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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争议复函

关于广州市113-BYHY项目后勤区等拆建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1号)

2024-10-10

粤标定复函〔2024〕111号 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113-BYHY项目后勤区等拆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3月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白云国际会议中心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恒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协议书第二条约定措施费包干,不因施工条件、工程规模变化而调整,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包括新增局部排烟系统工程,取消外立面与屋面工程、拆除工程两项单位工程等。新增局部排烟系统工程已按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约定未调整措施费,并签订了补充协议。现双方对是否调整取消、新增工程和设计变更部分的措施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措施项目费包干范围是完成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范围的全部工程,对于取消施工的两项单位工程应扣除对应的措施费。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内容与实际工作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措施方案已发生调整,原合同措施费包干条款不再适用,则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计价办法,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相应调整项目措施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包干是基于招标阶段承包人所能预见且所能承担的风险范围进行的费用包干,不能视为发包人免责条款。工程实施过程中,发包人因建设方案调整需要取消两项单位工程以及发包人批准实施的设计变更,属于工程变更情形,由此导致措施项目发生实质性变化的,相关措施费用应予调整。若所取消项目引起承包人损失的,<span yes';font-family:仿宋_gb2312;color:rgb(0,0,0);="" mso-ansi-font-style:normal;font-size:21px;mso-font-kerning:0;"="" style="box-sizing: border-box">承包人可以就此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另外,双方已就新增局部排烟系统工程的价款调整签订补充协议,明确了相应措施费用的处理,则应按补充协议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国家级珠宝首饰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   )

2024-10-10

粤标定复函〔2024〕110号 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国家级珠宝首饰产业创新研发中心工程计价争议(一)、(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21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省珠宝玉石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叠合板盘扣式支架、模板安拆费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采用装配式混凝土叠合板技术,满铺楼板底木模,模板支架采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架,发承包双方对该承插型盘扣式支架和木模安拆费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6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建筑构件及部品工程章说明第四条第2点“构件安装定额已包括构件固定所需临时支撑的搭设及拆除费用,并综合考虑了支撑(含支撑用预埋铁件)种类、数量及搭设方式”,无需另行计算叠合板的盘扣架支撑搭拆和叠合板底模安拆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经审批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安装施工专项方案》,预制叠合板安装采用盘扣架支撑、满铺楼板底木模施工。该施工工艺与定额考虑装配式叠合板施工工艺不同,应按专项方案单独计算满铺楼板底木模搭拆费用。 我站认为,查询《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A1-6-5预制叠合板安装定额子目,其工作内容已包含搭设及拆除叠合板下的竖向钢支撑,实际使用的支撑材质与定额不一致时,定额不做调整,故承插型盘扣式支架安拆费用已含在定额中,不另行计算。本工程施工方案在叠合板下满铺的模板属于叠合板支撑的一部分,定额并未考虑增加铺设模板作为横向支撑材料,故叠合板下铺设的模板费用可计取胶合板主材摊销费用,但不再另外计取其他费用。 二、关于铝单板幕墙工程量计算的争议 定额A.1.13墙、柱面装饰与隔断、幕墙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第四条幕墙第1点规定,带骨架幕墙,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计算。双方对铝单板幕墙工程量计算规则理解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9/30期)》“铝单板窗户折边和女儿墙顶翻折部分的铝单板设计有要求的应计算面积(见光面积),骨架含量调整应按A13-20至A13-22骨架调整相关子目计算”的回复,铝板幕墙定额工程量按见光面计算。承包人认为,本项目铝单板幕墙构造做法节点如按可见光铝单板面积计算,实际铝板用量远超定额消耗量,因此铝单板幕墙清单工程量按见光面积计算,定额工程量按铝单板展开面积计算。 我站认为,本项目采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预算时,带骨架幕墙定额工程量计算应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见光面积)计算,骨架含量调整应按A13-20至A13-22骨架调整相关子目计算,定额未说明的材料不予调整。因本项目依据定额组价确定综合单价,由于带骨架幕墙清单工程量根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量计算规范》的规定为按设计图示框外围尺寸以面积计算,故定额计价结果应分摊至清单面积确定综合单价。 三、关于铝单板主材价、定额子目异形增加费的争议 本工程幕墙工程中,铝单板材料单价采用《广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综合价》编制施工图预算,承包人提出本工程部分幕墙为异形幕墙,不能直接采用信息价,双方对异型幕墙、异型铝单板认定以及增加异型加工费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铝板行业通俗约定一般弯折超过六刀以上为异形板,结合本项目图纸大样,不属于异形铝板;《广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综合价》中的对氟碳铝单板已考虑折边增加费用,因此应直接采用氟碳铝单板价格,执行常规幕墙定额子目。承包人认为,《广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综合价》铝单板单价为常规平面铝单板价格,不规则异形/造型铝单板属于定制件,加工制作难度大、材料损耗多,需额外考虑增加费,可参考《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厂家中关于不规则异型/造型铝单板材料价格说明考虑增加费用;根据不规则异型/造型铝单板,在铝单板幕墙定额子目基础上加弧形幕墙人工增加费。 我站认为,依据上传的设计图纸,未显示是异形幕墙。如实际采用异形铝单板,建议双方咨询《广州市建设工程信息综合价》发布单位,由发布单位明确其发布价格是否包含异形铝板加工费。 四、关于弧形幕墙铝单板定额子目增加费计算争议 上传的设计图纸显示,铝板系统包柱横剖节点,铝板在柱子四角为弧形设计。双方对柱的铝板装饰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独立柱采用铝板包封,四角做圆弧收边处理,并不属于弧形铝板幕墙范畴,故无需另行计算增加费用。承包人认为,独立柱包封的铝单板,四角弧角位置处于单块铝板中间位置,整块铝单板都属于定制弧形铝单板,故需考虑弧形铝单板定额子目换算增加费。 我站认为,铝板装饰的独立柱,四角做圆弧处理,并不属于弧形铝板幕墙范畴,无需另行计算安装增加费用,异形铝板价格应含异形加工费。 五、关于玻璃幕墙龙骨支撑结构体系一体的铝单板定额子目选用计价争议 上传的设计图纸显示,玻璃幕墙节点,玻璃幕墙上下收口设计为铝板。双方对柱的铝板装饰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该部分属于装饰节点,不具有独立支撑体系,故执行装饰定额子目A1-13-238铝塑板饰面层 安装在轻钢龙骨上。承包人认为,铝单板外立面构件受力依附于铝单板、玻璃幕墙龙骨支撑结构体系上,故该部分铝单板应理解为属于幕墙系统构造受力范围内,应执行幕墙铝单板定额子目,骨架含量调整按A1-13-340钢骨架定额子目调整计算。 我站认为,依据建筑幕墙术语GB/T 34327-2017对幕墙的定义范围,幕墙是指由面板与支承结构体系组成,具有规定的承载能力、变形能力和适应主体结构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墙体结构或装饰性结构。因此,争议部位铝单板不属于幕墙,执行装饰面铝单板相应定额子目。 六、关于材料设备市场询价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约定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按实际施工期间的信息价执行,信息价没有的材料单价,则参照广州市造价管理站同期《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厂商价格信息》并进行市场询价。双方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询价规则(试行)》(粤标定函〔2022〕164号)进行市场询价时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第八条(五)“确定评审定价办法。应以综合价值最高为导向制定评审定价办法,不唯最低价为定价结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进行理解,在同等采购条件的情况下应是价格最低则性价比最高,即为综合价值最高。本工程施工图已经确定,工程材料设备的参数已经明确,材料设备品牌基本已在招标文件及合同确定,后续对外询价的支付条件、产品档次、质量要求等询价要素均一致,故综合价值最高者应是指在上述情况下多家供应商报价中的最低价。承包人认为,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适用于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通用类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推动优质优价采购。本工程为设计采购施工(EPC)总承包工程,并非单一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结合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第八条(五)的理解,应该以多家供应商报价的中间价或均价进行定价,确保承包人在市场中能自由选择供应商合作,避免只能选择最低价供应商合作造成市场恶性竞争。 我站认为,经查阅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合同并未约定材料设备市场询价的评审定价办法,询价前也未对此进行明确,建议双方应遵循公平、公正、诚信原则以及依据粤标定函〔2022〕164号文共同协商确定。 七、关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 32.8(2)约定“按通用条款第 32.2 项所列投保内容投保,并须按《关于进一步规范番禺区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意见》(番建发〔2009〕29号)、《关于切实做好我区建筑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2016年10月26日印发)、《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通知》(番住建发〔2018〕187号)文件精神执行;保险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合同总价款内,承包人必须在开工前把投保单送发包人备案,否则不得开工,工期不予顺延”,承包人分别于两家保险公司购买了两份安全生产责任险,双方就购买安全责任险费用是否需要在施工图预算中列项计取存在争议。 发包人认为,安全生产责任险属于商业保险,合同并无强制要求承包人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故无需额外计取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32.8条第(2)点要求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需根据实际发生费用计费。 我站认为,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该商业保险费由发包人支付。依据政府相关政策文件要求购买的安全生产责任费的,应在施工图预算中计取。而属于承包人自行购买且为转移自身安全责任风险所发生的安全责任险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八、关于桩间土划分争议 本工程基坑采用灌注桩+双管高压旋喷桩的支护方式,《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6期)》(粤标定函〔2021〕155号)第5条的问题解答中回复,管桩、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是指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另相邻桩外缘间距离≤4.00m时,其间的挖土亦全部为桩间挖土,双方就支护桩外缘1.2m范围内的土方开挖是否属于桩间土方开挖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 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桩间土的定义应该为桩与桩之间的部分土方,本工程的实际情况为支护排桩,在基坑大开挖时并不存在桩与桩之间土方需要开挖的情况,不属于桩间土方开挖。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函〔2021〕155号文第5条的问题解答,本工程基坑深度10m,深基坑土方开挖时,支护灌注桩的桩间土开挖范围包括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挖土,故应予计算。 我站认为,定额考虑的桩间挖土方系数,是因桩间的间距较小,为保护桩体而导致施工降效。本工程基坑周边支护桩,支护桩外缘向外1.2m 范围内可进行基坑土方大开挖,因此,支护桩外缘向外1.2m范围内的土方开挖不属桩间挖土方。 九、关于工字钢悬挑架工程量计算规则的争议 本工程建筑物高度67.1m,经审批的外脚手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显示,外立面综合脚手架从地面开始、从主楼第六层20.9m开始采用工字钢悬挑方式进行搭设。《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20期)》(粤标定函〔2023〕46号)中建筑物脚手架托架工程量计算规则调整为“建筑物脚手架托架的使用工程量按照托架搭设层外墙外边线的凹凸(包括凸出阳台)总长度以“10m·10 天”为单位计算,有效使用天数同支托的外脚手架,托架的搭拆不再单独计算”。双方就悬挑部分的托架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产生争议。 发包人认为,工字钢悬挑架工程量应根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承包人认为,工字钢悬挑架清单工程量根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计算,定额工程量根据经专家论证审批通过的悬挑架专项施工方案中工字钢实际搭拆长度工程量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工字钢悬挑架费用及计价方式应依据《关于实施〈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的若干意见》(粤建造发〔2013〕4号)中的脚手架工程的相关规定计算。因此,本工程工字钢悬挑架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粤标定函〔2023〕46号文件的动态调整内容进行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黄埔区公安分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及停车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09号)

2024-10-10

粤标定复函〔2024〕109号 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黄埔区公安分局警务技能训练用房及停车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7月31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位于广州市黄埔区,资金来源为财政投资,发包人广州开发区财政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基坑支护止水施工图纸为水泥搅拌桩,实施时设计单位经发包人批准,将指挥中心大楼基坑部分水泥搅拌桩变更为高压旋喷桩。合同专用条款23.5.1条变更工程约定,合同工程量清单报价中没有相同或类似适用项目的,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编制综合单价并执行下浮率。现承包人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套取高压旋喷桩的综合单价为415.23元/m,发承包双方对高压旋喷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基坑支护施工期2019年1月的高压旋喷桩市场询价为155.21元/m,套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的清单综合单价为149.7元/m。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约定,按照执行定额先后顺序,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定额组价不应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0》,则套用定额组价的综合单价为284.30元/m。承包人认为,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 规定,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应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定额子目组价,不应执行市政定额或市场询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3.5.1条变更工程的约定,高压旋喷桩清单综合单价组价应执行《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0》相关定额子目。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信宜市玉都职业技术学校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08号)

2024-10-10

粤标定复函〔2024〕108号 信宜市教育局、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信宜市玉都职业技术学校建设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从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信宜市玉都新区,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信宜市教育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宝泰森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主的联合体联合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场地平整挖填土方执行专业定额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原状地形为山体,须进行场地平整,涉及较大规模的挖填土石方,发承包双方对该挖填执行房建定额还是市政定额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本工程的挖填土石方属于基础设施工程,应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承包人认为,本工程为房建项目,根据《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的解答(第23期)》粤标定函〔2021〕45号解答,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 我站认为,本工程为新建校舍,依据《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 50841-2013应属于建筑工程,适用《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故本工程场地平整的挖填土方工程可参照《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应子目计算。 二、关于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基准日期的计价争议 本工程投标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23日,合同签订日期及开工令日期为2022年8月30日,全部施工图通过图审日期为2023年4月19日,发承包双方对于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基准日期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以投标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承包人认为,应以施工图纸全部通过图审日期为基准日期。 我站认为,基准日是承包人在投标期内确定投标总价、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及其合价等价格的日期,该日期是作为执行物价变化价款调整、法律法规及政策性变化价款调整的价格基准日。查询来函资料并未发现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做出明确或约定,但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或报下浮率必然考虑对应日期的价格水平进行确定,故按照行业惯例,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为投标截止日前28天。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10月10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93)高大支模单价结算能否调整的争议

2024-10-10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补助与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7年3月签订的EPC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综合单价采用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费预算组价确定,实施中存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梁、板高大支模系统工程,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此能否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层高未达到高支模及高大支模高度,模板清单综合单价采用定额组价时已按实际高度调整,结算时不做调整。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梁、板高大支模系统工程不适用于以常规施工方案编制的定额,结算时应按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三、我站观点 合同专用条款第17.5.1工程结算计价办法约定“经**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审定的建安工程费预算作为本工程合同单价……本工程合同预算中的清单综合单价包干,作为合同的结算单价,在工程结算时单价不变”,经双方确认**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已审定本工程预算且发承包双方均已予以确认同意,即模板清单的综合单价已经双方认可,且涉及争议的内容在招标前后亦未发生变化,故模板费用应按经预算阶段确认的综合单价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92)变更工程能否计算材料价差的争议

2024-10-09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增加松木桩工程量,现发承双方对松木桩是否计算材料价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履行期间松杂原木涨落幅度已超合同约定的5%,应该调整材料价格。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松木桩不属于调差公式可调子项,属定值权重部分,不应计算材料价差。 三、我站观点 经查核双方提交的资料,并未见松木桩材料价格存在异常波动情形,且按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76条约定,松木桩不在可调价差的材料范围内,因此松木桩不计算材料价差。但如果松木桩中标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原招标工程量范围内的松木桩不能通过计算价差而调整中标综合单价,且原中标综合单价不适用于变更增加的松木桩计价,变更增加的松木桩应按新增单价规则重新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91)已有综合单价是否适用的争议

2024-10-08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大量增加松木桩,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招标控制价中松木桩清单综合单价错误,依据合同通用条款、《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偏差超过15%的部分应该调整投标综合单价。 承包人认为,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对于变更增加的工程其综合单价应按照投标综合单价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且为公开招标工程,中标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中标价格已经成为双方订立的合同组成部分,故原招标工程量(及其约定的一定范围内的工程数量,如有)对应的松木桩综合单价结算时应按中标单价执行。本工程因变更引起松木桩数量增加的,依据合同专用条款第72条“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先行判断合同已有单价是否合理,若存在单价明显不合理的,则应为不适用,需按新增单价规则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90)松木桩变更计量的争议

2024-09-30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因设计变更,在河堤驳岸增加密排施打的松木桩支护,现发承包双方对松木桩变更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松木桩根数应按驳岸延长米除以木桩大头直径0.1678m计算。 承包人认为,松木桩根数应按驳岸延长米除以木桩中心距离0.12m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松木桩为形状、尺寸不规则的柱体状,采用密排施工时,其工程量应按照设计、监理确认的桩位布置方案按实计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65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云浮市城区富民路北段贯通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07号)

2024-09-29

粤标定复函〔2024〕107号 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云浮市城区富民路北段贯通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云浮市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云浮市云城区城镇综合管理和执法局(现更名为云浮市云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鹏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竣工结算于2023年6月经云浮市财政局投资审核中心(以下简称“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完成,并经发包人、承包人和财政审核中心三方盖章确认结算造价,其中预算包干费按2%费率计取,现发、承包双方对预算包干费的取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率按定额规定以分部分项工程费的0~2%计算,应取中值1%;承包人认为,预算包干费在招标控制价、投标价、财政审核中心的结算价中均为2%,且工程结算审核已完成,故结算时预算包干费应按2%计取。 我站认为,本工程结算已按合同约定经财政审核中心审核完成,且由发包人、承包人和财政审核中心三方盖章确认,应视为三方对竣工结算已达成一致。故本工程结算按已审定确认的工程结算文件执行。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9月29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东澳岛南沙湾片区保障性  租赁住房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106号)

2024-09-29

粤标定复函〔2024〕106号 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珠海市东澳岛南沙湾片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0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东澳岛,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珠海大横琴城市新中心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州市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日期对应2022年第8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的人工调整系数为1.36,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2022年9月28日,对应2022年第9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的人工调整系数为1.47。现发承双方就合同人工调整系数是否按第9期《珠海工程造价信息》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未约定人工费可以调整,因此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人工费调整属于政策性调整,此风险应由发包人承担,应予调整。 我站认为,合同协议书第2.3条款明确约定“综合单价不因施工期间人工、材料 及机械价格变化……等各种因素而调整”,即综合单价在施工期间不因人工价格波动而调整,故本工程无须考虑人工价差计算。 专此复函。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                                   … Read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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