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4〕123号 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南沙全民文化体育综合体项目-综合体育馆、游泳跳水馆及其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市润合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使用模拟清单,措施项目清单按“项”单独开列了“01B001桩工程施工换填”,项目特征为“灌注桩区域采取施工所需的换填措施,换填厚度不小于1m,同时需铺设到达作业区域的道路,宽度不小于8m,保证车辆材料运输……”。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施工方案为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招标文件提供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表层素填土(层顶标高 5.65~10.18m,层厚1.20~12.80m,平均厚度6.22m),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建议值fak=70kPa。发包人提供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显示,工程详勘野外作业为2023年7月22日—8月5日,项目场地土方回填尚未完成。场地回填作业于9月中旬完成,8月15日—9月15日期间的32天内降雨天数为24天。项目开工后,承包人发现地基承载力与工程勘察报告不同,于是申报监理单位委托广东中鉴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于11月2日—3日进行现状地基标准贯入试验,推定地基承载力特征值35kPa~37kPa。承包人结合地基承载力现况,编制“桩基工程施工方案”报监理单位和发包人,按专家论证后的施工方案实施。灌注桩施工区域采用500厚C40砼,配置双层双向钢筋HRB400φ14@200。现发承包双方对于桩基施工平台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招标清单已开列“桩工程施工换填”清单子目,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已在清单中综合考虑,不作调整。承包人认为,施工场地移交前,长时间持续降水,场地回填土压实不足,未达到地勘报告70kPa地基承载力,如按投标施工方案的毛石和级配碎石换填,难以满足大型机械施工及行走的要求,应按经专家评审、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的施工方案按实计价。 我站认为,虽然合同专用条款68.2.1措施费中按“项”计算的项目,该项目的金额由承包人承担风险,结算时不作调整;及投标报价说明“15.投标单位应根据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的要求和现场条件自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实际施工中不应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变化而向甲方提出任何关于价格调整及索赔的理由……”的约定,但表层素填土承载力下降约一半,且工期不变的前提下灌注桩工程量增加约一倍,已超出了一个有经验承包商所能预见的风险。因此,因地基承载力明显降低而调整施工方案,导致增加的桩基施工平台费用应按批复的施工方案按实计算,并扣除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相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21号 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珠海金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2021年红旗镇乡村振兴示范片区二期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0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金湾区联港基础投资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珠海汇华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珠海金港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华茂中天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乡村振兴改造,施工地点大多数位于河岸边,施工内容零散位于村民院内,施工场地受村中场地限制,大、中型运输车辆不允许通行。由于不能将施工材料直接运至施工现场,部分施工材料需要在村内分区集中,然后再通过小型翻斗车、人力斗车或者铁驳船进行转运到施工现场。双方就对施工材料的陆上二次运输、水上二次运输费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本工程施工范围广泛,施工道路狭隘,且受村委、村民的限制,最终材料堆放地点为村委指定地点,但施工范围仍在各村内,难以确定是否能够计取二次运输费用。另外2018市政定额的二次搬运子目中只有人工费,但本工程除人工搬运外,有部分材料辅以三轮车、铁驳船等施工机械运输,是否合适套用二次搬运的定额。承包人认为,本工程部分施工材料不能直接运输到施工场地内,需要先运输到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然后再次通过小车、人力或铁驳船进行第二次或多次转运到施工场地。因此产生了二次运输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定额相关规定,计取二次运输费。 我站认为,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因施工环境和场地限制,不能直接运到现场(不能直接原车运送到施工组织设计要求范围内的堆放地点),必须再次运输所发生的装运卸工作,才能计算材料二次运输费用,本项目从施工现场外指定的地点到施工点的运输,属于二次运输。经查阅来函资料,双方2022年11月30日《关于二期工程材料二次转运及运距确认》的会议纪要中已对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的内容及计价规则进行确认,既然双方已经达成一致意见,故本工程材料二次运输费用的计取方式按会议纪要执行。如双方对会议确定的二次运输费用计取方式存在异议的,请双方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属于承包人承建范围,施工中承包人经过询价招标确定分包单位,但分包价高出承包人的投标报价,结算时承包人据此提出调整变配电专业工程合同价,发承包双方对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变配电工程属于合同内工程,除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调事项外,中标价格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专业分包价真实反映工程当地市场行情,但超出正常价40%以上,承包人无法承担变配电工程分包价格过高带来的损失,故应予调整合同价格。 三、我站观点 依据双方提交资料,本工程的变配电专业工程并非由发包人直接发包。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已充分考虑市场行情,因此除了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可调事项予以相应调整价格外,变配电专业工程应按原合同价执行,不得按分包价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开工后因各种客观因素影响施工进度,致使挖土、基础、主体结构施工均遇到广州暴雨汛期,增加施工难度及费用,且后续施工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天气因素等非承包方原因多次导致停窝工,双方就因工期延误能否计取增加的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期给予顺延,但按合同约定不补偿任何费用。 承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第7.3.2.3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开工延期的,工期顺延,发包人无需因此向承包人作任何补偿且不因此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只针对开工延期情形,施工中发生工期延误应给予停窝工费用补偿及因工期延期导致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只明确约定发包人不承担因自身原因导致开工延期导致增加的费用,对于施工中发生的工期延误,建议双方厘清工期延误的原因及责任,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7.5条工期延误的相关约定执行。若由于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的停窝工及材料设备采购价上涨导致承包人损失的,承包人可按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模板为高支模施工,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模板项目的支模高度最高为11.3米,但实际的施工专项方案中支模高度最高为22.6米,结算时双方就高支模费用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相比没有变化,不予调整高支模费用。 承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建规范〔2019〕2号),本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需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因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对结构进行调整,结构板厚度及配筋变化,导致专家论证评审通过的施工方案用材增加、施工难度加大,所增加费用超出合同约定根据标高变化调整原则计算出的费用。本工程按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及变更,并依据国家现行施工规范及技术标准需采用非常规方案施工,应按已审批的模板专项施工方案予以结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模板工程并非总价包干项目,查阅经审批的超限模板安全专项施工方案,部分高支模的模板项目未在招标清单中开列,属于清单漏项。双方应根据合同中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条款约定,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缺项、漏项的高支模措施费进行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承包人提出存在设计变更,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及变更原因,若由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对结构调整,导致模板的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达到高大模板或高支模范围的,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调整模板措施费。但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支模高度、搭设跨度、施工总荷载(设计值)、集中线荷载(设计值)未变化,且承包人已有适用模板清单项目范围内报价的,仍按原合同单价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2019年底开工至竣工验收期间均受疫情防控影响,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多次连续停工、间断停工、工人及机械窝工、施工降效、周转材料及临时设施延期使用等情况,双方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停工期间管理人员工资,人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延期使用等费用,属于疫情防控不可抗力造成的,应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因受疫情影响而停工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按照法律法规、合同条款及2013清单计价规范中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根据本工程合同通用条款第17.3.2条(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的约定,停工直接损失费,如管理人员工资、工人窝工、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费用需发包人补偿80%,人工、机械降效(由于各种防疫措施,测温消毒、核酸、各级领导检查等影响现场施工)需发包人予以补偿,材料设备因疫情影响价格上涨的需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粤建市函〔2020〕28号、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的精神,2020年初发生的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情形,本工程在合同履行阶段受新冠疫情影响造成停工,停工期间产生的费用应按照施工合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10条不可抗力的有关规定,由发承包双方合理分担。具体为:1、属于疫情防控需要增加的口罩、酒精、消毒水、手套、体温检测器、电动喷雾器等物资采购、疫情防控人工以及被医学隔离观察的工人工资等费用,可计入工程造价,由承包人提交发包人签证认价后,由发包人承担。2、关于不可抗力停工期间人工工资,本工程合同对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7.3.2之(4)条进行了修改,约定因不可抗力引起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承包人承担,但是此条款的改动,在招标阶段发包人是否对此有明确提示或说明,承包人是否知晓,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建议双方厘清事实再判断如何按合同约定执行。3、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条款并结合穗建造价〔2020〕27号文件执行。4、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继而产生的机械窝工、周转材料租赁时间延长、临设使用时间延长等相关费用,承包人可依据实际的机械、周转材料、临时设施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结算单等相关资料及合同相关条款向发包人索赔。5、若实际施工过程中因疫情影响同时存在人工、机械的降效,双方应依据实际施工情况共同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厂房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而非按常规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发布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发承包双方就开工前价格波动风险由谁承担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基准价格为工程开工当期发布的信息价,开工前的价格波动风险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认为,工程造价管理是动态管理过程,本工程合同约定其材料及设备涨跌风险调差基期价格为开工时期,不符合清单计价规范规定,显失公平。本工程从投标至开工的3个月时间内,管桩、钢筋、混凝土等材料及设备普遍上涨10%以上,属于承包人投标时不能预见的情形,此期间价格上涨风险不应由承包人承担。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招标文件及合同已明确约定价格波动调整所执行的基准价格为开工当期的信息价,且招标期间投标人未提出质疑,则基准价格应按双方合同约定执行。但若实际开工时间与招标约定的计划开工时间偏差大,或者工程投标至实际开工期间确实存在发承包双方无法预见的材料及设备价格波动过大的情形,继续执行实际开工时期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格有失公允的,建议双方遵循公平原则协商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补充协议约定材料调差范围包括细砂,材料调差执行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因最高投标限价和中标价中细砂均采用细砂(航务砂)价格,而2018年9月起造价站停止发布航务细砂信息价,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停止发布信息价的材料如何调差向造价部门进行咨询,在根据造价部门意见对细砂进行材料价差调整时,对其基准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的招标文件、招标图纸及补充协议,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使用细砂(航务砂)的价格或其他任何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的报价,属于投标人的自主报价行为,故价差调整时应以招标时期细砂的信息价作为基准价。 承包人认为,建设单位提出对细砂(航务砂)基准价进行修改不合适,细砂基准价为细砂(航务砂)价格不能随意改变。 三、我站观点 根据补充协议(一)第四条协议内容“价差调增/减比例”约定,价差调整时,基准价经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造价站发布的信息价与投标报价中的材料单价比价后确定。经查,本工程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与最高投标限价所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一致,故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即为细砂基准价。由于工程设计文件并无明确要求必须采用航务细砂,可以认为招标人在编制最高投标限价时采用了航务细砂价格数据作为细砂价格,并不等同于施工一定要采用航务细砂。发承包双方应首先厘清符合施工质量标准的是航务细砂还是细砂。如果航务细砂符合要求,则以实际施工期间的航务细砂价格与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相比计算价差,但因造价站未发布施工期航务细砂信息价,则施工期航务细砂价格由发承包双方按市场询价方式确定;如果细砂符合要求,承包人在投标时采用航务细砂价格或其他细砂品种价格进行报价,均认为是细砂价格,属于投标人自主报价行为,但价差仍应以细砂的施工期信息价与投标报价采用的细砂(航务砂)价格相比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19号 博罗县交通运输局、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赣深高铁博罗北站配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5月19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市博罗县,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博罗县交通运输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南建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站前大道排水工程中Y-3~Y-8雨水管道、W47~W40污水管道设计图纸为顶管施工,根据地勘资料显示顶管部分地段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局部夹中风化岩块,县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书中顶管清单中的顶管入岩增加费按中风化岩计入综合单价中。现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顶管是否计取入岩增加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顶管部分的强风化泥质粉砂岩参照旋挖桩,按《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规定不作入岩计算,故应扣除顶管清单中的入岩增加费。承包人认为,顶管施工机械与旋挖桩基的施工机械不同,根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5.2管道铺设说明“管道、方(拱)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顶管穿越地质为风化泥质粉砂岩层局部夹中风化岩块,应按中风化岩计算入岩增加费。且合同专用条款17.5.2约定“综合单价按县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故结算时顶管综合单价不应调整。 我站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5.2条工程竣工结算方式约定“工程项目包括变更工程项目的结算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实际发生工程量采用清单计价方式计价,综合单价按县财政局审定的工程预算中的单价”,本工程预算县财政局已审定且经发承包人确认,即顶管综合单价已经发承包双方认可,且本工程地质条件情况未发生变化,故顶管结算单价应按经县财政局审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1月1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受疫情影响2020年5月6日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发布 2020年2~3月份珠海市人工费信息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因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有不同程度的增加,合同双方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予以调整或据实签证。3月份完成的工程量,其人工费计算可参照2020年1月份信息人工费乘上1~1.2倍系数商定”。现发承包双方就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是否按1.2倍系数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虽然人工费受疫情影响上涨,但由于合同双方未签订补充协议,故人工费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2020年8月15日已向发包人提出人工费调整系数为1.2的申请报告,发包人在申请报告中签署“情况属实”,应具有补充协议效力,故人工费应按系数1.2进行调整。 三、我站观点 虽然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普遍上涨,但应结合本工程实际施工情况考虑人工费用上涨带来的影响,建议发承包双方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厘清疫情防控对本工程的影响程度以及造成的费用增加,协商确定疫情防控期间人工费的调整系数并按合同要求完善相关审核手续,签订人工费调整的补充协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