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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莞香苑小区(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6号)

2025-06-15

粤标定复函〔2025〕46号 东莞市东实莞朗三限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莞香苑小区(新建)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2年11月签订的工程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东莞市大朗镇,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发包人东莞市东实莞朗三限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华创联合设计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负责实施。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总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综合单价依据《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编制的施工图预算组价确定并形成总价。现对来函涉及施工图预算编制的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7.1.1条约定:建筑安装工程预算以审核合格并备案后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为依据,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计费程序执行《转发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的通知》(东建价〔2019〕4号)及东莞市造价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相关概预算编制办法、计价规定及其配套的计价文件。2022年6月17日,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调整东莞市建设工程人工价格的通知》(东建价〔2022〕1号),调整动态人工价格系数为1.07。现发承包双方对施工图预算的人工价格系数取值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预算编制应按东建价〔2019〕4号文执行,人工价格系数为1.0。承包人认为,应执行东建价〔2022〕1号文,人工价格系数为1.07。 我站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7.1.1合同价格条款约定,建安工程费材料价格以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东莞市工程造价信息》公布的价格,人工动态工资按东建价〔2019〕4号文执行,机械台班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施工机具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8》。而合同专用条款16.1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基准价为发包人审定的各单位工程施工图审查通过当月《东莞市工程造价信息》登载价格。结合上述条款理解,预算价格为基准价,预算编制时人工费执行基准期价格,即执行东建价〔2022〕1号文的人工价格系数1.07。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   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6)土方开挖放坡深度的争议

2025-06-13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在土方大开挖后再进行基坑、沟槽开挖,发承包双方对基坑、沟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确定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定额“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承包人认为,坑、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自然地面开始计算。 三、我站观点 来函资料无法全面、真实反映坑、槽土方开挖的施工情况,因本工程为定额计价,如经审批的实际施工方案是在完成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开挖基坑、沟槽的,则应根据定额说明“地下室土方大开挖后再挖地槽、地坑,其深度按大开挖后土面至槽、坑底标高计算”规定,基坑、沟槽土方开挖的放坡深度应从土方大开挖后的土面开始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4)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的争议

2025-06-11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定额计价方式。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人工、材料、机械、设备价格按符合合同工期的施工期间工程所在地造价站发布的当地对应不含税信息价计取。由于工程存在工期延误,发承包双方对超出合同工期如何计取材料价格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工期内完成工程,超出工期造成的费用增加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故应按合同约定工期计算材料价。 承包人认为,应按实际施工时期计算材料价。 三、我站观点 发承包双方应厘清工期延误的理由和责任,工期延误期间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第9.8.3条的价格调整原则计取材料价格,即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高者;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计划进度日期后续工程的价格,应采用计划进度日期与实际进度日期两者的较低者。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3)桩底部填灌混凝土计价的争议

2025-06-10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设计要求采用预制管桩基础,当桩端持力层为易受地下水浸湿软化土层或非饱和状态的强风化岩层时,需在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现发承包双方对桩底部能否计算填灌混凝土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根据地质勘察报告,本工程持力层为饱和状态砂层,桩底部无需填灌混凝土,相关费用不需计算。 承包人认为,发包人在施工前未提出不填灌混凝土的要求,应按设计图纸要求填灌混凝土并计算该费用。 三、我站观点 本工程桩底部填灌微膨胀混凝土情况应由发承包人、监理、设计等相关方根据项目实际地质情况并依据设计图纸、有关规范标准共同进行核实确认,经核实确实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相关费用按确认数量进行计算。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争议案例分享(292)桩尖圆形钢板计量的争议

2025-06-09

某产业园工程,资金来源为企业资金,发包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由某建筑公司负责承建,2020年10月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工程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执行《广东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竣工结算时发生计价争议。 一、争议事项 本工程预制管桩桩靴采用十字型钢桩尖,桩尖钢板为圆形,发承包双方对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计算产生争议。 二、双方观点 发包人认为,定额工程量计算规则规定“钢桩尖制作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t”计算……不规则或多边形钢板以其外接矩形面积乘以厚度乘以单位理论质量计算”。本工程桩尖的圆形钢板,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故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应以设计图示的圆形面积计算。 承包人认为,桩尖圆形钢板工程量应按外接矩形面积计算。 三、我站观点 圆形不属于“不规则或多边形”图形,桩尖的圆形钢板工程量应按设计图示的圆形尺寸计算工程量。 (本案例信息来源于粤标定复函〔2024〕113号文。如有不同观点,欢迎留言分享。) 资料来源:广东省工程造价信息化平台(www.gdcost.com)· 查看原文

关于广州市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0号 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粤海·云港城项目9#地块施工总承包工程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1年11月12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广州市白云区,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发包人广东粤海置地发展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结算阶段工程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约定了中标人投标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投标净下浮率的价格对比,超出±20%的清单项目综合单价,即为不平衡报价。合同履行期间,不平衡报价清单项目实际工程量与招标清单工程量相差幅度±15%以外的,发包人有权对超过部分按招标控制价对应清单子目综合单价×(1-投标净下浮率)修订综合单价。由于招标时只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各项综合单价,发承包双方就中标综合单价是否按不平衡报价调整规则进行调整产生争议。发包人认为,合同专用条款16.3.1条已有约定,故应按合同约定调整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承包人认为,招标时仅公开招标控制价总价,未公开各项清单综合单价,导致其无法判定中标单价是否超出招标控制价±20%,且合同已约定综合单价包干。此外,招标人未提供全套招标图纸,招标清单为模拟清单,无法依据图纸计算工程量是否超出招标清单±15%。因此,应按中标合同清单综合单价执行,不予调整。 我站认为,本工程合同专用条款约定了不平衡报价的定义与调整方法,虽然招标文件仅公布了最高投标限价总额,未公布明细,但在招标答疑明确了不提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情况下承包人仍响应投标,并且合同专用条款第16.3.1条的约定仅对工程量偏差超过±15%部分的不平衡报价单价进行修订,该条款并未改变中标总价,故发承包双方应遵循合同约定对不平衡报价的结算单价进行调整。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关于佛山市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  工程计价争议的复函(粤标定复函〔2025〕41号)

2025-06-06

粤标定复函〔2025〕41号 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线上申请解决顺德区德胜体育中心工程(一标)计价争议的来函与相关资料收悉。       2020年4月8日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显示,本工程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发包人广东顺德中心城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承建。工程合同价格形式为单价合同,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现对来函涉及施工过程的计价争议事项答复如下: 本工程金属屋面、外立面檐口处幕墙招标图为1mm厚不锈钢板(表面无光精轧),金属屋面和外立面幕墙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的特征描述均为“1mm厚不锈钢板,由0.3mm不锈钢(进口无光精轧200M)和0.7mm国产不锈钢经轧制复合而成”。 实际施工时,承包人调研发现该复合材料工艺不成熟且市场无货,建议改用1mm厚国产445J2冷轧毛面高耐候性不锈钢板。发承包双方现就材料变更后的单价调整存在争议。发包人认为,主材的变化属于工程变更,按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的约定,扣减规则按实际工程量对比招标清单工程量减少在5%以内的部分按原合同单价进行扣减,超过5%以外的部分,按招标备案预算综合单价乘以投标折价率的结果,与承包人投标时的综合单价进行比较,取数值高者进行扣减计算。对于变更后的综合单价,则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承包人认为,仅为材料替换,其构造做法均未改变,人工/机械消耗也未发生变化,不构成工程变更不应执行合同的工程变更条款,只需在单价分析表中替换主材价格,重新核定综合单价。     我站认为,对工程的主要材料进行改变,属于合同约定的变更范围, 应根据合同专用条款10.4.1变更估价原则进行计价。但施工中因设计原因,改变主要材料引起的工程变更属于发包人责任,因此,从发承包双方在合同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看,结算时对工程量减少的清单项目,该部分造价应扣减至零即止;对于变更后的清单综合单价,应按合同约定的新增单价的计价规则进行计价。 专此函复。 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站                             2025年6月6日 资料来源:广州市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官网(www.gzeca.net)· 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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