳车辆段TOD综合开发项目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

2024-12-11

粤标定复函〔2024〕122号 佛山市南海区铁路投资有限公司、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佛山市城市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林岳车辆段TOD综合开发项目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2月27日签订的TOD建设委托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委托中交佛山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代建(以下简称代建人),佛山市南海区铁路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监管(以下简称监管人)。工程概算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现对来函涉及的概算编审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开挖的土方能否回填利用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施工场地面积约24.59万平方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显示表土为<1-1>素填土黄褐色,主要由黏性土经人工堆积而成,场地范围内层厚0.50~4.20m,平均层厚1.46m,属Ⅱ级普通土。现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开挖的土方能否回填利用产生计价争议。监管人认为,场内土方需考虑原土回填,利用原有土方,合理安排施工回填。代建人认为,因林岳TOD项目综合开发方案调整及车辆段位置变更调整,根据初勘报告、补充初勘报告及详勘报告显示, 位置变更后的车辆段场地内存在大量苗圃地及鱼塘,场内土质不均匀且软弱、厚度大,多为中或高压缩性的淤泥质土及中等压缩性的可塑状粘性土,松散或稍密状的饱和粉细砂层存在液化趋势,故原状土并不适宜回填。 我站认为,本工程处于概算编审阶段,双方所提供资料无法佐证回填土的具体方量,建议依据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相关规范要求明确回填土质要求,如原状土方符合回填要求的,综合考虑场地堆土条件出具回填方案后可作为回填土加以利用,否则弃置处理。 二、关于桩基入岩厚度与入岩增加费的计算争议 本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各区基础平面布置图注明桩端持力层达到中风化泥质砂岩层,桩端全断面进入持力层深度不小于0.5d,桩长约40米。《初步设计图纸结构总说明》中<8-2-1>明确,中风化泥质砂岩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3.57MPa,而地质勘察报告中岩石试验汇总统计表中显示,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监管人与代建人对计算桩基入岩厚度与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监管人认为,设计说明显示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标准值13.57MPa小于15Mpa,依据房建定额土石方工程说明属于岩石分类中的软岩,依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不计取入岩增加费。代建人认为,依据地质勘察报告中风化泥质砂岩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5.41MPa大于15MPa,属于岩石分类中的较软岩,依据该定额桩基础工程说明第十五条规定较软岩可计算入岩增加费,同时打桩长度40米范围内的中风化、微风化夹层也应计算入岩增加费。 我站认为,本工程概算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编制依据,定额规定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15MPa作为判定标准分别计算,超过的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15MPa计算入岩增加费,反之不予计算。考虑双方所提交资料中初勘、补充初勘、详勘三份地质报告中岩层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值均有所不同,且三份勘察资料均为初步设计图纸文件的编制依据,由于详勘孔位最多,最能反应地质条件实际,故建议依据设计说明、详勘报告进行判断。 三、关于桩基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争议 由于概算阶段无桩基础施工方案,初步设计文件未对桩基施工中的钢护筒作出说明,监管人与代建人对于桩基钢护筒工程量的计算发生争议。监管人认为,根据房建定额的桩基础工程有关钢护筒说明计算。代建人认为,根据初勘报告及补勘报告显示车辆段场地上覆第四系覆盖厚度1~22m,黏性土多呈软塑-可塑状,砂土呈松散-稍密状,地基均匀性差,土体稳定性差,成桩过程中松软土层极易造成侧壁垮塌,建议桩基施工时在上部第四系土层采用钢护筒跟进措施成孔。参照周边佛山地铁二号线正线标段普遍存在桩基成孔质量差,加长钢护筒以保证桩基成孔质量的情况,故本工程桩基钢护筒应按18mm厚钢板6m长计算。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采用现行定额为依据编制概算,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结合项目的设计说明、地质勘察报告,依据现行定额相关规则合理确定桩基钢护筒工程量。如果定额无相关规则或者相关规则不适用的,可参考同类工程类似项目数据结合工程实际协商确定钢护筒工程量。 四、关于高支模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首层为社会停车库,层高4.9m,二层为地铁车辆段,层高9.5m~13.5m,车辆段上盖建设30栋高层住宅及相应配套学校公园等公共设施。框架梁高度平均为2m左右,最高处达到3.5m,其中检修主厂房最大跨距达到了27m,施工总荷载超过15KN/m,集中现荷载超过20KN/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架体系。由于结构受力影响,拆模顺序必须由上至下,导致模板与支撑较常规房建施工工艺的考虑的支模时间延长与支撑投入量增加,监管人与代建人对如何计算该高支模的费用产生争议。监管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建工程,该高支模借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高支模支架定额计取,模板按房建定额有梁板3.6m内定额子目扣除对应钢支撑材料计算,模板摊销成本增加属于施工过程索赔内容,概算阶段不予考虑该费用。代建人认为,由于该高支模属于超过一定规模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支架体系,较房建定额考虑的材料投入大,根据合同约定,当市政及建筑定额不足时,采用相近定额按编制期工料机单价换算、补充,本工程高支模体系与轨道交通桥梁支模体系类似,都为大荷载,模板占用时间长、投入量大,故应参照《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二册桥梁工程“M2-9-21支架上现浇混凝土箱梁”子目套用。 我站认为,双方就高支模计价问题向佛山市造价咨询与招标采购协会咨询,函复意见为本项目车辆段高支模宜套用《广东省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相关高支模子目,且双方未对函复意见提出异议,故发承包方应结合该咨询回函是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是否约定逾期视为认可、有无实质性凭据证明回函有误等因素决定是否采纳。至于模板摊销,与工程总工期计划、结构设计有关,若模板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集中线荷载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的,与普通房建工程常规支模差异较大,则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专项方案,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1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6)涨跌幅内的材料设备能否计算价差的争议

2024-12-11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件,材料价格发生波动,双方就履约期间能否调整涨跌幅5%以内的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非承包人原因工期延期等多种不利因素,属于不可预见风险,应调整涨跌幅5%风险以内材料设备的价差。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1.1条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内容中已明确约定材料单价涨跌幅超过5%时,超过部分才予调整,故涨跌幅在5%以内的材料价差不应调整。如施工期间受疫情不可抗力事件等多种因素影响,建筑材料设备价格波动异常且导致当事人损失过大的,受损一方可以索赔方式提出诉求。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5)暴雨汛期导致费用增加的计价争议

2024-12-0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现场占地面积约4万多平方米,因土方、基础施工期间遇上暴雨汛期,现场需要进行约1000多米长的道路硬化以及相应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布置工作,同时发生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等费用。发承包双方就是否另计上述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上述费用包含在按费率计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按合同约定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应按现场实际平面布置图计取硬化道路、临水、临电等临时设施及安全文明措施增加的费用,补充按费率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不足。同时应计取增加的材料设备二次搬运,人工机械降效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招标文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投标报价时不作调整,在施工作业条件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应执行合同已约定的措施费用,不作调整。若合同履行过程中遭遇的暴雨汛期属于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且由此导致费用增加的,承包人应依据合同相关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24)预制管桩计量计价的争议

2024-12-09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和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桩长分别为22米、25米和35米,单桩承载力试桩结果入土深度基本与设计有效桩长一致,但实际施工打桩入土深度与设计存在较大差异,导致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出现较大偏差,发承包双方就预制管桩结算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打桩记录计算预制管桩工程量。 承包人认为,大多管桩因地质复杂无法按设计图纸桩长打入,属于承包人不能预见和难以承担的风险。因发包人实施了试桩且试桩结果支撑了设计,因此施工前从厂家定制采购符合设计要求的预制管桩,并已经支付价款,但实际打桩与设计不一致导致预制管桩需要截除、破碎,故结算应按设计图纸桩长计算,还需计算多余部分截除、破碎及外运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房建计量规范有关规定,预制钢筋混凝土管桩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计算,设计图纸显示“预制管桩有效桩长约22、25和35米,实际有效桩长应根据试桩及施工情况,并结合地勘报告所提供资料及时调整打桩的具体参数做法由打桩单位根据规范及设计要求确定”,即表示图纸所示桩长为暂定工程量,故结算时应按打桩记录的实际有效桩长计算工程量。本工程设计采用的预应力管桩为摩擦端承桩,有效桩长需根据实际施工贯入岩层确定。若由于实际施工地质情况与发包人提供的地质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出入而造成承包人配桩时产生额外的采购量差、超过合理范围的截桩、破碎及外运等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材料进场验收记录、截桩时的施工记录等资料按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  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四)(粤标定复函〔2024〕124号   )

2024-12-06

粤标定复函〔2024〕124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图纸显示桩型为端承桩,以中风化碎屑岩或微风化碎屑岩为桩端持力层,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超前钻勘察报告》中载明,中风化岩层天然湿度单轴抗压强度一般为9.67~17.8Mpa,平均值为13.13Mpa,按岩石坚硬程度划分属软岩为主。招标工程量清单“入岩增加费”按桩径不同分别列项,项目特征描述为“地层情况:中风化、微风化;入岩厚度:详图纸”。现发承包双方就单轴抗压强度平均值为13.13Mpa的中风化岩是否计算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岩石分类表,5~15Mpa为软岩,且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6期)》(粤标定函〔2022〕190号)的规定,极软岩和软岩不作入岩计算,故本工程的中风化入岩未达到较软岩标准,不计取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清单计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是中风化、微风化,而非软质岩、硬质岩。图纸及超前钻勘察报告中均明确岩层为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故不能按照定额规定的岩石饱和单轴抗压强度判别岩石分级,且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已确认了本工程的灌注桩施工情况表,因此应按监理确认的中风化岩和微风化岩长度计算入岩增加费的工程量。 我站认为,根据详勘钻孔资料及桩基布置图,本工程只对一小部分桩位布置超前钻孔,出具《超前钻勘察报告》,不能反映所有桩基持力层情况,并且本工程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对于入岩增加费的划分标准是按照招标图纸对应的岩石类别及其入岩界定标准进行划分。故本工程入岩增加费应根据招标图纸说明和招标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以招标图纸入岩界定标准即微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17Mpa,中风化碎屑岩层的单轴抗压强度的标准值≥8Mpa判断达到入岩条件,再根据经确认的施工记录据实计算入岩增加费。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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