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标定复函〔2024〕114号 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州市雅瑶初级中学(新校)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8月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花都区公共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工程总承包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教学实验楼主体工程措施项目费中,模板工程计量单位均以“项”计算。合同专用条款第33.1条和招标文件第13.4条约定工程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是“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所报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费必须单列,没有单列出的视为已经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在工程结算时将不得变更,即在施工过程中即使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工程量发生变更,中标投标文件列出的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也不发生改变”。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模板工程工程量结算时是否可按实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合同约定,项目措施费合价包干,结算时不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模板计量单位为“m2”,而合同中模板工程的计量单位均为“项”,故模板工程按规范的规定应属于缺漏项,应据实计算并调整合同价格。 我站认为,本工程教学实验楼主体招标工程量清单的模板工程按矩形柱、矩形梁、构造柱等列项,且模板的计量单位均为“项”,则视为对应单项措施均按项包干,非缺漏项。承包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应熟知招标文件要求,且已对招标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即使承包人将按“项”进行合价报价的模板费用误按平方米单价报价,但中标的模板工程合价仍然有效,故在未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时,招标工程量在结算时应执行中标价格。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2024年10月2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供热管道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安装公司与勘察、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5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部分管道敷设方式由架空式变更为地埋式,属于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承包人由此申请该变更增加费用约135万元,结算时承包人提出该变更估价时因当时变更图纸未包含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而增加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而漏算相应的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能否增加上述措施费用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作为有经验的承包人在变更估价时理应考虑措施费用,因此该变更才予通过审批,现变更估价已经审批,故结算不另行计算措施费用。 承包人认为,施工中因地质条件恶劣产生的钢板桩、碎石换填、混凝土换填、管沟排水降水等措施需按经批准的施工方案才能够计算费用,故无法在变更估价时计算,结算应增加计算措施费用。 三、我站观点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时,承包人按合同约定提出估价并报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提出审核意见。本工程实施中,承包人编制的估价费用未包含措施费用而在结算时提出增加计算,发包人应依据估价送审过程中的相关资料,核实审批程序和估价成果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以及估价送审时措施相关费用可计量计取的客观条件是否具备等因素,与承包人协商解决。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 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东马智造园D、E、F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0月20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佛山市东马产业园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预制管桩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发承包双方对计取超出设计标高的桩长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任何变更须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承包人为便于组织施工而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担,故超出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标高的桩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不另计。承包人认为,应按《关于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6号)》的回复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上传资料中无预制管桩变更的具体内容,发承包双方应理清项目情况,如预制管桩存在变更,应按合同工程变更条款的约定执行。反之,预制管桩计价应按《关于东马智造园D、E、F区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3〕26号)》第二条回复意见执行。 二、关于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预制管桩桩靴采用十字型钢桩尖,桩尖钢板为圆形,发承包双方对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本工程桩尖的圆形钢板,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故桩尖钢板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示的圆形面积计算。承包人认为,桩尖钢板工程量应按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圆形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图形,桩尖的圆形钢板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圆形尺寸计算工程量。 三、关于桩底部填灌混凝土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当桩端持力层为易受地下水浸湿软化土层或非饱和状态的强风化岩层时,需在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发承包双方对桩底部能否计算填灌混凝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本工程持力层为已饱和状态砂层,桩底部无需填灌混凝土,相关费用不需计算。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施工前没有提出不需要填灌混凝土,应按设计图纸要求填灌并计算该费用。 我站认为,本工程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情况应由发承包人、监理、设计等相关方根据项目实际地质情况并依据设计图纸、有关规范标准共同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实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相关费用按确认数量进行计价。 四、关于超出合同工期时的材料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符合合同工期的施工期间佛山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对应不含税信息价计取。由于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合同工期的材料取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超出工期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应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材料价。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施工时期计算材料价。 我站认为,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理由和责任,工期延误期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8.3条的规定确定材料价格。 五、关于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本工程有基坑和基槽土方开挖,发承包双方对两者相交处土方工程量的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不应重复计算。承包认为,依据定额说明“计算放坡时,在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予扣除”,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不应扣除。 我站认为,依据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挖土方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故基坑与基槽相交处土方工程量应予扣除。 六、关于坑、槽土方放坡起点的争议 本工程在土方大开挖后再进行基坑、槽开挖,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承包人认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深度应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放坡。 我站认为,本工程如实际施工中完成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开挖坑、槽的,根据定额说明“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起点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粤标定复函〔2024〕112号 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年产2400万张高等级覆铜板富山工业园制造基地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2月25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江苏省华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阶段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铝合金玻璃幕墙在上下楼层窗户之间的墙体部位未安装玻璃,而是安装铝板造型装饰带形成铝板幕墙,该铝板幕墙已按中标清单铝板幕墙综合单价计价,但是否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发承包双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部位施工内容已考虑在玻璃幕墙的投标综合单价内,不应计取。承包人认为按幕墙计算规则以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在玻璃幕墙框外围尺寸内的部分,还应计算玻璃幕墙面积。 我站认为,提交的资料显示,本工程幕墙以楼房层间梁处固定的横向铝合金龙骨为分界线设计成玻璃幕墙与铝板幕墙,故应以该分界线作为横向外框尺寸分别计算玻璃幕墙及铝板幕墙的面积,并执行相应合同单价,不得重复计取。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G2-G1顶管段(K0+460-K0+262)经过厂区,在K0+423-K0+404段遇到厂区旧地磅管桩基础、K0+309-K0+265段遇到大量块石及木桩等地质异常情况,因而发生清除障碍工作,双方就清除障碍期间的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96条补充条款中其他重要事项的第(13)项“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以及第(15)项“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合同下浮率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E、因政策性原因或工程款拨付等原因,由发包人发出停工通知的,停工期间不支付工地看护费用及其他任何经济补偿,施工工期须发包人书面确认后予以顺延。G、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等条款,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内容中,挖除管桩阻碍费用、工期顺延应给予支持,但窝工、停工的损失索赔不予支持。 承包人认为,本顶管段因G1、G2顶管井的位置变更而出现地下障碍物,且地质资料没有载明存在障碍物,鉴于上述原因,出现地下障碍物后导致顶管停工待顶期间的人员停工、窝工和机械闲置等费用不属于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故上述两处清除障碍期间产生的停工、窝工及机械闲置费用应予计取。 三、我站观点 因顶管遇障碍物需清障施工,发承包双方应厘清是否属于作为有经验的承包商所能预见本工程所在地地质普遍存在大量孤石的情况,且由于本工程以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格及合同风险等,但并无相关资料显示邀请招标期间采用何种方式明示或明确风险范围和分担方式,无法厘清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包含本次争议引发的风险处理方法,故建议双方结合邀请招标与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解决本争议,如属邀请招标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则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现场发生计日工,但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如何计价,发承包双方就计日工单价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本工程执行《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及相关文件,计日工单价应按劳务人工(330元/工日)计取。 承包人认为,计日工单价应为工人实际工资,考虑食宿、调遣费、劳动防护、管理费、利润、规费等费用,不参与取费、下浮,仅计算税金,计日工单价应为500元/工日。 三、我站观点 合同未约定计日工单价,属于合同未约定事项,因事关双方权益,计日工单价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协商确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型钢和管道采用先集中刷油再安装的方式施工,发承包双方就型钢安装前集中刷油的人工费能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按照《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十二册C.12.2刷油工程说明第四条“本章定额按安装地点就地刷(喷)油漆考虑,如安装前管道集中刷油,人工费乘以系数0.70”,则型钢和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均应调整人工费。 承包人认为,定额说明中明确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人工费乘以系数0.70,则非管道以外的型钢安装前集中刷油人工费不应作调整。 三、我站观点 根据合同约定执行的2018安装定额C.12.2刷油工程说明第四条规定,仅针对管道安装前集中刷油调整人工费,非管道以外的型钢安装前集中刷油人工费不作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机电安装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设公司负责承建。2023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洗水槽(储槽)的材质为PPH,罐体采用挤出缠绕工艺,设计有效容积为40m3,发承包双方就洗水槽(储槽)塑料容器的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洗水槽(储槽)根据设计容积套用《广东省通用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安装定额”)第二册C.2.5.9 其他水处理设备安装中酸碱储罐(槽)安装的相关定额子目,因定额说明中并未明确酸碱储罐(槽)是采用金属还是塑料设备,故按使用功能区分不同容积大小套用相应定额计价。 承包人认为,此设备非水处理设备,按其特征、施工工序及单价分析表,应套用《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10》碳钢、不锈钢塔(立式容器)安装子目(按照2t以下、2~5t区分)。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采用的洗水槽(储槽)塑料容器,合同约定执行的2018安装定额没有适用的子目,属于定额缺项,建议发承包双方通过市场询价确定安装费用。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供水管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工程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4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1#~3#井曲线顶管段经过村庄,因征拆补偿方案与政府部门未达成一致意见,遇到顶管沿线的村民阻拦施工,于2019年10月12日起停工,至2020年3月12日复工,停工时长达5个月,双方就停工期间人员窝工和机械闲置费用补偿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96条补充条款96.1其他事项之(13)约定“施工期间,非承包人原因,发包人或政府部门发布停工通知,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可相应顺延,发包人无需对相关费用和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故索赔事项不成立,停工费用不予补偿。 承包人认为,1#~3#井曲线顶管施工停滞是因顶管沿线的村民征拆补偿方案与政府征拆部门意见未达成一致造成,村民阻拦施工导致停工期间发生的人员窝工、机械闲置等费用不属于施工单位的合同风险范围,应予补偿。 三、我站观点 由于本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合同价格及合同风险等,但并无相关资料显示邀请招标期间明示或明确风险范围及分担方式,也无法界定承包人是否在合同签订时已经知晓并在合同价格中考虑了征地拆迁难度及其可能引发的风险,无法厘清合同相关条款是否包含本次争议引发的风险处理方法,故建议双方结合邀请招标与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解决本争议,如属邀请招标或合同约定承包人所承担风险范围之外的费用,则予以补偿。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8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采用干混砂浆,在实施过程中变更为湿拌砂浆,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此变更中湿拌砂浆材料价格的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变更内容和合同材料调差条款,干混砂浆变更为湿拌砂浆应按预算编制期干混砂浆与湿拌砂浆之间的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承包人认为,发生此变更非承包人原因,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0.4.1.4.3条“承包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的增加清单项目,以确认的工程量套用相应专业工程量清单计价办法及定额,材料价按施工当期本市的《工程造价信息发布价计算”,故应按施工期的湿拌砂浆价格计算变更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所提供的工程联系单、工地现场办公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审查表等资料,采用湿拌砂浆属于工程变更事项。由于原招标清单无适用清单可以使用,故由此变更导致新增的清单项目,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0.4.1.4.3条约定,新增清单综合单价的主材价格即湿拌砂浆按施工期本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价格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