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计价争议复函

计价争议复函

争议案例分享(209)预算包干费计算的争议

2024-10-31

某产业中心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7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合同约定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预算组价确定,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预算包干费如何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33期)》粤标定函〔2023〕41号文中的问题解答13“建设工程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在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中明确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本工程目前为结算阶段,应按实调整或双方协商确定预算包干费。 承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预算包干费应根据定额规定按7%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虽然合同约定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编制预算组价,但依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并未编制施工图预算,且合同专用条款第82条竣工结算条款中约定结算计算依据为2018计价依据,可见本工程的计价方式实质为定额计价。同时,双方并未在合同另行约定预算包干费的内容和费用标准,因此预算包干费根据合同约定的适用定额相关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8)三轴搅拌桩计量的争议

2024-10-30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7年8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外围作为封闭止水作用的三轴搅拌桩施工时应套打一根”,招标工程量清单开列了“Φ850mm三轴搅拌桩”,计量单位为“m”。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三轴搅拌桩工程量计算是以二根成桩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还是按三根成桩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参照粤标定复函〔2022〕10号的回复意见,本工程同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以下简称“房建计量规范”),故三轴搅拌桩工程量应按成桩后三根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套打一孔的费用由投标人在相应综合单价中考虑,不予计取。 承包人认为,三轴搅拌桩是按房建计量规范的“深层搅拌桩”清单项开列,其计量规范并未明确套打一孔的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也未说明综合单价应考虑套打一孔的费用;本工程投标时采用的计价依据是《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的补充子目(粤建造发〔2014〕10号),该补充子目中也并无套打一孔的计价说明;分析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清单,三轴搅拌桩清单工程量是按二根成桩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故结算时同样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的计量规则,若工程量按三根成桩净值为一个计量单元计算,则应调整中标综合单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清单参照房建计量规范“深层搅拌桩”清单项开列,规范中未明确套打一孔三轴搅拌桩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招标文件也未有该计算规则。经发包人书面反馈确认三轴搅拌桩招标清单工程量按照二根成桩净值加一根套打桩为一个计量单元进行计算,当时在造价管理机构未有明确三轴搅拌桩清单计量规则的情形下,此工程量计算方式是发包人对该清单计量规则的真实意思,由于承包人投标时也是基于该计算方式填报相应的综合单价,故结算时亦应按照该方式计算清单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7)应急工程计价指引是否适用的争议

2024-10-29

某方舱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直接发包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9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按实结算,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以政府应急工程形式启动项目建设,2023年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发布疫情防控应急设施工程计价指引的通知》(粤标定函〔2023〕6号),发、承包双方就该计价指引是否适用于本工程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该计价指引不适用于本工程。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属于应急项目,该计价指引适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开工时间、建设背景与粤标定函〔2023〕6号文一致,且合同专用条款12.1约定合同价格以应急工程形式按实结算,可见双方对竣工结算达成的真实意思与粤标定函〔2023〕6号文有关成本计价的方法是一致的,故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粤标定函〔2023〕6号文中关于成本计价法的指引进行结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茂名市中国石油茂名分公司聚烯烃  立体仓库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6号   )

2024-10-29

粤标定复函〔2024〕116号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茂名市中国石油茂名分公司聚烯烃立体仓库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14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茂名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石化胜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移交(中间交接)日期为2022年12月28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计价,但目前竣工结算尚未完结。2023年4月12日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以下简称“46号文”)调整了脚手架工程的定额说明、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消耗量。现发承包双方就脚手架费用结算时是否执行该文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46号文是对相关定额进行勘误,凡执行相关脚手架定额子目的均应按文件要求进行勘误调整。承包人认为,46号文发布前本工程已完成工程中间交接,故46号文不适用于本工程,应仍按以往脚手架规定执行。 我站认为,46号文是对2018房建定额的动态调整,所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但是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4.2条工程结算审核约定,脚手架费用依据2018房建定额计价,且目前竣工结算造价成果文件尚未经双方确定,故46号文应作为本工程结算编制依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6)超期型钢计价的争议

2024-10-28

某住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地下室基坑采用三轴搅拌桩中插拔型钢形式支护,由于地下室分区域施工并采用一、二期分期开发方式,使得型钢从2021年6月开始拔出,至2023年6月12日才全部完成拔出,部分位置的型钢摊销时间超800天。2021年11月17日省定额站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13期)》(粤标定函〔2021〕224号),该通知对型钢超出摊销使用期的计算作了规定。发承双方对计算超期型钢费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插拔型钢桩清单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摊销的费用,故因我方原因导致一、二期交界处延后拔出的型钢可以执行粤标定函〔2021〕224号中相关规定,其他部位的型钢摊销费不作调整。 承包人认为,型钢延后拔出应全部按粤标定函〔2021〕224号的相关定额调整规则计算型钢超出摊销使用期补偿费。 三、我站观点 根据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和预算,基坑支护的插拔型钢桩综合单价已综合考虑了在合同工期内正常施工进度安排下的型钢摊销费用。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一二期交界处延后拔出的型钢,以及其他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超过综合单价考虑的摊销时间的型钢,其超出摊销使用期的费用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2.1条第2点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进行索赔计算,粤标定函〔2021〕224号文相关规定仅适用于采用定额为依据的计价情形。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5)管道修复前清淤计价的争议

2024-10-25

某管道新建及改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并形成总价。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经审核的施工图,本工程管道修复前须机械清理管道淤泥,发承包双方对于管道清淤如何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道清淤计价以省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 承包人认为,管道淤泥清理虽在合同提及的2018计价依据中找不到相应定额子目可套用,但在《广州市市政补充综合定额(2019)》、《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9)》里有相应定额子目,应借用相关定额子目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管道清淤属于管道非开挖修复前的一个工序,其施工技术、工作难度、质量标准等与合同约定执行的《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第八册《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工程》一般管道清淤养护所适用的日常养护工作不一致,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规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协商确定相关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4)管道非开挖修复计价的争议

2024-10-24

某管道新建及改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以下简称“2018计价依据”)编制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并形成总价。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根据经审核的施工图,本工程部分管道结构性缺陷采用紫外光原位固化法修复、原位热塑固化修复等非开挖方式进行修复,合同约定计价依据为“2018计价依据”,定额无相应子目可套用,发承包双方对于管道非开挖修复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承包双方均认为,管道非开挖修复计价以省造价站回复意见为准。 三、我站观点 管道非开挖修复在“2018计价依据”无相应定额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规定,通过市场询价方式收集市场价格信息,协商确定相关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3)人工费调整系数确定的争议

2024-10-23

某酒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2022年7月20日广州市造价部门发布了6月份工程价格信息(穗建造价〔2022〕55 号),对人工费的计算方法进行了调整,即从2022年上半年开始,其人工费计算方法由原来的暂按人工费调整系数计算调整为按人工价格指数计算,其中2022年上半年人工价格指数为108.76。发承包双方就编制预算时采用的人工费调整系数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应按2022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文件规定的暂定值1.01计取。 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约定“如编制概算或预算时遇到政府部门有相关文件的更新替换,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人工费调整应按2022年上半年人工价格指数108.76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正处于施工图预算编制阶段,在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发布时发承包双方尚未最终确认预算,故编制预算时人工费调整应按穗建造价〔2022〕55 号文规定的人工价格指数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2)工料机基准日期信息价时点确定的争议

2024-10-22

某酒店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10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8日,合同通用条款1.1.4.6约定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即为2022年7月11日。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约定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编制时人工、材料及机械价格按基准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发承包双方就基准日期对应的信息价时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基准日期为2022年7月份,应采用广州市造价部门发布的7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承包人认为,查询基准日期2022年7月11日对应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文件是2022年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故应采用5月份工程价格信息。 三、我站观点 按照造价管理部门发布价格信息的方式,基准日期当期材料价格往往需要延后一个多月才能发布。如约定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数据的,招标人和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所能掌握的只能是招投标时期造价管理部门最新发布的价格信息,无法掌握或判断造价管理部门将来发布的基准日期当期价格信息,因此在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3.1条“基准日期对应的广州市造价部门最新颁发的造价文件及政府有关部门相关文件规定”约定下,投标人无法做到依据造价管理部门当时尚未发布的基准日期7月份价格信息进行报价,只能是依据基准日所能获取的最新颁发的价格数据,故本工程编制预算时工料机基准日期价格按5月份的工程价格信息执行。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01)岩石顶管计价的争议

2024-10-21

某污水管网工程,资金来源为政府及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水利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岩石顶管采用盘岩机顶进的施工方式,因工程所在地未发布岩石顶管工程计价依据或计量计价的指导意见,而合同约定新增单价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0》中管道、方(拱) 管涵顶进是按一般非岩层综合各类土质考虑的,未考虑采用盘岩机顶进。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岩石顶管单价及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五条“工程结算价最终以本项目业主及地方政府终审部门核定给发包人的结算价(含业主合同约定的下浮率3%)为准。”因此相关综合单价及工程量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承包人认为,虽然本市没有相关计价依据或指导文件,但可借鉴参考《佛山市建设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13)》相关计取方式确定岩石顶管的单价,并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及勘察资料,计算相关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经核查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岩石顶管项目按新增单价计算规则约定执行的《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执行,且现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亦无可适用定额子目与计量规则参考,属于定额缺项。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根据施工图纸的要求及经批准的施工方案,结合市场价格水平,合理测算岩石顶管段的施工成本和利润,协商确定岩石顶管的综合单价和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