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信息模型设计交付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51301-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19号)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公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29日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其他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是否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进行招标。 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统一的规范标准建设、运营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政府设立的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 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权自行选择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进行招标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不得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行业、地区、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 第七条 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优先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开展招标投标。 第二章 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事项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不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由项目单位依法自主确定招标事项。 第九条 招标事项在项目报审批、核准时一并申请审批、核准。 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其招标事项可以在项目报审批、核准前单独申请审批、核准。 第十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以及三名以上具有同类项目招标经历的人员,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前款规定的招标人因招标活动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两年内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手续的,已经取得招标事项审批、核准文件;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标,还应当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等必要资料。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土建施工和设备购置、安装招标,需要履行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或者调整手续的,还应当取得批准。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应当按照规定在国家和省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省指定的媒介应当自招标人提交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否决投标条款。 招标人通过补充招标文件增加、删除、修改否决投标条款的,应当在补充招标文件中集中载明调整后完整的否决投标条款。 未集中载明的否决投标条款,评标时不予认可。 第十四条 对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评标方法、资格审查条款、否决投标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招标人的解释。 第十五条 招标项目属于施工、监理的,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签字确认;招标文件应当载明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确认的资格审查条款。 第十六条 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包加密或者上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四)参加投标活动的人员为同一标段其他投标人的在职人员;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投标人各自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是,所需资金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账户;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十七条 招标人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招标人协助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对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进行撤换、修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利害关系人泄露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资格审查情况,泄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评标等情况; … Read more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工程设计信息模型制图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48-2018,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6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8月27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18年8月31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是指铁路工程以及与铁路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应当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规定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等确定。 第四条国家铁路局负责全国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铁路局、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 第五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和交易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行电子招标投标。 国家铁路局建立铁路工程建设行政监督平台,对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是指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招标人组织开展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人授权项目管理机构进行招标或者由项目代建人承担招标工作的,招标人或者代建项目的委托人应当出具包括委托授权招标范围、招标工作权限等内容的委托授权书。多个招标人就相同或者类似的招标项目进行联合招标的,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中一个招标人牵头组织招标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备采购招标文件》《标准材料采购招标文件》《标准勘察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招标文件》《标准监理招标文件》等标准文本以及铁路行业补充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第九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对具有行贿犯罪记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失信情形潜在投标人的依法限制要求; (八)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向3家以上具备相应资质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一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前7个工作日内向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管部门备案。鼓励采用电子方式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第十三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资格预审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如果有评分情况,在资格审查报告中一并列明: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四)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五)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具体理由、依据(应当指明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具体条款序号); (六)澄清、说明事项;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对审查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资格审查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资格审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资格审查结果。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或者投标邀请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注明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具体理由。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或者应当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异议答复应当列明事实和依据;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项目是否允许分包,以及允许分包或者不得分包的范围。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集中载明评标办法、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否决情形应当以醒目方式标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以未集中载明的评审标准和否决情形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否决投标。 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一)对符合国家关于铁路建设市场开放规定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不接受其参加有关招标项目的投标; (二)设定的企业资质、个人执业资格条件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招标项目实际内容无关; (三)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中设定的投标人资格要求高于招标公告载明的投标人资格要求; (四)对企业或者项目负责人的业绩指标要求,超出招标项目对应的工程实际需要。 第十九条招标人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暂估价部分招标的实施主体应当在总承包项目的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二十条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除不可抗力、国家政策变化等原因外,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Read more
(200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9号发布,根据2018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九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实施电子招标投标的项目除外。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Read more
粤建市〔2018〕14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印发以来,我省全面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在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行政许可审批重心下移、工程建设项目电子化招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工程质量标准化管理、建筑市场全面开放、建筑企业“走出去”等方面均取得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市场违法违规行屡禁不止、企业核心竞争力不强、工人技能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化我省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加快建筑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作出积极贡献,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办发〔2017〕19号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建筑业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资质资格管理,依法按程序委托、下放部分省级资质审批事项。深化移动客户端在资质资格审批“一站式、一网式”服务上的应用,实现“最多跑一次”的目标。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对工程规划、抗震设防、初步设计、人防、消防、防雷、水土保持等审查验收事项,推行联合审查和验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加大职业责任追究力度;推动发展个人执业事务所和建立个人执业保险制度。 二、完善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在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中,探索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经依法认定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规范招投标行为。推行电子化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建立完善由审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监察联动机制,严厉查处围标、串标、转包和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创新工程项目建设方式和完善工程建设标准。推进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试点。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咨询服务。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政策措施和专业技术标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及时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适度提高安全、质量、性能、健康、节能等强制性指标要求,逐步提高标准水平。建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信息平台和省级工程建设标准专家库。积极推动粤港澳共同编制与国际接轨的规划、建筑、测量、房地产、造价、监理、园林绿化等专业服务技术标准,深化粤港澳建筑服务自由化。 四、全面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认真贯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压实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地各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落实各方主体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特别要强化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推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管理。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快建筑施工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督队伍建设,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全额保障。政府可采用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进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推行工程质量保险、担保制度,将保险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积极探索建立第三方质量风险管控制度。把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推广绿色生产方式,严格环保标准的工地管理,加大施工扬尘、噪音等污染防治力度,加强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管理。 五、构建统一开放、规范诚信的建筑市场。加快完善全省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市场监管服务信息平台,实现与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共享交换。建立诚信失信联合奖惩和协同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全面公开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加强诚信信息在招投标、资质审批、评优评奖、工程担保、工程保险、扶优扶强等方面的应用。对因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单位拖欠工资的,要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以及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予以公布。推行完成施工过程结算和全过程造价监控制度,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或工程进度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对拖欠工程款1年以上的建设单位不得批准新项目开工。优化工程领域担保机制,引导承包单位以银行保函、担保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向建设单位提供履约担保;引导建设单位以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形式,向承包单位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 六、大力培育建筑业重点骨干企业。建立全省重点骨干建筑企业名录。各地要研究制订相关政策,引导我省骨干建筑企业向铁路、轨道交通、公路、市政、水利及“一带一路”重点投资领域拓展,主动接轨国际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和管理方式,加快向专业化企业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咨询服务企业以及城市综合运营商转型,推动国有重点企业做强做大龙头企业,促进民营企业做优做精专业承包企业。鼓励创建“建筑之乡”“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等品牌,加快形成以重点骨干企业为龙头的现代建筑产业集群。对我省重点骨干建筑企业申请总部建设基地的,根据各地总部经济政策或根据企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研究给予相关优惠政策。 七、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鼓励我省企业积极参与境外工程项目建设,支持我省企业争取国家对外援助和重大融资项目。加强建筑业“走出去”相关主管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和信息共享,在推进对外经济交流合作、用好国家扶持政策,特别是争取各类金融工具支持以及畅通人员、资金、物资流通渠道,出具保函、培训出境人员、建立工程项目发布平台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服务。鼓励沿海港口城市培育一批服务于境外市场的部品部件生产基地。落实粤港澳专业人士资格互认,在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积极引入推广香港工程项目建设模式,支持粤港澳建筑企业携手承揽国际工程项目。对我省建筑企业和人员在省外、境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资质申报、执业资格注册、评先评优、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予以认可。 八、提升建筑队伍素质。加强建筑专业人才培养,健全建筑业职业技能标准体系。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建筑职业学校和培育建筑劳务培训基地,有序发展建筑生产操作人员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建立职业培训的引导和激励机制,对建筑业从业人员参加相关技能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研究给予补贴。优化职称评审和建立绿色通道,支持在我省骨干建筑企业中组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对获得国家和省工程类奖项、施工工法第一主编人,以及已取得建设类注册师执业资格者,研究适当放宽职称参评条件。建筑企业引进或培育的高层次人才,可按规定享受人才补贴、购房安家补助、子女入学等人才激励政策。推动建筑业劳务企业转型。建立完善全省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开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规范企业用工行为。督促工程项目设立劳动工资发放监督公示牌,确保工人工资按月发放。 九、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推广智能和装配式建筑。各地要研究落实装配式建筑项目容积率奖励等激励措施,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建设一批绿色建筑发展示范片区;制订推广应用绿色建材的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工作步骤,提高绿色建材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比例。探索建立建筑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建筑节能减排。加强建筑设计,突出建筑使用功能及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环保等要求。建立建筑设计评估制度,倡导开展建筑评论。建立建筑设计招投标制度,优化设计招标、评标模式,鼓励设计总承包。鼓励多种所有制形式的设计机构发展,支持合伙制事务所发展壮大。加大建筑业科技创新和新技术应用力度,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积极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 十、加大金融税收等政策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积极为我省重点骨干建筑企业以及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的建筑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研究开展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抵押以及应收账款融资等信贷业务。优化建筑企业“营改增”征管服务,降低企业纳税成本。研究制定建筑科技创新扶持政策,鼓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的科技进步奖或其他符合奖励政策的项目和技术带头人予以奖励。鼓励省基础设施投资基金、创新创业基金、产业发展基金等支持建筑科技创新,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大对建筑科技创新的信贷支持。支持引导一级以上建筑企业建立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特级建筑企业争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7月27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粤发改稽察〔2018〕26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 2018年3月27日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16号公布,将于 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根据《广东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自 2018年6月1日起 ,如项目属于《规定》和《办法》同时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规定》执行;如项目属于《办法》单独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其必须进行招标的规模标准,按照《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2018年5月28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发展改革委 2018年6月6日 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第一条 为明确必须招标的大型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不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第二条、第三条规定情形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必须招标的具体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础设施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以及公共航空和A1级通用机场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项目; (三)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信基础设施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 (五)城市轨道交通等城建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自2018年6月6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国办发〔2018〕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国务院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以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努力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沈阳市、大连市、南京市、厦门市、武汉市、广州市、深圳市、成都市、贵阳市、渭南市、延安市和浙江省。 (三)改革内容。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推动流程优化和标准化。 (四)工作目标。2018年,试点地区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按照规定的流程,审批时间压减一半以上,由目前平均200多个工作日压减至120个工作日。2019年,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在全国范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上半年将审批时间压减至120个工作日,试点地区审批事项和时间进一步减少;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管理系统。2020年,基本建成全国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统一审批流程 (五)优化审批阶段。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主要划分为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四个阶段。其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选址意见书核发、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等。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消防、人防等设计审核确认和施工许可证核发等。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国土、消防、人防等验收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其他行政许可、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事项纳入相关阶段办理或与相关阶段并行推进。 (六)分类细化流程。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等,分类细化审批流程,确定审批阶段和审批事项。简化社会投资的中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对于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项目,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审核,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对于出让土地的工程建设项目,将建设用地审批纳入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 (七)大力推广并联审批。每个审批阶段确定一家牵头部门,实行“一家牵头、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限定时间完成审批。 三、精简审批环节 (八)精减审批事项和条件。取消不符合上位法和不合规的审批事项。取消不合理、不必要的审批事项。对于保留的审批事项,要减少审批前置条件,公布审批事项清单。取消施工合同备案、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等事项。社会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九)下放审批权限。按照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的原则,对下级机关有能力承接的审批事项,下放或委托下级机关审批。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制定配套措施,完善监管制度,开展指导培训,提高审批效能。 (十)合并审批事项。由同一部门实施的管理内容相近或者属于同一办理阶段的多个审批事项,应整合为一个审批事项。推行联合勘验、联合测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将消防设计审核、人防设计审查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规划、国土、消防、人防、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实行限时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对于验收涉及的测量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十一)转变管理方式。对于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的审批事项,调整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时一并进行设计方案审查,由发证部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推行由政府统一组织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十二)调整审批时序。落实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价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条件,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即可,其他评价事项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可以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地批准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即可。将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施工许可证核发后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十三)推行告知承诺制。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公布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的,审批部门可以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对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相应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在部分工程建设项目中推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完善审批体系 (十四)“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加快建立“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统筹各类规划。以“多规合一”的“一张蓝图”为基础,统筹协调各部门提出项目建设条件,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估。 (十五)“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在国家和地方现有信息平台基础上,整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覆盖各部门和市、县、区、乡镇(街道)各层级,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其中,涉密工程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审批管理系统要与“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各部门审批管理系统等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对地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十六)“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整合各部门和各市政公用单位分散设立的服务窗口,设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建立完善“前台受理、后台审核”机制,综合服务窗口统一收件、出件,实现“一个窗口”服务和管理。 (十七)“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各审批阶段均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牵头部门制定统一的办事指南和申报表格,每一个审批阶段申请人只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不同审批阶段的审批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 (十八)“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建立审批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建立督办督查制度,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全过程实施督查。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九)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审批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二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用信息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不履行承诺的不良行为向社会公开,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二十一)规范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和办事流程,规范服务收费。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对中介服务行为实施全过程监管。 六、统筹组织实施 (二十二)强化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要切实担负起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立以主要负责同志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完善工作机制,层层压实责任。试点地区要根据本通知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部门,制定时间表、路线图,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并于2018年6月15日前将实施方案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鼓励改革创新,改革中涉及突破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按照程序报有权机关授权。支持试点地区在立法权限范围内先行先试,依法依规推进改革工作。研究推动在农村地区因地制宜开展相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 (二十三)建立考评机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考核评价机制,重点考核评价试点地区全流程、全覆盖实施改革情况,考核评价试点地区统一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完善审批体系等情况,及时总结试点做法,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并将有关情况报国务院。试点地区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有关部门改革工作的督查力度,跟踪督查改革任务落实情况。试点地区要定期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对于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程的,特别是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十四)做好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宣传报道相关工作措施和取得的成效,加强舆论引导,增进社会公众对试点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及时回应群众关切,为顺利推进试点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国务院办公厅 2018年5月14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
发改投资规〔2018〕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要求,引导和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制度,是推进工程咨询行业自律管理、优化行业服务供给的改革举措,是贯彻“放管服”改革要求、取消执业限制、将工作重心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制度安排,是以市场和用户体现价值、以事后评价引领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资信评价的性质定位,正确处理政府管理和行业自律的关系,在行业组织开展资信评价工作中发挥好指导监督作用。 二、根据9号令有关规定,国家和省级发展改革委要指导监督行业组织统一按照本《标准》开展工程咨询单位资信评价,以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工程咨询单位乙级资信评价工作中,要重点围绕行业组织的选择确定、《标准》的监督执行、评价结果的公开和应用、对行业组织和工程咨询单位的政策服务等认真履职、精心组织,确保改革举措平稳过渡。 三、在执行9号令和本《标准》统一规定的前提下,各地资信评价工作的具体时间和工作程序可自行安排、确定。每年9月30日之前,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向我委报送最近一次的乙级资信评价工作情况和结果。 四、各地要密切关注《标准》执行情况,对资信评价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我委。我委将根据资信评定情况和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23日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 查看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