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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山市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8号)

2024-04-18

粤标定复函〔2024〕48号 深中(广东)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关于中深科技创新产业园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12月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中山市南朗镇,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深中(广东)高新产业园发展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招标时,招标人在模拟清单的单价措施项目中开列了“钢筋混凝土措施费”清单项,按项包干,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按个计算。但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明确以下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a)钢筋接头[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t为单位;电渣压力焊接头,以“个”为单位;套筒锥形螺栓接头,以“个”为单位;b)所有马凳、垫铁(分隔筋)等因施工需要而采取的措施钢筋量,以t为单位……。现发承包双方就钢筋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是含在钢筋混凝土措施费中按项包干还是在分部分项工程费中单列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已明确约定任何形式的绑扎钢筋量以措施钢筋形式列入措施项目中包干,不再单独计算接头及搭接费用。承包人认为,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措施筋含马凳筋、梁垫铁综合考虑,列入措施项目中,按项包干。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对机械接头、焊接接头、钢筋搭接清单项均有报价,合同约定的仅为措施钢筋包干项目,则实体结构受力的钢筋搭接工程量应在对应的清单项中计算费用。 我站认为,合同约定本项目措施钢筋为包干项目,并对列入包干范围的各项附加钢筋及钢筋接头工程量进行了明确。但本工程招标时未提供完整施工图纸,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无法准确计算钢筋搭接的工程量综合考虑在按项包干的措施钢筋中,且发包人在招标清单编制说明明确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筋仅含马凳筋、梁垫铁,未执行该合同约定的措施钢筋包干范围,同时在分部分项工程中开列了“机械连接”、“焊接连接(电渣压力焊)”清单项,导致模拟清单列项与合同约定存在矛盾,承包人对此也没提出质疑,双方均存在责任,建议双方梳理招标清单与合同约定矛盾产生的差额,厘清责任,协商分摊。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 月18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8)中标单价高于概算单价是否调整的争议

2024-04-18

某医院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5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 合同履行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中标综合单价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如高于招标控制价,则按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合同履行时发承包双方就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中标综合单价是否调整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68.2条约定的计价和结算方式明确,属于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而且招标过程中发布的《概算审核报告》也详细列明了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明细,故结算应对高于《概算审核报告》中综合单价的中标单价进行调整。 承包人认为,招标文件中虽然提供了该工程“概算审核报告”,但是并未载明该概算审核报告中的建安费部分就是招标控制价。因概算价与招标控制价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所以招标时并没有提供控制价明细,即不存在结算时中标单价与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作对比再选用单价计算的情形。另,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第13.4条约定,故结算时应全部按照投标报价(即中标单价)结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显示,本工程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未明示“概算审核报告”所附“概算审核书”实质为招标控制价明细,且招标文件13.4条款也约定投标人一旦中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在工程结算时不得变更。同时,招标文件所附施工总承包合同文本在招标过程中补充提供后,承包人对专用条款68.2约定中标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综合单价的调整要求及方法,也未提出澄清的要求,双方均存在一定责任。由于该条款事关双方重大权益,建议双方本着风险合理分担的原则协商,如按合同约定对综合单价调整时应保持中标合同总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余额分配的调整。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1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番禺汉溪大道北侧BA0902102  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7号)

2024-04-16

粤标定复函〔2024〕47号 广州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番禺汉溪大道北侧BA0902102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5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广州越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招标时对同一清单划分±0.00以下与±0.00以上分别列项,由于“机制铸铁排水管”的清单项在±0.00以下开列,但是在±0.00以上则未开列,实际施工在超过100m的塔楼安装铸铁管,现发承包双方就±0.00以上铸铁管是否执行±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塔楼部分铸铁管安装方式与地下室一致,可参考±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执行。承包人认为,地下室铸铁排水管采用柔性接口(法兰连接),其施工安装做法简单,塔楼的卫生间、厨房及阳台排水立管采用柔性接口铸铁排水管(橡胶圈密封W型不锈钢卡箍连接),两者的接口和配件不同,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0.4.1.1条工程变更中工程量清单没有类似和适用的价格进行计算。 我站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采用同一清单划分±0.00以下与±0.00以上分别列项的设置方式,表明招标人对同一清单在±0.00以上与±0.00以下的部位不同要求投标人分别报价且允许其报价可以是不一致的,因此塔楼的铸铁管安装在招标工程量清单未列项,属于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另,来函相关资料显示,±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中连接形式为橡胶圈密封不锈钢卡箍连接,与塔楼的铸铁管连接形式是一致的,但所安装部位和管件含量及所采取的施工措施不同,结合上述招标清单的设置方式,±0.00以下“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综合单价不适用于±0.00以上“机制铸铁排水管清单”,故可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1.13.2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项事件处理的约定确定塔楼铸铁管安装清单单价。 专此函复。                                                                                                 … Read more

关于深圳市保达龙岗五联项目一期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4〕46号)

2024-04-16

粤标定复函〔2024〕46号 深圳市保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保达龙岗五联项目一期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二标段)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17年6月12日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太原市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现对来函涉及的竣工结算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按施工图已完成混凝土墙上预留钢套管,因设计变更套管位置改变,导致需重新开洞安装套管,发承包双方对开洞费用是否另行计算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穿墙套管制作安装定额的工作内容描述含“打墙眼”,故开洞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清单中“套管”综合单价内,不再另外计取开洞费用。承包人认为,涉及变更的套管均处于混凝土墙上,需重新开洞、安装套管及封堵。合同清单中“套管”的项目特征描述中没有包含开洞孔,而实际开洞的成本比钢套管的成本还高,故除了按合同清单项“套管”计取套管费用外,还需按合同变更约定另计开洞费用。 我站认为,经查《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 GB50856-2013中套管工作内容不包括开孔洞,且本工程套管清单项未载明包含开孔洞费用。由于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定额工作内容是否包含开孔洞费用与解决此争议无关,故因设计变更导致的开孔洞费用,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第27.3.5条工程变更调整合同价款的约定进行计算。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4年4月1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7)约定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规定计取的争议

2024-04-16

某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与某设计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承建。2019年3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关于工程计价规费项目中单列设置工伤保险费的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对本市工程计价程序中的规费项目内容进行调整,在规费计价项目中增设“工伤保险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为计算基础,费率按0.1%计算。”竣工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本工程的工伤保险费能否按本市规定计取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合同施工部分专用条款附件3:安全生产合同中乙方职责“11.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全体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平安卡,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上述保险及平安卡办理工作和相关一切费用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工伤保险费应由承包人负责,不应按本市发文计取。 承包人认为,需要结合招标文件投标须知“20.1 工程建安费计价原则:……依据国家、广东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最新的有关工程计价文件规定、计价规范,……等规定计算”理解专用条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文件,本工程工伤保险费应按本市发文的相关规定计取。 三、我站观点 本项目为工程总承包模式,约定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 2010》编制预算组价确定,即预算按定额规定进行编制,则工伤保险费可按定额规定和项目所在地政府部门规定计取给承包人负责与支付即可。但合同专用条款专门约定工伤保险费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可理解为工程保险费按定额规定计算后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也可以理解为工程保险费不按定额规定计算但仍然由承包人负责和支付,因此该合同条款产生歧义,由此导致的争议建议由发承包双方遵循合同订立时的真实意思处理。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70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6)分区施工导致在伸缩缝处搭设外墙脚手架能否计价的争议

2024-04-15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标号201栋的建筑物呈回字形,以伸缩缝为分界线形成ABCD四个分区,2021年2月本工程出具了ABCD四个分区的建筑图纸和AD区详细结构图,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先行进行施工AD区并在规定节点时间完成AD区主体结构(封顶),导致AD区与BC区的伸缩缝位置须搭设外墙脚手架。结算时发承包双方对该伸缩缝处搭设的外墙脚手架能否计量计价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建筑图中有明确的分区,由于AD区先行施工产生的AD区与BC区交界位置临空,承包方可以在开工前进行施工组织计划时全面考虑并编制相关施工方案,故AD区与BC区交界位置临空需要采用的临时防护措施应由承包方承担,不另行计算。 承包人认为,由于发包人分批提供图纸及分区施工保节点要求导致额外搭设了分区伸缩缝处脚手架,故应予计算。 三、我站观点 结合来函提交的相关资料,本工程招标时仅有总平面规划布置图、建筑鸟瞰图、建筑效果图和正立面效果图。中标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分区施工,且对将额外搭设伸缩缝处脚手架方案报经发包人审批,故因发包人原因导致额外搭设的伸缩缝处脚手架费用应按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批复的“外墙脚手架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9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5)钢支撑主材费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按摊销使用费计取的争议

2024-04-12

某综合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采用钢支撑支护方式,发承包双方在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管廊定额)编制过程中,对钢支撑主材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摊销使用费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意见,管廊定额“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为5.25kg/t(钢围檩)、25kg/t(钢支撑),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 承包人认为,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十二条第2点规定“定额基价不包括钢支撑制作、矫正、除锈、刷油漆费用”,第6点规定“大型钢支撑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大型支撑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260元(除税价,含运费)计算,结算按实计算。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因此,“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定额子目中消耗量5.25kg/t(钢围檩)、25kg/t(钢支撑)为大型钢支撑安装所需材料的消耗量,不包含钢支撑主材使用费,主材使用费应另行计算。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因该定额“大型钢支撑安装、拆除(宽15m以内)”定额子目基价中未包含大型钢支撑使用费,编制预算时钢支撑材料使用费应按管廊定额G.1.2章的章说明第十二条第6点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4)钢板桩主材费按定额消耗量还是按租赁使用费计取的争议

2024-04-11

某综合管廊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6年10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经审批的深基坑开挖采用钢板桩支护方式,发承包双方在依据《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以下简称管廊定额)编制预算过程中,对钢板桩主材按定额消耗量还是租赁使用费计价发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管廊定额 “陆上打拉森钢板桩(18m内)”子目已明确主材消耗量(摊销)为0.354t/10t,预算应按此消耗量乘以不含税信息价计算费用。 承包人认为,根据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打钢板桩定额主材摊销量综合考虑,如采用租赁钢板桩,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计入材料费),编制概(预)算时,钢板桩使用费可按每吨每月310元(除税价,含运费)标准参考使用,结算可按实计算,钢板桩使用费总额不超过钢板桩主材的2/3。同时套用打钢板桩子目时,按每10吨钢板桩的主材消耗量0.1吨进行换算,其他不变”,由于本工程采用租赁的钢板桩施工,故应按钢板桩使用费另行计算的规定执行。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图预算编制,发包方同意执行《广东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综合定额2018》,且查询相关资料,采用租赁钢板桩方式组织施工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因此钢板桩主材费用在编制预算时可按管廊定额G.1.2章的说明第五条第6点规定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8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3)换填碎石垫层选用定额子目的争议

2024-04-10

某道路扩建工程,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1年1月签订的施工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 施工图预算编审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新建车行道路段,软基处理设计图显示换填1.5m厚级配碎石垫层,施工图预算审核时发承包双方就换填碎石垫层组价时定额子目选用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换填碎石垫层的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软件处理工程中的D1-3-28“填砂(碎)石”子目,并将子目的中砂换算为石屑即可。 承包人认为,D1-3-28“填砂(碎)石”子目工作内容与实际施工的碎石级配拌合及分层机械碾压工艺不符,综合单价组价时应套用道路工程中的D2-2-24及D2-2-25 “人机配合铺装级配碎石底基层”子目。 三、我站观点 依据新建车行道路段施工图,换填1.5m厚级配碎石垫层为软基处理,其综合单价组价时套用D.1.3软基处理、桩及支护工程中D1-3-28“填砂(碎)石”子目,并按设计级配材料换算主材,材料总消耗量不变,该子目已包含碎石级配拌合与分层机械碾压工艺等工作内容。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7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92)竣工验收后新增工作内容能否执行原合同单价的争议

2024-04-09

某厂区生产基地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19年1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项目各单体工程分别竣工验收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额外完成一些新增工程内容,并要求承包人按原合同单价结算,双方对各单体新增工程内容能否采用原合同单价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新增工作内容为单体工程在政府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后按实际使用要求进行部分位置调整而发生的施工任务,属于工程变更签证范围,因此新增工程内容综合单价执行原合同单价。 承包人认为,新增工作内容所依附的单位工程已经竣工验收,为完成新增工作内容承包人需要另行组织人员、材料、机械等进场施工成本与原工程不同,因此竣工验收后增加的内容结算时不能执行原合同单价。 三、我站观点 单体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表明合同工程已完成,如新增工程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并执行原合同单价;如新增工程不属于竣工验收相配套的整改内容,则不属于合同工程范畴,应由发承包双方另行协商定价。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3〕166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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