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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案例分享(104)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板是否为清单漏项的争议

2024-04-26

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东侧基坑支护桩与地下室外墙的距离在300mm内,东侧地下室外墙需考虑采用单边支模板的方式进行施工,承包人认为该施工方案无对应招标清单,提出按招标清单漏项规则调整合同价款,发承包双方对于地下室外墙单边支模板是否为清单漏项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的投标施工方案中东侧位置地下室外墙已考虑采用单边支模板,结合投标承诺函中关于措施费报价与投标施工方案不一致或漏项的已综合考虑在其他清单报价中的意思表达,单边支模板费用已综合考虑在措施费报价中不予另计。 承包人认为,投标清单中没有单边支模的模板清单,发包人应为投标清单的准确性负责,应按照清单漏项予以计算。 三、我站观点 单边支模板的搭拆方式与常规的直形墙模板搭拆方式有所区别,但招标工程量清单没有对采用不同搭拆方式的模板清单加以区分,并且招标文件及合同约定模板不在总价包干的措施项目范围内,故本项目单边支模板不能以一般常规的直形墙模板项目计价,应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计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中国铁建南方公司员工宿舍楼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51号)

2024-04-25

粤标定复函〔2024〕51号 中铁建投(广州)发展有限公司、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中国铁建南方公司员工宿舍楼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8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南沙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中铁建投(广州)发展有限公司通过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建材广州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一、关于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土壤类别的争议 本工程地勘报告“土工试验分层统计表”显示,淤泥质粉砂平均含水率42.2%、液限38.88%、孔隙比1.092,淤泥质土平均含水率53.28%、液限44.56%、孔隙比1.383。基坑土方大开挖执行定额时,发承包双方就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在定额中对应的土壤划分类别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依据《广东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淤泥为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其天然含水量大于液限、天然孔隙比≥1.5的粘性土,外观上呈流塑状态”,本工程地勘报告中淤泥质粉砂及淤泥质土的孔隙比均小于1.5,属定额一、二类土。承包人认为,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规定“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且小于液限为湿土”,但未明确含水率大于液限的湿土如何计价,2018房建定额未明确规定的,可参照《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2018市政定额”)D.1.1章说明“干土、湿土的划分:首先应以地质勘测资料为准,含水率<25%为干土,含水率≥25%不超液限的(超液限为淤泥)为湿土”的规定,本工程淤泥质粉砂、淤泥质土的平均含水率均大于25%且超过了液限,应按淤泥考虑。 我站认为,本宿舍楼工程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应按2018房建定额的规定执行。 二、关于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图纸基坑支护设计总说明要求,钢管桩的施工工序为“超前钢管需采用直径168mm钻机成孔,成孔后再采用42.5R普通水泥,按水灰比0.50配制的水泥浆(或砂浆)灌浆填满,再放入插入钢管φ140×4.5”。发承包双方就钢管桩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钢管桩应执行2018房建定额“A1-3-125钻孔灌注微型桩”“A1-5-99钢管(锚杆、土钉、微型桩)制安”定额子目,钢管焊接接桩及钢管桩钻孔产生的泥浆均不予计算。承包人认为,现场微型钢管桩施工为压力灌浆法,且微型钢管桩采用的是6m标准节钢管,施工时需电焊接桩,钢管桩应包含成孔、制浆压浆、埋管、接桩及泥浆外运,应分别执行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压力灌浆微型桩”“A1-3-64钢管桩电焊接桩”“A1-3-127钢管埋设”“A1-3-119泥浆罐车泥浆运输”等定额子目。 我站认为,根据基坑支护设计要求,超前钢管桩应套用2018房建定额的“A1-3-123”及“A1-3-127”定额子目,钢管桩成孔、埋设注浆如产生泥浆需外运,按实际发生工程量计算。 三、关于场地清表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施工场地开工前未进行三通一平,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在土石方开挖前进行了植被挖砍及清理外运等清表工作,发承包双方对于场地清表计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清表应含在土石方开挖的工作内容里,本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存在清表说法,不应计算清表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监理单位批复的施工方案,现场也实际发生了清表工作,根据2018市政定额D.1.1章说明“本章土石方挖运定额子目未包含现场障碍物清除(清表)……发生时应套用相应子目另行计算”的规定,清表应单独计价,执行《广东省园林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18》E1-1-59定额子目,并计取外运费用。 我站认为,“工作联系函”显示,现场存在大量灌木、杂草,承包人根据批复的施工方案完成了灌木、杂草的挖砍及清运,且发包人已予确认。根据2018房建定额A.1.1章说明“本章未包括现场障碍物清除……发生时应另行计算”,土石方工程定额的工作内容不包含清表工作,清表工作属于三通一平的工作范围,发生时应单独计价。 四、关于钢筋植筋计价的争议 本工程设计图纸混凝土结构设计总说明明确,构造柱脚及柱项在主体结构中植入4C12竖筋……填充墙应沿钢筋混凝土墙或柱(构造柱)全高每隔500设2A6拉结钢筋,拉结筋应在砌墙时植筋。双方对是否应计取钢筋植筋费用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在砌体结构施工时是一项附带的施工措施,不单独计取植筋费用。承包人认为,设计要求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为植筋锚固,应计取植筋费用。 我站认为,根据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施工图预算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作为编制依据,图纸已明确构造柱纵筋、砌体墙拉筋采用植筋方式锚固,故在施工图预算编制时,应计算钢筋植筋费用。 五、关于钢筋根数计量的争议 《关于广东省建设工程定额动态管理系统定额咨询问题解答的函(第1期)》(粤标定函〔2019〕9号)中回复,钢筋根数计算结果按向上取整+1取定。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根数是四舍五入+1还是向上取整+1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本工程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筋根数应按四舍五入+1计算。承包人认为,粤标定函〔2019〕9号文应也适用于《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钢筋根数应按向上取整+1计算。 我站认为,钢筋间距应按设计图纸布置,钢筋根数计量按向上取整+1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咨询服务费  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50号   )

2024-04-25

粤标定复函〔2024〕50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项目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费计价争议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9年11月14日签订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委托人广东顺德东部新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广州市新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誉时代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咨询人”)负责本工程的全过程造价控制咨询服务。现对来函涉及合同履行的计价争议事项函复如下: 招标文件及咨询合同显示咨询服务的工程主体部分为两馆一场、配套运营商业功能空间等,建设规模及总投资分别为占地面积约48.578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19万平方米,项目投资估算约256,407.58万元;服务内容为提供从投资估算至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完成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咨询合同约定最终服务费结算价不超过签约合同价。在咨询服务过程中,因委托人建设方案调整,增加训练馆,二馆一场调整为三馆一场,配套设施增加下穿隧道工程等。总建筑面积调整为20.53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调整为299,959万元。现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建设规模和内容调整后能否调整咨询服务费产生争议。委托人认为,根据《咨询服务合同》第24.1.1款约定,本工程的咨询服务费最终结算价不超签约合同价,咨询人以建设规模增加为由申请增加咨询服务费缺乏合同依据。咨询人认为,由于本工程建设方案调整,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变化,其建筑面积增加11.34万平方米,项目总投资增加43,551万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33条、第543条相关规定调整咨询服务费。 我站认为,来函资料显示,咨询人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委托人调整建设方案,其建设规模、总投资均发生了重大的实质性变更,属于招标定价时双方无法预见的变化情形,引起咨询服务费用调整的应予调整。但本咨询服务合同第二十四条24.1.1款(一)仅约定“如项目工作范围发生变更,由委托人与咨询人双方协商解决”,未对咨询服务费应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超出风险范围调整费用的方法进行约定,故因建设规模、工程内容、总投资等变化导致咨询服务费增减的,合同双方可以通过索赔补偿方式协商解决。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惠州市辰奕智能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  新建工程(二期)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9号   )

2024-04-25

粤标定复函〔2024〕49号 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惠州市辰奕智能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新建工程(二期)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3月3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惠州仲恺高新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东辰奕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惠州市东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现对来函涉及预算编制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为高层丙类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以伸缩缝为界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其中7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39.5m,14层高的生产区檐口高度为73.1m,现发承包双方就垂直运输费用计价统一套用14层檐口高度定额子目,还是按不同檐口高度所对应的建筑面积分别套用相应的定额子目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高低建筑物之间设置了伸缩缝,且现场根据建筑物高度分别布置了两台不同高度的塔吊进行吊装作业,故应参考定额中裙楼与塔楼垂直运输计算的划分方式,以伸缩缝为分界线,以7层高度与14层高度的不同步距分别计算垂直运输费用。承包人认为,根据2018房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本厂房框架结构构造是一体设计及施工,属于一幢建筑物,应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垂直运输费用。 我站认为,定额说明“一幢建筑物中有不同的高度时,除另有规定外,按最高的檐口高度套同一步距计算。”适用于在常规施工方案下采用的垂直运输设备差异不大,或者同一运输设备均可以满足不同建筑物高度的垂直运输需要的情形。定额说明裙楼与塔楼工程,裙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裙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塔楼按设计室外地坪至塔楼檐口高度计算垂直运输。适用于建筑物高度相差较大,常规施工方案往往会考虑设置不同规格型号的设备满足垂直运输需要以保证经济合理。查阅本工程的施工图纸,生产厂房地上建筑主体划分为7层高度与14层高度,两者高度相差比例较大,且平面长度方向7层为41m、14层为64m, 在施工方案上垂直运输设备在最大提升高度、回转半径等主要技术参数选择配置均相差多个规格以满足经济合理的要求,故应按不同层数计算各自建筑面积,分别套用相应檐口高度的垂直运输定额子目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月25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3)支模盘扣架分期拆除能否计取增加费的争议

2024-04-25

某城市更新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2年6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施工中,基坑支撑拆除方案经专家论证,要求承包人拆除作业时,拆除区域范围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不得同时拆除,需待全部支撑梁拆除作业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增加了支撑时长,导致支模盘扣架材料租赁费增加而增加了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发承包双方对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是否予以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合同约定措施项目费总价包干,且工程地块地貌、地质资料、支护结构、基坑大小和土方开挖深度及周边工况在招标前后均未发生任何变化,故此部分增加的支模盘扣架措施费用不予调整。 承包人认为,常规情况下支模盘扣架在满足混凝土结构强度即可拆除,投标时结合招标文件工期要求与支模盘扣架正常时间拆除方案进行报价。但由于发包人按专家论证意见要求支撑梁拆除作业面及叉车行走范围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需待全部内支撑拆除完成后才允许拆除,由此导致投入的模板支撑体系及周转材料大量增加,使用时间延长,与招标时支模盘扣架清单按照正常时间拆除考虑报价有较大偏差,故应予计算所增加的费用。 三、我站观点 根据规范要求,模板底模支架拆除时间,应考虑楼层施工荷载和混凝土强度增长情况确定,其中楼层施工荷载需在施工前进行验算,楼层施工荷载的验算结果需与设计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进行对比。依据双方补充提供的招标图纸等资料,部分区域的设计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可以满足叉车转运支撑梁混凝土块在楼板上行驶,但该区域在招标图纸上并未清晰明确其在楼板中的范围,无法准确验算支撑梁及叉车行走区域的楼板是否能满足其施工荷载。实际施工时,基坑支撑拆除经专家论证明确,在拆除区域及叉车行走作业面范围内的下部各层楼板支模盘扣架,均须待基坑支撑拆除工序完成后再予拆除,承包人在投标时无法对使用时长不确定的支模盘扣架费用进行综合报价,专项方案经专家论证后,相应楼板模板底模支架的拆除时间方能确定。此外,合同约定除模板外的措施项目费实施总价包干,故作为不在总价包干范围的楼板模板措施项目,其底模支架延时拆除增加的相关费用,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结合现场施工实际予以计取。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4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2)石方数量按勘察报告还是签证数量计价的争议

2024-04-24

某应急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议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20年7月签订的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场地竖向高程变化较大,实际开挖的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基本一致,为极软岩和软质岩,施工中发承包双方也对石方开挖数量进行签证确认。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就石方工程量的计算依据勘察报告还是签证数量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依据工程勘察报告不能准确计算石方工程量,故结算时石方工程量应按工程量签证数量计算。 承包方认为,工程勘察报告已准确反映项目的整体地质情况,可以采用常规计算方法,根据勘察报告中每个勘探点的土、石方埋深与设计开挖深度的对比,并按照土、石方在对应勘探点开挖总量占比计算土方、石方的工程量。 三、我站观点 一般情况下,实际开挖的岩石类别与工程勘察报告结果一致的,土石方开挖工程数量可以依据工程勘察报告等资料计算。但查阅来函资料,发承包双方、监理单位已通过“现场签证单007号”确认了极软岩、软岩、较软岩的石方数量,且本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竣工后工程数量按实结算,故其石方结算工程量可按签证数量计算比较准确。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1)同一材料不同报价的价差计算的争议

2024-04-23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约定计算材料价差时,施工当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材料综合单价(以下简称“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与2020年第12月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税前相应材料综合价格(以下简称“基准月税前综合价格)对比出现涨落幅度超过3%(不含3%)时,该材料按合同约定公式进行价差调整。同时约定,若调整的相应材料投标单价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结算时,发现同一品种的材料在不同楼栋的合同清单出现不同材料报价,承包人认为按该种材料投标的平均报价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发承包双方就此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同一种材料在不同清单项目中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按合同约定调整,即投标材料单价高于相应材料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则执行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另外合同附件七计价说明第28点约定,如发生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而导致调差后材料价格较大差异的风险,由投标人综合考虑在总报价中,后续不能由此向招标人索赔材料补差费用,即投标材料单价低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时不计算调差。 承包人认为,为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当合同清单出现同规格型号材料不同报价时,则以同材料多个不同价格的平均值作为材料价格来判断是否高于施工当月税前综合价格,再按合同约定的调差公式计算材料价差为宜。 三、我站观点 查阅来函资料,本项目人工费及材料价差的调整和结算方式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37.2.3的约定计算。由于合同未约定合同清单出现同材料不同价格时材料调差的处理规则,故结算时分别按照不同单价的合同清单相应单位工程的工程量分别进行计算调差,不改变合同单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100)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还是定额费率计算的争议

2024-04-22

某学校工程,资金来源为自筹国有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3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采用模拟清单招标,按费率计算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在最高投标限价中列出具体金额并要求投标人按该所列金额报价,合同专用条款明确中标后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除以中标总价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人工费与机具费之和,得出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合同费率”,并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在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由于“合同费率”与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不一致,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计算还是定额费率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和合同均已约定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按“合同费率”计算,故结算时应按发包人施工图预算时确定的“合同费率”执行。 承包人认为,本工程招标文件要求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故结算时应以最终实际结算的分部分项人工费与施工机具费之和为计算基础,按现行定额规定的费率计算。 三、我站观点 查询来函资料,合同专用条款已明确预算编制时,采用“合同费率”计算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且双方已对经发包人审定的施工图预算签订了补充协议,即发承包双方已认可施工图预算中的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费用。竣工结算时,如无发生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事项导致该费用发生变化的,结算时不做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2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9)高支模按定额规定还是按专项方案计价的争议

2024-04-19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预算编制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208栋A区层高达22.8m,模板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发承包组织专家评审确定专项施工方案由承包人实施,双方对危险性较大的高支模工程执行定额子目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约定采用《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及其相关计费程序计价,应按模板工程章说明第二、三点“支模高度达到20m时,套用支模高度20m相应子目;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 承包人认为,根据粤标定复函〔2022〕40号和粤标定复函〔2023〕67号的相关案例回复意见,对于有专家论证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适用套用常规方案编制的定额,且存在实际市场价格与定额价格相差过大的情况,故应根据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计价。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A区支模高度22.8m,属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且施工总荷载在15kN/m2或集中线荷载20kN/m2以下,属于定额编制时考虑的常规支模高度超高情况,故仍需依据《广东省建筑与装饰工程综合定额 2010》模板工程章说明“支模高度超过20m时,超过部分按相应的每增加1m以内计算”的规定计算,另因本工程支模高度未超过30m,故不适用“支模高度超过30m时,按施工方案另行确定”的规定。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8)中标单价高于概算单价是否调整的争议

2024-04-18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中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如高于招标控制价,则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履行时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的计价和结算方式明确,属于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而且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概算审核报告》也详细列明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结算应对高于《概算审核报告》中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虽然提供了该工程“概算审核报告”,但是并未载明该概算审核报告中的建安费部分就是招标控制价。因概算价与招标控制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招标时并没有提供控制价明细,即不存在结算时中标单价与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作对比再选用单价计算的情形。另,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3.4条约定,故结算时应全部按照投标报价(即中标单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未明示“概算审核报告”所附“概算审核书”实质为招标控制价明细,且招标文件13.4条款也约定投标人一旦中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同时,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在招标过程中补充提供后,承包人对专用条款68.2约定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调整要求及方法,也未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如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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