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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216)约定鲁班奖仅获省优如何调价的争议

2024-11-15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本工程需获“鲁班奖”,明确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4%计取工程优质费用,并约定“达不到‘鲁班奖’工程目标的将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现工程竣工后未能获得“鲁班奖”,仅获得省级优质结构奖,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如何调整相应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工程未获得鲁班奖,所获最高奖项为广东省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奖,而签约合同价是以获取鲁班奖为条件计取4%工程优质费,结算时应执行合同约定按预算编制原则调整合同价款,即按《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基础按2.5%计取省级质量奖费用,同时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4%工程优质费用是为创鲁班奖而增加的费用,工程自始至终都是按照鲁班奖的目标进行管理及施工,投入了相应的费用。项目之所以未获鲁班奖是因为由发包人自行委托的装饰工程分包单位未完工而造成未满足鲁班奖的申报条件,故承包人不存在违约,不应扣减违约金,并且由于非承包人原因未获得鲁班奖,发包人应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工程优质费用也应按4%计取,且计取的基数应包含变更增减工程和专业分包工程按实结算部分。 三、我站观点 经查阅来函资料,本工程承包范围未包括装饰工程,装饰工程是由发包人另行专业分包。由于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工程必须获得“鲁班奖”,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知晓获得鲁班奖的申报条件,并考虑投入相应的管理及施工费用。建议发承包双方厘清未获得鲁班奖的实质性原因及其责任,若双方均有过错责任的,则按责任比例分担承包人为此投入的成本与需要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承包人责任的,则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扣罚承包人中标价*7%作为项目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若属于非承包人原因而造成未获得“鲁班奖”,则不属于承包人违约,不扣罚中标价*7%的违约金,工程优质费用按实际获得的省级质量奖标准计取,而承包人认为其在施工期间按鲁班奖的目标进行了相应的管理与投入导致损失过大的,可向发包人提出费用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5)逾期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能否调价的争议

2024-11-13

某科创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约定“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不含 5%)时,其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 5%)的部分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若存在以上需要调整造价的情况,中标人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个日历天内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逾期,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结算时承包人发现符合该约定的工程量清单误差并提出予以增加费用的要求,发承包双方就承包人逾期申报的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能否调整合同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因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个日历天内报请发包人确认,故结算时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引起造价增加不予调整。同时招标文件及合同只约定逾期申报时造价增加不予调整,而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5%(不含5%)引起造价减少的应予扣减。 承包人认为,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且本工程属于单价合同,书面报请招标人确认只是程序上的管理流程,不能以逾期未申报而不调整工程造价,故招标工程量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5%),均应予调整。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在公开招标期间,对招标文件与合同中“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含漏项)单项超过中标价±5%以上(不含 5%)的部分经双方审核确认后予以调整,逾期申报造价增加不予调整”的约定并未澄清也未更改,表明双方是知晓并理解该约定的,因此该约定对发承包双方均具有效力。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知晓该约定情形下应在规定的时限向发包人报请确认,否则按合同约定执行。但如果约定的时限不合理,在招标期间作为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未提出质疑、发包人也未能合理澄清的,或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法在约定时限内申报的,发承包双方可按双方过错比例、所造成的损失、各自所能承担的损失大小以及履约情况等因素协商分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4)无预算编制期信息价的材料能否调差的争议

2024-11-07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雨水管道原设计采用螺旋波纹管,2020年1月根据珠海市市政和林业局《关于停止使用钢带肋聚乙烯波纹管的通知》要求,将雨水管道材料变更为钢筋混凝土管。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混凝土制品、各类管材等主要材料均在材料价差调整范围内,并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因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公布钢筋混凝土管道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就因变更新增的钢筋混凝土管道材料价差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因变更而新增的材料价格依据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公布的材料单价中等价格计算,《补充协议一》约定调差应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进行计算。钢筋混凝土管在预算编制当期没有公布信息价,因此,钢筋混凝土管道不能进行材料调差。 承包人认为,由于预算编制当期未公布材料信息价,钢筋混凝土管应可直接使用施工当期的信息价计价结算。根据本工程《补充协议一》“材料调差以2018年6月1日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各月材料价的加权平均价与编制招标预算时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地材采用《珠海工程造价信息》2017年第04期斗门地区信息价,其他缺项资料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公布的材料价相对比”的约定,预算编制当期没有的材料价应按周边市场询价计入,执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钢筋混凝土管道属于可调差范围的材料。招标文件及合同相关条款约定了工程变更造价的调整方式,其中约定因工程变更而新增材料价格在双方约定的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无公布时,按市场询价计取。因此,本工程因变更而新增钢筋混凝土管材料价格在预算编制当期信息价没有公布,发承包双方应按合同约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确定预算编制当期价格,并依据《补充协议一》的相关约定计取材料价格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3)信息价名称不一致的材料能否调差的争议

2024-11-06

某道路改造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1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征地拆迁滞后,施工场地于2019年10月交付。2018年6月以来,珠海市建材市场中的砂、石、水泥、混凝土、砌体、砂浆等主要建材价格持续上涨,发承包双方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斗门区政府投资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调整办法》(斗住建字〔2018〕174号)文件要求签订《补充协议一》,重新约定了本工程材料价格的可调整范围及调整方式,即将石料(含石屑)等纳入材料价差调整范围,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本工程在招标阶段编制预算时“石屑”材料价格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粉(石屑)”材料价格,2018年第08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以后只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发承包双方在价差调整时,就信息价中“石粉(石屑)”材料名称变更为“石屑”后能否调整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当期(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未单独公布“石屑”的材料价格,仅公布“石粉(石屑)”的价格,施工当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仅公布“石屑”材料价,未公布“石粉(石屑)”的材料价格。根据《补充协议一》约定,调差按照预算编制期和施工当期该材料的信息价差进行调整,由于预算编制当期与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石屑”材料名称有所区别,不符合材料调差规定,故不予调整价差。 承包人认为,预算编制时“石屑”材料采用(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石粉(石屑)”名称的材料价格,施工期间《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已更名为“石屑”。因此,本工程预算编制和施工期均有“石屑”材料价格,可进行材料调差。 三、我站观点 珠海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对《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的信息价格问题已有明确答复,2018年第7期之前的《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石粉与石屑为同一价格,即2017年第04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石粉(石屑)”信息价可以作为“石屑”材料价差调整的基准价。因此,发承包双方可根据补充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对“石屑”材料价格进行调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2)取土点变化能否调整合同价款的争议

2024-11-05

某防洪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和某水利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1年1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堤围与路基填筑需从施工现场外大量取土回填,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堤围土方填筑(场外取土)等项目的清单特征为“运距10km、含土资源费”,但因工程征拆滞后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10km范围内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经发包人多方协调与沟通,实际施工过程中有约20.2万立方米取土运距为18km并增加了土方资源费。发承包双方就增加的运距与土方资源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总价合同,土方资源费和运距已包含在综合单价中,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土方填筑(场外取土)投标报价已考虑10km的土方运距和土方资源费,但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实际取土点运距较投标时增加8km、土方资源费较投标报价有所增加,符合合同风险费用调整条件,故因取土场变更导致产生超出清单报价范围的费用应按合同变更估价原则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因征地拆迁原因导致工作面移交延迟,期间周边区域土方资源发生变化,使招标约定范围内的取土量不能满足工程需求,其招标时总价包干的合同基础条件发生了实质性变化,且该变化并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按合同约定属于工程变更情形,故超出10km范围外的取土费用应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1条变更的范围和第10.4.1条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1)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步距计算的争议

2024-11-04

某产业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屋面结构板顶标高为34.68m,梯屋面反檐顶及屋面外围梁面标高为38.78m,地下室顶板标高局部为-1.8m及-1.5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建筑物超高降效步距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垂直运输步距高度应按定额说明算至屋面结构板顶标高34.68m,梯屋面高度不计算,即垂直运输步距应按40米内计算。本工程正负零以上单体存在不同檐高,梯屋面建筑面积未超过天面面积的1/3,所以梯屋面反檐顶高度不计算,超高降效按图纸计算加权平均高度后未超过40m,因此超高降效步距应按40米内计算。 承包人认为,梯屋面反檐顶及屋面外围梁柱面标高均为38.78m,梯屋顶标高平齐该屋面梁标高,且其中梯屋的一面墙与主体外墙在同一垂直面,从地下室顶板-1.8至-1.5m计算至38.78m标高,高度为40.28至40.58m,垂直运输及超高降效步距应按50米内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约定以《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按实结算,根据适用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18》中垂直运输及建筑物超高增加人工、机具的相关说明,套用定额步距的高度为设计室外地坪至檐口高度,若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实际施工时从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开始进行垂直运输及超高层施工,可依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以未回填的地下室顶板作为步距计算起点,步距计算终点依据定额规定计算至檐口高度。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十字门中学项目软基处理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7号)

2024-11-01

粤标定复函〔2024〕117号 珠海红宝石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十字门中学项目软基处理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3年8月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市横琴新区公共建设服务中心(现权利义务转让给珠海红宝石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珠海工程勘察院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房建工程中的软基处理工程,由于主体设计方案调整,操场区域地基由原水泥土搅拌桩复合地基变更为真空+水载预压地基,外围采用双排粘土搅拌桩直径700@500密封墙。合同造价调整条款约定设计变更项目没有合同单价的,综合单价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进行组价,设计变更计价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新增“粘土密封墙φ700mm”清单项目执行哪种专业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设计变更中费用占比较大的真空预压项目采用了市政工程定额,所以费用占比较小的“粘土密封墙φ700mm”也应套用市政工程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应套用建筑工程定额中的搅拌桩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房建项目,按专业划分应优先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依据设计图纸和经审批施工方案,“粘土密封墙φ700mm”可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水泥搅拌桩子目,换算相关材料。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工程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

2024-11-01

粤标定复函〔2024〕115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佛山市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四)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项目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外运土方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发承包双方就外运土方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1条约定,所有建筑垃圾的场内外清运费、装卸费、环保、弃置费、运输车辆管理费等一切相关费用已在措施费中综合考虑;已综合考虑外运及弃置土点的运距、运输车辆管理、现场清理、缴纳弃置费等,结算时不因难易、运距、场内倒运、类别等因素的改变而作调整。故外运土方应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1-53~A1-1-54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采用环保智能汽车运输土方的费用已综合在包干措施费中,不另计算。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全部采用环保智能汽车外运土方,应套用《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5期)》(粤标定函〔2021〕50号)的A1-1-56-1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定额计价,未明确运土方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如果经监理或建设单位批准或是根据工程所在地环保部门要求,采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输土方的,应套用环保智能自卸汽车运土方子目,否则,应套用自卸汽车运土方相应子目。 二、关于外墙涂料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外墙面层做法为柔性耐水腻子两遍、封固底漆一道、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发承包双方就外墙涂料如何套用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实际所用的外墙涂料为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即乳胶漆外墙涂料),应套用A1-15-152成品腻子粉(耐水型)N型子目+A1-15-175乳胶漆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 应套用A1-15-202外墙丙烯酸酯涂料子目换算主材价格。 我站认为,合成树脂乳液外墙涂料是乳胶漆的一种 ,因此应套用A1-15-152成品腻子粉(耐水型)N型子目+A1-15-175乳胶漆定额子目。 三、关于施工围蔽、围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按定额计价办法下浮作为本工程造价,措施费总价包干。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施工围蔽、围挡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包干措施费已包含施工围蔽、围挡费用,不另行计费。承包人认为,应另行计量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 《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 ,依据上传资料,未见双方确认的预算。如本工程预算仍未经双方确认的,则施工围蔽、围挡应按定额进行计价。 四、关于排水管管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设计图纸未明确排水管管卡材质,发承包双方就排水管管卡按什么材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设计未要求采用不锈钢材质管卡,因此应按塑料管卡计价。承包人认为,施工样板时采用的是不锈钢管卡,发包人未提出异议,实际施工时也采用不锈钢管卡施工,因此应按不锈钢管卡计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设计未明确排水管管卡材质,如样板已向监理或发包人报批,应按不锈钢管卡计价,反之则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五、关于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套用C10-1-328~C10-1-331室内塑料排水管(粘接)定额子目时,发承包双方就定额子目中室内塑料排水管件的价格如何取定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的价格应按佛山市信息价中排水管直通的价格计算。承包人认为,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使用三通较多,价格应按佛山市信息价中排水管三通的价格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室内塑料排水管管件的价格应按《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附录中相应管道安装的管件类型及其含量以相应的佛山市信息价计算。 六、关于埋地穿梁套管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埋地穿梁钢套管改为木板方盒预留孔洞,实际施工为预埋塑料套管。发承包双方就预埋塑料套管是否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套管改为预留孔洞,承包人自行采用预埋塑料套管不应计价。承包人认为,由于采用木板方盒预留孔洞工序多,增加钉制木盒人工材料成本且效果不好,实际改用塑料套管施工,应按塑料套管计价。若按木板方盒预留孔洞,也应该参考套管定额计费。 我站认为,根据《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管道安装定额已包括配合土建预留孔洞,预留孔洞不另行计价。若项目设计变更为塑料套管或经发包人同意采用塑料套管施工,则应按塑料套管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10)人工费调整的争议

2024-11-01

某产业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按实调整,以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为结算依据。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人工费的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送审的结算已经全面综合考虑人工费涨幅,结合实际和公平公正原则,施工期劳务人工费浮动较小,人工费应按承包人送审的动态系数1.01确定,不再调整。 承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费按实调整,结算时人工价格(含机械人工)应按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调整,即2022年上半年依据穗建造价〔2022〕55号公布的人工价格指数调整,2022年7月以后按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每季度人工价格指数调整。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人工费调整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物价涨落事件中价格调整方式,即依据广州市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施工期对应的人工费调整系数或人工价格指数调整人工费用,并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人工费按实调整,并计列相应的措施费、规费和税金”约定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广氮新村微改造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8号)

2024-11-01

粤标定复函〔2024〕118号 广州市天河区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线上申请解决广氮新村微改造项目“零星抹灰”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26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天河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天河区危房改造建设管理所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在方案设计后进行招标,采用估算作为最高投标限价,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计价方式,以概算审定的综合单价结合下浮率作为结算单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需要对楼道墙面及天棚进行翻新,承包人进场后发现墙面天花存在大量空鼓且分布面积大小不一,需敲除空鼓后重新进行抹灰修复,但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没有“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相关内容。经审核的概算书中也没有相应清单项目,在进行新增项目综合单价套用定额子目时,发承包双方对于单块面积小于0.5m2的抹灰是否套用零星抹灰子目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规定的零星抹灰适用于少量分散的抹灰,无法界定本工程的情形是否属于“少量”,故不确定是否适用零星抹灰子目。承包人认为,本工程空鼓单块面积小于0.5m2的工程量占墙面天棚总面积的比例为6.42%,属于少量范畴,应套用零星抹灰子目。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时公布的投标费用估算报价明细表列示了“粉刷楼道(含墙面零星抹灰)”,同时设计任务书的改造项目清单也列示了该项内容,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该项内容包括天棚翻新、已有孔洞抹灰和空鼓位置敲除后再抹灰。本工程在方案设计后以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包,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中并无“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相关内容,属于合同条款第9.1.1条约定的设计遗漏情形。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1.1条约定,因中标单位设计质量问题导致费用增加的,由中标单位承担。故本工程墙面空鼓敲除及抹灰的费用不应另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1月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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