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资讯中心

资讯中心

关于深圳市龙塘停车场综合体工程  计价争议(二)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5号)

2024-08-12

                                            粤标定复函〔2024〕85号 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深圳市龙塘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计价争议(二)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第二条关于投标报价第10点约定“本工程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比、运距全部包干,结算时不因实际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施工方法改变而作调整”,工程结算时,招标清单中的土石方量与现场施工实际工程量偏差较大,外购土回填造价偏差率为170.81%,余方弃置造价偏差率为9.45%,土石方总造价偏差率22.04%。现发承包双方就土石方工程量是否能按实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第二条约定,清单中的土石方工程量应为包干价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4.1.2条与第8.2.2条,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工程量偏差,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 我站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已约定土石方工程量、土石比、运距全部包干,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此风险。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也未提出质疑,且实际施工中未发生地质条件与原勘察及设计不同的情形,故本工程土石方工程量应按合同约定包干不做调整。若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中的土石方工程量与实际施工量偏差大从而导致承包人损失过大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补偿诉求,发承包人可结合招投标过程中双方的责任与过失以及承包人损失举证材料等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深圳市龙塘停车场综合体工程  计价争议(一)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4号)

2024-08-12

                                                                        粤标定复函〔2024〕84号 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深圳市龙塘停车场综合体工程计价争议(一)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华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深圳市天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深圳市市政工程总公司(现更名为深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发包人不提供弃土场,承包人自行解决弃土场。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计取,纳入不可竞争费”。2019年5月22日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布《关于调整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深龙华发改〔2019〕186号)将西部海域弃土费调整为上限47元/m3。发承包双方就弃土场收纳费是否能按上述调整通知弃土费47元/m3进行结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按照招标文件与施工合同的条款约定,弃土场收纳费结算不予调整。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弃土费16元/m3是依据《关于调整新区政府投资项目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深龙华发财〔2016〕663号)计算,中标后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已发文调整弃土费,且工程前期未按计划开工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期间土石方弃土成本上涨,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第9.2.1条招标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新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弃土费收纳费应按47元/m3进行调整。 我站认为,虽然本工程招标文件与合同条款的补充条款约定取土费、弃土费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不得由此带给发包人任何费用的增加,但由于政府部门发布调整余土外弃有关标准的通知导致原合同弃土场收纳费按16元/m3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变化,并非有经验的承包人所能预见的,由此引起费用增减的应予调整。故,发承包双方应依据深龙华发财〔2016〕663号的调整通知,根据实际缴纳凭证调整弃土场收纳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12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64)沥青封层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4-08-12

某市政升级改造工程,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六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2020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显示“下封层厚度为1cm,且做到完全密水,矿料用量为7~9m³/1000m²,并在路侧另备粒径5~10mm碎石或3~5mm石屑、粗砂3m³/1000m²作为初期养护用料”,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就该设计内容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设计描述为下封层,应该套用2018市政定额第二册“道路工程”沥青封层D2-3-34定额子目,按设计图纸要求的乳化沥青替换定额中石油沥青,并删除定额中的柴油,因为采用乳化沥青施工无需使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设计对下封层的要求,该工序与乳化沥青稀浆封层D2-3-35定额子目包含的材料和作用完全一致,应该套用稀浆封层定额。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做法为“下封层厚度为1cm”,不应套用乳化沥青稀浆封层定额子目,应套用D2-3-34沥青封层定额子目,若设计材料与定额不同时,可对主要材料进行换算调整,人工和机具不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珠海市广南梅供水管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3号)

2024-08-08

粤标定复函〔2024〕83号 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广南梅供水管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项目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4月28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珠海市,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珠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后更名为珠海水务环境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杭州华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杭州华水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竣工结算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根据《15(一标)设计变更通知》,由于屏北二路G17~G13井段机头顶进时遇障无法顶进,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拟增加G13-1、G17-2、G1节点,由G13#向G13-1顶进,顶进总长度192米,管径为2020mm,而G13-1至G17-2区间采用开挖埋管方式施工,G17-2至G17-1区间采用两根D1620*16顶管方式施工,与已完工DN2000水管接通。根据施工方案,施工单位选用D2020网格式工具头进行顶管掘进,考虑顶管所穿越土层含孤石与粗砂,粗砂渗透性好、易产生流砂现象,存在一定施工风险,须加气压人工处理。发、承包双方就该变更后的D2020mm顶管综合单价是否采用原合同泥水平衡顶管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根据本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96.1其他重要事项之(16)约定“投标前承包人应实地考察现场,承包人的投标降幅被认为已对施工现场的一切情况已掌握而所作的承诺。不论发包人是否在工程量清单中计列以下内容,承包人是否填报(考虑)以下内容,均认为其已考虑下述情况的风险或费用,结算时不予另行增加费用。发包人约定包干风险包括如下内容:A、顶管施工、工具头、水电、照明、取土、通风以及减少摩阻力等措施费用结算时都不作调整”,因此变更后采用气压法顶管的综合单价按照变更前该段顶管投标单价计取。承包人认为,气压法顶管施工属特殊工艺,施工时所使用的前泥舱系统、水利机械系统、气压舱及气压系统、纠偏及液压系统、壳体、电气操作系统等为气压顶管工艺的新购设备,因气压法顶管施工工艺较常规泥水平衡顶管差别较大,承包人为推进该顶管作业投入成本较多,且施工工艺已发生更改,故该段顶管单价应结合变更后的工艺调整顶管单价。 我站认为,本工程的顶管在施工过程中由泥水平衡顶管施工工艺变更为气压法顶管施工工艺,有待明晰是否为非承包人原因导致、为承包人不能预见的风险范围、符合合同约定的变更管理要求等。建议发承双方进一步厘清事实和责任,如发包人同意该施工方案且认可属于工程变更的,则该段顶管的综合单价可结合变更后的施工方案调整确定。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争议案例分享(163)基坑土方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4-08-08

某市政升级改造工程,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六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2020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隧道围护结构设计两侧采用SMW工法桩,工法桩顶施工截面尺寸1200*800的冠梁,基坑两侧冠梁中间采用截面尺寸1000*800的钢筋混凝土支撑梁,支撑梁下3.8米设置1道609圆管钢支撑(泵房位置2道钢支撑),基坑支撑宽度36米,泵房处最深位置11.9米,非泵房处最深位置9.3米。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土方开挖套用定额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答疑第15期第8条“底面积大于150m²,采用钢板桩支护(且含有对撑时),深度超过3m的情况,可按章说明在支撑下挖土,相应子目乘以系数1.2”,应套用挖一般土方(考虑支撑下挖土系数),按D1-1-36并考虑挖桩间土方将人工和机械乘以1.1计算。 承包人认为,依据D.1.1土石方工程说明之三、土方11.“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做围护跨度大于7m的深基坑开挖”,应按D.1.1 章中“大型支撑下挖土方”节下的D1-1-49子目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为明挖法条件下的基坑支护类型,根据来函资料分析,可套用2018市政定额D.1.1“土石方工程”(3)“大型基坑支撑土方”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潮州市城区饮用水应急水源及潮安区  第三水厂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1号)

2024-08-06

粤标定复函〔2024〕81号 潮州市潮安区万润供水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潮州市城区饮用水应急水源及潮安区第三水厂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8日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潮州市,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潮州市潮安区万润供水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审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钢板桩施工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故采用了静压植桩工艺施工。预算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对静压钢板桩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静压钢板桩工程按《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210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2m以上定额子目计算,施工机具及消耗量均不做调整。承包人认为,D1-3-210子目描述的工作内容及定额套用与现场工艺、方法具有显著差异,不适用于本工程静压钢板桩工程计价。 我站认为,据双方提交的资料,本工程因沿线处于房屋、厂房区域,采用静压植桩法的施工工艺打拔钢板桩,2018计价依据中各专业定额均无相关子目,属于定额缺项。但合同没有约定20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缺项时的计价原则,因此建议发承包双方结合经审批的施工方案及市场价格水平协商确定静压打拔钢板桩费用。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8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62)下穿隧道套用定额的争议

2024-08-05

某市政升级改造工程,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六家公司组成联合体作为投资合作方和勘察、设计、施工总承包人。2020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升级改造工程K2+600-K3+800为下穿隧道开敞段,采用明挖基坑、支护桩基坑支护,钢筋混凝土U槽车道。预算编审时发承包双方就基坑支护结构及车道主体结构套用定额问题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围护结构的冠梁及支撑梁的混凝土套用《广东省房屋建筑和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相应定额子目,冠梁及支撑梁钢筋、主体结构U槽段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套用《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第三册“桥涵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承包人认为,2018市政定额有下穿隧道相关章节定额子目,且该章节说明适用于下穿隧道工程的引道段及暗埋段,该工程的冠梁、支撑梁、底板、侧墙及顶板的相关清单组价应优先选用该章节子目,发包人将围护的支撑梁借用房建定额,缺少了水平及垂直运输机械费用,U槽段的底板、侧墙相关清单组价套用桥涵工程章节的定额子目与设计内容不符,且下穿隧道是一个整体,不应将暗埋段和U槽段分开套用不同册章节的定额子目(泵送费单独计算),所以围护结构的冠梁、支撑梁及主体结构U槽段的钢筋混凝土模板应该套用2018市政定额第七册“隧道工程”相应定额子目。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属于市政工程,应优先采用2018市政定额为依据编制预算。根据K2+600-K3+800施工图及来函资料,下穿隧道开敞段采用明挖法施工,其围护结构冠梁及支撑梁可套用2018市政定额D.7.5“下穿隧道与人行地道”的D.7.5.2“地下混凝土结构”相应定额子目,模板工程可套用D.7.7“临时工程”D.7.7.1“明挖隧道混凝土模板”相应定额子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61)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的争议

2024-08-01

某市政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联合体负责承建。2022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预算组价确定,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施工中发生变更,批复的施工方案为旋挖桩,针对旋挖桩入岩情形,发承双方在编制预算时对旋挖桩入岩增加费定额选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旋挖桩入岩增加费暂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D1-3-179~D1-3-181子目,待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明确是否可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已调整的旋挖成孔灌注桩入岩增加费子目(粤标定函〔2022〕190号)。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基坑支护桩、工程桩设计施工图纸中已明确桩基入岩深度要求,并已按图施工。如发包人认为旋挖桩的泥浆运输工程量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动态调整内容(粤标定函〔2021〕167号),那么旋挖桩的入岩增加费也应执行《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相关子目。 三、我站观点 施工图设计的工程桩为钻孔桩,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批复的实际施工方案由钻孔桩调整为旋挖桩,经合同双方确认属工程变更。但施工图预算应根据施工图纸编制,与实际施工与否无关联,即按钻孔桩方案执行《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 2018》相关定额规则计算入岩增加费用,工程变更引起的价款调整按合同相应约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5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调整的通知(第37期)(粤标定函〔2024〕41号)

2024-07-31

各有关单位: 近期,我站组织专家研析了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收集的反馈意见,现将《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8)》天棚工程、《广东省绿色建筑计价指引》吊顶转换层调整内容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调整内容与我省现行工程计价依据配套使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已经合同双方确认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作调整。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通过“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及时反馈。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7月31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首期段)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80号)

2024-07-31

粤标定复函〔2024〕80号 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南沙明珠湾区跨江通道(首期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及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州市南沙新区明珠湾开发建设管理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 2018》(以下简称“18计价依据”)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审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在编审施工图预算时,发承包双方就沉管隧道内浇筑压重层混凝土、采用袋装C20混凝土护坡、绞移钢坞门、大型DCM船进出场安拆费等的定额套用与计价发生争议。 我站认为,经查阅来函资料,上述四个计价争议在依据18计价依据进行组价时,均无相适的定额子目套用,属定额缺项。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5.2.4(4)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清单综合单价计价规定2)“当18计价依据定额子目有缺项则参考其他相关定额消耗量(按就低不就高原则)编制补充定额子目执行”约定,且目前双方已达成执行其他专业定额及其规定,建议发承包双方咨询相应的专业定额发文单位的意见。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 Read mor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